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界分及其承担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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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界分及其承担规则朱红建(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兴 225400)摘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债务清偿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几经演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情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为多元化,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的情形纷繁复杂,因此该问题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区分,分为“共债共签”型、“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型、“共同生活”型、“共同生产经营”型这四种共同债务类型。建立廓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建立分配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一方之间的举证规则,明确夫妻双方在清偿夫妻共
2、同债务时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努力在债务人、非举债配偶和债权人之间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界分;举证责任;承担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2-0091-05Categorization of Couples Joint Debts and Their Liability RulesZhu Hongjian The People s Court of Taixing Taixing 225400 Abstract With regard to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the jo
3、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problem of debt repayment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has evolved for several times although the family marriage section of article 1064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clearly stipulates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f the joint debt of husband
4、 and wife the recognition standard of the joint debt is more diversified.But there is a lot of controversy on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this issue in the practice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debt in the reality of life.This paper adopts the typological approach to classify the joint debts of h
5、usband and wife into four types joint debts family s daily necessities joint living and joint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This paper suggests to establish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spouse s joint debt to establish rules for allocating evidence between creditors and the non-debtor of
6、 the spouse the clarification of the proportion of responsibility taken by spouse in repaying joint debt and efforts to find an optimal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debtor the non-debtor and the creditors.Keywords couple s joint debts categorization burden of proof liability ru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
7、,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曾发生多次变动。由原先注重对夫妻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到 2003 年 12 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默认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强化对债权人一方的利益保护,引起了强烈反响,为社会所诟病。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则发生了近乎 180 度的转变,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这一立场被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基本承袭。本文运用类型化研究方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基本
8、类型和债务承担规则进行了探讨,建立分配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一方之间的举证规则,明确夫妻双方在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一、提出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存在巨大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1902024 年 1 月下半月刊(总第 203 期)法律认定方式曾发生多次变动。在 1950 年出台的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中,对夫妻在婚姻中因共同居住而产生的债务,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应由男方负担,并在两人的私债中分别负担。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有债
9、务的责任,在婚姻关系中作了重大修改,即在婚姻关系中,因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债务,应当以共有财产来支付,在共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支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决。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离婚时夫妻共有债务的规定,与 1980 年的婚姻法相同,即在生活中,夫妻共有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支付,如果数额不够,或者属于个人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没有达成一致的,由法院进行判决。可见,在上述三个时期,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个基本的统一,即“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即为“用途论”1。由此可见,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发生了法律规定上的变化,从若无共同
10、财产,由男方承担到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体现了男女双方平等和女性的人格独立。然而,在在此期间,债务人夫妇利用“假离婚”等方式,以转移婚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1。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防止该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将夫妻期间所负之债推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认定标准即人们熟知的“婚内推定论”或“时间论”,更加倾向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以解决夫妻联合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制度弊端,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 年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则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三个类型:其一,共债共签共同债务;其二,
1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三,夫妻一方举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借款所得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承担了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为多元化,包含实质性的完善内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相比,发生了近乎 180 度的转变。而民法典中“婚姻编”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继承了这一规定。因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发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期间,一方为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行而欠下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而在借贷过程中,借贷方的借贷金额超过了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是以夫
12、妻双方共同举债的约定为基础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性质认定制度的演变,正体现了立法机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方利益平衡的偏向性。但是,民法典颁布后,夫妻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是否一劳永逸彻底解决了呢,这显然不太可能。如何界定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如何分配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举证责任?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如何确定责任财产范围?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文献比较集中于概念化思维研究,而概念化思维不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一个体系化的解决路径,因为人作为思维主体,其理性是有限的。主体不可能穷尽描述客体的特征,相比较而言,类型化思维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3、因为类型化思维相对的具象性可以简化我们的判断成本,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具体化;此外,类型化思维可以应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多变性、复杂性,使得复杂问题清晰明了。本文运用类型化研究方法,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区分,廓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建立分配债权人和非举债方配偶一方之间的举证规则,对夫妻双方在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明确。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类型根据 2018 年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共债共签”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共同生活”型、“共同生产经营”型。(一)“共债共签”型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型共同债务是一种基
14、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其表现方式既有事先的联合签名,又有一方的事后的追认。在朱凤牡与丁志勤、丁湘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902024 年 1 月下半月刊(总第 203 期)法律朱凤牡诉丁志勤、丁湘如民间借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 1024 号民事判决书。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丁志勤应否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丁湘如、丁志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丁志勤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但丁志勤表示愿意对案涉借条出具欠条,表示出了计划还款的意愿,可以认定丁志勤对案涉借款已经进行了事后追认,丁志勤对案涉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5、。共债共签型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这一种,还包括夫妻一方举债,但另一方配偶在事后追认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借款合意。本案即属于事后追认型。(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型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负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包括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支出、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赡养老人所花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为典型的一种夫妻共同债务。唐慧娟与盖振华、刘利晖、刘丽萍、刘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刘瑞吉与盖爱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人民币50 万元借款而形成的债务与为盖爱荣治病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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