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及有关构建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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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盟市、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工作,考
2、核形式为抽查或互检。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项内容。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具体考核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第七条 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旗县(区)自评与盟市考核、自治区抽查或互检的程序进行。自评由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由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旗县(区)进行全面考核);抽查或互检由自治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全区检查。第八条 旗县(区)自评。每季度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之前。第九条 盟市考核。每年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完成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的考核结果公布在各盟市住建局(委)或水务局网站。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各旗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时间为当年10月底前。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
4、核材料、整改措施及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人员进行督察。第十一条 自治区抽查或互检。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运行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或互检。第十二条 抽查或互检方式。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询问、受理举报等形式进行实地考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和现场督察、抽查或互检情况,对全区污水处理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底前将年度考评结果公布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 85)、良( 70)、中( 60)、差(60)四个等级,
5、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不配合自治区和盟市考核工作的定级为差。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资金挂钩,并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通报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同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人民政府。第十
6、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完善检查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加强运行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止。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编制说明1、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
7、效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镇环境,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重点对污水管理、污泥管理、水质与检测、生产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与管理、恶臭气体及环境噪声、安全管理、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3、本标准编制依据(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4)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7)
8、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2004)(8)城市污水处理污泥检验方法(CJ/T221-2005)(9)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1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1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0第174号)上述标准被修订后,应使用最新版本。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污水管理(共18分) 自评总得分
9、: 分 检查总得分: 分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核说明自评 得分检查 得分检查人员签字1污水处理量4(1) 投运3年以上: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75%,得4分;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75%,不得分;(2) 投运13年之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且实际处理量逐年增加,得4分;否则不得分;(3)投运1年以内: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60%,得满分;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的60%,不得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以上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投运13年之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且实际处理量逐年增加;针对个别污水处理厂,即使污水应收尽收后也达不到相应负
10、荷率的情况,该项指标可采用按供水量折算的方式考核,查看月报资料及在线数据。2进水水质3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得3分(0.5倍设计进水水质,得1分);设计进水水质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的1.3倍,但日均出水水质均达标,得3分,否则得1分;实际COD年平均进水浓度设计进水水质的1.3倍,且去除率达到处理设施设计的水平,得3分,否则不得分。查污水厂初步设计文本资料及现场运行状况。3污水处理质量8根据设计出水标准,污水分析化验项目排放浓度符合相关规定,得8分,有一项不达标为一天不达标,一天不达标扣0.1分,扣完为止。查化验分析台账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在线监
11、测数据,并与实际运行现状相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工程设计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要求。4运行天数及停减产3年运行天数不得少于350天,如有其他突发事件停减产,程序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查台账记录;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减产、停产,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级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二、污泥管理(共15分)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核说明自评 得分检查 得分检查人员签字1污泥处置率5已建成污泥处置项目的盟市,污泥处置率应达到100%;达到100%,得5分,否则不得分如未建污泥处置
12、设施,按得分=5污泥安全处置率。污泥安全处置率=(干化、焚烧、卫生填埋、堆肥等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总量/污泥总量100%。2污泥处理质量6没有污泥含水率分析台账,不得分。年平均污泥含水率80%,得6分;污泥含水率80%,不得分。采用深度脱水工艺时,污泥含水率60%,得6分;污泥含水率60%,不得分。查现场和污泥含水率化验台账、药剂发票、合同、上报信息系统等。3污泥处理设施4污泥处理设施不具备,不得分;污泥处理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或未开展正常生产、但有合理理由,得2分。查现场看污泥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如遇特殊情况未生产,应有合理依据。三、水质与检测(共14分
13、) 自评总得分: 分 检查总得分: 分序号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考核说明自评 得分检查 得分检查人员签字1化验室配备4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足,基本控制项目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有检测数据的支撑和指导,应配备化验室。同一城市的多个污水处理厂,可共用综合分析中心,若污水厂内设置化验室,则按照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中要求配置。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均应按要求布设,规章制度齐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2化验质量控制3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参见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2014)。应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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