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授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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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编号:x 房地产抵押合同 请注意: 本抵押合同是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在签署本抵押合同之前,请您司仔细阅读本抵押合同,如有需要,您司有权并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确保您司明白您司在本抵押合同下所承诺的责任及签署本抵押合同之一切后果。本抵押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您司只应在同意本抵押合同之条款所约束之情况下方才签署本抵押合同。 本抵押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 深圳 签订: 甲. 抵押人之名称、地址及其(等)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二(以下合称「抵押人」); 乙. 借款人之名称、地址及其(等)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二(以下合称「借款人」);及 丙. xx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xx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注册成立及领有香港银行牌照的银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了深圳分行,深圳分行营业地址及相关联络资料列于附件三(以下简称「银行」)。 鉴于: (1) 「银行」同意按「抵押人」的要求根据附件一所列的银行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向「借款人」提供「授信合同」所述之银行授信,「抵押人」应「借款人」的请求,经与「银行」协商,自愿及同意以附件四所列之抵押物不动产权(以下简称「抵押物」)按本抵押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借款人」将按期准时向「银行」支付所有债务。 (2) 「抵押人」及「借款人」已按照本合同附件五所列先决条件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据,该等已提交之文件及证据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符合「银行」要求,且「银行」对「抵押人」及「借款人」履行该等先决条件的情况表示满意。 (3) 如「抵押人」与「借款人」并不是同一人,或「抵押人」或「借款人」多于一人,则在本抵押合同内「抵押人」及「借款人」所作出的每项声明、保证或其它任何性质的承诺,在所有「抵押人」及「借款人」之间而言,为连带责任;就「抵押人」在本抵押合同内的担保责任,在所有「抵押人」之间而言,为连带责任。 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特签订本抵押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1. 抵押担保 「抵押人」同意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为「借款人」在「授信合同」项下欠「银行」的所有债务(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开支、「银行」为实现主债权及/或抵押权所产生的手续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和其它款项)(以下简称「债务」)以「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持续抵押担保。 2. 付款承诺 「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此向「银行」承诺「借款人」将根据「授信合同」之条款清偿「债务」。「抵押人」承诺在「银行」要求的情况下以「抵押物」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3. 权利凭证 (1) 「抵押人」承诺在签订本抵押合同时,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的内容均须符合「银行」的合理要求: 一、 如「抵押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合法使用人的一切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其它「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国有土地使用证; (b)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 (c) 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及 (d) 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二、 如「抵押人」以已经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或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有关建筑物或房屋全部合法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其它「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b) 如建筑物或房屋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建筑物或房屋的买卖合同及全额支付「抵押人」购买建筑物或房屋应付的价款的凭证; (c) 如建筑物或房屋已经出租/出借的,签订本抵押合同之前1个月的建筑物或房屋的租赁/出借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租户/借用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租用/借用的单元号、租用/借用的时长及租金/借用费/使用费等信息); (d) 建筑物或房屋的保险单、缴费收据;及 (e) 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2) 「银行」出于合理原因,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及「借款人」补充与其(等)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或「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其它合理文件和资料。「抵押人」及「借款人」须按「银行」指示迅速提供予「银行」该等任何其它文件和资料。 4. 「抵押物」的价值 (1) 各方协商议定「抵押物」在本抵押合同签订之日的价值载于附件四。 (2) 本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期限载于附件四(如有)。 (3) 在「银行」根据第9条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前,「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但如果发生了经合理推测会或可能会影响「银行」对「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的任何事件或情况,「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或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提供其它担保,或提前处置「抵押物」。 (4) 「抵押人」确认会继续承担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责任。除非因实现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致使「抵押物」移转到「银行」的名下,否则,「银行」不须负上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责任。 5. 