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相关法规讲义大全全套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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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民法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3第二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第三节 代理制度8第四节 债权制度12第五节 物权制度14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22第七节 诉讼时效制度27第二章 建筑法31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32第二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37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9第四节 工程发包制度41第五节 工程承包制度43第六节 工程分包制度44第七节 工程监理制度45第三章 招标投标法49第一节 概述49第二节 招标程序53第三节 投标的要求60第四节 联合体投标62第五节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63第六节 开标程序64第七节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65第八节
2、中标的要求68第九节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70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第一节 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2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5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7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0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81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83第七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6第五章 合同法88第一节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89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9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0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15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25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1第七节 违约责任136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141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150第一节 建设
3、工程合同的订立151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54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61第七章 环境影响保护法162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62第二节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63第八章 档案法165第一节 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165第二节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169第九章 土地管理法173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174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74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175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176第十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77第一节 拆迁管理177第二节 拆迁补偿与安置180第十一章 民事纠纷相关法181第一节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182第二节 民事诉
4、讼的特点182第三节 仲裁的特点184第四节 和解与调解186第五节 证据187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195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10第一节 民事责任211第二节 行政责任215第三节 刑事责任219228第一章 民法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广,其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统一存在于某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
5、变化。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我国的公民,但是依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
6、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
7、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做出了补充:(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
8、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消费者协会等。(三)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以外
9、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例题1-4、下列不是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是( )。A、国家管理机关 B、某理工科大学 C、某行业协会 D、某合伙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因为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转移、分配某种利益,因此,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他承载了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结
11、果和非物化结果。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上述各种客体不是孤立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同时存在不同的客体。例题5、企业花费一定的经费请有关专家对职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属于( )类客体。A、非物质财富 B、行为. C、财 D、智
12、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权利和义务,超过了范围的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要求义务人做出超出范围的义务也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题1-6、某大学需要教学楼建设,学校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质量、费用等条款,该
13、施工承包合同的客体是( )。A、教学楼项目和工程款. B、工期、质量等条款 C、双方签订合同行为 D、双方负责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第二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
14、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
15、两种:1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6、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1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强制性
17、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实施行为将可能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尽管在外在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该行为的进一步法律后果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得该行为无效。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
18、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
19、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
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1、,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笫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
22、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分为:(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
23、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适用于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了。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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