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银行分支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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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银行 支行 商业 汇票 业务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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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QC-H-3203 xx银行分支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版次: 0/A 1 目的 为规范分支行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行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自行出票分支行办理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等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3.1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2 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3.3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4 职责 4.1 贸易金融部 4.1.1 负责对分支行票据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制定。 4.1.2 负责对分支行票据业务的指导、检查。 4.1.3 负责对超出分支行票据出账审批权限的出账进行审批。 4.1.4 负责全行票据的挂失。 4.1.5 负责对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分支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对场地进行验收。 4.2 授信评审部 4.2.1 负责超出分支行权限的票据业务审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 4.2.2 负责制定、控制票据业务授信种类的各项业务指标。 4.2.3 负责核定贴现总量。 4.3 会计结算部 4.3.1 负责制定分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及检查执行情况。 4.3.2 负责票据业务会计核算的检查和分录修订。 4.4 风险管理部 负责票据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 4.5 稽核审计部 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稽核审计检查。 4.6 运营部 负责对分支行空白商业汇票的发放及管理。 4.7 公司金融部 负责按行内相关规定进行大额授信调查。 4.8 分支行职责 4.8.1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职责 4.8.1.1 负责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的拓展。 4.8.1.2 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 4.8.1.3 负责监督保证金来源及贴现资金走向是否合规。 4.8.1.4 负责对贴现票据的直观识别,初步辨别票据真伪。 4.8.1.5 负责逾期票据业务及罚息的催收工作。 4.8.2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职责 4.8.2.1 负责承兑业务、贴现业务的办理。 4.8.2.2 负责商业汇票重要空白凭证(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领取、保管和核实。 4.8.2.3 负责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的保管和登记。 4.8.2.4 负责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真伪鉴别,以及背书连续性和托收手续合规性的审查。 4.8.2.5 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备款、销记、兑付。 4.8.2.6 负责贴现票据的审验、识别和办理。 4.8.2.7 负责已贴现票据的保管及款项划拨与托收。 4.8.2.8 负责将逾期票据业务及罚息情况及时告知分支行公司金融部。 4.8.2.9 负责票据业务数据统计。 4.8.2.10 负责对分管辖区内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支行进行管理、监督及检查。 4.8.2.11 负责根据本操作规程及行内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及下辖自行办理票据业务支行的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备案。 4.8.3 分支行风险控制部职责 4.8.3.1 票据授信的审查。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公司金融部负责。 4.8.3.2 按规定进行大额授信调查。 4.8.3.3 承兑业务的出账审查、审批,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公司金融部进行出账审查,风险复审人员进行出账审批。 4.8.3.4 票据贴现的出账审查及权限内的审批。 4.8.3.5 票据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5 分支行票据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岗位设置 5.1.1 票据补录岗(承兑、贴现、兑付) 5.1.2 票据审核岗(承兑、兑付) 5.1.3 票据复核岗(承兑、贴现) 5.1.4 票据兑付岗(兑付、可兼容岗位) 5.1.5 票据付款岗(兑付、可兼容岗位) 5.2 分支行票据业务岗位职责 5.2.1 票据补录岗职责: 5.2.1.1 承兑业务:负责对公司金融部提交承兑出票业务的审批表进行核对;对票据承兑业务的补录操作;对已填写完成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加盖个人签章,对已承兑的票据在票面做暗记处理;对审核岗和复核岗审核通过的票据进行业务记账处理;对未用退回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对“作废”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处理;收取承兑手续费。 5.2.1.2 贴现业务:负责对公司金融部提交贴现业务的审批表进行核对;对申请贴现票据票面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拟贴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对背书的连续性、正确性进行初审;对审查通过但未办理贴现的票据实物进行保管;对已贴现票据进行发出托收及登记处理;负责对票据复核岗每月月底对账完成后移交的拟发托收的贴现票据实物进行保管。 