声明 「抵押人」及「借款人」向「银行」声明如下: (1) 「抵押人」及「借款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抵押合同; (2) 「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本抵押合同是自愿的,并出于其个别人等的真实意愿,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或不正当影响。「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责任是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和可以按本抵押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的; (3) 就「抵押物」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抵押人」是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合法使用权人,而就其它「抵押物」而言,「抵押人」是有关「抵押物」的全部合法所有权人; (4) 附件四所列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 「抵押物」的权属是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争议。「抵押物」没有被查封、扣押、监管或牵涉在任何诉讼、司法或仲裁等程序当中,可以依法进行抵押; (6) 「抵押人」有权按本抵押合同的规定将「抵押物」抵押给「银行」; (7) 本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担保为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除本抵押合同外,「抵押物」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的担保权利,但[银行]自愿接受在该抵押物上就已经抵押的价值余额设定余额抵押的除外(有余额抵押时适用)。「银行」为「抵押物」的第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8) 「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本抵押合同、行使其(等)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履行或被强制执行其(等)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对其(等)或其(等)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行政命令、义务、同意、协议或文件(包括有关其(等)成立的文件); (9) 一切有关「抵押物」应付的到期税款已经全额清付; (10) 除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外,「抵押人」没有将任何「抵押物」出售、转让、抵押、再抵押、舍弃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出租、出借除外)进行处置; (11) 除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外,「抵押人」为「抵押物」的唯一权属人; (12) 就「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而言,「抵押人」使用有关土地符合其合法批准的用途,并没有违反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13) 就「抵押物」的建筑物或房屋而言,该些建筑物或房屋并未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 (14) 「抵押人」及「借款人」为有偿付能力并有足够能力于其(等)本身之所有欠债到期时清偿所有该等债务及欠债; (15) 在签署本抵押合同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或「借款人」或其(等)资产的未决法院诉讼、裁决、裁定、政府机关或行政管理单位处理等,而这些未决诉讼假如作出不利裁决可能会导致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或「借款人」在经营、资产或状况(财务或其它状况)的实质性重大不利变化,或对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或「借款人」履行本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6) 「抵押人」及「借款人」未违反任何法规或其它要求,也未违约拒付其(等)任何借贷款项的未偿本金或利息,亦未违反任何为任何人提供的质押、信托合同、协议或其它契约文件的条款或拒付根据该些文件所产生的欠款,亦不存在任何事件、状况或行为将可能会构成对此类质押、信托合同、协议或其它契约文件的违约; (17) 不存在任何针对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或「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申请或类似起诉程序,而「抵押人」及「借款人」亦无意采取此类步骤,并且就「抵押人」及「借款人」所知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威胁性的破产或清算申请及类似情况; (18) 「抵押人」及「借款人」之注册股东名单及其实质权益持有人的身份自向「银行」提供有关资料之日起并未有任何改变; (19) 所有由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提供予「银行」或以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名义提供之有关本抵押合同、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借款人」本身(包括附件二所列)的文件和资料于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及准确,当中并未有任何有可能引致该等文件所含的资料有任何重大错误或误导性之遗漏;及 (20) 本第5条各项声明在本抵押合同有效期之内每天的情况而言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6. 承诺 「抵押人」及「借款人」向「银行」承诺如下: (1) 会确保「抵押物」保持在令「银行」满意的安全和良好状态(自然耗损除外)。并如部份或全部「抵押物」发生损毁,「抵押人」及「借款人」将会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银行」,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向「银行」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 会立即通知「银行」任何违约事件之发生、任何针对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的现行、未决或预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程序、或任何会或可能会改变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本身法律地位或组成的事件; (3) 会获得及维持所有关于本抵押合同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授权、批准、备案或登记,并遵守一切有关条款,以及作出其它必须的行动,以确保「抵押人」及「借款人」有权合法地签署本抵押合同及履行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和确保本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其(等)具约束力、可被采纳为诉讼证据及可被强制执行; (4) 应「银行」合理要求,签署合理的合同或文件及/或作出任何行动以确保「银行」对「抵押物」所享有的合理权利; (5) 会迅速通知「银行」任何可能会严重影响「银行」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或「借款人」履行本抵押合同下的任何重要义务,或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担保的情形; (6)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 一、 不得出售、馈赠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出租、出借除外)处置「抵押物」; 二、 不得在本抵押合同所设的抵押外,再在「抵押物」上设立或容许存在任何担保权利;及 三、 不得作出、容许作出或遗漏作出任何行动而可能致使「银行」在「抵押物」或其在本抵押合同下享有的任何权利遭受严重更改或削弱; (7) 会准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而应支付的一切税款和其它任何开支并于「银行」要求时提供有关该(等)付款的证明; (8) 在收到任何国家机关关于「抵押物」作出的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的通知、命令或建议后的14天内通知「银行」,并且会实时遵守上述通知、命令或建议,或按「银行」的合理要求或同意实时对上述通知、命令或建议提出反对意见和申述; (9) 会应「银行」的合理要求向「银行」提供有关「抵押物」未出租部分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用途)的所有资料并准许「银行」或其授权代表在给予「抵押人」或「借款人」事先通知后在任何时间内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抵押物」未出租部分; (10) 会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任何其(等)控制范围以内的因素所影响。