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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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蓳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2、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第二章 公司情况第一节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第五条 公司住所:第六条 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七条 登记机构: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营业期限: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 或解散手续。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股本结构:公司共有注册股东50个,每个注册股东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表相应的出资人
3、债权,共同组合成股本加入公司。50名注册股东的具体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出资方式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属国土局竞拍 土地,则以实际竞拍价格为准。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 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验资帐户;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 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 告三次。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并由法人签名及盖公章的出资证明 书。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第二十条 经营宗旨: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 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 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 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房地产开发及建设第三章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第二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 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登记曰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 核发曰期。第二十四
6、条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依此出资证明书进行的一切行为与公司无关。如果股东依此出资证 明书所作出的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 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曰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公开,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要求通过传真、信函的形式向股东汇报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对外透露持股情况。 如因股东的泄密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
7、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股东享有出席会议权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有权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 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在股东会上以投票的形式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第三十条股
8、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查阅以下文件,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1、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2、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 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3、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5、其他应该查阅的文 件;6、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9、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7、 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无权阻挠公司股东对该项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股东有权向法院 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二条股东享有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1、股东有证据表明决议的程序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时,单个或 少数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2、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一项无效或可撤销的决议给公司或少数 股东造成了损害,则法院在对有关决议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 费用,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十
10、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节股东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关注社会利益,以体现公司的社会目的,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 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2、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5、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11、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如果有证据表明股东违反以上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或其他股东均可向该名股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四章 股东会第一节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
12、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提案规则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股东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三十九条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做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
13、管部门反 映情况。第四十条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2、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4、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三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会议由
14、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除非有全体股东的签字同意,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对没有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无效。第四十七条会议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四十八条会议通知: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公司
15、股东。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 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条会议变更: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 间的,召集人应当承担己经到达的股东的交通费用。第五十一条表决检票: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同时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五十二条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16、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投票应当作为证据进行保留,第五十三条表决异议: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四条会议记录: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
17、内容;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8、记录签名: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永久保存。第五十五条会议公证: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四节股东会决议内容第五十六条表决资格: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七条决议种类: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18、。第五十八条普通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工作进行审计;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上述分案的执行程序;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赔偿责任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5、公司年度报告,对报告的依据进行审计审核,要求董事会提供合同和原始凭据;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成立;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解散、清算和清算恢复;4、公司章程的修改:5
19、、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如要将公司事务交 予某人管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权限、责任、工作方法。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除涉及个人隐私 的事情外,候选董事、监事应当如实陈述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向外泄露其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关联交易: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
20、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 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做出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可以由股东会先行表决。第六十三条 真实陈述: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幵外,执行董事和监 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对于虚假说明,股东有权要求答复或者说明人 承担责任。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六十五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六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一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六十七条董事
21、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六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22、;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 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规定; 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六十九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认真阅读
23、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第七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否则公司及公司股东有权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七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己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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