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歌手在音乐传播领域中的侵权问题研究——以“AI孙燕姿”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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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电场谈音聊乐instruA/歌手在音乐传播领域中的侵权问题研究一以“AI孙燕姿 为例文/吴济航摘要:进入2 0 2 3年,人工智能仍然在以惊人的速度不断革新和普及,近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模仿歌手孙燕姿的音色来演唱其他歌手歌曲的“AI孙燕姿”,在各大媒介网络平台的爆火,让许多网络用户能够满足自身的音乐需求,并且其关注程度甚至比歌手本人还要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侵权和权利救济的问题,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维护音乐消费者和音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音乐版权授权制度,在保障音乐著作权人权利完整的同时,更要重视被AI模仿歌手的权益能够得到合适的维护。关键词:人工智能音乐传播知识产权人身权AI歌手生成的
2、核心技术是一个名为“So-VITS-SVC”的采用音色转换算法的开源项目,将被模仿对象的声音音频数据进行处理集合成一个数据集,随后将所得到的音频数据集进行模型的训练,待模型学习完毕后,输入一首音乐或者语音,通过其模型进行推理并完成音色的替换。一、AI歌手的侵权问题研究(一)关于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权问题研究AI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模拟翻唱,是否侵犯了歌曲原作者的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向原歌曲著作权人取得歌曲授权。AI歌手的本质是-114-NMusical InstrumentMagazine通过开源项目推算学习歌手的声音形成模型后,再将歌曲的原人声音轨进行替代,最终
3、成为AI翻唱歌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没有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支付合理报酬,一旦超出了该法所规定的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在公共领域包括网络平台涉及商业化的演出或活动,那么将构成侵权行为,被模仿的歌手和被翻唱曲目的词曲作者以及拥有该歌曲版权的公司都有权利追究AI歌曲发布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涉及歌曲人声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还是歌曲演唱的表演者权,都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邻接权,邻接权属于弱保护,只有对传统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的保护,没有规定兜底条款,那么法律规定外的使用方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此,使用人工
4、智能对孙燕姿的声音进行模仿训练这一单独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二)关于声音权和肖像权的侵权问题研究“AI孙燕姿”不仅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侵权风险,孙燕姿本人的人身权利也会受到侵害。“AI孙燕姿”翻唱的歌曲在被发布到例如bilibili、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时,视频封面以及内容都会使用到孙燕姿的肖像,已经超出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谈音聊乐电声m场Hicalmegazine围,那么该行为也涉嫌侵犯了肖像权。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也说明在我国,声音权和肖像权一样属于自然人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明确说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5、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声音权也是同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未经声音权人统一不得制作、公开其声音。声音权包含的具体的人格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现有的人格权所不能替代的,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声音也能与肖像、姓名等,平等地作为一种人格标识。在生物识别领域,声纹和指纹一样,具有稳定性和唯一性,这也便于通过声纹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可以开始依靠声波来区分声音的主人,使得之前困扰人们的声音模仿问题也能够得以解决,这也说明了声音权具有独立的属性和内容。以法律来保护和规范声音权,利用科技发展的成果发挥出法律的
6、社会调整功能,才是我们现在所应当重视的。(三)关于AI歌手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研究AI歌手在音色方面与被模仿的原歌手高度相似,未经显著表明很难区分出演唱歌手的真伪,会造成故意误导、混淆或者是形成假冒别人名义在公共领域传播获取利益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些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处于当今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都会有保护范围的盲区。在“公共领域是原则,知识产权是例外”的基本理念指引下,知识产权法是主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次要的补充规定。并且基于更高一层次的视角,市场秩序、权利保护以及消费者、经营者利益等多个方面矛盾更加难以把
7、握,知识产权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核心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会有什么样的倾斜,在目前没有一个合适的道路作为平衡的支点。二、民法典中关于声音权的法律适用研究(一)声音权的内涵对于声音权的主体,鉴于我国民法典规定关于声音的法律可适用关于肖像权法律规定,而肖像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并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有限的人格权,那么在我国目前的声音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对于声音权的客体,我国民法典目前还没有规定声音权,只是将其作为受保护的法律利益,但不能排除在未来声音能构成具体人格权的可能性。声音与姓名、肖像有着许多共性,能够通过其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我国法律目前更倾
8、向于保护的是声音所带来的利益,未经许可地使用他人声音侵害的是他人的声音权益以及人格尊严。对于声音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声音与肖像都有着特征性、标识性的特点,那么声音权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声音的制作、声音的使用、声音的公开以及声音的许可。(二)声音保护的法律适用在民法典第10 2 3条的内容中,都使用了参照适用这一词,这也间接说明了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不能完全地套用在对于声音的保护中。相比于肖像权,关于声音的侵权方式、侵害客体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都有着差异。关于声音的许可使用,可参照民法典第1023、10 2 2 和10 2 1条,做出有利于声音权人的合同条款解释以及特定情况许可合同的
9、解除权,需要探讨的是1022条第二款所提出对于声音许可合同的正当理由有哪些是区别于肖像权,由于对于声音权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对正当理由从严解释,仅限于直接侵害声音权人的人格利益,还是对于正当理由扩展到利益实现的阻碍或缺陷的间接行为,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完善。乐器杂志-115-M电雷场谈音聊乐instru对于声音的合理使用,民法典所提出的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这其中的“等”应当包括声音,因为本条的适用对象应限定为包括姓名、肖像等在内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包括物质性人格 5。但声音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是要低于肖像的,对于声音的使用在一些特定场合中是仅限于如播音员、歌手、教师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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