如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至现行市场价值的50%的,「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或「借款人」立即停止该等行为。「银行」亦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或「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原来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其它担保。在收到「银行」的要求后,「抵押人」及「借款人」应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作出「银行」要求的一切行动; (11)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或容许任何人改变「抵押物」的使用性质或建筑结构; (12) 将偿付「银行」一切因本抵押合同或有关「抵押物」或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任何行为或遗漏而承担或招致的所有费用、收费、支出、责任、损失及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执行或行使任何主债权或抵押权或因本抵押合同或有关的法律或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所引起的一切有关费用; (13) 若「抵押物」因「抵押人」或「借款人」之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毁损(不可抗力除外),「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或「借款人」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经「银行」认可的新的抵押担保财产,或提前要求「借款人」偿还「授信合同」下「债务」;及 (14) 「抵押物」有任何重大瑕疵(无论显著或隐藏)而引致任何人有所损失或伤害的,一概与「银行」无涉。 (15) 会将有关「抵押物」的一切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等交由「银行」保管直至所有债务清偿为止。 (16) 如提出变更有关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需事先书面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的书面同意。 (17) 自本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抵押人」需每半年向「银行」提交并更新关于抵押物的租赁/出借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租户/借用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租用/借用的单元号、租用/借用的时长及租金/借用费/使用费等信息)。 7. 进一步的保证 「抵押人」进一步向「银行」保证,当「银行」合理要求时,将按「银行」指示于「银行」指定时间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针对所有或部分「抵押物」的进一步抵押、质押、转授或其它任何担保,作为对「债务」的偿付或解除的担保。所有上述的进一步抵押、质押、转授或其它任何担保将以「银行」的名义准备,而一切有关费用及支出将由「抵押人」及「借款人」负责。该等进一步抵押、质押、转授或其它任何担保需包含: (i) 有关该等「抵押物」的合理详细描述;(ii) 无须通知的实时及无限制出售权;(iii) 排除任何法律或法规对出售权的限制的条文;(iv) 排除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抵押或其它担保的合并的限制的条文;及(v) 任何「银行」合理地要求并对「银行」有利的其它条款及条文。 8. 保险 (1) 「抵押人」应按「银行」的要求就「抵押物」购买不少于在「抵押物」完全灭失时,恢复或更替「抵押物」至其原状所需的一切费用之金额的保险,以防范火灾或其它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在「债务」的履行期限内,抵押人必须购买上述保险。「银行」须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而保险单亦须规定保险公司须在变更、修改或取消保险单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银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险种、投保金额、投保期限、保障范围等保险条款均须事先得到「银行」的书面认可,一切有关本条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2) 「抵押人」确认「银行」对所有保险赔偿金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授权「银行」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保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确保上述保险持续有效,并在购买有关保险后,实时将有关保险单和其它有关缴费收据正本交给「银行」保存。 (3) 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项下的赔款,均应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如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违反前述规定,直接将款项交付给「抵押人」,「抵押人」应立即将该些款项交付「银行」,在该些款项交付「银行」前,「抵押人」将代「银行」持有该些款项。 (4) 应「银行」的合理要求,「抵押人」应向「银行」提交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的一切有关文件和资料。 (5) 「抵押人」应将任何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根据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作出赔偿的事件通知「银行」,在没有「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不得单独去处理有关赔偿事宜。 (6) 「抵押人」不得未经「银行」的书面同意修改、变更或取消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或作出任何可能会导致保险赔偿金额减少或保险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无法执行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7) 如「抵押人」没有按本第8条的规定投保或支付任何保费或其它有关费用,「银行」可以(但无义务)代「抵押人」投保。「抵押人」应在「银行」要求时立即向「银行」偿还一切因此而合理支出的合理费用(「银行」并有权就该些费用按其所决定的合理息率计收利息)。 (8) 「抵押物」的损毁不影响本抵押合同下「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如「抵押物」发生任何损毁而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或损毁不在投保范围以内,「银行」有权立即要求「抵押人」清偿不足部份及/或要求「抵押人」提供「银行」接受的其它抵押物。 