公用综合项目工程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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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 行) (WHNYLM/ZD-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重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安全直接影响到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为了加强公用工程管理,使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节约能源实现动能合理使用达到减少动能消耗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公用工程为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电、水、气、汽、风等公用工程。 第三条 公用工程管理坚持原则:安全第一、统筹兼顾、服从大局。 第四条 本制度合用于三厂一矿所属单位,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是公用工程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公用工程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四)负责利民公司公用工程安全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五) 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司业务部门做好公用工程应急状况处置,事故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是公用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用工程安装、使用、运营、寻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应急状况处置、异常故障报警解决,事故追查工作。 (四) 依照上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关于公用工程方面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并留有审修记录。 第三章 公用工程管理内容 第一节 电管理 第七条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配电系统涉及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各单位应针对有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有关电工设施寻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公共场合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各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利民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春查并配合电气实验室检测。 (三)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起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损失,依照有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追偿或惩罚。 (四)发生事故时,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规定积极查找和解决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导致人为损失用电单位,将予以惩罚和通报批评。 (五)加强与本地电业局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状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紧急解决。 (六)负责本单位电气设施寻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七)利民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转供电,确与生产经营关于,且不在电业局供电范畴内,须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机电动力部办理暂时用电申请、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订立转供电合同后方可转供电。否则,不容许转供电。 第八条 发电厂职责 (一)发电厂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发电筹划,并按照筹划完毕全年供电规定,保证公司用电系统稳定,安全。 (二)负责网上供电安全、稳定,严格按照年度检修筹划停机检修。 (三)发电厂应严格遵守与电业局订立《并网调度合同》,保证电网和顾客安全用电。 1.发电厂应保证机组、升压设备处在良好状态,筹划停机检修应提前7天报告机电动力部。筹划检修及停送电应提前48小时告知顾客;紧急状况应提前2小时告知顾客;危急和事故状况下可先行操作,并告知调度和值班领导。规定电业局进行停送电应提前10天或按电业局规定申报(紧急状况除外)。 2.发电机应提供无功电源,无功电源应能满足寻常运营需求,并在事故时迅速调节无功出力,保持系统稳定。 3.正常运营时,35KV上网电压偏差应符合调度合同规定和满足系统运营规定,事故时为±10%。当电压偏差超限时,应一方面调节发电机和无功设备无功出力,电压质量仍不合格时,需调节变压器分接开关。 4.电源频率应保持在国标范畴内,事故时应不低于46HZ。 5.应建立供配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时消除隐患。遇设备危急缺陷时,值班人员必要及时采用办法进行解决,同步报告有关单位和领导。 6.完毕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节能、减排任务。制定节能、减排筹划,执行考核指标。 7.发电机、锅炉、汽机等重要发电设备,主变、主开关、保护测控装置等重要供电设备必要建立完整技术档案。 8.发电厂必要与用电单位订立供用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划定维护管理范畴,每年3月5日前,发电厂负责将本辖区供配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涉及用电单位)报机电动力部备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用电单位职责 (一)用电单位均应建立有关设备运营、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营。 (二)公司用电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裁减用电设备,在用应尽快更新。 (三)各用电单位执行公司电耗考核指标,经营考核指标应满足行业原则、公司筹划和节能规定。 (四)公司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春查并配合电气实验室检测。 (五)公司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起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损失,机电动力部应依照《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予以惩罚。 (六)事故时,事故用电单位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规定积极查找和解决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导致人为损失用电单位,机电动力部将予以惩罚和通报批评。 (七)公司用电单位内部负责完善电能三级计量,受电端电度表作为计费参照表,由电气实验室校封,用电单位应予保护。 第十条 变电站职责 (一)必要按无功功率就地平衡原则足额配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功率因数不低于0.9,否则公司按电力部门罚款额度对该单位进行考核惩罚。 (二)应积极采用办法保证受电端电压质量,6-10KV受电端电压容许偏差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7%。 (三)加强谐波管理,对产生谐波要积极采用限制办法,对也许产生谐波新增负荷要严格审查,没有消谐办法不得供电。 (四)经变电站接电,由于供电方因素导致顾客停电、电压质量差导致用电单位无法正常工作以及其她供电质量问题,机电动力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惩罚。 (五)增长、变更6KV及以上供配电设备设施时,顾客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设计资料,机电动力部应进行技术把关。 (六)公司供电单位供配电设备设施,必要建立设备台帐。其中,6KV及以上主变、开关、配电柜、独立一次侧互感器,保护测控屏、信号屏、计量屏、交直流电源屏等必要建立技术档案。 (七)负责装设电度表,电能三级计量。计费电度表由公司电气实验室校准、铅封,所在单位负保护责任,供用双方发生计量纠纷时由机电动力部协调,留有抄表记录。 第十一条 暂时用电安全管理 (一) 本制度规定术语 1.暂时用电作业:采用暂时供电作业称为“暂时用电作业”。 暂时用电不涉及周期性、季节性及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用电。 2.暂时供电:电源电压级别能导致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适当按正规规定安装动力、照明、实验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 3.漏电保护器:当发生漏电和触电,且达到限定动作电流值时,及时在限定期间内自动断开电源保护装置。 4.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变压器。用以避免偶尔同步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也许带电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触电危险。 5.安全隔离变压器: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隔离变压器。它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称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绝缘隔离开来。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她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 6.Ⅰ类电动工具:靠基本绝缘外加保护接地来防止触电电动工具。 7.Ⅱ类电动工具: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来防止触电电动工具。 8. Ⅲ类电动工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电压来防止触电电动工具。 (二)暂时用电作业基本规定 1. 