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基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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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房地产管理 【文号】 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公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以下: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效。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事项,特制订本标准。 1.2 凡按要求交房管部门接管房屋,应按本标准实施;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接管,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1.3 本标准关键适适用于通常民用建筑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一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建筑接管验收可参考使用。 2 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落实实施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订本规范。 1.0.2 地基基础设计,必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省资源标准;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和施工条件等原因,精心设计。 1.0.3 本规范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含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 、膨胀土和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0.4 采取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要求;基础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要求。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地基 subgrade,foundation,soils 为支承基础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多种作用传输到地基上结构组成部分。 2.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指由载荷试验测定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要求变形所对应压力值,其最大值为百分比界限值。 2.1.4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yy,unit weight 单位体积岩土所承受重力,为岩土密度和重力加速度乘积。 2.1.5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和易开裂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结构面。 2.1.6 标准冻深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空旷场地中不少于实测最大冻深平均值。 2.1.7 地基变形许可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确保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变形控制值。 2.1.8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在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建筑地基)关键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地基;或大块孤石或部分石芽出露地基。 2.1.9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指为提升地基土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人工方法。 2.1.10 复合地基 cmoposite subgrade,compois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负担荷载人工地基。 2.1.11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将上部结构传来荷载,经过向侧边扩展成一定底面积,使作用在基底压应力等于或小于地基土许可承载力,而基础内部应力应同时满足材料本身强度要求,这种起到压力扩散作用基础称为扩展基础。 2.1.12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且不需配置钢筋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3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桩和联接于桩顶端承台组成基础。 2.1.14 支挡结构 reta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而建造结构物。 2.2 关键符号 A——基础底面面积; a——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c——粘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Ea——主动土压力; Es——土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基础顶面竖向力; fa——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G——恒载; H0——基础高度; Hf——自基础底面算起建筑物高度; Hg——自室外地面算起建筑物高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单元长度; l——基础底面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力矩或截面弯矩;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 Qk——对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qpk——桩端土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摩擦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沉降量; u——周围长度; ω ——土含水量; ωL——液限; ωp——塑限; zo——标准冻深;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β ——边坡对水平面坡角; γ ——土重力密度,简称土重度; δ ——填土和挡土墙墙背摩擦角; δr——填土和稳定岩石坡面间摩擦角; θ ——地基压力扩散角; μ ——土和挡土墙基底间摩擦系数; υ ——泊松比; φ ——内摩擦角; ηb——基础宽度承载力修正系数; ηd——基础埋深承载力修正系数;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础要求 3.0.1 依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效特征和因为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依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 选择。 表 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 级 关键工业和民用建筑物 30 层以上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出 10 层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坡上建筑物(包含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通常建筑物 在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域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基坑工程 乙 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工业和民用建筑物 丙 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通常工业建筑物;次要轻型建筑物 3.0.2 依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久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部建筑物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相关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表 3.0.2 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周围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发地基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常常受水平荷载作用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和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表3.0.2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建筑物范围 地基主 要受力 层情况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60≤fak <80 80≤fak <100 100≤fak <130 130≤fak <160 160≤fak <200 200≤fak <300 各土层坡度(%) ≤5 ≤5 ≤10 ≤10 ≤10 ≤10 建筑 类型 砌体承重结构、框 架结构(层数) ≤5 ≤5 ≤5 ≤6 ≤6 ≤7 单层 排架 结构 (6m 柱距) 单 跨 吊车额定 起重量(t)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厂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多 跨 吊车额定 起重量(t) 3~5 5~10 10~15 15~20 20~30 30~75 厂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烟囱 高度(m) ≤30 ≤40 ≤50 ≤75 ≤100 水塔 高度(m) ≤15 ≤20 ≤30 ≤30 ≤30 容积(m3) ≤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注:1 地基关键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 3b (b 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 1.5b,且厚度均大于 5m 范围(二层以下通常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关键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 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相关要求;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和其相当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数值系指最大值。 