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模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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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庄燃气热电企业标准 Q/SZRD-210.03-01- 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05-31公布 -06-01实施北京上庄燃气热电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职责 3 5 管理活动内容和方法 6 6 检验和考评 22 附录 A1(规范性附录)月质量会议纪要 22 附录A2(规范性附录)质量会议纪要 24 附录 A3(规范性附录)会议签到表 25 附录B1(支持性附录)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机构框图 26 附录B2(规范性附录)工 作 联 系 单 27 附录B3(规范性附录) 质量考评通知单 28 附录C1(规范性附录)设备缺点通知单 29 附录C2(规范性附录)设备缺点复检签证单 30 附录D1(支持性附录)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步骤图 31 附录D2(规范性附录)隐蔽工程验收统计表 32 附录D3(规范性附录)隐蔽工程验收统计表 33 附录D4(规范性附录)隐蔽工程验收统计表 34 附录E1(支持性附录)不合格项处理步骤图 35 附录E2(规范性附录)不合格项通知单 36 附录E3(规范性附录)质量问题通知单 38 附录F1(支持性附录)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及汇报步骤 39 附录F2(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及汇报 40 附录F3(支持性附录)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步骤 41 附录F4(规范性附录)质量事故处理汇报 41 附录F5(规范性附录)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43 附录F6(规范性附录)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 44 附录G1(规范性附录)质量保修反馈单 45 附录G2(规范性附录)质量保修通知单 46 附录G3(规范性附录)质量保修验收单 47 附录H (规范性附录)成品破坏申请单 48 附录I1(规范性附录)钢筋原材试验委托书 49 附录I2(规范性附录)水泥试验委托书 50 附录I3(规范性附录)材料试验(通用)检测委托书 51 附录I4(规范性附录)砖(砌块)试验委托书 52 附录I5(规范性附录)集料试验委托书 53 附录I6(规范性附录)外加剂试验委托书 54 附录I7(规范性附录)沥青混合料试验委托书 55 附录I8(规范性附录)防水材料试验委托书 56 附录I9(规范性附录)土工试验委托书 57 附录I10(规范性附录)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委托书 58 附录I11(规范性附录)钢筋连接试验委托书 59 附录I12(规范性附录)砂浆试块试验委托书 60 附录I13(规范性附录)现场检测委托书 61 附录I14(规范性附录)混凝土试块试验委托书 62 附录I15(规范性附录)沥青试验检测委托书 63 附录I16(规范性附录)砂浆配合比试验检测委托书 64 附录I17(规范性附录)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检测委托书 65 附录I18(规范性附录)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通知书 66 附录I19(规范性附录)见证统计 67 前 言 本标准依据北京上庄燃气热电(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体系工作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个性标准。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从而规范并加紧企业标准体系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优异标准需要。 本标准附录A1、附录A2、附录A3、附录B2、附录B3、附录C1、附录C2、附录D2、附录D3、附录D4、附录E2、附录E3、附录F2、附录F4、附录F5、附录F6、附录G1、附录G2、附录G3、附录H、附录I1、附录I2、附录I3、附录I4、附录I5、附录I6、附录I7、附录I8、附录I9、附录I10、附录I11、附录I12、附录I13、附录I14、附录I15、附录I16、附录I17、附录I18、附录I19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1、附录D1、附录E1、附录F1、附录F3为支持性附录。 本标准由企业工程技术部提出,安全质量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技术部 本标准起草人:张 晔 本标准修改人:安晓暄 本标准审核人:张 毅 本标准复审人:胡耀宇 本标准同意人:高玉明 本标准于05月31日首次公布。 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企业新建工程基建全过程中质量管理步骤、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适用于企业新建工程全部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 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电建质监〔〕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 电建质监〔〕57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经典纲领》 电建质监〔〕26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经典纲领》(增补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措施》 国务院 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L/T5434—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521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专业篇)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现行版本) Q/BEIH-215.08-01-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步骤》 Q/BEIH-215.08-02-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措施》 Q/BEIH-214.08-05-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保管单位 是指受企业委托,对甲方供给物资在现场进行保管单位。 3.2 质量检验计划 是指为检验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编制,界定检验项目标分级、性质、检验单位/部门、检验标准和要求文件。以下简称为“计划”。 3.3 质量控制点 3.3.1 W点(Witness Point):见证待验点 是指在约定时间,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见证检验控制点。 3.3.2 H点(Hald Point):停工待检点 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未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控制点。 