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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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八)。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夏某,男,25岁,无业;陈某,男,23岁,无业;罗某,男,17岁,学生。 犯罪嫌疑人夏某、陈某预谋采用丢钱包的方式弄钱,因两人不会开车故又叫上罗某。2009年12月12日6时55分许,由罗某驾驶轿车至本市某车站处,由陈某佯装在被害人周某面前拾得夏某故意丢弃的“钱包”,并将周某骗上罗某驾驶的轿车。之后,夏某即以有人目击二人捡到其丢失的钱包及银行卡为由,要求查验、核对周某的钱包及银行卡密码,并趁周某不备之机,将其钱包内人民币700元及一张建设银行卡拿走。周某离开后,夏某等人开车至本市某农村商业银行ATM取款机上提取得人民币6000元。同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犯罪嫌疑人至某公路附近寻找目标欲再次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另外经查,夏某于200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10月缓刑期满。陈某于2002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5年刑满释放。 问:(1)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1)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虽具有欺骗的特征,但欺骗行为是为了以后实施窃取行为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欺骗时并未实际占有包内财物,陈某等人是趁周某不备之际,将周包内的钱占为己有,因此,陈某等人是通过秘密方式窃取,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属盗窃罪。 (2)夏某、陈某在该案中属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罗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罗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七)。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两人的行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因不满16周岁,故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周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4)在赵某与孙某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六)。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 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05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得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威胁马某,要马某第二天再拿5万元钱来,否则将此事告知马某的妻子。次日,马某按约定给李某5万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属共同犯罪。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敲诈勒索罪由李某单独构成。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3).李某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但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五)。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15、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 (1)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答案:(1)放火罪。主观上明知点燃纱料可能引起大火,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造成了重大后果。 (2)放火罪的既遂。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产生危害后果即成立既遂。 (3)失火罪。董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火灾,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失火罪。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四)。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某年2月7 日夜,黄某载着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途中撞上同向行走的黄水生,致使黄水生颅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黄某、孙某为了逃避侦查和法律追究,合谋将严重昏迷的黄水生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距离案发现场1000米处,将其抛入 1.5 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干草覆盖在黄水生身上进行伪装。2月9日中午,黄水生的尸体被村民发现。警方现场勘查证实,黄水生在沟内曾从昏迷中苏醒,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经法医鉴定,黄水生是被人抛入沟内后才死亡。 问:1、黄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2、黄某和孙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则表现为何种类的共同犯罪形式?黄某和姜某属于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 答案:1、黄某、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黄某和孙某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两人都是实行犯,无主次之分。 曾某(男,27周岁)于某年3月1日下午,携带斧头窜至某市中工商银某支行营业厅内,在某房产开发公司女职员罗某拿出现金放在柜台上、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乘其不备,将其现金计人民币27600元悉数抢走,逃跑时被群众于营业厅内当场抓获,并被搜出随身携带的斧头一把。 问:1、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该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3、该案能否认定为具有“抢劫银行”的加重构成情节? 答案:1、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该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不能。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263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而本案中曾贤勇抢劫的现金,尚未存入银行。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三)。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赵某(男,36岁,某酒店客房服务员)家里装修想买高档洁具,却苦于价格太高,便把歪脑筋动到酒店头上。3月11日凌晨4时许,他利用当班之机,从酒店三楼一间正在装修的客房内窃得进口的TOTO牌连体马桶1套、不锈钢洗手盆1只、大理石台面1块和浴缸1只。但是浴缸过于沉重,赵某一个人搬不动,便叫来同日当班的客房服务员黄某和姜某帮忙,结果三人一起将浴缸偷偷从酒店偏门搬出,经事先约定、前来运赃的吴某、李某(另行处理)将上述物品用板车运至赵家。酒店报案后,3人很快落网。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认为黄某和姜某只是帮忙性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不是共同犯罪,愿意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请回答: 1、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2、黄某和姜某与赵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则表现为何种类的共同犯罪形式?黄某和姜某属于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 答案:1、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只是利用劳务的方便之机。 2、黄和姜与赵某构成共同犯罪;表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徐某、刘某系外地来沪承包环卫工程的某公司雇佣的司机和随车装卸工。某日凌晨四时许,徐某驾驶土方车与刘某一起,将一车建筑渣土偷偷拉至某市政道路工程旁,将该车建筑渣土违章倾倒在该道路工程绿化工地上时,被该工程值班人员汤某当场发现。汤某立即冲上去,跳上该辆土方车驾驶室右侧踏板,欲扣车阻拦,徐某竟当即驾车逃跑。当车开出300余米时,刘某见汤某仍然站在右侧车门外拉住门把手不放,竟猛然推开车门。汤某猝不及防,被摔下车,当场昏迷,徐某不仅不停车抢救,反而加速逃跑。