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之增资协议模版-信托基金投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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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J-LJZYDCJJ8号-05 关于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之 增资协议 二○一六年 月 关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甲方:上海xx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xx”)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 邮政邮编:200080 联系电话:xx 乙方:广东xxxx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旅游”)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市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丙方:xx市xx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市南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以上乙方、丙方合称为“现有股东”。 丁方: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市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鉴于: 1、xxxx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已由现有股东足额缴纳。其中,xx旅游出资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xx科技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上海xx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xxxxxx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系xxxx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位于xx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罗田桂江桥西侧地段。 3、上海xx、xx旅游、xx科技与xxxx等方已签订编号为XX-J-LJZYDCJJ8号-03的《关于xxxxxx地块项目之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xx向xxxx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4、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xx成为xxxx的股东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上海xx增资xxxx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1. 增资 1.1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以下简称“注册资本增加额”)。 1.2各方同意:上海xx将投入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增资认缴款”)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上海xx支付的该等增资认缴款全部计入注册资本,现有股东放弃对该等注册资本增加额的优先认购权。 1.3各方同意,上海xx以向其合伙人募集的资金向公司增资。 上海xx以向其合伙人募集的资金一次性向公司缴纳增资认缴款。 1.4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第2条所约定的所有增资的先决条件均被满足之日(或被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海xx一次性向公司缴纳1.2条约定的全部款项(该等款项缴纳之日即为“出资日”)。为此目的,公司和现有股东应向上海xx提交所有关于该等先决条件已被满足并符合上海xx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如增资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且未被上海xx书面豁免的,上海xx有权不缴纳增资认缴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均已由现有股东全额缴足。现有股东及其各自的出资额和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xx旅游 9,000,000 90% xx科技 1,000,000 10% 合计 10,000,000 100% 1.6各方确认,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20万元,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xx旅游 9,000,000 59% xx科技 1,000,000 7% 上海xx 5,200,000 34% 合计 15,200,000 100% 2. 增资的先决条件 2.1在下列先决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上海xx书面豁免后,上海xx根据本协议第1条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增资认缴款: 2.1.1上海xx已募集并收到用于缴纳增资认缴款的资金; 2.1.2现有股东为本次增资目的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公司的章程等; 2.1.3公司已履行所有的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增资的有效的内部决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 2.1.4各方已取得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本次增资所需的所有政府授权、同意、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就本次增资的批复(如适用); 2.1.5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完成,或者妨碍或限制公司进行其业务;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订可能使本协议的完成变得非法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 2.1.6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出资日为止,公司及现有股东未发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现有股东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公司及现有股东违反其与上海xx签署的任何协议的约定; 2.1.7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自作出日至出资日保持合法、真实和有效,且本协议所含的应由公司或现有股东于出资日或之前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应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2.2 公司及现有股东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前述2.1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 2.3 本协议2.1条中约定的任何先决条件如果被上海xx书面豁免,则被豁免之任何条件均应自动成为公司和现有股东于增资后的义务,并在上海xx同意的期限内促使该等条件的达成。 2.4 如果2.1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2.1.1条除外)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得到全部满足或被上海xx书面豁免,则上海xx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如因公司或现有股东原因造成该等条件未满足的,其应赔偿上海xx的损失。 3. 本次增资完成前承诺 3.1 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此分别并共同向上海xx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公司取得关于本次增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前,未经上海xx事先书面同意,公司现有业务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保持经营的连贯性,其性质、范围或方式不应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3.2 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此分别并共同向上海xx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公司取得关于本次增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之前,公司及现有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的作为或不作为。 3.3 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此分别并共同向上海xx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公司取得关于本次增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之前,未经现有股东和上海xx事先一致书面同意或要求,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3.3.1任何注册资本的增加(按本协议进行的增资除外)、减少、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 3.3.2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或其他类似行为。 3.3.3任何股权或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行为或对其现有重大投资进行任何处置或变更(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3.4公司作为一方订立的,对公司的经营性质或范围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现有合同进行任何修订。 3.3.5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之外订立任何协议、合同或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不论是否具法律约束力)。 3.3.6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之外进行任何借贷或对外担保行为,经上海xx同意的除外。 3.3.7与现有股东及/或公司之关联方订立任何合同、协议或进行任何安排或交易(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3.8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之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超过人民币100,000元的资产。 