3.3.3 R点(Record Point):统计见证点 是指经过统计进行见证控制点。 3.3.4 S点(Stand by Point):旁站点 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施工关键部位和工序设置旁站见证全过程连续监控点。 3.4 隐蔽工程 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项目。比如:地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建筑工程防水工程和地下和水下结构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封闭前内部质量验收;和埋入设备、结构内部、保温、防腐层内焊接工作等。 3.5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 土建工程参见验评标准“土建工程篇”,安装工程参见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验评标准,其中地基验槽应有设计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并签字认可。 3.6 例外放行 指因工程急需对不合格或来不及检验和试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放行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技术部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3.7 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在电力基建过程中,因为设计、施工、调试及设备等原因,发生经济损失,降低工程使用寿命,降低工程安全值,造成永久性缺点全部属于工程质量事故。 3.8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3.8.1 一般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3.8.1.1 不影响结构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和设备使用年限永久性缺点。 3.8.1.2 对设备及其对应系统使用功效产生轻微影响。 3.8.1.3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质量事故。 3.8.2 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3.8.2.1 建(构)筑物关键结构坍毁。 3.8.2.2 超出规范要求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8.2.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永久性缺点。 3.8.2.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对应系统使用功效。 3.8.2.5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能够回收利用器材残值)。 3.9成品保护 对成品和半成品采取妥善方法给予保护,以免因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善而造成损伤或污染,增加无须要修复或返工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及无须要经济损失。 3.10见证取样和送检 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 职责 4.1 安全质量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实施情况检验、监督、考评。 4.1.2 负责组织并主持召开月度质量例会,对参建各单位目前工作给和真实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阶段工作要求。 4.1.3 负责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进行监督检验,参与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 4.1.4 对各参建单位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检验、考评。 4.1.5 对各部门、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在不合格项处理中分歧意见给予裁定。 4.1.6 对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复核确定。 4.1.7 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并逐层上报 4.1.8 依据事故等级,参与、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工作。 4.1.9 审核调查组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汇报和质量事故处理汇报。 4.2 工程技术部 4.2.1 对参建各单位目前工作分专业给和真实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阶段具体工程质量工作要求。 4.2.2 负责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进行监督检验,参与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 4.2.3 负责设备、材料检验和试验工作实施监督、检验。 4.2.4 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检验和试验管理。 4.2.5 负责本工程项目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4.2.6 按时参与监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和签证确定。 4.2.7 对各承包商不合格项处理意见/技术方法在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基础上给予确定或同意,对其处理结果进行抽样检验; 4.2.8 负责对不合格项统计,进行归口管理。 4.2.9 对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审核。 4.2.10 依据事故等级,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组工作。 4.2.11 参与审核调查组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汇报和质量事故处理汇报。 4.2.12 同意签发复工令。 4.2.13 负责组织对产生质量问题和缺点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对实施后结果进行质量验收;对设计和或施工单位发出质量保修通知单。 4.2.14 负责对因为设备制造原因产生质量问题和缺点管理,对设备制造厂发出质量保修通知单(保修事宜发生在工程结束,工程技术部改编后,职责转移至生产部门)。 4.2.15负责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方法归口管理及实施情况监督、检验、考评。 4.3 生产准备部 4.3.1 负责根据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进行监督检验,参与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 4.3.2 负责将移交或代保管项目标质量问题和缺点,统一搜集并反馈给工程技术部。 4.4 计划财务部 4.4.1 物资主管负责整个工程设备、材料检验和试验归口管理。 4.4.2 经工程技术部帮助洽商设备更换退货事宜; 4.4.3 负责按协议条款对保修质量确保金管理; 4.4.4 负责质量问题和缺点处理费用及索赔管理。 4.5 监理单位 4.5.1 组织并主持召开周质量例会,推行监理职责,汇报监理目前工作,落实上周质量例会问题实施情况,提出本周存在质量问题及本周质量考评情况,点评施工单位工作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下阶段工作要求,整理会议纪要并在要求时间公布。 