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基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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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巡查检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远程监控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适用于兴仁市行政区划内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含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61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GB 5907-86 消防基础术语 第一部分 GB 14107-93 消防基础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95- 灭火器维修和报废规程 DB 29-66-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GB 14107、GB 50440、GB 15630、GB 13495、GB 17945、GB 50140、GA 587、GA 767、GA 654、GA 95、DB 29-66-确立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单位。 3.2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稚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员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3 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3.4 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下列室内场所,包含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娱乐功效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场所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含很多新生和所列场所功效相同或相同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含有娱乐功效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3.5 火灾隐患 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各类潜在不安全原因。 3.6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各类潜在不安全原因。 3.7 专职消防队 由专职灭火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置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时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消防组织。 3.8 志愿消防队 关键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置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关键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快速集结,参与灭火救援。 3.9 义务消防队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验,定时接收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早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帮助保护火灾现场消防组织。 3.10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用于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总称。 3.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对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定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系统。 3.12 联网用户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相关信息单位。 3.1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经过报警传输网络和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装置。 4 总则 4.1 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推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 单位对本身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单位应落实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4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能够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5 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当事人应在签订协议中依据相关要求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推行消防安全职责。 4.6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应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7 举行灯会、集会、焰火晚会和展览、展销等含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接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应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接单位关键责任人为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4.8 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担责任。 4.9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采取优异消防管理方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每十二个月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定,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4.1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应参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推行联网用户职责。 4.11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单位应定时进行检验测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12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该定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4.13 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4 单位应依据相关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宜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30%。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5.1.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1.2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1.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统计应该完整正确,存档备查。 5.1.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1.5 组织防火检验,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5.1.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演练。 5.1.7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5.2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除应推行本标准5.1条要求外,还应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2.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5.2.3 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统计。 5.2.4 对职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2.5 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布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法。 5.2.6 建立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制度,每十二个月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a)单位基础概况和消防安全关键部位情况; b)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c)多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制订、实施情况; d)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及运行情况; f)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g)灭火和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h)火灾情况; i)其它需要汇报情况。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 落实实施消防法规和国家、行业、兴仁市消防技术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5.3.2 将消防工作和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同意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同意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验和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检测,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立即处理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3.6 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5.3.7 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8 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单位能够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依据单位实际确定逐层或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验督促其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验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4.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5.4.7 在职员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和演练。 5.4.8 提出消防安全例会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5.4.9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10 定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立即汇报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4.11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5.5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1 依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2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5.3 实施防火检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5.5.4 检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情况,督促维护保养。 5.5.5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5.5.6 组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5.7 筹备消防安全例会内容,落实会议纪要或决议。 5.5.8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9 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 5.6 其它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6.1 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5.6.2 实施防火巡查和检验,立即发觉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应采取对应方法并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5.6.3 结合本部门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5.6.4 发觉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功效和操作规程。 5.7.2 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3 发觉故障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汇报。 5.7.4 做好检验、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统计。 5.8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8.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功效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运行。 5.8.2 对火警信号立即确定,确定火灾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汇报,开启消防设施。 5.8.3 对故障报警信号立即确定,排除故障,不能排除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5.8.4 坚守岗位,立即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等统计。 5.9 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5.9.1 开展防火巡查,做好统计,发觉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汇报主管人员。 5.9.2 发觉火灾立即报火警并汇报主管人员,实施灭火。 5.9.3 阻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行为。 6 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6.1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应急灯具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相关要求。 6.2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楼梯间(如避难层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见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通常平开疏散门,必需对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需指向通往紧急出口方向。 6.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单向门必需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6.4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志。 6.5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醒目处应设置“严禁阻塞”标志。 6.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地方必需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6.7 各类建筑中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对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手动开启器等装置周围必需设置“消防手动开启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地方,应和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6.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地方应对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6.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6.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6.12 在下列区域应对应地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严禁放易燃物”、“严禁带火种”、“严禁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6.12.1 含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生产厂区、厂房等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2 含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仓库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6.12.3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防火区内; 6.12.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和建筑物、堆场防火区内; 6.12.5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周围; 6.12.6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上。 6.13 存放遇水爆炸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地方应设置“严禁用水灭火”标志。 6.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相关部门要求严禁吸烟,应设置“严禁吸烟”等标志。 6.15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 6.16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每层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需文字说明。 6.17 旅馆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请勿卧床吸烟”提醒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18 商店营业厅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6.18.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 6.18.2 疏散走道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7 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维护管理 7.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A 587-)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相关要求。 7.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该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7.3 严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验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相关情况。 7.4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私自断电停运或长久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对应方法,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5 应定时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验、联动检验,做好维护保养。 7.6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它单位每七天应最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7.7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阀门,应该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方法。 7.8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单位每十二个月应最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验,每个月应最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验。 7.9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汇报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该立即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用系统,应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系统停用时间超出24h,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并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安全。 7.10 灭火器具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灭火器维修和报废规程》(GA95-)相关要求。 