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模版-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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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下双方: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订立。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律师事务所就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 ”)有关 的纠纷案件,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诉讼、参与相关民事案件的保全或执行,并提供商事谈判等法律服务。具体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委托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的一、二审、执行等程序; 2.参与委托人与 的商事谈判、和解等; 3.审核、起草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第二条 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另行签订委托手续。 第三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孙德通、肖国兴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 4.1 结合本案的疑难程度并综合其他有关因素,双方经协商后确定,本案采取的是基本律师费加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具体如下: 4.1.1本案基本律师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4.1.2 风险代理收费:通过律师专业努力,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相关方)收到 (或其相关联方)赔偿款项,则委托人将所收到涉案款金额的 %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相关方)在收到货币财产的三日内支付(如分期收到,则分期支付);如 (或其相关联方)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相关方),或将其他非货币财产交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相关方)的,则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及非货币财产的市场价值取得金额,并在取得房屋产权或非货币财产的三日内支付。 4.1.3律师(包括本案承办律师、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调查、沟通、调查、立案、庭审、谈判、协调等)发生的差旅费(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费、交通费、车油费、住宿费、通信费、桥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方式为:根据律师提供的合理路线范围内的车辆路桥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油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实际支出进行实报实销。为避免重复缴纳税费,差旅费由律师提供上述发票原件后,委托人在三日内支付至律师指定的个人银行账号。 4.1.4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邮资、第三方收取的调查费用、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上述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人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4.3支付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银行账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发票凭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5.1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2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5.3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5.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 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5律师事务所经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5.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5.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6.1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 6.2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6.3 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6.4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七条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7.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但如诉讼开庭等重要事项必须由主办律师处理。 7.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第八条 保密 8.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8.2 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中授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可以将委托人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8.3 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的秘密: 8.31 刑事犯罪证据; 8.32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8.33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8.34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签订由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九条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9.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9.2 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应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10.1 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有权将委托人的财物予以留置。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事务 11.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有关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12.1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除 13.1 如委托人在本协议签订后,单方解除协议的,则自愿补偿律师事务所人民币40万元。 第十四条 不保证 14.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十五条 完整的协议 15.1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的可分性 16.1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第十七条 修改 17.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之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通知 18.1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呈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9.1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联系信息 20.1有关律师事务所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被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邮 箱: 第二十一条 签署 2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委托人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签署)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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