5.2.1.3 兑付业务:负责对持票人寄回我行要求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暗记核对;对到期兑付票据、托收手续进行复核。 5.2.2 票据审核岗职责: 5.2.2.1 承兑业务:负责对公司金融部提交承兑业务的审批表进行复核;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加盖承兑汇票专用章;对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真实性、背书连续性和正确性以及托收手续完整性的审查;负责建立和登记承兑业务手工台帐及帐务核对。 5.2.2.2 兑付业务:负责对持票人寄回我行要求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初步进行票面真伪识别,背书连续性审查,托收手续审查。 5.2.2.3 每月定期与票据补录岗对空白重控进行盘库并做好盘库记录,盘库人(可为部门经理或非保管底卡的部门其他人员)在记录上签字;与票据复核岗对已贴现实物票据进行盘库并做好盘库记录,盘库人在记录上签字;与票据付款岗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进行盘库并做好盘库记录,盘库人在记录上签字。 5.2.3 票据复核岗职责: 5.2.3.1 承兑业务:对票据补录岗、票据审核岗审核通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的完整性、正确性与票据系统做一致性复核并编制密押。 5.2.3.2 贴现业务:负责对贴现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别,对背书连续性、正确性进行复核;对当月已贴现票据的实物进行保管,并在每月月底对账完成后将当月已贴现的票据实物移交票据补录岗保管;负责对已发出托收的贴现票据、质押票据的款项归还和催收;负责贴现票据邮寄费的收取;负责建立和登记贴现台帐及帐务核对。 5.2.3.3 档案管理:负责对票据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行内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管理。 5.2.4 票据兑付岗职责: 5.2.4.1 兑付业务:负责对已到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联的抽取、保管;对票据兑付资料的审核;负责对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回复;对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备款和核销;对质押票据实物的保管、托收。 5.2.5 票据付款岗职责: 5.2.5.1 兑付业务:负责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联的保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汇划;负责将分支行客户要求挂失的票据资料报送总部贸易金融部;对公司金融部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出查询;负责建立和登记兑付台帐及帐务核对; 5.2.5.2 贴现业务:负责发出申请贴现的票据查询业务,负责对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发出“已贴现的告知函”。 6 分支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环境要求 6.1 要求分支行票据业务全部岗位及流程均在监控环境下进行。 6.2 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领用、交接均要求在监控环境下进行。 6.3 每个岗位均需配备一个带锁的文件柜,票据审核岗或票据补录岗必须配备一台票据鉴别仪。 7 分支行票据业务流程 7.1 承兑业务流程 7.1.1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对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申请人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等贷前调查,调查符合我行相关要求后,按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取得授信批复(保证金比例为100%、我行存单质押、我行理财产品质押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除外)。在取得授信批复后,收集出账资料报分支行风险控制部进行出账审批。 7.1.2 分支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出账审查,分行风险官(支行风险复审人员)负责出账审批。 7.1.3 承兑出账业务的资料审查及内容 7.1.3.1 全额保证金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1.1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后提供)。 7.1.3.1.2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1.3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7.1.3.1.4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1.5 与客户签订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7.1.3.1.6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1.7 保证金开户凭证。 7.1.3.1.8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1.3.2 以定期存单质押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2.1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年审后提供)。 7.1.3.2.2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2.3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7.1.3.2.4 定期存单原件交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入库,存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除可见有效存单上所应具备的所有章戳影印外,还应加盖分支行业务经办人员名章及分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作为资料备查)。 7.1.3.2.5 存单所有人出具的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7.1.3.2.6 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7.1.3.2.7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2.8 冻结止付交易清单。 7.1.3.2.9 保证金、担保信息开立凭证。 