暂时用电实行作业允许,应办理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由作业施工单位提出,并同步办理暂时停用电申请。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及暂时停用电申请需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点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分厂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2. 暂时用电作业同步涉及动土、动火、高空、管线开闭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除办理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外,必要同步办理相应作业允许证。 3. 暂时用电作业应执行有关电气安全设计、安装、验收、操作等制度规范。 4. 根据暂时用电供电电压级别和容量,对的选取电气设备、线路等。 5. 停产大检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依照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应分组集中,同步做好防雨、防触电等安全办法。 6. 暂时用电要确认负荷大小,作业时不得擅自增长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延长作业时间,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动力部应及时停止供电。 7. 在运营生产装置、罐区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内普通不容许接暂时电源,确属生产必要时,应办理暂时用电作业允许证。在易燃易爆场合暂时用电,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防爆级别规定,并采用相应防爆安全办法,并由机电动力部指定电源接入点。 8. 暂时用电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安全办法,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9. 机电动力部要安排电气专业人员负责贯彻暂时供电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证供电用电设施完好;暂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10. 进行暂时用电线路接、拆及用电设备检修电气作业人员必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必要通过有关安全技能培训,持有效电工作业资格证。 11. 暂时用电作业完毕后,有关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要组织现场检查,在确认现场无遗留电气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1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三)暂时用电设计 1. 5台以上(含5台)暂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上((含50KW),应编制暂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 5台如下暂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如下,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办法和电气防火办法。 (四)用电线路安全规定 1. 所有暂时用电线路必要采用绝缘良好导线。 2. 所有暂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暂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3. 暂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方式。 (1)暂时用电线路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如下规定: a.架空线必要用绝缘支撑(如设立专用电杆或木杆支架),禁止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暂时设施上,必要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场合; b.在架空线路进行接头连接时应进行构造支撑,保证接头不承受拉、张力,否则不得接头连接; c.暂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4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 d.其她保证安全必要办法。 (2)暂时用电线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时,应满足如下规定: a.电缆线路禁止沿地面明设,应套管埋设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b.需要横跨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合等处,应架设固定防护套管,并加设混凝土、砖等硬质保护层,设立安全警示标记; c.不能敷设在也许施工区域内; d.电缆线埋地深度不应不大于0.7m; e.埋地电缆线接头应设在地面上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 f.其她保证安全必要办法。 4.暂时用电线路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她金属丝代替熔丝。 5.禁止用电线直接拖动工具、直接拿电线拔插头等;电线应当避免受热,且远离油类、边沿尖锐或移动部件,受损电线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立,不得走一条线路。 7.在开关接引、搬迁、移动或拆除暂时用电线路时,应切断上级暂时用电开关;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缆线。 8. 安装、维修、搬迁、移动或拆除暂时供电设备和用电线路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五)配电系统、保护装置安全规定 1.配电系统应设立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派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合,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烟气、潮气及其她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合,装设场合15m范畴内,不应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所有暂时配电箱都应标上电压标记和危险标记。现场暂时配电箱、开关及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要有防雨、防潮办法。 4.配电箱、开关箱必要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派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不不大于下级)。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派电箱——总配电型(浮现电气故障紧急状况除外)。 5.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不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合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不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并定期实验。 6.暂时用电应设立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装置。所有暂时用电都应设立接地保护,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立,接地电阻值应满足《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六) 用电设备、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规定 1.普通规定 (1)暂时用电设备、工具应有单独电源开关,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禁止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2)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保证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并且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不大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不大于7MΩ。 (3)必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如遇使用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移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状况时,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暂时用电开关。 2.电焊机械 (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不不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要设立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也许产生异常电火花。 (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必要符合本制度第5.4.5条规定。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4)电焊机械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不不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构造钢筋代替二次线地线。 (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要穿戴防护用品。