9. 「银行」的权利 (1) 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银行」有权随时依法要求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 一.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银行」未受清偿,而「借款人」又未能与「银行」达成延期履行协议; 二.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因其(等)违约或未能于到期日还款而导致该(等)「借款人」或「抵押人」须提早偿付任何其它债务或因任何其它主债务人未能于到期日还款而导致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须就任何担保书下的责任付款; 三.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四.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于「授信合同」或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于本抵押合同下所作的任何重要陈述、重要声明或重要保证被证明于作出或当为作出时为虚构或错误; 五. 任何因「授信合同」及/或本抵押合同的签订、交付、履行、合法性、有效性或执行性所需的任何政府机关所发的任何同意、执照、批准或授权被推翻、拒绝、重大地修改或不再有全面的效力; 六.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违反「授信合同」或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违反本抵押合同或其它与「债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重要条件; 七. (在「银行」的合理意见下)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财务、财产或其它状况有重大不利的情况发生;或 八.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作出任何会对其(等)履行「授信合同」或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作出任何会对其(等)履行本抵押合同下的责任有重大不利之影响的行为或遗漏,而该等行为或遗漏会令「授信合同」及/或本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抵押物」不足够偿付「债务」。 (2) 为此,「银行」有权行使法律、法规及本抵押合同所赋予「银行」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一、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以「合理的方式,维修、变动、改进或发展「抵押物」,并为「抵押物」投保或清付一切需支付的款项; 三、 办理合理的有关「抵押物」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四、 对任何人提出在任何方面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申索、争议、疑问和要求加以解决、调整、提请仲裁、妥协并作出安排;及 五、 在「银行」认为有利的情况下,提出、起诉、强制执行、抗辩、妥协和放弃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追索、仲裁及诉讼。 (3) 「银行」处分「抵押物」所收到的一切款项,将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开支和债项; 二、 支付就「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 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优先于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的债务; 四、 支付「借款人」欠「银行」的所有「债务」; 五、 支付剩余金额给「抵押人」或其它权利人。 (4) 「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本第9(3)(一)至(四)条之所有费用,「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份。 10. 代理权 (1) 「抵押人」及「借款人」现不可撤销地委任「银行」及「银行」的每一个授权人员作为「抵押人」及「借款人」的代理人,在取得「抵押人」及「借款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以「抵押人」及「借款人」的名义,代表「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及作出一切合理的文件或行为,以保障「银行」在本抵押合同项下享有的合理权利。「银行」在合理条件下,可在取得「抵押人」及「借款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上述代理权转授他人。 (2) 「银行」、其授权人员及代理人根据第10(1) 条作出的一切合理行为均是以「抵押人」及「借款人」的代理人身份作出的,所有因此而产生的合理后果、合理费用及合理开支将由「抵押人」及「借款人」承担。 (3) 对于「银行」、其授权人员及代理人行使根据第 10(1)的权利,「抵押人」及「借款人」均予以认可和确认。 11. 不抵偿「债务」 (1) 如果「银行」在本抵押合同签订后的任何时候获悉任何后继的担保权利或其它可能会影响其根据本抵押合同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一切其后由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抵押人」或其(等) 代表根据「授信合同」及/或本抵押合同支付给「银行」的款项可在「银行」独有及绝对酌情权下认为合适的期间内不被用作抵偿「债务」。 (2) 「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间内不运用根据「授信合同」及/或本抵押合同所收到的任何款项来抵偿「债务」。 12. 货币 (1) 「抵押人」及「借款人」应以「授信合同」所列明的「债务」的货币(即人民币)向「银行」承担其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 如「银行」根据本抵押合同从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处收到的任何款项不是第12(1) 条所约定的货币的,「银行」有权根据其业务常规在收到款项后将该些款项兑换为上述约定货币,「抵押人」及「借款人」并应向「银行」补足差额部分。无论如何,「抵押人」及「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支付因兑换货币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3) 本第12条项下规定的责任是一项独立责任,附加于「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其它责任。该责任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13. 费用 (1) 「抵押人」及「借款人」同意支付一切与本抵押合同或实现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有关的增值税、公证费、登记费、翻译费、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法庭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和税赋,包括因不支付或延迟支付任何税费而产生的罚款。在「银行」的要求下,「抵押人」及「借款人」应实时按「银行」指示向「银行」支付一切有关款项,并按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向「银行」支付从「银行」作出有关支付之日起直至「抵押人」及「借款人」向「银行」完全支付有关款项为止所产生的利息。 (2) 为释疑虑,如「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不履行第13 (1)条的规定支付有关款项,则该等费用成为「债务」之一部份。 14. 权利的保留 (1) 「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会因任何以下原因而免除或减少: 一. 