4.5.2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中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5.3 负责全部进场设备、材料从进货到安装前检验和试验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包含见证取样)。 4.5.4 负责对监理协议要求范围内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4.5.5 负责在接到施工单位报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单”申请后,确定验收时间(标准上不得超出收到验收申请后48小时)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验收合格后,根据质量检验计划应有建设单位人员参与项目,应组织联合验收。 4.5.6 负责对隐蔽工程验收(包含资料验收)全过程组织协调工作。 4.5.7 对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及签证确定。 4.5.8 对不合格项要立即提出、通知、处理、验证,并监督、检验、督促责任方实施纠正方法。 4.5.9 质量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等级,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 4.5.10 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提交质量通知汇报进行确定。 4.5.11 组织、参与事故调查组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 4.5.12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汇报审查,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并审查事故处理方案。 4.5.13 负责签发复工汇报、复工令。 4.5.14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验收,做事故处理结论,提交事故处理汇报。 4.5.15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对施工中成品及半成品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过程控制。 4.6 施工单位 4.6.1 根据每次会议要求,准备会议资料,按时参与会议,汇报本周质量情况、本单位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 4.6.2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中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6.3 负责设备、材料领取后质量抽样检验或复检;负责自购材料检验和试验。 4.6.4 负责本单位所辖项目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组织体系建立。 4.6.5 自行检验应在隐蔽工作项目已施工完成,并含有验收基础条件。 4.6.6 负责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单”,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4.6.6.1 和隐蔽工作相关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签证统计; 4.6.6.2 经过复核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汇报; 4.6.6.3 经过复核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统计; 4.6.6.4 隐蔽工作汇报(含施工作业质量和标准差异,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4.6.7 主动配合工程隐蔽前检验验收,对提出问题认真整改完善。 4.6.8 施工单位应正确、真实、清楚统计事故汇报人汇报内容。 4.6.9 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相关人员抵达现场。 4.6.10 按时完成事故情况汇报。 4.6.11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责任保护好现场,预防事故扩大。 4.6.12 需要进行质量事故调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4.6.13 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事故分析,编写事故处理方案. 4.6.14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申报. 4.6.15 组织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自检和申请报验工作。 4.6.16 负责编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程制订方案、制作样板、全方面施工。 4.7 勘察设计单位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中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8 调试单位 负责对质量监督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中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自检、整改、总结、汇报。 4.9 代保管单位 负责组织设备、甲供材料开箱质量检验工作。 4.10 供货商(代理机构) 4.10.1 负责提供设备、材料质量证实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单件重量、发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文件; 4.10.2 对开箱验收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做出明确回复。 4.11 见证人职责 4.11.1 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应该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监督、见证下按要求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由见证人送到含有对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11.2 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含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12 取样人职责: 4.12.1 取样人必需实施见证取样送检项目计划,提前4小时通知见证人现场监督。 4.12.2 取样人必需熟悉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 4.12.3 取样人在做委托单时,必需核实试件、试块和使用基建工程部位是否相符。 4.12.4 取样人在接到检测汇报后,不管合格是否,必需送一份给见证人或现场总监办公室。 4.12.5 审查特种人员资格和焊前试验是否合格,并确保和实际作业人员相符。 4.13 检测单位职责 4.13.1 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该如实、全方面统计。 