3.0.3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土工程勘察汇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有没有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度; 2) 建筑物范围内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和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 3)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改变幅度及规律,和对建筑材料腐蚀性; 4) 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取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设计方案提议;提供和设计要求相对应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和施工应注意问题提出提议; 6) 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 (1) 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经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影响; (2) 基坑施工降水相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提议; (3) 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设计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取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需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和原勘察汇报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0.4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取菏载效应最不利组合和对应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要求: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荷裁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对应抗力应采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裁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荷裁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许可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基础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荷载效应组合和对应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基础组合,采取对应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关键性系数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但结构关键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 1.0。 3.0.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k=SGk+SQ1k+ψc2SQ2k+……+ψcnSQnk (3.0.5-1) 式中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Gk 计算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Qik 计算荷载效应值; ψci———可变荷载 Qi 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要求取值。 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 (3.0.5-2) 式中 ψ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要求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基础组合设计值 S,应用下式表示: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3.0.5-3) 式中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要求取值; γQi———第 i 个可变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要求取值。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基础组合,也可采取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础组合设计值 S 按下式确定: S=1.35Sk≤R (3.0.5-4) 式中 R———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按相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S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值。 4 地基岩土分类及工程特征指标 4.1 岩土分类 4.1.1 作为建筑地基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 4.1.2 岩石应为颗粒间牢靠联结,呈整体或含有节理裂隙岩体。作为建筑物地基,除应确定岩石地质名称外,尚应按 4.1.3~4.1.4 条划分其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 4.1.3 岩石坚硬程度应依据岩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frk 按表 4.1.3 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经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 A.0.1 实施。岩石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表 4.1.3 岩石坚硬程度划分 坚硬程度类别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标 准值 frk(MPa) frk>60 60≥frk>30 30≥frk>15 15≥frk>5 60≥frk>30 4.2 工程特征指标 5 地基计算 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用途,有没有地下设施,基础和形式和结构; 2 作用在地基上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 5.1.3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 1/15;桩箱或桩筏基础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 1/18~1/20。在岩石地基上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1.4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需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方法。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5 当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物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依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方法,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基础, 5.1.6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冻胀性。地基冻胀性类别应依据冻土层平均冻胀率 η 大小,按本规范附录 G.0.1 查取。 5.2 承载力计算 5.3 变形计算 5.3.1 建筑物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许可值。 5.3.2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5.3.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因为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原因引发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需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需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地基变形值,方便预留建筑物相关部分之间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次序。