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管理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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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稳健性原则概述 ……………………………………………………1 (一) 稳健性原则的含义 …………………………………………………1 (二) 稳健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 (三) 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应用的必要性………………………2 二、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2 (一) 存货的计价……………………………………………………………2 (二)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3 1.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 2. 坏账准备 ………………………………………………………………3 3. 存货跌价准备 …………………………………………………………4 4.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 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 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 7.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5 (三)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5 (四) 收入的确认……………………………………………………………6 三、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6 (一) 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矛盾…………………………7 1. 与真实性原则的矛盾 …………………………………………………7 2. 与相关性原则的矛盾 …………………………………………………7 3. 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矛盾 ………………………………………7 4. 与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的矛盾 …………………………………7 5. 与历史成本原则的矛盾 ………………………………………………8 (二) 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8 (三) 稳健性原则与我国所得税政策不协调………………………………8 (四) 稳健性原则受会计人员职业素质的制约……………………………9 (五) 稳健性原则的应用给企业操纵利润创造了机会……………………9 四、如何正确运用稳健性原则 …………………………………………9 (一) 缓解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9 (二) 加强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10 (三)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及综合素质…………………………11 (四) 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外部审计监督……………………………11 (五) 优化相关信息的披露…………………………………………………11 (六) 改进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指标…………………………………………12 注 释 ……………………………………………………………………13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建国初期,稳健性原则在我国被认为是操纵会计数据的工具而被禁止使用。直到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引入了稳健性原则,明文规定了稳健性原则是我国会计核算十二条原则之一,并且在随后的具体准则制定过程中,体现稳健性原则的方法陆续被采用(如加速折旧法、坏账准备的计提等),特别是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稳健性原则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多体现稳健性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被引进(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而2006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对稳健性原则做了新的阐述,使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范围更广、更规范。可见,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 一、稳健性原则概述 (一)稳健性原则的含义 稳健性原则即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它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有多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换句话说,稳健性原则就是会计对经济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所作出的一种反应,它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凡是可以预计的负债、损失和费用,都应当予以充分地记录和确认,而对于没有十足把握的资产、收益和收入则尽量少计或不计,这样可以使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避免报表使用者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盲目信任和乐观估计,从而将会计信息使用者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总之,稳健性原则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维护企业生存和发展,并最终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稳健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此外,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由此我们看到,我国会计规范中关于稳健性原则有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会计确认标准要稳妥合理。在会计实务中运用稳健性原则要明确其存在的前提是不确定性,所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 第二,会计计量不得高估资产、权益和利润;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要做到合理核算,即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视而不见,又不计提秘密准备。 第三,会计报告要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会计信息。运用稳健性原则要达到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在会计报告中要充分披露与稳健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计信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 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应用的必要性 首先,稳健性原则符合我国经济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不可能完全排除风险,因此,在这种经济条件下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具有风险性,会计所依存的客观经济环境也就具有了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够成熟、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只有谨慎、稳健从事,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避免风险和损失,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向前发展。 其次,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是我国会计实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惯例之一,而我国曾一度拒绝使用稳健性原则,导致我国会计实务与国际惯例脱轨。为了使企业更好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交流与竞争,必须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运用稳健性原则,以保持企业良好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再次,从会计信息质量的角度看,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非常普遍,一些企业不良资产过多,资产账实不符,虚盈实亏现象严重。采用稳健性原则,对于解决我国企业的虚盈实亏,提高资产质量,降低报表水分,规范信息披露有着积极意义。 最后,从微观管理角度看,会计信息建立在稳健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避免管理者过于乐观地估计负面因素,有利于管理者作出正确的决策。从宏观上看,采用稳健性原则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全面、更审慎地分析经济形势,对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二、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存货的计价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很多,其中,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最能体现稳健性原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按照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当期末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同时将跌价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不仅避免了虚计利润和高估资产,而且确认计量了可能的损益;而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此时,虽然企业可能会获得额外的利益,但可能实现的收入或利润都不予确认。①可见,无论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何变化,该方法都达到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费用。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价值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价时,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将这部分损失确认为投资损失。 在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但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较大(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方法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数额内转回。 2.坏账准备 由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为此,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分析,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规定对期末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都应计提坏账准备。这就有利于企业抵御坏账损失产生的风险,使企业更加稳健地反映其财务状况。 3.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准则规定,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企业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可变现净值持续下降,在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时,还应减去上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数。 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算提取;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到恢复的,应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但要以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数为限。