汤某后被人发现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次日死亡。 请回答: 1、试分析该案中徐某、刘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并据此认定徐某、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 2、徐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1、该案中徐某、刘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据此认定徐某、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徐某、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全部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翟某(男,27岁)系某半导体材料厂工人。某年12月2日晚,翟某与妻子高某外出,在某县招待所八楼某号房间住宿,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翟某遂产生报复恶念。次日凌晨3时许,翟某乘妻子高某熟睡之机,将其抱至房间窗口扔下后逃离现场。后高某被“110”民警救起,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高某因外伤引发重伤。作案后,翟某于同年12月10日在其父带领下到县公安局投案。 问:1、对翟某上述抛妻坠楼致其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还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为什么? 2、翟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答案:1、对翟某上述抛妻坠楼致其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2、翟某的行为成立自首。因为……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小练习:(二)。踏实做好每一个题目或者仔细体会每一份讲义、笔记,知晓考试考点所在,应该是最好的学习方法! 赵某和朋友刘某在闲聊时,谈及想找一个来钱快些的办法。刘某遂说:“我去年去A小区到人家里偷过3次东西,才被抓住一次,关了5个月刚被放出来。那个来钱快”。赵某问:“怎么偷法呢?”于是刘某就告诉赵某,B小区保安不严,比较容易得手,并将自制的撬锁工具交给赵某。 赵某听后多次到作案地点去查看。后还纠集了朋友小王、小林,三人预备一起到B小区行窃。当晚出发前,小林有点害怕,表示不想去。赵某说:“现在不去也得去,否则杀掉你全家。”小林无奈,只好随赵某、小王一起前去。嗣后,由小王、小林在外望风,赵某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撬门进入居民住宅,共窃得现金1000元,手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小林因盗窃后一直感到不安,遂于第二天晚上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盗窃的行为。后赵某、小王也陆续到案。经讯问,二人均交代了实施入室盗窃的经过,赵某还交代了系刘某教其到B小区盗窃,还提供了作案工具。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赵某、小王、小林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对刘某、赵某、小王、小林四人该如何定性量罚? 答:(1)是共同犯罪。四人有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故意。 (2)四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刘某作为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赵某作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小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小林系胁从犯,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某日晚上10时许,湖北来沪人员乔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并载着女友周某,当他沿北松公路行驶时,车辆失控撞上隔离带,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周某当场昏迷。乔某此时担心酒后无证驾车受到处罚,竟然不顾周某处于昏迷状态躺在机动车道内、有被过往车辆碾压等严重危险,驾车弃周而去。结果周某又遭其他过往车辆碾压,被他人发现后送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1)乔某的上述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何种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什么? (2)乔某对周某之死,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如有罪过,则属于何种罪过?为什么? 答案:(1)该案中,乔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的不作为; (2)该案中,乔某对周某之死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杨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解教9个月后,经事先预谋,于某日晚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某百货商场,潜入该商场男厕所内,直至深夜趁商场停止营业无人之机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余元及京华牌CD唱机六只,合计价值人民币九千三百余元。盗窃后,杨某将其所窃赃物放入自己包内,藏匿于该店机房内,欲等待天明时从后门逃离该商场。次日八时许,被该商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报案后我民警赶赴现场将杨人赃俱获。杨某在被第一次讯问时,意图受到从轻处罚,遂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半年前伙同赵某共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该抢劫案案发后,一直未被公安机关侦破)。 问:(1)杨某潜入商场盗窃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2)杨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3)杨某主动、如实交代与赵某共同作案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答案:(1)杨某潜入商场盗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2)杨某不构成累犯。 (3)杨某主动、如实交代与赵某共同抢劫作案的行为成立自首。 赵某、杨某(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业青年)刑满释放后仅3个月,在狱中结识的两人就商量继续作案,经事先获得信息后,经预谋,于某日上午,共同尾随携带巨款前往某证券公司缴款的老年股民吴某。当吴某行至某僻静路口时,赵某突然从背后窜上,乘其不备,夺过吴某手中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3万元)就逃。吴某急声连呼“抓住他!”在马路另一侧的行人李某闻听吴某的呼叫声,见义勇为,立即奋力追赶赵某。杨某见状不妙,按照与赵某事先的约定,装作一起追赶赵某,从侧面突然用脚钩绊李某,致使李某猝不及防,摔倒在地,造成轻伤,然后自己另行择路逃逸。该案案发后,一直未被公安机关侦破。 9个月后,杨某在某次入室盗窃作案时,被户主回家发觉并及时报警,被警方当场擒获。杨某在被第一次讯问时,意图受到从轻处罚,同时因为与赵某上次共同作案后分赃不均(仅获6000元),对赵某怀恨在心,遂主动、如实地交代了与赵某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 问:(1)赵某、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2)杨某的行为能成立自首吗?为什么? 答:(1)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转化型抢劫。因为所以…… (2)能成立自首。因为所以…… 甲在朋友乙家闲聊时,乙说自己总想发财。甲说:“要发财,可以去偷嘛!”乙问:“怎么个偷法?”于是甲就给乙提供了某百货商场管理不严的情况。乙听后多次到作案地点去探视。之后还纠集丙、丁二人于夜里去百货商场行窃,丁有点害怕,表示不想去。乙说:“现在不去也得去,否则杀掉你全家。”丁无奈,只好前去。嗣后,由丙、丁望风,乙携带自制的工具撬门进入商场偷窃,窃得香烟、名酒若干(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被抓获。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问:(1)、甲、乙、丙、丁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请列举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 (2)、对甲、乙、丙、丁应当如何处罚? 答:(1)甲、乙、丙、丁四人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甲是教唆犯;乙是主犯;丙是从犯;丁是胁从犯。 (2)甲作为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乙作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丁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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