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交易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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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交易协议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柜台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 禁止或限制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形;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3.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同意乙方为其提供柜台交易、登记、清算 交收等所需的设施与服务,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柜台交易、登记、清算交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 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乙方关于柜台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及规则文件(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就甲方参与乙方柜台交易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柜台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乙 方为甲方提供与柜台交易系统有关的交易、登记、清算交收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参 与的交易。 第三条 甲方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到乙方经营场所或通 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为其办理柜台市场业务或查询其账户资料、账户内产品余额和变动 明细等账户信息。 第四条 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 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 果告知甲方, 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 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 结果。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有权机关要求或经甲方 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开户 ﻬ 第七条 甲方参与柜台交易业务须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通过乙方的 资质审查,并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和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甲方在申请开立柜台交易产品账户 时,须出具本人(机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开户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如实 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 甲方首次参与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在充分阅读并签署本协议及柜台市场风险揭示书 后,乙方可为其开通柜台市场业务权限。 第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 甲方使用数 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 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 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 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 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 有效凭证。 由于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保管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 第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或发现有他人冒用、 盗用等异 常或可疑情况时,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 在挂失或 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柜台交易系统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柜台市场产品账户记录甲方柜台市场产品 份额变动、清算交收、利息处理和依法办理司法协助等信息。 第三章 产品登记 第十一条 乙方建立产品登记系统,确立产品的统一编码及名称,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的产品由乙方登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乙方柜台交易系统的产品由其他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登记其持有的产品, 乙方向甲方依法提供交易过户、非交易过 户等产品变更、产品权益派发、账户查询等各项服务。乙方应当妥善维护甲方产品,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其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柜台交易系统产品交易结果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产品 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对甲方账 户进行变更登记。产品因锁定、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权利受到限制的,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在 产品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乙方不承担因产品发行人或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原因导致产品持 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甲方持有的产品如果产生权益分配,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权益方案形成的权益 ﻭ ﻬ 分配数据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相关账户余额的变更。如因产品发行人原因导致权益分配推迟 或不予办理,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产品交易 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认购产品时,须签订产品认购合同、产品风险揭 示书等协议,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 第十七条 乙方的交易系统可支持认、申购、赎回、协议转让、报价交易等交易方式进 行产品交易。甲方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按照业务规则及具体交易协议的相关 规定进行产品交易。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时,根据产品类别不同或乙方业务 规则规定须另行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的,甲方应在产品交易前与乙方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在交易系统中 准确提供账户号码、产品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要素。 第十九条 甲方卖出产品时,应确保其拥有交易的产品份额;甲方买入产品时,应确保 拥有足额的资金(包含相关税费、手续费)。 第二十条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 根据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具体以产品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交易时段的交易申报均限于申报当日有效,本协议或 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指令进行成交确认,根据乙方业务规则,一经 确认,甲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系统确认之前,甲方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委托被撤销后,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应的资金或产品份额。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 或对显失公平或严重破坏柜台交易正常运行的交易,乙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包 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产品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私募产品的公允价值或净值的; (二)设立、承销或管理私募产品的参与人严重违反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导致参与人的相 关业务权限被暂停或终止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规定可以暂停柜台市场上柜产品发行或转让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甲方存在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等异常交易行为时,乙方将对甲方采取相应措 施,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 ﻭ ﻬ 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征税金、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税等。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 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进行公示。 第五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相关交易指令、成交结果,完成甲方产品与资金的清 算,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业务规则或具体交易协议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产品和资金的 交收。 第二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暂停甲方买入产品的变更或交易,并 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产品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将相当于产品交收违 约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六章 变更与销户 第三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 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 理变更手续。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 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职业、 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甲方柜台产品账户销户,须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出具相应文件,并按乙方 要求填写销户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 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采取限制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限制甲方账户内的资产转移、限制甲 方销户、强行撤销未成交的委托等措施: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虚假的资料、证件; (二)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过期、失效且甲方未及时更新 或提供有效证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发现甲方账户资金来源不合法、交易异 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机构制裁,或存在其他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 (四)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乙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五)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乙方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 交易行为; (六)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ﻭ (七)甲方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已经或可能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处罚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账户: (一)产品账户内资产余额为零; (二)产品账户内交易的结算均已经完成; (三)产品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四)与乙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甲方注销其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由甲方本 人到乙方为其办理柜台市场业务的营业场所现场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乙方通过公司网站(https:///)进行柜台交易产品信息披 露,具体披露方式与披露内容以乙方业务规则及具体产品说明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并自行登录到乙方公司网站查询产品信息。 第八章 声明与保证 第三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文件禁止或限制其 从事柜台交易的情形; 2、甲方对其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甲方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并履行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自愿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如甲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等文件所规定的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 理,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4、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其办理交易、登记、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 5、甲方承诺具有足够充分的履约能力,保证全面、适当地履行达成的交易合同; 6、甲方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 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充分了解柜台交易的风险。乙方已就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向甲方 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ﻭ ﻬ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2、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柜台交易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性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业 务规则之规定。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八条 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 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 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据此进行交易的 风险自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 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 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理,但本协 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 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 业场所、公司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 分。 第四十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交易系统申请将所有产品账户及其关联的资金帐户销户 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十七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正 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但乙方不对甲 ﻭ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的公告、公示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均通过乙方公司网站及 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自信息披露之日起视为送达甲方,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乙方在 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的信息披露内容。 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等作为辅助通知方式,但不构 成乙方法定或约定义务。 如产品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通知方式,乙方按约定或规定的要求通知 甲方。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乙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章):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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