3.3.9宣布或支付任何红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3.10修改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 3.3.11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3.3.12在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之外进行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要约或承诺。 3.3.13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任何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的负债或放弃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请求)。 3.3.14作出任何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单笔或二个月内的一系列资本支出或承诺,但为履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签署的协议或日常经营所需除外。 3.3.15发生任何涉及交易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单笔或二个月内的一系列交易,但为履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签署的协议或日常经营所需除外。 3.3.16发生任何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单笔债务或二个月内的一系列债务,但为履行在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签署的协议或日常经营所需除外。 3.3.17就其与税收有关的任何责任作出和解或安排。 3.3.18承诺(无论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采取前述的任何行动。 4. 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4.1上海xx的陈述与保证 4.1.1上海xx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 4.1.2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力的授权,其已实施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4.1.3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次增资没有也不会(I)违反其合伙协议及组织文件;(II)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III)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命令、判决、裁定。 4.1.4上海xx支付的增资款项来源合法,系其全体合伙人缴付的出资资金,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4.1.5上海xx确认,其他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基于对上海xx相关陈述与保证的依赖。 4.1.6上海xx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要求,为办理公司增资有关的批准、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予以协助和配合。 4.2现有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4.2.1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4.2.2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力的授权,其已实施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4.2.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没有也不会(I)违反其章程及组织文件;(II)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III)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4.2.4 已依法履行了向公司缴付全部出资的义务。 4.2.5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破产、清算、被解散、重组的事由,也未被任何法院、有权机关宣布对公司或其资产进行托管或接管。 4.2.6向上海xx书面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未向上海xx披露的重要信息、事项或情况。 4.2.7现有股东确认,其他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基于对其相关陈述与保证的依赖。 4.2.8 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要求,为办理公司增资有关的批准、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予以协助和配合。 4.2.9现有股东同意并承诺,本次增资中,现有股东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的权利。 4.3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4.3.1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4.3.2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力的授权,其已实施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该等义务依其条款对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4.3.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次增资的行为没有也不会(I)违反其公司章程及组织文件;(II)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III)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4.3.4 注册资本已由现有股东足额认缴,并已经履行了验资手续。 4.3.5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破产、清算、被解散、重组的事由,也未被任何法院、有权机关宣布对其或其资产进行托管或接管。 4.3.6向其他方书面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未向其他方披露的重要信息、事项或情况。 4.3.7公司确认,其他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基于对其相关陈述与保证的依赖。 4.3.8 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增资有关的批准、登记手续。 5. 各方义务 5.1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公司及现有股东应分别并共同地承担以下义务: 5.1.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就本次增资所需进行的公司变更登记准备登记机关所要求的全部法律文件。 5.1.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公司和现有股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获取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许可(如适用),并满足有关登记和备案的要求。 5.1.3公司和现有股东负责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并于上海xx向项目公司增资的金额及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X-D-SHANSHUIYUAN57号-03】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放款总额合计达到16个亿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5.1.4公司应于出资日分别向上海xx交付以下文件: (1)公司的股东名册,该等股东名册应将上海xx记载为持有公司34%出资额的股东; (2)证明上海xx为公司股东并载有出资金额的出资证明书。 5.1.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上海xx另行同意,公司及现有股东对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陈述、保证、约定与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5.1.6公司应将上海xx就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增资认缴款用于偿还其对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债务及标的项目的建设。 未经上海xx事前书面同意,上海xx支付的增资认缴款不得用于除前述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5.2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上海xx应承担以下义务: 5.2.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增资认缴款; 5.2.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协助公司及现有股东准备就本次增资需要向登记机关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法律文件; 5.2.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协助公司及现有股东获取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许可(如适用),并满足有关登记和备案的要求; 5.2.4协助公司及现有股东就本次增资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 费用 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准备、协商谈判和签署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及直至(并包括)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所有事项的费用。各方因本次增资而发生的共同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方承担,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本协议各方按相同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应当各自承担己方应支付的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项。 7. 保密 7.1任何一方(就本条而言简称“接受方”)同意保密并不予使用或披露,并应当促使其获取保密信息的董事、职员、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或代表(统称“代表”)保密并不予使用或披露(按照披露方提供保密信息约定的目的使用和披露除外)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已经提供的,或在本协议签订日后根据本协议向接受方或其代表提供的: 7.1.1任何与本协议项下相关的信息; 7.1.2任何披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7.1.3披露方已指定作为保密信息或其享有所有权的信息; 7.1.4接受方或其代表自上述信息中提炼的信息。 保密信息的形式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7.