7.1.3.2.10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2.11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1.3.3 部分保证金的承兑(含授信额度项下及转授权项下部份保证金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3.1 总行及分支行出具的“授信批复”,(如是循环使用额度的授信批复,经有权部门加盖的部门印章,第一次使用原件,以后办理使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未使用的敞口额度)。 7.1.3.3.2 出票申请人是否取得授信批复,且批复中的出账条件是否逐一落实。 7.1.3.3.3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年审后提供)。 7.1.3.3.4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3.5 保证金、担保信息开立凭证。 7.1.3.3.6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7.1.3.3.7 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如为授信项下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第一次使用原件,以后办理使用《商业汇票承兑申请、商业汇票承兑清单及承兑确认书》)。 7.1.3.3.8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3.9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3.10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1.3.4 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4.1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年审后提供)。 7.1.3.4.2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4.3 合法取得并且真实、未到期拟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7.1.3.4.4 承兑申请人与质押票据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记账联)原件(本行留存复印件)。 7.1.3.4.5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已收存质押票据的凭证。 7.1.3.4.6 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7.1.3.4.7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4.8 拟质押票据的查询查复书(回复联)。 7.1.3.4.9 保证金、担保信息开立凭证。 7.1.3.4.10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4.11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的认可范围参照我行转授权中贴现业务范围执行。 7.1.3.4.12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1.3.5 以有价证券(如凭证式国债、理财产品等)质押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5.1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年审后提供)。 7.1.3.5.2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5.3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7.1.3.5.4 提交拟质押有价证券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7.1.3.5.5 有价证券所有人有权机构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7.1.3.5.6 保证金、担保信息开立凭证。 7.1.3.5.7 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7.1.3.5.8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5.9 质押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如需登记才有对抗效力时)。 7.1.3.5.10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5.11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1.3.6 以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作质押承兑需审查的资料: 7.1.3.6.1 出票申请人是否取得的授信评审部的“商票通项下业务”授信批复,且批复中的出账条件是否逐一落实。 7.1.3.6.2 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年审后提供)。 7.1.3.6.2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1.3.6.3 合法取得拟质押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7.1.3.6.4 承兑申请人与质押票据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记账联)原件(本行留存复印件)。 7.1.3.6.5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已收存质押票据的凭证。 7.1.3.6.6 与客户签订的《商票通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 7.1.3.6.7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7.1.3.6.8 拟质押票据的查询查复书(回复联)。 7.1.3.6.9 保证金、担保信息开立凭证。 7.1.3.6.10 关于对申请人经营状况、交易背景、保证金来源等情况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 7.1.3.6.11 分支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1.4 承兑出票业务操作流程 7.1.4.1 出账审批通过后,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在票据系统做承兑业务项下的承兑录入,完成出票业务的申请录入。 7.1.4.2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中授信业务项下或单笔授信业务项下做承兑出票信息的录入并从票据系统引入出票明细信息,每次出票在信贷系统认真完成“调查报告”的填写,在信贷系统完成出账审查,核对无误后发送核心系统及票据系统并打印“出账通知书”。 