通常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 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 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5%~20%。 5.3.4 建筑物地基变形许可值,按表 5.3.4 要求采取。对表中未包含建筑物,其地基变形许可值应依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适应能力和使用上要求确定。 表 5.3.4 建筑物地基变形许可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和民用建筑相邻柱基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结构 0.002L 0.0007L 0.0005L 0.003L 0.001L 0.005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 6m)柱基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整体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型简单高层建筑基础平均沉降量(mm) 200 耸结构基础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耸结构基础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400 300 200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许可值; 2 有括号者仅适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 为相邻柱基中心距离(mm);Hg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沉降差和其距离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 内基础两点沉降差和其距离比值。 5.3.5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应力分布,可采取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5.3.5) 式中 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地基变形量;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依据地域沉降观察资料及经验确定,无地域经验时可采取表 5.3.5 数值;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土层数(图 5.3.5); p0———对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附加压力(kPa); Esi———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压缩模量,应取土自重压力至土自重压力和附加压力之和压力段计算(MPa); zi、zi-1———基础底面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土底面距离(m); αi、α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K 采取。 表 5.3.5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s Es(MPa) 2.5 4.0 7.0 15.0 20.0 基底附加压力 p0≥fak p0≤0.75fak 1.4 1.1 1.3 1.0 1.0 0.7 0.4 0.4 0.2 0.2 图 5.3.5 基础沉降计算分层示意 5.3.6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zn(图 5.3.5),应符合下式要求: (5.3.6) 式中 △s'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层土计算变形值; △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 △z 土层计算变形值,△z 见图 5.3.5 并按表 5.3.6 确定。 如确定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表 5.3.6 △z b(m) b≤2 2<b≤4 4<b≤8 8<b △z(m) 0.3 0.6 0.8 1.0 5.3.7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 1~30m 范围内时,基础中点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zn=b(2.5-0.4lnb) (5.3.6) 式中 b———基础宽度(m)。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 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坚硬粘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 0.5、压缩模量大于 50MPa,或存在较厚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 80MPa 时,zn 可取至该层土表面。 5.4 稳定性计算 6.6 土质边坡和重力式挡墙 6.6.1 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边坡设计应保护和整改边坡环境,边坡水系应因势利导,设置排水设施,对于稳定边坡,应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防护方法。 2 建筑物布局应依山就势,预防大挖大填。场地平整时,应采取确保周围建筑物安全施工次序和工作方法。因为平整场地而出现新边坡,应立即进行支挡或结构防护。 3 边坡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具体工程地质勘察,并应对边坡稳定性作出正确评价;对周围环境危害性作出估计;对岩石边坡结构面调查清楚,指出关键结构面所在位置;提供边坡设计所需要各项参数。 4 边坡支挡结构应进行排水设计。对于能够向坡外排水支挡结构,应在支挡结构上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设置,其间距应取 2~3m,排水孔外斜坡度宜为 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 100mm。支挡结构后面应做好滤水层,必需时应作排不暗沟。支挡结构后面有山坡时,应在坡脚处设置截水沟。对于不能向坡处排水边坡,应在支挡结构后面设置排水暗沟。 5 支挡结构后面填土,应选择透水性强填料。当采取粘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碎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域,应选择炉渣,碎石、粗砂等非冻胀性填料。 6.6.2 在山坡整体稳定条件下,土质边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坡坡度许可值,应依据当地经验,参考同类土层稳定坡度确定。当土质良好且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不丰富时,可按表 6.6.2 确定。 表 6.6.2 土质边坡坡度许可值 土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许可值(高宽比) 坡高在 5m 以内 坡高为 5~10m 碎石土 密实 中密 稍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注:1 表中碎石土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粘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碎石土,其边坡坡度许可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2 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方法,边坡顶部应设置截水沟。在任何情况下不许可在坡脚及坡面上积水。 3 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开挖,依次进行。弃土应分散处理,不得将弃土堆置在坡顶及坡面上。当必需在坡顶或坡面上设置弃土转运站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严格控制堆栈土方量。 4 边坡开挖后,应立即对边坡进行防护处理。 6.6.3 边坡支挡土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支挡结构土压力时,可按主动土压力计算; 2 边坡工程主动土压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6.6.3-1) 式中 Ea———主动土压力; ψc———主动土压力增大系数,土坡高度小于 5m 时宜取 1.0;高度为 5~8m 时宜取 1.1;高度大于 8m 时宜取 1.2; γ———填土重度; h———挡土结构高度; κa———主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范附录 L 确定。 当填土为无粘性土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库伦土压力理论确定。当支结构满足朗肯条件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朗肯土压力理论确定。粘性土或粉土主动土压力也可采取楔体试算法图解求得。 图 6.6.3 有限填土土压力计算示意 3 当支挡结构缘有较陡峻稳定岩石坡面,岩坡坡角 θ>(45°+φ/2)时(图 6.6.3),应按有限范围填土计算土压力,取岩石坡面为破裂面。依据稳定岩石坡面和填土间摩擦角按下式计算主动土压力系数: 式中 θ———稳定岩石坡面和填土间倾角; δr———稳定岩石坡面和填土间摩擦角,依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取 δr=0.33φk,φk 为填土内摩擦角标准值。 6.6.4 重力式挡土墙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力式挡土墙适适用于高度小于 6m、地层稳定、开挖土石方时不会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地段。 2 重力式挡土墙可在基底设置逆坡。对于土质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 1:10;对于岩质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 1:5。 