4.13.2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4.13.3 检测汇报应该有符合资格检测人员、审核人、同意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4.13.4 检测单位应该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该立即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4.13.5 检测单位应严格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正确检测汇报。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汇报必需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5 管理活动内容和方法 5.1质量例会 5.1.1 月度质量例会 5.1.1.1 会议分别在本工程开工前、每个月度末召开,由安全质量部组织,主管领导主持,工程技术部、生产准备部等工程所属各部门责任人、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关键责任人参与。当基建工程进入分部试运阶段后,月度质量例会同工程协调会合并召开。 5.1.1.2 会议关键内容: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计划、指导;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协调处理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 5.1.1.3 会议程序 1) 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本月度各自工程进展情况、验收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业主及监理意见反馈情况在会上进行通报,提出需协调处理问题。 2) 安全质量部依据对本会议周期内质量工作进行总结,布署下一会议周期内质量管理工作关键点,提出相关要求;依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就质量检验、验收工作进行专业协调; 3) 主持人通报最新上级部门相关质量工作指示精神;对现场下一步质量管理关键做总体布署。 4) 安全质量部依据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主管领导签发,发放至各参建单位及相关各部门。 5) 基建工程相关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必需严格实施会议纪要中要求。 5.1.2 周质量例会: 5.1.2.1 会议通常在每七天一召开,由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质量副经理、质量管理部门责任人参与。当工程进入分部试运阶段后,周质量例会同工程协调会合并召开。 5.1.2.2 会议关键内容: 1) 检验上次例会提出问题处理情况。 2) 本周质量验收、验评完成情况及分析(含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3) 质量管理、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4) 质量标准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5) 下周质量工作安排。 5.1.2.3 会议关键程序: 1) 各相关部门、单位按会议要求汇报质量工作情况,盘点上期质量例会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要求协调、帮助事项;要求汇报内容简练、明了、有事实、有数据、有依据、有结论。 2) 分析、讨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 部署下周质量工作关键。 4) 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写,主持人签发。在会后两日内发至安全质量部及各参会单位。 5) 参会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实施会议纪要中要求,如有异议应立即向主持单位提出澄清意见。 5.1.3 质量专题会: 5.1.3.1 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依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在必需时随时可提出召开对应质量专题会。 5.1.3.2 质量专题会通常由提出单位组织,其专业责任人主持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单位依据会议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与。 5.1.3.3 专题会应有明确讨论质量专题: 1) 施工活动中出现问题。 2) 实体质量出现问题。 3) 管理活动中较普遍或较关键问题。 4) 针对某个质量规范、标准、要求或某个条文实施中问题。 5) 施工策划文件实施中问题。 6) 设计文件实现中出现问题等。 5.1.3.4 专题会关键议程: 1) 主持人宣告专题会讨论内容,并说明专题提出原因或依据,现在实际现实状况及要求处理问题。 2) 和会单位分析、讨论质量专题,并统一各方意见,作出处理质量专题结论。 3) 编写会议纪要(见附录B):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写,报主管领导或责任部门责任人会签,总监理师或副总监签发,会后两日内发至各参会单位或部门。 5.1.3.5 专题会应就质量专题产生原因、处理标准、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并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5.1.4 安全质量部每三个月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例会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整改要求逐项落实。 5.2 工程质量监督 5.2.1 总则 5.2.1.1 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设在安全质量部,对企业相关部门及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2.1.2 鉴于企业工程为北京市关键工程,且为电力工程特点,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措施”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要求,本工程受“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双重质量监督。 5.2.2 人员及机构设置 5.2.2.1 结合以上质量监督要求,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见附录D),和站长、副站长任免由中心站同意,并报总站立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5.2.2.2 “工程质量监督站”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安全质量部,负责质量监督各项事务牵头组织工作。 5.2.2.3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机构图要求设置土建组、汽机组、锅炉组、电气组、热控组、化环组设在企业工程技术部;金属焊接组设在工程技术部。各部门内专业人员为专业质监师,专业责任人为专业组组长。 5.2.2.4 人员最终确定,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组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后进行配置。 5.2.3 工程质量监督关键职责 5.2.3.1 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实施上级机构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5.2.3.2 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资料。 