7.1.4.3 客户经理再将纸质审批表及“出账通知书”交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的票据补录岗,票据补录岗对审批表及“出账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在票据系统打印承兑出票票据,交客户经理进行复核并加盖印鉴章(首次出票需到营业部校验印章,出票申请人所派遣的经办人员首次办理票据业务需提供经办人的授权公函,注明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被授权人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票据补录岗收到客户经理交回的已加盖印鉴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在票据第一、二联加盖个人私章后,在票据实物上留“暗记”,然后提交给票据审核岗进行审核。如发现错票应该立即在汇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剪角(右下角边框)处理,作废票据交票据补录岗保管,在保存规定时间后按总行会计结算部要求处理。 7.1.4.4 票据审核岗对票据补录岗移交的票据进行票面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同时审核审批表、票面的收款人内容是否与购销合同收款人内容一致,审核通过后加盖汇票专用章移交票据复核岗。 7.1.4.5 票据复核岗工作人员完成系统信息与实物票据的核对,正确无误则提交回票据补录岗进行系统记账。如发现错票应该立即交回票据补录岗在汇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剪角(右下角边框)处理。作废票据交票据补录岗保管,在保存规定时间后按总行会计结算部要求处理。 7.1.4.6 票据补录岗打印记账凭证并提交结束流程,并根据出票的票面金额收取出票业务手续费,完成出票操作流程。 7.1.4.7 票据补录岗查看票据签收本上的签收票号和总金额是否与实物票据一致,客户经理与出票申请人经办人员是否签字并加盖印鉴章,一致后在监控下发放票据,否则不予发放。 7.1.5 承兑出票业务未用退回处理流程 7.1.5.1 分支行内部未用退回的处理。 7.1.5.1.1 在票据签发流程结束后,出票申请人未签收票据前发现票据存有瑕疵的,票据补录岗应立即将票据一、二、三联加盖未用退回字样印章,并在票据系统做未用退回申请提交给票据复核岗,票据复核岗核对票据确为当日签发的,立即通过未用退回申请,未用退回票据作为当日传票附件。 7.1.5.2 客户申请未用退回的处理。 7.1.5.2.1 公司金融部在收到出票人的未用退回申请后对申请中的退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属实后出具情况说明,连同票据二、三联和未用退回申请一起送票据补录岗,票据补录岗收到未用退回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审查通过了再登陆票据系统做未用退回申请,提交票据复核岗,票据复核岗审查通过后登陆票据系统做未用退回记账。 7.1.5.3 票据挂失的处理 7.1.5.3.1 受理客户申请票据挂失,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如下: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挂失申请书、经办人的委托函、身份证、承兑行所在地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 7.1.5.3.2 分支行必须查看经办人身份证、委托函、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的原件,然后留存复印件。法院的公示催告必须由法院的工作人员亲自送达。 7.1.5.3.3 分支行收集齐挂失资料后,提交分支行行长签字的挂失申请向总行票据中心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7.1.6 承兑汇票到期兑付的处理流程 7.1.6.1 正常兑付流程:到期票据资金已在保证金账户备齐,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交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后,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付款。 7.1.6.1.1 票据审核岗在监控环境下签收邮件,在《签收登记簿》中登记快递编号、票号和金额,登记完成后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和托收手续完整性,如符合要求移交给票据复核岗进行复核,并由票据复核岗在《签收登记簿》上签收;如不符合要求填写“拒付理由书”与实物票据一起寄回持票人开户行,并检查到期票据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收到票据日超过票据到期日10日,则需要延期证明),整个兑付流程应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兑付或拒绝兑付。 7.1.6.1.2 票据复核岗在收到票据审核岗交来的拟兑付票据后首先对票据的背书连续性和托收手续完整性进行复核,然后对票据密押进行审核,如通过后在交接登记本签字并移交票据兑付岗,否则交回票据审核岗填写“拒付理由书”与实物票据一起寄回持票人开户行。 7.1.6.1.3 票据复核岗在审查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如果发现背书人之间有明显的不合理关系时,要求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立即调查该客户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并出具报告,如客户经理核查后发现贸易背景存疑,立即停止该客户出票业务。 7.1.6.1.4 票据兑付岗根据票据复核岗交来的实物票据对比自己保管的相应票据底卡联,审核实物票据与底卡联的一致性,审查无误后登录票据系统,查看票据状态是否正常,有无挂失止付,然后点击实物票据业务进行到期兑付处理,完成银行承兑汇票备款前的审查工作。 7.1.6.1.5 票据兑付岗在系统中选择“挑票”,选出拟作备款的票据并确认。在信息中录入“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账号”,“提示付款人开户行”,完成备款处理,然后点击“核心备款”,备款成功后点击“备款凭证打印”,成功后点击提交流程。 7.1.6.1.6 票据兑付岗收到票据,在付款当日登录票据系统,选择实物票据业务到期兑付,选择“核心销记”,销记成功的票据再选择“销记凭证打印”以打印凭证,最后选择“兑付流程”完成销记流程。 7.1.6.1.7 票据付款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托收人付款;如xx银行为托收人则通过内部转账方式付款。 7.1.6.2 垫款兑付流程:出票人未能及时将票据敞口部分资金归还,因而造成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垫付资金给持票人,产生垫款。 7.1.6.2.1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票据兑付岗在扣划出票人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不足支付的票款,系统自动转为出票人在分支行的垫款帐户,同时按《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收罚息。 7.1.6.2.2 在垫款情况下,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票据兑付岗按规定办理垫款后,应将垫款的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分支行公司金融部。 7.1.6.2.3 其余系统操作流程参照7.1.6.1.1——7.1.6.1.7。 