「授信合同」或其任何条款或条件不论任何原因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本条款构成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的另有约定; 二. 「银行」于任何时候给予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时间或任何其它宽免或其它优惠措施; 三. 「银行」于任何时候与任何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在任何时候放弃或变更其对任何人享有的任何权利; 四.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的法律地位或组成发生任何变化,包括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合并、被兼并、重组、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等情况,或上述任何人的名称或业务范围变更; 五. 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就任何「债务」提供任何其它保证、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及 六. 「银行」对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作出或不作出支付要求,或强制执行或不强制执行本抵押合同下之抵押担保或其它保证、抵押、质押或担保。 (2) 「银行」在行使本抵押合同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益之前,没有义务在任何法院或机构对任何其它人提起诉讼或任何其它司法或仲裁程序,或实现任何与「债务」有关的其它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权利。 15. 抵押的持续性 (1) 直至「银行」根据第 22 条的规定有效解除本抵押合同,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及「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一直持续有效。 (2) 为释疑虑,本抵押合同将担保「借款人」不时欠下之最终款项。任何不时之付款或担保「债务」全部或部份之偿还并不会被视为本抵押合同下之清偿,本抵押合同将伸延至包括任何当时构成担保「债务」之金额。 16. 抵押的独立性 (1) 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一项独立的抵押担保,其有效性并不受与「债务」有关的任何其它担保无效所影响。 (2) 「银行」在本抵押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不因「银行」现在或将来就全部或任何「债务」依法或根据任何其它合同或协议而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而受到影响或限制,本抵押合同的签订亦不会在任何方面影响「银行」行使该些其它权利。 (3) 「抵押人」及「借款人」于本抵押合同内之责任并不被任何时候有利于任何人的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赔偿所取代。 17. 补救和放弃 时间在本抵押合同为一重要因素,但「银行」在任何时候延迟行使、没有行使或部分行使本抵押合同或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银行」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银行」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行使任何其它权利。「银行」在任何时候没有追究「抵押人」及/或「借款人」违反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并不影响「银行」以后追究该责任,或追究其后无论是否与该责任有关的其它责任。本抵押合同赋予「银行」的权利并不影响「银行」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18.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抵押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法域内出现不合法、失效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上述不合法、失效或无法强制执行的条款将不再视为本抵押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影响该条款在其它法域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19. 免责 (1) 「银行」就本抵押合同项下的任何事情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是终局的,对「抵押人」及「借款人」具有约束力。除有明显错误外,由「银行」的主管、职员或授权人员所签署的有关「债务」金额的任何证 书,其内容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具约束力。 (2) 「银行」、其授权人员及代理人在实现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的过程中,对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借款人」或任何其它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抵押物」价格的减少,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损害或减少是由于「银行」、其授权人员及代理人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 20. 通知 (1) 与本抵押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并可以经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发出。 (2) 所有上述通知或通讯,必须发送至附件二或附件三内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其它不时由收件方在不少于15 日前通知发送方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后方才有效。但如收件方为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则可发送至其(等)法定或办公地址或「银行」最后知悉其(等)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时视为送达。如以信函方式发出的,在专人送递至正确地址后视为送达,如以邮递方式送出,在填妥正确地址并且邮资已付的情况下,在投邮后2 日视为送达,但如收件地国家有别于投邮地国家,则投邮后7 日视为送达,不论最终是否退回。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在该电子邮件进入接收电子邮件的特定系统后视为送达。但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只有在「银行」实际收到后方才生效。 21. 转让 (1) 本抵押合同对「抵押人」、「借款人」和「银行」及其等各自的继承人及/或承让人及转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2)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及「借款人」不得将其(等)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予他人。 (3) 如「银行」依法将「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转让给任何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人,可同时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转让予该受让人,而毋须事先征得「抵押人」或「借款人」的同意。在完成转让后,「抵押人」及「借款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对该受让人承担责任。 22. 