7.11 灭火器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检验,关键检验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验数量大于总数量25%。 8 消防控制室管理 8.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相关要求。 8.2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8.2.1 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部署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部署图、关键部位位置图、报警点位地址平面图、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相关人员联络电话等; 8.2.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8.2.3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含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和(或)志愿消防人员等内容; 8.2.4 职员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统计; 8.2.5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验情况及巡查情况统计; 8.2.6 消防设施一览表,包含消防设施设置部位、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及维护保养单位等内容; 8.2.7 系统完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等; 8.2.8 消防值班人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8.2.9 定时保留和归档设备运行情况、接报警统计、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汇报等资料。 8.3 消防控制室内显著位置应粘贴或悬挂消防控制室基础技术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等资料。 8.4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确保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5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统计打印机等设备挪作她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专用于报警显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它无关软件。 8.6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8.7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相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通道门锁钥匙,和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相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8.8 消防控制值班室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和设备运行无关杂物,确保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 8.9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对外通信联络通畅,消防值班电话不应挪作她用。 8.10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需立即以最快方法确定火灾。火灾确定后,消防控制室必需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除外),拨打“110”或“119”等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开启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汇报单位责任人。 8.1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需实施每日24 h专员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人。每日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消音、复位功效和主备电源切换功效,值班统计应完整,字迹清楚,保留完好。 8.12 含有多个消防控制室建筑,上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并可对下一级消防控制室进行监控;下一级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消防控制室。相同等级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够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相互控制。 9 消防远程监控 9.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应参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宜参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9.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用户应采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3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用户应采取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经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9.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监控中心信息传输应经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9.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些人值班部位。 9.6 联网用户应根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要求,将相关材料、信息实时报送监控中心。 9.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损坏、拆除、停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9.8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产品。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0.1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0.2 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统计等关键点。 10.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10.3.2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门不应锁闭; 10.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标志,确保其正常使用; 10.3.4 常闭式防火门应常常保持关闭; 10.3.5 需要常常保持开启状态防火门,应确保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应完好有效; 10.3.6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它影响疏散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10.3.7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立即维修、更换; 10.3.8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楚,不应遮挡; 10.3.9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0.3.10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栅栏; 10.3.11 各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需文字说明; 10.3.12 举行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依据场所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预防超员方法。 10.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应确保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醒。能够依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方法或其它等效方法: 10.4.1 设置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出15s。 10.4.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电磁门锁装置,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和系统联动。 10.4.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1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1 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11.2 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含有职业资格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 11.3 用电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3.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择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11.3.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含有职业资格电工操作; 11.3.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私自增加用电设备; 11.3.4 电器设备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方法。 11.3.5 应定时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时检验、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1.3.6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检验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11.3.7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需电源。 11.4 用火、动火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1.4.1 需要动火施工区域和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11.4.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制度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方法,在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火星,并立即切断电源; 11.4.3 严禁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应符合相关要求要求; 11.4.4 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11.4.5 公众聚集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演出; 11.4.6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员看护; 11.4.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和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方法; 11.4.8 厨房烟道每三个月应最少清洗一次; 11.4.9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常常检验、检测和保养。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2.1 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12.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12.3 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防火间距。 12.4 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1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需实施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12.4.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必需根据相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12.4.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12.4.4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应安装消除静电装置; 12.4.5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车辆,应配置对应消防器材; 12.4.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和其它物品混合贮存; 12.4.7 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需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2.4.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采取通风方法,确保通风良好; 12.4.9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12.4.10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3 防火巡查、检验 13.1 防火巡查 13.1.1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能够依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应包含: a)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关键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13.1.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最少每2 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稚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其它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能够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13.1.3 防火巡查人员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应立即汇报。发觉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立即扑救。 13.1.4 防火巡查宜采取消防电子扫描标签或电子巡更设备进行管理。 13.1.5 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统计,注明巡查部位、发觉问题和处理、汇报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统计上署名。 13.2 防火检验 13.2.1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防火检验,其它单位每三个月最少进行一次防火检验。检验内容应包含: a)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防范方法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f)关键工种人员和其它职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方法落实情况和其它关键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统计情况; j)防火巡查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13.2.2 防火检验应填写检验统计。检验人员和被检验部门责任人应在检验统计上署名。 13.2.3 单位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保养相关要求和本规程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验和维修保养。 13.2.4 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时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验。对灭火器应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验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相关情况。 14 火灾隐患整改 14.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应对汇报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确定整改方法、期限和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4.2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采取防范方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怒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4.3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负责整改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统计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 14.4 对于本身不能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并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14.5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更正火灾隐患,单位应在要求期限内更正并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5 消防宣传和培训 15.1 单位应经过多个形式开展常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5.2 对公众开放人员密集场所应经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多个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15.3 单位对新上岗职员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5.4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对每名职员应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5 人员密集场所对从业人员应最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15.6 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对学生、儿童应每六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每十二个月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与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15.7 消防培训应包含下列内容: 15.7.1 相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15.7.2 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方法; 15.7.3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15.7.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 15.7.5 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和方法等; 15.7.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操作程序。 15.8 下列人员应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5.8.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15.8.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15.8.3 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15.8.4 其它依据要求应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前款第15.8.3、15.8.4项人员应持证上岗。 15.9 单位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判定,持证上岗。 1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 16.1 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下统称预案)。地铁、高度超出100m多功效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大型企业等,应依据需要邀请相关教授对预案进行评定、论证。 16.2 预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6.2.1 单位基础情况 、关键部位危险特征、周围环境、消防水源等基础情况; 16.2.2 组织机构,包含: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6.2.3 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16.2.4 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方法; 16.2.5 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方法; 16.2.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方法。 16.3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制订对应应急方案,最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16.4 消防演练相关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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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单位 消防安全 管理 基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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