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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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贸 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职位 聘任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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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xxx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位管理与职位聘任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序列中高级管理任职人员、职能专业序列任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聘任权限 (一)经营管理序列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市国资委党委《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京国资党发〔2012〕7号)和干部聘任权限,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聘任。 (二)职能专业序列任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由公司授权各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职工进行聘任。 (三)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职位聘任管理规定的编制、实施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聘任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聘任职位与拟聘人能力素质、绩效表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经历、年龄等相匹配的原则。 (三)聘任职位与拟聘人的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四)同一任职人员聘任的职务应符合职位职责不相容原则。即授权批准职责与执行业务职责相分离;执行业务职责与监督审核职责相分离;执行业务职责与会计记录职责相分离;财产保管职责与会计记录职责相分离;执行业务职责与财产保管职责相分离。 (五)岗位回避原则。在职位聘任中与拟聘任人之间不得存在有亲属关系。 第五条 聘任条件 职位聘任以公司职位体系和职位说明书为依据。受聘人应具备《职位说明书》中聘任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位职责、胜任职位要求的能力。 涉密岗位拟聘人员,要按照“先审后批、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进行保密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聘用。 第六条 岗位回避 聘任人与拟聘任人选存在下述关系的,拟聘人选应回避: 夫妻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职位聘任协议 《职位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见附件1)是聘任人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平等协商、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工作职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聘任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拟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作部门、职位名称、工作职责、聘任起止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聘任协议的订立 (一)职工入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与聘任部门签订聘任协议。其他职工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逐步规范并签订聘任协议。 (二)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聘期,也不得超过受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不涉及聘任协议内容及相关条款的变更或终止,聘任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不再另行签订;最长顺延至劳动合同期限终止。 (四)聘任协议一式三份,部门负责人、被聘任人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 第九条 聘任协议的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时,聘任协议需要变更: (一)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部门、职位名称、职位职责、聘用期限等相关条款发生变化时。 (二)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 聘任协议变更时,聘任人需与受聘人充分沟通,并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就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条 聘任协议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人可以解除聘任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劳动合同解除时,聘任协议自行解除。 2.受聘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受聘人不能胜任岗位,又不接受岗位调整的;或在进行了相关岗位培训、岗位调整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的。 4.受聘人考核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未达到及格水平的。 5.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聘任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协议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聘任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1.聘任人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2.受聘任人被应征入伍的。 3.受聘任人欲离职的。 第十一条 聘任协议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时,聘任协议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时,聘任协议自动终止。 (二)聘任职位被撤消时,原聘任协议自行终止。 (三)原聘任期限届满,聘任人决定不再聘任职工在原岗位工作的,原聘任协议到期即终止。 (四)经聘任人与受聘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岗位聘任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解除聘任协议职工的安置 被解除聘任协议的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自解除聘任协议下月起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待岗生活费;待岗满三个月仍未被聘用上岗的,公司将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因聘任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若不服调解,当事人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位聘任协议 附件1: 职位聘任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聘任人姓名): 乙方(受聘人姓名):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职位聘任协议》。 一、聘任岗位名称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聘任乙方在 部门从事 职位工作,职位等级根据公司《职业发展管理规定》确定。 二、岗位聘任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职位职责 按本岗位《职位说明书》执行。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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