7.1.7 承兑出票账务会计分录 7.1.7.1 承兑承兑会计分录 借:602(票面金额)-签发行 7.1.7.2 承兑出票手续费会计分录 借:201客户账 贷:51110(5092)票据承兑手续费收入 7.1.7.3 承兑备款分录 借:251(2591活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251(2594定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期三个月) 251(2595定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期六个月) 201出票人账户 贷:24301(2562应解汇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支付保证金利息: 借:26001(2654应付定期存款利息) 26003(2660应付活期存款利息) 贷:201出票人账户 7.1.7.4 承兑汇票销记分录 表内: 借:24301(应解汇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贷:26102(银行承兑汇票待划转款项) 表外: 贷:60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划账分录: 借:26102(银行承兑汇票待划转款项) 贷:110/2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持票人存款户) 7.1.7.5 承兑汇票未用退回分录 借:251(2591活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申请行 251(2594定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期三个月 申请行 251(2595定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定期六个月)申请行 贷:201 出票人账户 60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 申请行 7.1.8 委托他行代签(承兑) 7.1.8.1 操作步骤参照分支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7分支行票据业务流程”中的7.1.1--7.1.7。 7.1.8.2 他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7.1.8.3 委托他行代签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户时,选择他行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代号为“2598、2599、2601、2602”。 7.1.8.4 委托他行代签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由代签行收取,我行不再收取。 7.1.9 他行委托我行代签(承兑) 7.1.9.1 委托行取得我行同业授信额度。 7.1.9.2 操作步骤参照分支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7分支行票据业务流程”中的“7.1.1-7.1.7”。 7.2 票据贴现业务流程 7.2.1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对贴现申请人申请的贴现业务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等调查后,根据授信审批转授权取得授信批复。 7.2.2 分支行风险控制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出账审查,风险官负责出账复核,行长负责最终的出账审批。 7.2.2 贴现业务收票及查询 7.2.2.1 申请贴现票据的票据承兑行、承兑人原则上按我行转授权要求执行,符合我行对承兑行的要求;贴现申请人所持贴现票据不得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 7.2.2.2 分支行票据补录岗、票据复核岗交叉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申请贴现商业汇票,首先是对汇票票面真伪的识别,其次是对汇票要素的审查。 7.2.2.3 在认定票据真实有效,符合贴现条件下收妥票据,在贴现档案上记录所收票据的张数、金额经办人员签名。 7.2.2.4 依据商业汇票原件填写一式两联查询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同汇票原件一起密封,(密封处加盖骑缝业务公章)交于公司金融部人员。 7.2.2.5 实地查询方式(实地查询必须实行双人查询制度)。公司金融部人员持封存的汇票原件、查询书、xx银行**分支行介绍信、业务人员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到承兑行,在承兑行的查询柜面双人拆封交承兑行经办人查询。(如需查询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到付款人财务室双人拆封并交付款人经办人查询。)。 7.2.2.6 到承兑行查询时,先找到承兑行主管部门(公司金融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由其委派专人查询,并参与办理查询的全过程。 7.2.2.7 检查“查复书”是否按规定回复,是否加盖承兑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注意查询要素是否与票面完全一致,申请贴现票据的查复书有效日期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票据查妥后安全带回本行,通知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7.2.2.8 大额支付系统票据查询 7.2.2.9 查询内容必须与票面要素完全一致。查询书上应注明“是否机打票据,有无挂失止付冻结,有无他行查询”等内容,同时联系查复行按要求予以回复。 7.2.2.10 风险控制部出账审核人员对票据有疑点或查复书已提示有他行查询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询,或向查询行发出查询,咨询申请贴现的票据是否查询过?是否办理过贴现、质押? 7.2.3 票据贴现业务资料审查内容 7.2.3.1 审查是否取得承兑行同业授信或总行授信部授信。 7.2.3.2 根据贴现授信要求审核是否完全落实批复条件。 7.2.3.3 票据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是否为大写,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7.2.3.4 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2.3.5 出票人印章清晰,与出票人户名完全相同。 7.2.3.6 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印章清晰、合法。 7.2.3.7 第一背书为票据收款人,背书印章应与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 7.2.3.8 经背书转让票据,每一次背书的签章应与前手被背书人的名称相符且背书连续,有粘单背书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连处签章。 7.2.3.9 票面字迹清晰、无涂改。 7.2.3.10 贴现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应审查签发人是否取得商票通授信额度。 