禁止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规定 (1)电动工具不能被雨淋或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2)电动工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要完好无损,使用前必要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3)在空气湿度不大于75%普通作业场合,为保证安全使用,可选用I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有关开关箱中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不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不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作业场合或金属构架上等作业场合,必要使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不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不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5)在狭窄场合,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地沟内,应使用带安全隔离变压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专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不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不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6)Ⅲ类工具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漏电保护器以及Ⅱ、Ⅲ类工具开关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同步应有人监护。 (7)手持式电动工具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8)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要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4.暂时照明供电安全规定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震、防水、防腐蚀等规定。 (2)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场合,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卤钨灯等。 (3)照明灯具金属外壳必要作保护接地。 (4)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5m。 (5)普通场合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但对下列特殊场合应使用安全特低压照明器: a.在受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合照明,电源电压应不不不大于36V; b.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合照明,电源电压不得不不大于24V; c.在特别潮湿场合、导电良好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不不大于12V。 (6) 使用行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b.灯体与手柄应结实、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c.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d.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e.金属保护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绝缘部位上。 (七) 标签、标记 1.所有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暂时用电设备。所有暂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暂时用电工具、额定电压、电流。 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应有安全标记,应在其安装区域1m范畴内地面上用黄色油漆画警戒线或悬挂黄色安全警戒标记牌或在开关箱、配电箱上画有安全警戒图标做警示。 第二节 水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水系统涉及生产供水、消防供水和生活用水有关设施。各单位应针对有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寻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总供水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水管路、泵站及有关设施实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循环水、工艺盐水设施寻常维护和检查,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 (四)各厂、矿负责各自责任区内水表、管道正常维护、检修,保证供水计量装置精确运营。 (五)各厂、矿负责在其管线进口处安装计量仪表,出口装置循环水管线安装采样阀,当用水设备浮现泄漏和超温等异常时,负责与供排水管理部门、机电、生产部门联系调节循环水运营方式并及时进行抢修或解决。 (六)各生产单位每月制定用水筹划,按照生产、生活状况做好用水量记录,设定专门能耗管理人员,按月对用水筹划量与实际量进行比较,当实际量超过筹划量时,要查找因素并制定整治办法。 (七)各生产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指定专人每天对本单位供、用水设备及管线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如若发既有长流水现象状况,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惩罚。 (八)各生产单位不通过有关部门容许,不得擅自外排水,涉及清水,循环水及生活废水等。 (九)各生产单位负责完善用水计量管理,规范用水计量记录。必要按照国家计量专业有关原则,安装计量器具。保证一级、二级计量装置精确性,安装齐全,不得漏计、重复计量。 (十)外委施工单位暂时用水需提前办理暂时用水申请表,其用水期间安全监督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对于计量器具安装不齐全或者是存在安全隐患,本单位有权停止为其供水,并规定其整治直到合格为止,并监督其在施工中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排水系统安全管理 (一)排水系统涉及雨水、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有关排水和污水解决设施。各单位应针对有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排水设施寻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主排水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雨污切换阀门、排水沟渠、排水管道、污水解决站有关设施实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 (三)负责本单位排水设施寻常维护和检查,生产污水不容许乱排。 第三节 蒸汽管理 第十四条 供汽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气系统涉及锅炉和蒸汽管道等。各单位应针对有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对锅炉水解决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主管寻常检查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水解决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实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保证其运营正常。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气管道寻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四)各单位准时抄表计量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表计误差必要在规定范畴内。 (五)各单位生产、生活用汽严格分开,保证全公司供汽平衡及本单位调节供汽。 (六)保证蒸汽管道热补偿性能良好,蒸汽设备必要安装疏水器。 (七)蒸汽管道保温应良好,禁止管道无保温下运营。 (八)用汽设备必要有可靠安全装置,禁止超压、超温运营。 (九)新增顾客或增长用汽量时必要办理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接或转供蒸汽。 第四节 压缩空气管理 第十五条 压缩空气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空压机站要安全、稳定送出压缩空气,并由检修人员维护好外部管网,浮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各单位应合理使用压缩空气,避免私接、乱用现象。设备、管道浮现问题时必要及时解决。 (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所有供气管网维护检修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如遇管道断裂等特殊状况,导致大量空气泄漏时,必要及时与空压机站和利民公司总调联系,以便采用办法及时解决。 (五)压缩空气各顾客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冬季压缩空气设备、管道防冻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 (一) 机电动力部对各生产单位公共工程管理制定年度筹划和指标,并严格按照指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二) 机电动力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筹划和考核指标,完毕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节能、减排任务。 (三) 成立专门公用工程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对于公用工程使用单位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可断电规定其整治到合格为止。 (四) 本规定检核对象涉及公用工程现场安全办法贯彻状况、操作过程执行状况等内容。 (五) 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停送电操作进行检查考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WHNYLM/ZD-104-JL01暂时用电允许证 2.WHNYLM/ZD-104-JL02暂时停用电(水)申请 3.工作票(引用《两票管理制度》附件1-附件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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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用 综合 项目 工程 管理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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