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时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出现投资减值的迹象,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其判断的依据有:第一,对于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市价持续低于账面价值;或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或被投资单位当年或持续两年发生亏损,以及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时,都应考虑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对于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或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如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过时,消费者偏好改变等,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以及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出现时,都应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在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不能按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计提,而必须按投资项目逐个计算确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以后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在期末或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将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以后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数额内予以转回,但应注意,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冲减固定资产的原值。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地说,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估计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或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时,都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企业在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应按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年限,重新计算每期应计提的摊销额,并进行会计处理。已确认减值损失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企业应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予以转回,并按转回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剩余摊销年限,重新计算每期应计提的摊销额,并进行摊销。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或在每年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第一,长期停建且预计在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第二,新建项目的性能和技术都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三,其他能够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如果以后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予以转回。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科技发展、环境等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选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对于技术更新快,无形损耗多的固定资产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费用法,是指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以使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尽快得到补偿,从而相对加快折旧速度的一种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前期计提的折旧费较多而维修费较少,后期计提的折旧费较少而维修费较多,从而使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各年保持大致相同,使收入和费用形成合理配比。此外,由于这种方法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能够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前期较多地收回,从而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更接近于市价,并降低了无形损耗的风险。可见,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中的应用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四)收入的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要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的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便已经发出商品或已经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这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要求。 此外,在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也体现了稳健性原则:首先,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算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其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最后,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工作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中都有所体现。但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仍然存在着争议,原因在于稳健性原则本身具有两面性、不平衡性以及随意性,导致其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综观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情况,我认为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一)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矛盾 1.与真实性原则的矛盾 真实性原则,又称客观性原则,它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而稳健性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预先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这明显与真实性原则相矛盾。 2.与相关性原则的矛盾 相关性原则要求凡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都要充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但稳健性原则却要求,只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收入和收益。这样就使得一些可能性程度较高的收入和收益无法在会计信息中反映出来,而很多不确定性的损失与费用却得以确认,由此反映出来的会计信息并不全面,满足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3.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矛盾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所有企业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或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例如,不同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等,这就使不同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破坏了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又如,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同一品种的存货在不同时期随着市价的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即当本期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成本计价,当下一期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又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这样就破坏了会计的一致性原则。 4.与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的矛盾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提前计入当期的损益中,这显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配比性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量和考核成果。而稳健性原则要求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和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明显与配比性原则的要求不符。 5.与历史成本原则的矛盾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和现值等进行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但在稳健性原则下,存货、短期投资等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显然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 (二)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许多会计处理要求应用稳健性原则,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给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制度未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就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计提比例,从而导致某些情况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出现较大的差异。又如,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知道有关资产的市价、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等,但资产的市价、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主观判断,要较为准确地确定资产的市价、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相当困难,这就增加了稳健性原则的操作难度。此外,《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差异要进行追溯调整,然而对某些差异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更引起的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为此,还要调整企业所得和所得税费用,操作难度和工作量都极大,严重影响了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 (三)稳健性原则与我国所得税政策不协调 通常税法在确认和计量所得税时有以下倾向:时间上提前确认收入和资产,推迟确认费用和负债;在金额上多计收入和资产,少计费用和负债;对不确定性或估计的项目只有在对国家财政有利的情况下才予以确认。但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时,对所有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予以记录确认,而对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收入则不予以确认。可见,稳健性原则与我国所得税政策的要求并不一致。此外,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也有别于稳健性原则的要求。