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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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适用于全院职员(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员)。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医院实施每七天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早晨4小时,下午3小时。 第四条 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施排班制度。排班可依据科室特点实施月或周排班。实施二线值班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并张贴在医院总值班室。 第五条 职员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愈加提前上班除外。 第六条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月质控分1 分;30分钟--1小时扣个人月质控分3分;超出1小时计旷工半天,扣个人月质控分5分;超出4小时计旷工一天,扣个人月质控分10分,由科室在奖金核实时扣除。 医院职能科室对管理部门进行考勤时,发觉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职能科室只对管理部门进行质控,扣质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实到个人。 第七条 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 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含3天),扣发年底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底奖100%。 第九条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职员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职员,医院报上级部门给予除名,是招聘制职员,医院给予解聘。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无故不参与应到会议; 2. 未推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 3. 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 请假未经同意而私自离院者。 第十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需向人事科销假。 第十一条 职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做和工作无关事,严禁在医院工作区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如有违反,先行下岗30天,下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职员着装应规范整齐,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及会议室。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要求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不然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需立即通知科室责任人,待同意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不然按旷工或迟四处理。 第十四条 职员不能私自换班,不然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责任人同意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统计。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月质控分2分。 第十五条 职员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员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在报送表格中不统计,造成出勤统计不真实,由科室责任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职员节日福利发放关键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员相关福利发放差错,由科室负担负责。 请假管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管理 1. 本院在职在编和招聘制职员,工作满十二个月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员和配偶或未婚职员和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以汽车、火车、高铁、轮船等医院许可报销旅行方法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 2. 职员是否同配偶、父母长久远居及计算旅程假、旅程费用,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3. 职员配偶和职员父亲或母亲同居一个县(市),职员享受探望配偶探亲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4. 其假期要求以下: 1) 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假期30天(不含旅程)。 2) 未婚职员探父母,每十二个月假期20天(不含旅程)。 3) 已婚职员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旅程)。 5.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职员当年结婚、见实期(试用期)、当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出30天、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和家眷团聚30天。 6. 探亲假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 已婚职员探望配偶、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其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其自理,超出部份由医院负担。 8. 探亲假和旅程假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假管理 1. 假期3天(不含旅程)。符合晚婚要求加12天。 2. 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 再婚职员同初婚职员享受一样婚假待遇。 4. 婚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5. 婚假及旅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管理。 1.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旅程)。 2. 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3. 丧婚假及旅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4. 丧假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管理 1. 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 难产或多产加15天,(包含产前按排15天以内产前假)。系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系晚育,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30天。 3. 产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天天给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 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 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员,不安排晚夜班。 7. 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假期及产假已逾期,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按病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 1. 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员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2. 假期标准:职员累计工作满十二个月不满十年,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要求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 十二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出20天,不享受年休假。 5. 累计工作满十二个月不满十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不享受年休假。 6. 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不享受年休假。 7. 累计工作满二十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不享受年休假。 8. 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5、6、7项要求情形,不享受下十二个月年休假。 9. 年休假可一次性批假,科室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10. 职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和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含绩效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事假管理 1. 职员先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2. 职员事假标准上不得超出15天,超出15天但不足1月发给15天工资,超出1个月停发其工资。职员属经济核实科室奖金按原核实措施进行核实;不属经济核实部门,假期超出15天但不足1月,享受当月二分之一奖金。 3. 科室责任人请事假后,应保持通信通畅,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1个小时内返院,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4. 当年事假应予累计计算,超出15天,年度考评不得评优岗。 第二十三条 病假管理 1.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出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出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4. 除政策另有要求外,病假不享受奖金待遇。 5. 病假超出6个月,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四条 放射(疗)假,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 1.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外各类假期全部必需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 2. 事假审批权限:一般职员、班组长及临床、医技、药学、后勤等科室副职请事假,首先经所在科室同意,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所在科室主任同意; 3天以上10天以内,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责任人和人事科同意;事假在10天以上但不满1个月,由主管职能科室分管责任人、人事科审核后,分管院领导同意;事假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主管职能科室、人事科、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同意;超出3个月由人事科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同意。 科室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正副科长(级)等中层管理人员请事假, 3天以内必需经职能科室科长(科长请事假省此步骤)、人事科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离开岳阳地域,尚需报院长同意。标准上,请假不得超出3 天,特殊情况下3 天以上事假,除前述程序外,均需经院长同意。 副院长(级)以上领导请假,按组织程序办理。 当月请假超出15天,取消当月职务津贴。按医院职代会经过决议,一律不办理停薪留职性质请假。 3. 病假审批权限:门诊病假必需以本院专科主任或上级医院开出疾病证实为依据。住院病假必需以专科病历统计和专科主任开出住院证及出院诊疗书为依据,标准上以本院或上级医院相关证实准。门诊病假3天之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责任人同意,病假超出3天,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再报人事科核准、立案。住院病假经所在科室责任人审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科核准、立案。病假假期结束后,确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病休,须经专科主任复诊确定后,再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出院休息通常不能超出30天。急诊病人可先抢救诊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虚构病情或以其它不法方法取得相关证实,不能作为请假依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产假、职员放射(疗)假审批权限:经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再到人事科核准、立案。科主任、护士长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同意,分管院长签字;职能科室责任人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副院级领导工需直接向院长汇报,特殊时期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应立即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月8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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