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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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必需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含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实施人防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资格审查立案制度。第二章 资质管理
2、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工作实施行业资质管理和立案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单位必需含有些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立案,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七条 未取得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可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经审查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活动。该立案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立案证书,未经重新审核立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立案工程设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1、含有建筑工程甲级
3、设计资质; 2、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技术培训; 3、关键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负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设计工作,须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立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该立案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立案证书,未经重新审核立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立案驻辽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1、含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
4、、设计人员资格等级和数量和其资质等级相符,且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培训; 3、关键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负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5、经单位注册所在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并出具资信证实文件。 第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业务范围: (一)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规模不受限制。 (二)人防乙级资质设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中、小型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 (三)已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
5、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 第九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培训,组织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资格证书,未经重新审核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第三章 设计资质申请和立案审批程序 第
6、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须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要求(国人防281号)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填写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资质等级(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出乙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四)申报单位材料经审
7、查合格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五)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合格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持颁发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立案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资质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单位立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请立案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
8、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四)申请立案设计单位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办理立案审批程序: (一)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立案申请,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和立案附件材料一并报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经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持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资信证实文件和相关立案材料,到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 第十三条 凡审查中对单位申报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单位出具材料原件,单位必需在要求时间内
9、出具原件,不然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或立案申请。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和立案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作人协议、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合作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身份证实、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要求提供材料及前述材料复印件; (五)设计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注册人员身份证实、注册执业证书、个人业绩材料和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实及个人业绩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中注册执业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10、和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证实及新单位聘用劳动协议; (七)申请资质单位人防工程设计业绩。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及社确保明; (三)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设计业绩及其设计委托协议、个人工程总结。 第十六条 申请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身份证实、任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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