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民间借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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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PLJK-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善意提示 l 在签署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确认知悉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含义。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双方均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未经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合同不得变更。 l 您已保证您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l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 签约双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贷条款 第三章 借款展期 第四章 费用 第五章 违约及处理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严格履约。 第二章 借贷条款 第二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金额为现金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以自己认为有效的方式监督和检查该笔借款的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双方约定:实际放款日以款项划出之日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实际放款日加上借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日向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 利息 5.1 经双方共同约定按 的标准作为借款利率,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按周(月/季度/半年/年)结息。 5.2 本合同项下的利率标准在借款期限内不作调整。 5.3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前结清应付利息。 第六条 放款 6.1 出借人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6.2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款项划付授权文件进行放款。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 开户行: 6.3 有关款项划出即视为出借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该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并开始计算该笔借款的利息,因款项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因出借人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条 还款 7.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A、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B、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 其他: 。 7.2 上述条款如约定分期还款的,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 7.3 借款人给付的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时,双方均同意按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7.4 借款人以 ___资金作为还本付息款项的来源,如改变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在改变资金来源2日前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其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7.5 出借人指定下列账户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双方确认上述账户是借款人还款的唯一账户,借款人将款项还至其他非出借人所指定之还款账户的,出借人一概不予承认。出借人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应在拟定提前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出借人的规定办理好相应的提前还款申请手续,经出借人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 8.2 在提前还款时,借款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否则,在借款人付清该些款项前,出借人有权决定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 8.3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所还款项按照费用、违约金、利息、最后方为本金的顺序清偿。 8.4 双方同意提前还款部分利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对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仍需支付按原借款期限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第三章 借款展期 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第十条 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一条 因磋商、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担保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且不论本合同是否最终生效或者被解除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未能部分或者全部放款。 第十二条 出借人为催讨和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诉讼催讨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律师费按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及司法厅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中的最高额支付)、差旅费、送达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含成交佣金)、过户费用、测绘分割费、交易涉及费用及处理上述事项相关的税金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所提到的费用包括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出借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将可能先行垫付以上费用,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已垫付的上述费用。借款人承诺自出借人催告要求偿还垫付费用之日起2日内还清全部费用,逾期则应自出借人垫付上述费用之日起按日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垫付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五章 违约及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借款人任何违反法定义务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项情况: 14.1 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借款或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接受出借人对借款用途的监督、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要求提前到期时不能如期还款的; 14.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是借款人明示或者以其实际行为向出借人表明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而又不提出展期申请、或者在出借人不同意展期申请的情况下,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 14.3 借款人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资料、信息或数据,或者拒绝、阻挠出借人对其生产、经营、投资、财务等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财务报表、资料、信息、数据或其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或作虚假承诺和保证的; 14.4 有迹象表明借款人采取欺诈或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等其他手段套取本合同项下借款,或借款人以转移、隐匿资产及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本合同债务的; 14.5 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毁损灭失、被没收、征收、征用、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者其资产已面临上述风险,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4.6 借款人股权变更或控股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发生变化,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4.7 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4.8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因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制等原因而丧失履行本合同债务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4.9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4.10 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 14.11 借款人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14.12 与本合同相关联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4.13 借款人经营严重亏损,已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4.14 在签署本合同后,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对外融资的; 14.15 借款人发生可能导致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4.16 借款人其他没有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承诺、保证、义务、责任和其他约定情形的行为。 第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 借款人如出现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15.1 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以提前实现债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有关费用; 15.2 借款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须按日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5.3 借款人如不按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出借人提前实现债权的),从逾期之日起,须按日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5.4 借款人如不按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出借人提前实现债权的),出借人可立即依法对相关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置,处理所得按照费用、违约金、利息、最后到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偿。不足抵偿的部分,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违约金为止; 15.5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造成出借人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5.6 经出借人催告,借款人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使出借人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出借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后即可解除合同、转让债权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5.7 借款人违约的,出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违约的须按日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17.1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17.2 借款人在出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的,借款人必须保证该受让方须无条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否则借款人与受让方共同就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17.3 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随时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该转让行为自通知借款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出借人的权利义务转让后,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十八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共同借款的,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各借款人相互对出借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九条 抵押条款、质押条款、保证条款 19.1 与本合同相关联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见对应的合同文书。本合同的无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与本合同相关联担保合同文书及其相关条款的效力。 19.2 借款人明确知悉从属于本合同的一切担保合同及条款,包括对应的担保合同文书以及其他由出借人与相关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所签订的条款。上述合同或协议条款中如包含借款人义务事项的,借款人予以确认并承诺严格遵守或履约。 19.3 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涉及保险的,而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则其无须先行索偿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借款人索偿本合同下的全部欠款。 第二十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出借人: 20.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0.2 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者行政处罚,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0.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0.4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或补充 21.1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或另有补充的,应签订相应补充合同。 21.2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借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出借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二十二条 通知送达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23.1 若由专人送递方式送达,则在到达该地址签收后视为送达; 23.2 若以预付邮资挂号或者快递方式送达,则在寄出当天视为送达; 23.3 未经对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资料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发送,该些发送行为亦不得作为相关送达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借款人不得以处理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手写部分与打印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下列文件或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构成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 借款借据 B. 划付凭证; C.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双方约定的特别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其他 29.1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29.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9.3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29.4本合同中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就本合同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形式的修改及补充。 29.5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第七章 附 则 签订合同各方: 甲方(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合同的约定,签约各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各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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