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作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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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步骤 目 录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二、房产税征管工作总体思绪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步骤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房产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落实落实;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其它涉税相关事项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调研工作。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房产税征管工作总体思绪: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关键抓好房产税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关键税源精细化管理,不停提升分税
2、种规范管理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升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步骤1、房产税管理基础要求:(1)登记户数和房产信息一一对应,实现对房产税缴纳情况全方面比对,提升应税申报面(2)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基础征管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资料(3)规范房产税核定征收 工作表现:依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进行房产税税种判定。2、日常管理纳税主体存在问题:企业用地属法人或股东全部,使用房产也属于法人或股东全部,因产权未变更,企业无法在账簿上记载,但企业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往往以企业名义采取远程申报缴纳房产税,有属于租赁,基层单位为了便于管理、提升申报率,估价作为自有房产管理
3、。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问题:本市应税自有房产大多数无建设工程许可证,造成纳税人不能正确核实房产原值;出租房产租金价值显著偏低,租赁协议真实性差;企业生产规模大,职员人数人数多,但登记房产面积小,房产原值低;大部分企业账面无房产原值,一是无正当票据入账;二是无正当手续,自建较多;三是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较多,房产无法入账。企业在申报时自行填列原值缴纳房产税,部分企业房产价值显著偏低。 具体方法:(一)征收单位依据征管资料情况,房产信息录入房产税外围管理系统,根据要求完成房产税外围系统软件数据补充修改工作(约600条原值、租金为零);(二)各单位应在每三个月申报入库结束后,登记数据和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4、于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将柜台手工申报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外围系统申报库中;(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税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对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显著不合理,实施核定征收,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核定其租金标准,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特殊情形,按要求办理;(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每一申报期结束后,和税务登记户比对 。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1、已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经营企业,有税申报面要由现有36%达成70%;2、房产税收入增加30%。具体要求(过程控制):季度申报结束后依据“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税种管理房产税管理”和“青岛地税综合业务平台综合查询”进行监控分
5、析。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1、原值核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要求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要求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显著不合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相同地段房产价值进行核定。2、租金核定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够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以纳税人实际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房屋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依据:1.房屋座落地繁荣程度;2.房屋结构;3.房屋用途;4.房屋新旧程度。纳税人应在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
6、人基础情况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础情况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实施。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础情况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判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础情况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核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基础情况表后,未在要求期限内填列、报送,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优惠项目及政策依据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7、)(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4)个人全部非营业用房产;(5)经财政部门同意免税其它房产。二、机关机关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4、学校、医院、托儿所、幼稚园免税。企业办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稚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稚园、托儿所房产免征房产税
8、。(鲁政发198611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稚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39号) 5、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42号) 6、从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包含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97号) 7、对同意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血站,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8、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助工会经费全
9、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能够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函发19921440号)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770号)10、自1月1日至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11号)1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文件实施日期,1月1日至12月31日(财税34号) 三、个人用房 1、个人全部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
10、条) 2、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3、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置公有住房,和经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税。(92财综字第106号) 四、土地房屋租售1、对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回收房产,在未处理前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财税10号)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商品房应按要求征收房产税。(国税发89号) 3、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接收港澳国际(集团)资产,免征房产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企业在清算期间自有
11、和从债务方接收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12号)4、自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财税123号)5、从11月1日起,对按政府要求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含企业和自收自支机关向职员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销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要求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财税125号)6、从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房产暂减按4%税率征收。(财税125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3月1日起实施。(财税24号)7、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
12、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含所属企业),清算期间自有或从债务方接收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141号)8、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政府要求价格、向要求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单位。上述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新优惠政策自8月1日起实施,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财税24号) 9、对企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自3月1日起实施。(财税24号)五、科研1、对关键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
13、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办发78号) 2、对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同意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房产税。(财税137号)(1)对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经贸委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房产税政策实施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2)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考
14、实施上述优惠政策。参考实施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3、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财税121号)(1)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孵化器自用和无偿或经过出租等方法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享受本通知要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和管理措施,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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