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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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管理工作,规范对账流程,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和处置账户资金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单位客户按照规定或约定,就单位客户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存款账户账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时性、连续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需覆盖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存款账户,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户,验资、单位卡、财政零余额、国土竞拍等特殊单位存款账户,以及经批准不对账的单位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除外。 重要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将单位存款账户实行分类,对余额大且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是指单位存款账户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与客户都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保持定期连续对账,不违反规定或约定中断对账。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下的风险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 组织、协调与指导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工作; (二) 制订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 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 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监测、统计、分析和报告; (五) 负责银企对账系统建设及优化; (六) 负责具体处理银企对账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的对账单,及总体对账工作的统计分析、日常督办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银企对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是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具体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工作落实; (三)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白名单维护; (四)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对账人员用户维护; (五)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企对账业务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 (六)其他银企对账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员行社营业网点是银企对账工作具体操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新开户账户的对账签约工作,并督促存量未签约对账的账户进行签约对账; (二)负责收集、保存账户信息及客户预留印鉴卡; (三)负责将已回收的对账单在银企对账系统中进行扫描采集; (四)配合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五)负责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回执联)进行催收; (六)其他银企对账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设置对账管理岗、督办岗、处理岗、复核岗等对账岗位,且不可相互兼岗。 成员行社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总行反洗钱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成员行社成员行社 运营管理部门设置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等对账岗位,且不可相互兼岗。 成员行社营业网点设立对账岗、对账系统操作岗、验印不符处理岗等对账岗位。对账系统操作岗原则上由委派会计兼岗,验印不符处理岗由网点负责人兼岗,对账岗可由对账系统操作岗兼岗,也可由网点客户经理、综合柜员、委派会计兼岗。 第八条 对账岗位职责 (一)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对账岗位职责 1、对账管理岗: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指导、统计分析等工作; 2、对账督办岗:负责监测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完成情况,督办或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不规范问题; 3、对账处理岗:负责对银企对账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的对账单进行人工确认余额、账单补录、验印等工作; 4、对账复核岗:负责对银企对账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的对账单进行人工补录审核、人工复验、不符审核等工作。 (二)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对账岗位职责 1、对账管理岗:负责监督营业网点银企对账工作的完成情况,督办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不规范问题;开展银企对账工作分析,提出相关措施与建议;受理辖内营业网点对账人员变动、白名单申请及维护;汇总和报送对账各项统计报表;落实银企对账其他工作。 2、对账审核岗:负责对营业网点对账人员变动、白名单维护进行审核。 (三)营业网点对账岗位职责 1、对账岗:负责对客户在柜面签订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对账协议,见附件1),或自行通过网银等自助设备完成对账签约进行督促和提示;负责上门对账等网点对账工作。 2、对账系统操作岗:负责具体办理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预留客户对账印鉴卡;对签约采用网点对账方式对账的客户,负责在银企对账系统中准确录入签约信息,打印、发出、收回对账单(见附件2),并在银企对账系统中对回收的对账单进行扫描采集;负责对账业务档案装订、归档保管;负责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负责对退信、未达账、验印不符以外的对账不符情形核查处理,并在系统中反馈处理结果。 3、验印不符处理岗:负责对人工验印不通过的对账单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对退信登记的账单核实,并做退信处理;负责对账单的重复打印进行授权。 第九条 实行对账人员备案制。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的对账岗位人员变动后,应在变动当月月底前将新的对账岗位人员联系方式上报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特别是对银企对账流程(见附件3)、注意事项等关键问题,做好工作提示与衔接,避免银企对账工作出现脱节与盲区。 第三章 账户分类 第十条 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情况,将账户分重点账户、白名单账户、普通账户三类。 (一)重点账户 即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客户同意按月对账的账户。 1、当月累计业务笔数≥50笔; 2、当月借方累计发生额≥200万元; 3、单笔发生额≥50万元; (二)白名单账户 即出现以下第一种情形不需要对账的,或不定期对账的账户。 1、账户半年以上(含半年)未发生业务,提供其账户交易流水。 2、客户对账周期选择不定期对账的,提供其与营业网点签订的不定期对账协议。 (三)普通账户 即业务正常发生客户选择定期(按月、按季、按半年)对账的账户。 第十一条 白名单账户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以上白名单账户条件的,营业网点可纳入白名单管理。由营业网点提交白名单申请,网点会计和负责人签章,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并附白名单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对账岗审核同意后,在银企对账系统中完成白名单维护操作。 纳入白名单管理之后,账户发生业务的,或客户重新申请定期对账的账户,营业网点应重新按普通账户或重点账户进行管理,无需授权。 第四章 对账方式与对账周期 第十二条 按照“重点客户重点服务,重点风险重点防控”的要求,对账户实行分级管理,区别不同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方式、对账周期。 第十三条 对账方式 (一)按对账金额性质不同,分为余额对账、明细对账两种。 (二)按对账单生成方式不同,分为按客户号生成对账单、按账号生成对账单、按机构号生成对账单三种。 1、按客户号生成对账单。即以客户号为单位生成对账单,客户在同一成员行社名下的各签约账户只出一张对账单,指定一个账户为签约主账户,按主账户进行对账验印。 2、按账号生成对账单。即以账户为单位生成对账单,客户名下的各签约账户单独生成对账单。 3、按机构号生成对账单。即以机构号为单位生成对账单,客户在同一机构名下的各签约账户生成一张对账单。 (三)按对账渠道不同,分为网点对账、自助对账两种。其中,网点对账包括柜面对账、邮寄对账、上门对账,由营业网点与客户具体约定负责完成;自助对账包括网银对账、手机银行对账、自助终端对账、其他自助渠道,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农村信用社网络渠道自助完成。 1、柜面对账。即由客户按约定的时间在签约营业网点领取对账单,核实对账信息后在对账单(回执联)上加盖对账印鉴,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对账单(回执联)返回对账网点的对账方式。 2、邮寄对账。即由营业网点对账人员通过快递等邮寄方式向客户发送对账单,客户在核实对账信息后在对账单(回执联)上加盖对账印鉴,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对账单(回执联)交回对账网点。 3、上门对账。即由营业网点对账人员携对账单主动上门与客户进行对账,客户核实对账信息并加盖对账印鉴后,将对账单(回执联)交给农村信用社上门对账人员。 4、网银及手机银行对账。即由客户登录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企业客户端,对存款账户账务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反馈对账结果。 5、自助终端及其他自助渠道对账。即由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其他自助渠道,对存款账户账务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终端反馈对账结果。 第十四条 采用网点对账方式的,账单生成方式可选择按客户号生成对账单、按账号生成对账单、按机构号生成对账单中的任一方式;采用自助对账方式的,账单生成方式默认按账号生成对账单。 第十五条 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总户,银企对账系统不支持签约对账;对保证金分账户,系统默认不对账,若分账户有对账需求的,客户可进行签约对账,银企对账系统只对签约对账的分账户进行对账,并默认按客户号生成对账单。 二级户总户、二级户分户。以二级户总户产生对账单,二级户分户默认不对账,二级户总户下的所有二级户分户余额明细作为对账单附件。若客户二级户分户要求对账,则按客户需求,对所需对账的二级户分户进行签约对账,并默认按账号生成对账单。 第十六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成员行社开户的,应分别到所在开户行进行对账,不能跨成员行社对账。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的对账方式原则上只约定一种,避免重复对账。 第十八条 成员行社应积极引导客户使用网银等自助对账方式对账,节约对账成本,缩短对账周期,提高对账效率。 第十九条 对账周期 农村信用社对账周期分为按月、按季、按半年、不定期四种。 (一)重点账户按月对账。 (二)白名单账户不定期对账(不需要对账的除外)。 (三)普通账户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对账。 第五章 网点对账签约与操作 第二十条 对账签约。单位存款账户经人行开户核准后,营业网点应与客户签订对账协议或提示客户通过网银等自助系统渠道进行自助对账签约。采用网点对账方式的,营业网点应于签约当日最迟于签约当月月底前将签约信息录入对账系统,各营业网点对账签约率应为100%。 第二十一条 对账信息变更。