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定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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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定罪 专 业 _法学本科_年 级 _12秋_学 号 学生姓名 _ _指导教师 _ 论文完成日期 2014 年 9 月目 录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2(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前提3(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4(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7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8(一)逃逸行为符合“作为”的概念9(二)逃逸行为不具有不作为性质9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11(一)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11(二)逃逸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着因果关系12(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影响12(四)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因素13(五)交通肇事数罪并罚14参
2、考文献:15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定罪摘要 近年来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身趋势,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普遍出现不仅给法律责任的认定带来诸多困难,而且对受害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都是极大威胁。该篇文章通过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研究最后提出实践中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如何定罪。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性质认定 定罪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
3、逃脱责任的行为。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
4、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8 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前提交通肇事逃逸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基础。 首先, 须有一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要存在一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前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5、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实践中的“违章”。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看,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并且因违章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能定罪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逃逸案件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却困扰了办案人员。如,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仓皇逃逸,公安机关因肇事者逃逸,难以分清事故责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20条规定,推定逃逸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逃逸者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有违章行为,也相应地难以查清。据此能否认定逃逸者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呢?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6、:一是认为对发生肇事后逃逸的当事人,依法能够认定有罪而无须查清违章情节。理由是与刑法规定相符,因为“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定罪处罚,并且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非常恶劣的情节,也正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逃逸行为,才制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在多数逃逸案中,查清逃逸者违章情节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无法查清,而如果据此不定罪,刑罚有失公平(与保护现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比),难以有效扼制逃逸现象的发生。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违章行为不清楚的逃逸案,当事人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对其定罪处罚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 53
7、-55 页。理由是“违章”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在前提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定罪处罚, 必有错罚无辜之嫌。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前者更加注重实践的合理性,而后者更加注重法律的规定性。本人更赞同第二种观点。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有违章行为,这是定罪的必备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对逃逸行为的处罚原则是建立在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的。对实践中出现的难以认定逃逸者违章的案件,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其次,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正确区分一般违章和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标准和唯一标准。如果不强调构成犯罪,那么一个违章轻微的行为人和一个违章严重的行为人因为肇事的后果一
8、致受害人死亡而须承担相同刑事责任,这是违反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有“逃离故意”。“故意逃离”,是指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 肇事者故意逃离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不是故意行为,即使后果十分严重,也不构成逃逸。需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对
9、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可能导致的他人伤残、死亡,以及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等后果是一个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两者缺一不可。仅履行了救助义务但仍故意逃离现场,以及未逃离现场但却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都应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赵秉志、田宏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第21-22页。,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直观、简单。但根据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
10、法原则,公安机关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一味按照该规定执行,会造成打击面过大、发生错案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分析:一、 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的证据其实不是很多,主要是其自己的口供和其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除了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外, 还要着重通过其他的证人证言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二、 从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在交通肇事后,判断一个人逃离现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可以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
11、;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犯罪嫌疑人见到发生了肇事,致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如果明知发生了肇事, 犯罪嫌疑人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三、从对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肇事者所要求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 因此,判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也可以从他对现场的态度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破坏现场等行为后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李学同: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载法学评论1991 年第 4 期,第 55 页。四、从对事故发生后事物的客观状态上进行判断在司法
12、实践中,常常碰到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由进行辩解。犯罪嫌疑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交通事故发生,也应根据事发时车辆客观状态予以确认。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当车辆肇事后,损害状态是客观存在的,司机一般都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要进行查看的,而司机若不顾已发生肇事的事实,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则当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五、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上进行判断逃离现场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常规表现,但若未离开现场却伪造现场的行为如何定性?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显而易见,伪造现场比“匆忙”逃逸的主观恶性更大。对此情形,必须按行为的目的“逃避法律追究
13、”来认定。未离开现场却伪造现场仍是一种隐性“逃逸”行为。(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14、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龚鹏飞:交通事故逃逸的事故责任确定及其应用,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82到86页。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
15、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此外,对交通肇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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