3 场地挡土墙墙顶宽度不宜小于 400mm;混凝土挡土墙墙顶宽度不宜小于 200mm。 4 重力式挡墙基础埋置深度,应依据地基承载力、水流冲刷、岩石裂隙发育及风化程度等原因进行确定。在特强冻胀、强冻胀地域应考虑冻胀影响。在土质地基中,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0.3m。 5 重力式挡土墙应每间隔 10~20m 设置一道缩缝。当地基有改变时宜加设沉降缝。在挡土结构拐角处,应采取加强结构方法。 6.6.5 挡土墙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图 6.6.5-1): 图 6.6.5-1 有限填土土压力计算示意 8.5 桩基础 8.5.1 本节包含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按桩性状和竖向受力情况可分为摩擦型桩和端承型桩。摩擦型桩桩顶竖向荷载关键由桩侧阻力承受;端承型桩桩顶竖向荷载关键由桩端阻力承受。 8.5.2 桩和桩基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摩擦型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 3 倍;扩底灌注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 1.5 倍,但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影响。 2 扩底灌注桩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 3 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依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 1~3 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和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围嵌入完整和较完整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4 部署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协力点和竖向永久荷载协力作用点重合。 5 预制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灌注桩不应低于 C2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 6 桩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静压预制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8.5.9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承载力设计要求。计算中应按桩类型和成桩工艺不一样将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系数 ψc,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Q≤Apfcψc (8.5.9) 式中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取值; Q———对应于荷载效应基础组合时单桩竖向力设计值; Ap———桩身横截面积; ψ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 0.75,灌注桩取 0.6~0.7(水下灌注桩或长桩时用低值)。 9基坑基础 附录 R 桩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 R.0.1 桩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采取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 (R.0.1) 式中 s———桩基最终计算沉降量(mm); m———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范围内土层总数; Es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第 i 个分层在自重应力至自重应力加附加应力作用段压缩模量(MPa); nj———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计算分层数; △h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第 i 个分层厚度(m); σ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第 i 个分层竖向附加应力(kPa)。可分别按本附录 R.0.2 或 R.0.4 要求计算。 ψP———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各地域应依据当地工程实测资料统计对比确定。 R.0.2 采取实体深基础计算桩基础最终沉降量时,采取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按本规范第 5.3.5 条至第 5.3.8 条相关公式计算。 R.0.3 本规范(5.3.5)公式中附加压力计算,应为桩底平面处附加压力,实体基础支承面积可按图 R.0.3 采取。 实体深基础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P 应依据地域桩基础沉降观察资料及经验统计确定。在不含有条件时,ψP 值可按表 R.0.3 选择。 表 R.0.3 实体深基础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 ψP Es (MPa) Es<15 15≤Es<30 30≤Es<40 ψP 0.5 0.4 0.3 图 R.0.3 实体深基础底面积 R.0.4 R.0.5 采取明德林应力公式计算桩基础最终沉降量时,竖向荷载准永久组合作用下附加荷载桩端阻力比 α 和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P 应依据当地工程实测资料统计确定。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反面词采取“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应按……实施”。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规范或其它要求实施时,写法为“应参考……实施”。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中国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达成预防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升人民健康水平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同意当地城镇(地域)总体计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计划为关键依据,从全局出发,依据计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和农业之间,集中和分散、处理和利用、近期和远期关系。经过全方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选择,应依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计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不一样地域可采取不一样排水制度,新建地域排水系统宜采取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因: 一、和邻近区域内污水和污泥处理和处理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理污水和污泥。 三、和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理可能性。 五、合适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足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相关标准实施。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需按废水水质接入对应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可能降低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停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基础上,主动采取经过判定、行之有效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依据管理需要,设备器材质量和供给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全方面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关键工艺,应首先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 0.10条 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按本规范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和其它特殊地域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相关专门规范要求。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依据当地采取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原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80%~90%采取。 第2. 1.2条 生活污水量总改变系数宜按表2.1.2采取。 第2.1.3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确实定,应和国家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协调。 第2.1.4条 工业企业工业废水量及其总改变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和国家现行工业用水量相关要求协调。 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域,宜合适考虑地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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