解除 (1) 在所有「债务」获完全清偿及「抵押人」及「借款人」按本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其(等)所有责任后,「银行」将应「抵押人」及「借款人」的请求,协助「抵押人」及「借款人」办理一切有关解除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所需的手续,但一切合理的费用须由「抵押人」及「借款人」支付。「银行」亦会将「抵押人」根据本抵押合同交付给「银行」而仍由「银行」持有的「抵押物」权利凭证原件或其它文件和资料交还给「抵押人」。「银行」对由于非本身原因不能于「抵押人」及「借款人」完全履行本抵押合同后及时将上述「抵押物」权利凭证退回「抵押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如「银行」在解除本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人」及「借款人」在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后,因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是否因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的破产或其它原因而导致)被要求退还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或任何其它人就「债务」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银行」可要求「抵押人」及「借款人」签署一切合理的文件和采取一切合理的行动,以令「银行」对「抵押人」及「借款人」和「抵押物」享有的权益犹如「银行」没有作出上述解除一样。 (3) 「借款人」及「抵押人」不得从应付「银行」的款项中抵销、反索任何款项。若根据法律、法规,任何一位或多位「借款人」或「抵押人」付予「银行」的款项被征缴任何税项及/或费用,该等税项及/或费用概由「借款人」及「抵押人」支付,以保证「债务」得以全额偿还。 23. 适用法律 本抵押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所管辖,并据其解释。 24. 管辖权 (1) 各方一致同意与本抵押合同有关的争议受中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因本抵押合同而产生或与本抵押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或者「银行」根据本抵押合同的约定向中国法院申请对「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强制执行的,则由「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银行」在任何对本抵押合同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同时或在不同时间在一个或多个司法区域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银行」无论选择何处法院管辖,「抵押人」及「借款人」均表示同意。 (3) 「抵押人」及「借款人」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意放弃一切可能享有的豁免权。 25. 索赔权 在授信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无权获得或行使任何代位求偿权、抵销权或反索权,亦不能先于「银行」对「借款人」要求清偿任何债项或对「借款人」作出任何申索。 26. 信息披露 (1) 在不影响第26(2)条的前提下,「银行」在认为适当时,可以将关于「抵押人」及「借款人」及其(等)财务状况、业务与资产、「抵押物」和本抵押合同的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不论此等资料是否因本抵押合同所获)在保密的基础上告知任何潜在继承人、承让人或受让人或任何与「银行」可能会创建与本抵押合同有关的合同关系的其它人,或「银行」的总行、顾问或收债代理人(如有)。此外,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任何其它地方之适用法律,「银行」亦有权将该些情况告知有关国家或监管机关或部门。 (2) 「抵押人」及「借款人」且特此同意: (a) 「银行」可向其它机构或人士印证、提供及收集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之资料; (b) 「银行」可将有关资料存入「银行」的客户数据库中; (c) 「银行」可将有关资料与从其它途径得到关于任何一位或多位「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之资料作比较,并以其结果采取任 何行动(包括任何不符合「抵押人」及「借款人」利益的行动);及 (d) 「银行」可将有关资料提供予由「银行」不时指定之数据处理公司以应「银行」日常业务运作的需要处理有关资料。 27. 可强制执行 本抵押合同签署后,经「银行」与「抵押人」及「借款人」各方同意,「抵押人」及「借款人」须按「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办妥前述公证手续后,若「抵押人」及/或「借款人」不履行本抵押合同,「银行」有权毋须事先通知「抵押人」及「借款人」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抵押人」及/或「借款人」强制执行。 28. 生效 (1) 「抵押人」及「借款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物」之登记。本抵押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如本抵押合同按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任何机关批准方才生效的,则必须在取得该等批准后方才生效。 (2) 「抵押人」及「借款人」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持本抵押合同到有关「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所需登记手续,领取有关「抵押物」登记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若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及「借款人」应及时配合「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抵押人」及「借款人」在取得上述之批准、登记、备案凭证时,应立即将该等凭证原件交给「银行」保管。 29. 其它 (1) 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安排贷款人认可的法律顾问,就本抵押合同的不动产抵押事宜依中国法律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2) 本抵押合同的各项条款和附件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影响对条文的解释。 (3) 本抵押合同的附件是本抵押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抵押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抵押合同应包括本抵押合同及对本抵押合同不时之修订或补充(该等修订或补充须经本抵押合同各方书面签署同意并办妥抵押变更登记生效)。 (5) 不论「银行」之名称或业务更改,或改组或被其它银行收购或与其合并,本抵押合同下之担保仍可被执行。 (6) 本抵押合同正本一式肆份,抵押人/借款人持壹份,银行持贰份,交登记机关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抵押合同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以下地点和日期正式签署本抵押合同,以兹证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抵押人: xx(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姓名: (签署) 职位: (公章) 见证人签署: 见证人姓名: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借款人: xx(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姓名: (签署) 职位: (公章) 见证人签署: 见证人姓名: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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