5.2.3.3 依据工程进度,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典纲领》立即组织监督检验,参与对工程完工验收监督。 5.2.3.4 仲裁相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立即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 5.2.3.5 完成中心站交办其它工作 5.2.4 工程质量监督关键权限 5.2.4.1 对工程各项管理中不规范行为有权责成相关单位给予纠正,并形成统计(见附录E)。 5.2.4.2 发觉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更正;发觉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经过监理单位停工通知单)。 5.2.4.3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制度、规范行为,按情节有权对企业相关部门及工程参建各方给处罚(见附录F),对施工、调试单位处罚由监理单位统一出口。 5.2.5 监督检验计划 5.2.5.1 配合完成质监中心站阶段性监督检验 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经典纲领》要求,本工程将接收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下列阶段性检验。具体阶段以下: 1)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验 2)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包含: (1)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础完成; (2) 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3) 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4)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础完工,机组整套开启前 3)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验 4) 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验 5) 火电工程厂用受电前质量监督检验 6) 火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开启试运前质量监督检验 7) 火电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开启试运后质量监督检验 8) 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验 5.2.5.2 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项目 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具体阶段或项目以下(须中心站确定,并伴随工程进展和质量控制情况增加监督项目): 1) 建筑专业 (1) 施工测量监督检验 (2) 地基处理工程监督检验 (3) 钢筋材质及焊接监督检验 (4) 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5) 砌体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6) 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7) 防水、防腐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8)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2) 汽机专业 (1) 汽轮机油系统复装及油清洁度 (2) 汽机凝汽器管系安装 (3) 安全阀整定 (4) 全厂中、低压管道安装 3) 锅炉专业 (1) 锅炉受热面吊装前 (2) 锅炉钢架承载前 (3) 给水泵组分部试运前 4) 电气专业 (1) 发电机转子吊装前 (2) 大型油浸变压器器身检验、安装试验 (3) 高压配电装置质量 (4) 电缆敷设 (5) 接地装置 5) 热控专业 (1) DCS系统受电及软硬件复原 (2) DEH系统受电及软硬件复原 (3) DCS系统接地检验 (4) 系统上电 5.3 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验 5.3.1 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部设备、材料入库前必需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 5.3.2 检验和试验要求 5.3.2.1 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材质证实书或出厂试验汇报,规格、数量是否满足协议要求; 5.3.2.2 设备、材料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安装要求应和设计图纸相符; 5.3.2.3 设备、材料安装环境是否符合本工程具体条件; 5.3.2.4 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和工作参数和控制要求应能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方法; 5.3.2.5 设备、材料质量检验、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5.3.3 开箱检验程序 5.3.3.1 由代保管单位组织,工程技术部、计划财务部、档案室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等相关人员参与,必需时请设计代表和商检部门参与; 5.3.3.2 开箱前对包装质量优异行验收; 5.3.3.3 装箱资料齐全; 5.3.3.4 开箱清点设备及附件应和装箱单相符,装箱单应和协议相符; 5.3.3.5 设备外形及接口应和工艺设计相符; 5.3.3.6 主持检验工作单位做好统计并进行签证。 5.3.4 设备、材料质量检验、试验 依据开箱清点验收情况,根据设备、材料质量检验、试验相关规程、标准要求和技术协议要求设备、材料试验或验证项目要求,由计划财务部物资主管负责落实试验单位和试验或验证设备、材料报验;试验汇报交工程技术部、监理单位立案。 5.3.5 设备、材料检验、试验资料保管和分发 设备、材料开箱验收签证统计、随箱技术资料、试验汇报由代保管单位整理后全部移交档案资料室保管,按要求进行分发。 5.3.6 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设备、材料,自行组织检验和试验,监理单位参与;检验和试验资料报监理单位立案。 5.3.7 设备、材料复检 5.3.7.1 对甲供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及合金材料,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前应按摄影关要求进行金属检验项目标复检,并出具复检汇报; 5.3.7.2 复检过程中发觉缺点,施工单位应填写《设备缺点通知单》,报工程技术部、监理单位、供货商(代理机构),由责任方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责任方填写《设备缺点复检签证单》(附录H), 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再次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3.7.3 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复检,复检汇报报监理单位审核。 5.3.8 不合格设备、材料处理 5.3.8.1 经检验、试验后不合格设备、材料处理 1) 经监理单位认定该不合格产品将无法达成设备性能要求时,作退货处理; 2) 经监理单位认定经修复后仍能达成设备性能要求时,作现场消缺处理; 3) 经监理单位认定属于轻微缺点,且不影响设备性能时,作放行使用。 