税法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而在稳健性原则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要计入损益当中,这样就使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得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在两者相矛盾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利润部分还需补交所得税,这就限制了稳健性原则的正常运用。 (四)稳健性原则受会计人员职业素质的制约 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人员,并且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例如新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等进行合理的估计,但当前会计人员的水平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没有掌握新的核算要求,所以不能在会计实务中正确运用稳健性原则;即使部分会计人员知道如何准确应用稳健性原则,但由于这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往往会对稳健性原则进行滥用。 (五)稳健性原则的应用给企业操纵利润创造了机会 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缺陷,企业可以利用稳健性原则来蓄意高估费用或负债、低估收益或资产,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而且,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并不均衡,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只在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而对非上市企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就使得某些上市公司基于保盈利、保配股资格的需要,随意利用计提比例和可供选择的方法,计提“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减少当年利润,从而少缴所得税,以达到他们在年度间调节利润、资产的目的。可见,稳健性原则已成为部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 四、如何正确运用稳健性原则 稳健性原则在正确运用的情况下有利于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如果稳健性原则被滥用,就会加剧它同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而且很可能成为管理者操纵利润的工具。因此,要正确地运用稳健性原则,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的产生。正确地运用稳健性原则,要做到:不创设秘密公积、提取过分准备;不蓄意少计资产和收益;要在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确认资产或收益,反之,则不反映负债或损失。具体措施如下: (一)缓解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 由于稳健性原则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难以避免,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这些矛盾: 首先,要注意稳健性原则的适度应用。稳健性原则具有两面性,过度稳健或不够稳健都会降低其优点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误导决策。要做到适度地应用稳健性原则,关键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需要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稳健性原则的精神实质与制约因素。 其次,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加以必要的约束。在会计实务中,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加以必要的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例如,对存货计价应用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制定“预期摊销价格将下降、制成和销售存货的成本将上升”这两项应用前提,并规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只能在一个有上下限的范围内应用。此外,还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额作出不能超过其原始成本的规定。有了这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使得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要依据客观前提而定,减少了操作上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矛盾。 再次,要合理确定各项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由于真实性原则在多项会计原则中居于首要位置,所以应优先考虑真实性原则,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和运用,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而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使用的顺序。 最后,要充分披露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相矛盾的情况。由于每个企业在不同时间、不同环境下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与其他会计原则相矛盾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其他变动情况,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而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准确地理解企业财务状况。 (二)加强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 首先,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相关条款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如对资产减值损失规定统一的计提标准:存货按类别及储存期的长短规定跌价损失的比例;没有市价的投资,应取得有关部门关于此项投资贬值或减值的证明;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减值,应以有关评估资料作为参考等。 其次,缩小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②为了加强稳健性原则的可操作性,在国家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如:允许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税前抵扣;允许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等。 最后,扩大稳健性原则的使用范围。目前稳健性原则主要在上市公司中应用,而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较少,应将其运用范围在非上市公司中扩展,使不同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及债权人对企业的分析有较强的可比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增强稳健性原则应用的灵活性。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及综合素质 要使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正确的运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综合素质至关重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要求会计人员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方法有:在学校专业教育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人员除了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应进一步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强对经济环境的预测能力和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分析能力。 (四)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外部审计监督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稳健性原则的适度使用,并能有效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账的发生。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企业内部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相分离,让这两个部门分属不同的领导,分担不同的职能,从而让会计人员意识到自己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利用稳健性原则进行舞弊。 通常企业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稳健性原则,为了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应健全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充分并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优化会计行为。 (五)优化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难免会带有主观臆断性。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尽量避免主观随意操作,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要求,企业对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要尽量予以初步的量化,如分成基本确定、很可能发生、可能发生、未必可能发生等几个类别;针对资产、收入、费用、负债等不同的会计要素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可分别在相关的报表内予以确认:或在表外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又或者不必做任何反映等。③而对那些因运用了稳健性原则对本期利润起到了稳健作用,但可能导致以后会计期间利润反弹的事项,应在前期进行有关的披露或予以相关的说明;总之,凡是与稳健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对目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或附表中作出全面陈述,包括体现稳健性原则的若干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背景、产生的影响等。这样,即能尽可能反映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各种目的(节税、平衡收益等)操纵会计信息。 另外,有关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中心及信息报告系统,定期正确地向社会发出全国或全省的各类商品的交易价格,使各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投资等资产的计价具有合理的依据,从而使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更便捷有效。 (六)改进对企业的考核评价指标 在对企业绩效进行考评时,应改变目前过分强调“利润”指标的现状,可适当增加现金营运质量、资产经营质量等指标;对企业因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而导致暂时亏损的,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引导,以改善稳健性原则运用的环境。④具体做法如下:转变收益观念,强化资产负债表观念,弱化利润表观念。例如,在盈余核算方面,观念的转变要进行传统思维的换位,传统的是先利润表后资产负债表,新的应该是先资产负债表后利润表。又如,在分析、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企业业绩时,公允价值应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即资产的规模、结构和未来潜力,负债的规模、结构和弹性的分析和评价等,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企业净资产增加的多少和利润的大小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作出客观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更为正确、有效地运用稳健性原则。 综上所述,我认为稳健性原则实质是一种指导思想,是会计核算的一种惯例,而不仅仅只是一项会计原则。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必须认真地贯彻稳健性原则的要求,既要正视其在预警风险和化解风险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固有的弊端,只有正确地应用稳健性原则的程序和方法,才能真正用好用活稳健性原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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