采用网点对账的客户对账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对账渠道、对账周期、对账方式、对账印鉴等内容变更,需填写《银企对账信息变更单》(见附件4)一式两份,营业网点、客户各执一份。营业网点应于客户对账信息变更当日最迟于当月月底前将变更信息录入对账系统。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印鉴。采用网点对账方式的,客户在签约对账时应同时预留专门用于对账的印鉴。对账印鉴应加盖端正、清晰,并及时在统一柜员系统中进行对账印鉴建库。 对账印鉴与支付印鉴一致时,共用印鉴卡一式五份,客户一份,营业网点、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各两份。 对账印鉴与支付印鉴不一致时,支付印鉴卡与对账印鉴卡共三套,客户、营业网点、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各一套(支付印鉴一份、对账印鉴一份)。 第二十三条 对账单发出。在对账周期内,对账单发出率应为100%。各网点在账单发出时,应提示客户保持账单整洁完好,尤其是二维码、余额栏、核对结果栏、印章等重点部位的整洁,禁止涂改、撕毁、弄脏,以免影响账单的识别率。 对账单由营业网点对账系统操作岗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打印上一期对账单,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后,交给网点对账岗联系客户对账。 第二十四条 对账单重打、补发。因营业网点或客户的原因导致对账单丢失无法对账的,可以通过对账系统重新打印、补发。重打时,验印不符处理岗审核,并注明补打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账单收回。网点对账人员应于当月月底前将上一期对账单收回。营业网点对账单回收率应为100%。 第二十六条 对账单审核。 (一)对账单应确保已加盖客户对账印鉴、网点业务公章及对账人员签章; (二)对账单核对结果 “相符”、“不相符”栏位应确保客户按实际情况在勾选框内正确勾选。 第二十七条 对账单采集。采取批量扫描或逐户扫描方式,营业网点对收回的对账单在对账系统中既可以批量扫描发起对账,也可以逐笔扫描发起对账。 采集时,应严格按顺序扫描,第一张图片为对账单的正面、第二张图片为对账单的反面;发现对账单扫描不规范的,可对本批对账单批量或单笔重新采集。 第二十八条 系统对账。银企对账系统自动识别客户确认的金额的正确性,核验对账印鉴的真实性。 第六章 对账不符及异常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余额不符的对账单处理。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对账处理岗发现对账余额不符,应立即向营业网点反馈督办,营业网点对账人员应在接到督办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处理银企对账系统中不符处理任务,向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验印不符的账单处理。经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人工验印、人工复验不符的对账单,营业网点验印不符处理岗应选择将对账单重新打印发出,或联系客户在原对账单上重新加盖正确的对账印鉴后再行对账。再行对账原则上在本对账期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对限期仍未完成对账不符查实工作的,或其他对账风险因素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审计部门及分管领导报告,进入审计检查程序,并反馈审计结果给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 第三十二条 无法对账及退信的处理。因客户变更信息未告知或客户搬迁等因素,造成退信或无法对账的,成员行社对账管理岗应督促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上门对账,重新核实账户信息,并在对账系统中反馈原因。对于连续三期及以上退信的账户,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重点监控督办。 第三十三条 本期对账未完成的,在下一期对账工作中继续完成,并纳入对账监控督办的重点。对客户不配合对账,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方式进行催收的,营业网点应将催收结果及时登记,以备检查。对连续两期及以上未收到客户对账单的,网点对账人员应组织上门催收,进一步落实对账工作。 对于自助对账的,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对账结果的,经多次催收,连续两期仍不对账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将其对账方式调整为柜面、上门等网点对账方式。 第三十四条 由于系统出现异常、设备无法启动等问题而导致对账系统无法操作时,由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告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处理。 第七章 对账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内网点对账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及时解决、收集网点对账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每年不定期抽查成员行社白名单维护、退信、对账不符处理等对账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的对账单上预先加盖客户印鉴。 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按季对收回的对账单(回执联)进行装订、按年归档,保管期五年;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及对账印鉴卡视同开户资料保管,保管期为至销户后五年。 第三十九条 成员行社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省联社。省联社、成员行社及相关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重大漏洞,造成应揭露而未揭露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成员行社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风险监控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附件2:账户余额对账单 附件3:银企对账流程图 附件4:银企对账信息变更单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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