5.3.8.2 复检不合格设备、材料连同复检汇报一道作退货处理。 5.3.9 设备、材料使用要实施跟踪管理,立即掌握信息,发觉材料质量问题要追溯到使用同一批设备、材料其它工号。 5.4 施工质量检验、验收 5.4.1 施工质量检验依据 5.4.1.1 国家或行业颁发规程、规范、标准及本企业标准。 5.4.1.2 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5.4.1.3 制造厂提供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技术条件和标准。 5.4.1.4 和相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同意补充要求。 5.4.1.5 施工协议中要求标准和要求。国外引进设备协议中无要求者,经和建设(监理)单位约定后,可参考中国相关标准实施。 5.4.2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施工单位根据“验标”各篇章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分专业编制“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并明确隐蔽工程和质量控制点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核,企业工程技术部同意后共同实施。 5.4.3 质量检验计划编制 监理单位在审定上述验评范围划分表基础上,组织编制质量工作计划,报企业工程技术部同意、立案,发施工单位实施。 5.4.4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 采取“逐层验收”方法。分施工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和事前约定建设单位应参与验收。 5.4.5 质检控制点设置和检验 5.4.5.1 质量控制点设置形式:分为W点(见证待验点)、H点(停工待检点)、R点(统计见证点)、S点(旁站点);隐蔽工程必需采取停工待检点; 5.4.5.2 H 点检验应该在企业工程技术部专业工程师参与下进行,其它W、R、S点由监理单位按计划独立实施。 5.4.5.3 S 点项目,监理工程师必需对工序施工过程进行连续、有效旁站监理,并对施工情况进行统计以备查。 5.4.6 质量检验及验收 5.4.6.1 质量检验验收严格实施“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专业)。 5.4.6.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5.4.6.3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检验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合格后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5.4.6.4 企业不许可“不合格”存在,施工项目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要求“合格”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方法处理 。 5.4.7 验收程序 5.4.7.1 检验批验收 1) 检验批验收应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 2) 检验批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抽检,抽检过程中假如发觉质量检验和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对其进行否定,并重新检验及验收,如有争议可向企业工程技术部汇报,请其裁决; 3) 检验批验收后,应按要求份数和表式填写《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表》,并签字认可。若该工程包含隐蔽项目,必需在验收文件中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4.7.2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1)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分别在其所含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2) 《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已签字认证; 3) 有完整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报、试验汇报(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通常强度、疲惫强度、焊接无损检验和热处理、电气和热工校验和试验等); 4) 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将验收结果立即向工程技术部汇报,工程技术部专业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5.4.7.3 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预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应在相关各分项、分部工程验评后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工程技术部安排相关人员参与; (2)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需准备好该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移交资料文件包。该文件包内容应包含: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制造厂家设备图和说明书、设备开箱检验统计及缺点处理统计、关键原材料供给商文件及材料检验统计、施工安装统计、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统计、分部试运及调试统计、不合格处理结果统计和和本单位工程相关其它文件; (3)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4) 监理单位组织对完工资料文件包进行核查,同时进行现场实物观感评议,提出消缺和/或尾工项目清单; (5) 施工单位应依据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 (6) 监理单位在预验收合格后或对施工预验收后整改工作检验合格后,书面通知工程技术部该单位工程含有正式验收条件。 2)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 (1)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技术部、设计单位、施工等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 (2) 单位工程正式验收通常分专业组进行:首先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汇报施工情况和预验收情况,再进行资料核查和实物检测及观感评分,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和结论,参与验收单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5.4.8 由监理单位组织土建和安装或安装和调试之间中间交接验收,接收单位应对交付基础或设备及对应资料进行检验,以确定交接验收条件,并填写对应验收表格;未经交接验收基础或安装一律不得进行设备安装或调试。 5.4.9 验收统计、资料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实施。 5.5 隐蔽工程质量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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