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7.2.1非通过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7.2.2接受方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下,独立开发或合法获取的信息; 7.2.3接受方从第三方知悉的信息,且接受方无合理理由知道该第三方对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 7.3披露方所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应始终属于披露方所有的财产。在本协议终止之时,接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并促使其代表返还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无论任何形式)以及保密信息的所有复制品,或立即销毁该等保密信息或其复制品。 7.4如果接受方或其任何代表为法律强制(通过作出供词、质询、要求索取文件、传票传唤、民事调查要求或类似程序)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紧急情形除外)立即向披露方提供事前书面通知,并且应当只提供被合法要求提供的该部分保密信息,并尽其所能确保该等保密信息将得到保密。如果接受方或其分支机构在其证券各自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适用的证券法、条例或规则(由其法律顾问确定)的要求下,或根据任何法域内的任何其他法定机关或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事前与披露方进行协商询问并在合理可行时在披露方获得合理机会对拟作出的披露提出意见后,方可作出披露。 7.5除非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媒体发布或公众宣告,但该等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拖延。 8. 不可抗力 8.1在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流行性传染病及其他)、火灾、战争以及任何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可抗力不应包括有权机关的行为)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使本协议不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的情形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将事件的状况通知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他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及证明其不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需延期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各方按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或者采取各方均能接受的其他解决办法或补救措施。当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遭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消失后的48小时内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履行本协议。 8.2各方同意,若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产生的严重结果持续存在180日(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计),并导致各方或任何一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8.1条的约定商定相应的解决方法或补救措施,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 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承诺、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的,视为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且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增资认缴款的,挪用期间,公司应每日按[挪用金额×0.05%÷365]向上海xx支付违约金,现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0. 通知 10.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10.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0.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10.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0.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0.3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0.4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 10.5各方确认,本条款在争议解决期间仍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执行;本条款适用于诉讼程序中所有文件的送达。 11.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转让 11.1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1.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各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1.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4如xx信托·xx地产基金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未成立或者上海xx未募集并收到相关资金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因公司或现有股东的原因造成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其应赔偿xx信托的损失。 12. 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应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但其亦可因下列任一情形而提前终止: 12.1一方根据本协议第8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12.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2.3一方因任何有效的适用法律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本次增资的完成,或本次增资的完成将违反任何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政府部门的终局命令、判令或判决(简称“命令”)而终止本协议;但是,任何一方因任何方式未能遵守其在本协议或其他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项下之义务或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命令、判决、裁定而导致该等命令的作出,不得根据本条享有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13.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对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5. 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其中,上海xx应当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并加盖上海xx公章,其他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16. 实际履行 本协议各方均了解并同意,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将造成的损害数额可能是不确定的,并且法律上对违反上述任何条款(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潜在的)的救济可能是不充分的,因此各方同意,除享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之外,任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且全面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7. 其他事项 17.1本协议对各方的承继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继人同时享有被承继人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权益。 17.2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妨碍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或救济,也不妨碍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救济并不排除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或救济,除非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另有规定或各方对该权利或救济另有限制性约定。 17.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文在任何时候被视为(或变为)不合法、无效或在任何方面不能强制执行,则该等条文将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他条文的有效性及强制执行性。且各方应立即将上述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代之以合法、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条款的意图应接近上述不合法、无效或在任何方面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的意图。 17.4本协议的标题仅供参考,并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7.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壹份,贰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各方向公证处办理本协议签约公证。为办理本协议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xxxx承担。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关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编号:XX-J-LJZYDCJJ8号-05)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上海xx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广东xxxx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市xx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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