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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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 于 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 之 ============================ 法 律 意 见 书 ============================ 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 15 目 录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7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3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4 七、结论性意见 14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XXX字[2013]02号 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及书面的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上述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3、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前身为河东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29日,根据XX市人民政府下发的X号《关于XX河东经济开发机构问题的通知》和XX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X号文批复设立。河东经济开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江西省XX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入,其中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物出资800万元,以上出资由江西省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997]会验字第1号)验证。 2、1993年7月29日,河东经济开发公司更名为XX市河东经济开发总公司。 3、2000年7月12日,根据XX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的《抄告单》(X号),XX市河东经济开发总公司更名为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XX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向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投入资本651,477,924.49元(货币出资22,350,000元、房屋及设备出资14,396,672.02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76,686,858.28元、净资产出资38,044,374.19元),其中实收资本600,000,000.00元、资本公积51,477,924.49元。本次变更经依法评估及经XX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确认,并由XX地区科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X号)验证。 4、2000年12月18日,因XX地区撤地设市,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更名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主管部门为XX市人民政府(设区市)。 5、2005年9月29日,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抄告单》(X号),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XX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合并,共同组建新的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2,000万元(货币出资12,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40,000万元),本次变更经依法评估及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确认,并由XX文山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X8号)验证。上述两家公司合并后,XX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未办理注销并一直延续至今。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该公司为一个从1992年设立,并一直存续的法人主体。 6、2006年7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7、2008年11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以土地作价对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增资,土地评估价值为421,136.92万元(土地评估价值已经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认,并于2008年11月25日出具“XX[2008](吉估)字第213号”、“XX[2008](吉估)字第214号”、“XX[2008](吉估)字第215号”土地估价报告),其中48,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373,136.92万元增加资本公积,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0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由XX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XX会师验字[2008]107号)验证。 8、发行人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基本信息为: 企业名称: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拾亿元整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方式:投资、开发、服务、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主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城市土地储备、经营;城市其它有形、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兼营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等综合配套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手续完备。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已通过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年的工商年检,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企业债券发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现阶段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就本期发行债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申请发行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为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2、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审核并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吉市国资字[2012]35号),同意发行人对外发行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及其募集资金投向。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取得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期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一)发行人净资产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根据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出具的《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审计报告》(XX审字[2013]100004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2,416,973,986.52元,净资产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根据XX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2,416,973,986.52元。发行人此前已发行的企业债券为人民币31亿元,本期拟发行的企业债券为人民币12亿元,如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43亿元,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8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XX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201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68,759,257.31 元、176,527,712.17元、517,082,950.84 元,连续三年盈利,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并结合《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本期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及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募集资金投向为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募投项目已完成以下审批手续: 1、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6月27日出具《关于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市发改投资字〔2012〕89号),原则同意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项目法人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项目总投资250200万元。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6月27日出具《关于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吉市发改能审专字〔2012〕16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 2、X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22日出具《关于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吉市国土资函[2012]1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3、XX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关于XX市中心城区赣江西堤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市环评字[2012]97号),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4、XX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2-附003号),认为该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X)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尚需国家有权机关核准。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经合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符合《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关于债券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要求,最终经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的本期债券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XX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七)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根据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信”)出具的《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2014年12亿元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八)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符合《简化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具备《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期债券由发行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经核查,土地抵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公司将合法取得并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方式为公司公开发行的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8日下发《关于同意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方式为发行2013年企业债券提供担保的批复》(X号),原则同意发行人将合法取得并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方式为发行人公开发行的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提供担保,并授权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具体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事宜。 2、抵押土地的权属情况 发行人已依法取得XX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拥有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属,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证编号 座落 用途 类型 面积(㎡) 终止日期 1 2 3 4 5 6 7 XX市国土资源局已就发行人拟用于抵押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具了《关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的说明》(X号),确认发行人对拟用于抵押的上述国有土地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上述国有土地权属完整且未作其他抵押,也未办理任何他项权属登记,可用于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XX市国土资源局将于本期债券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文件,并在发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及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的债券代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监管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中明确了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标的、抵押物的监管、抵押物的释放及置换、抵押权的实现、合同生效等内容。《抵押资产监管协议》中明确了抵押人的义务、抵押资产、抵押资产的评估、抵押比率、抵押登记的办理、权利凭证的移交、抵押资产的追加、抵押资产的释放、抵押资产的置换、抵押权行使的触发条件、日常监督、费用承担、合同生效等内容。以上协议中同时明确,抵押人应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XX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资产的设定抵押的期限至本期债券本息全部清偿时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法有效,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一)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为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XX资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XX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X号)和2008年9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XX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复函》,本所律师认为,XX资信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体资格。 (二)主承销商及分销商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签订的《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协议书》,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为XX证券。本期债券将由XX证券组织的承销团(分销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根据XX证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X)及分销商的相关资质文件,本所律师认为,XX证券及分销商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承销商的资格。 (三)审计机构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审计机构为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批准设立文号:X号),本所律师认为,XX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审计机构的资格。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已经依据《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作了《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了以下事项:债券发行依据、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发行概要、承销方式、认购与托管、债券发行网点、认购人承诺、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发行人财务情况、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筹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与对策、信用评级、法律意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及备查文件。 本所律师未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编制,但审阅了发行人编制完成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结论性意见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取得现阶段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具备《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及《简化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法有效,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七)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具备《证券法》、《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件,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合法、合规,发行人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后,本期债券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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