7.2.3.11 申请贴现的票据合法有效,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后提供)。 7.2.3.12 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7.2.3.13 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且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 7.2.3.14 贴现票据项下的贴现人(或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记帐联)原件(分支行查验原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条章,并将复印件留底),税票开具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贴现时间的前四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交易双方出具证明,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和其它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7.2.3.15 贴现人为法人所属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有权机构同意贴现的授权文件。 7.2.3.16 分行贴现审批表、贴现凭证。 7.2.3.17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商票通协议及其项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7.2.3.18 分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7.2.4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7.2.4.1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在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票据系统选择买入业务项下的买入受理中的贴现录入,根据系统中的要求完成贴现业务的贴现申请录入。 7.2.4.2 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在票据系统完成贴现申请录入后再进入信贷系统中授信业务项下或单笔授信业务项下做贴现业务的录入并从票据系统引入票据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发送核心系统及票据系统,将业务提交给分支行票据补录岗并打印“出账通知书”。 7.2.4.3 票据补录岗在收到分支行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交来的“出账通知书”和分行贴现审批表后,在票据系统对审批通过的贴现业务进行票据明细信息与实物票据进行一致性核对,核对通过后进行合同签订并提交票据复核岗。 7.2.4.4 票据复核岗工作人员登陆票据系统完成贴现票据信息、票面要素与实物票据的复核,复核通过后进行核心记账并打印贴现凭证和账务凭证,最后提交流程,完成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7.2.4.5 票据复核岗完成贴现业务操作流程后收取EMS快递业务费用,完成全部流程。 7.2.5 贴现票据到期的处理 7.2.5.1 每月月底,票据复核岗将当月已办理贴现的实物票据移交给票据审核岗,票据审核岗对库存实物票据进行账实相符核对,核对一致后将次月到期的实物票据交票据补录岗发托收。 7.2.5.2 票据补录岗对当月到期的票据按到期日和承兑人在监控下进行封包,装入EMS信封,登记EMS编号和票号。每日在监控范围内交EMS公司收件人,并在登记本上签收交接。 7.2.5.3 票据复核岗每日打印大额来账单,核对承兑行和金额后在票据系统做贴现收款。 7.2.5.4 如票据到期当日承兑行未支付贴现款项应通过电话联系承兑行,询问款项未到原因。如需补充证明,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与贴现申请人联系补充相关证明。如超过5天未及时收回款项,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先行归还贴现资金,待款项收回后划还贴现申请人,同时报主管领导。如超过1日仍未收回款项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款项进行十二级分类调整,提取支行拨备。 7.2.6 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分录 7.2.6.1 贴现入账(卖方付息)会计分录 7.2.6.1.1 买入本金: 借:12901(148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12901(148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贷:201等(实付贴现款) 贷: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7.2.6.1.2 表外账: 借:701(7002 有价单证(贴现票据本金)) 7.2.6.2 分摊分支行贴现息(每日日终) 借: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贷:50107(5018贴现利息收入) 7.2.6.3 贴现入账(买方付息)分录 7.2.6.3.1 买入本金: 借:12901(148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12901(148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贷:201等(本金)—卖方 7.2.6.3.2 利息收入: 借:201等(买方利息全额)—买方 贷: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7.2.6.3.3 表外账: 借:701(7002 有价单证(贴现票据) 7.2.6.3.4 分摊分支行贴现息(每日) 借: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贷:50107(5018贴现利息收入) 7.2.6.4 贴现入账(协议付息)分录 7.2.6.4.1 买入本金: 借:12901(148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12901(148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本金) 贷:201等(本金)—申请行—卖方 7.2.6.4.2 利息收入: 借:201等(买方承担部分利息)—买方 201等(卖方承担部分利息)—卖方 贷: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7.2.6.4.3 表外账: 借:701(7002 有价单证(贴现票据)) 7.2.6.4.4 分摊分支行贴现息(每日) 借: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贷:50107(5018贴现利息收入) 7.2.6.5 企业定期回购 7.2.6.5.1 买入本金: 借:12903(1501买入返售定期企业贴现票据(银票) (1504买入返售定期企业贴现票据(商票) 贷:201等(实付贴现款) 贷:129(企业定期回购贴现利息调整)-(贴现日回购到期日) 贷:262(2711 其他应付款)-(回购到期日到票据到期日) 7.2.6.5.2 表外账: 借:701(7002 有价单证(贴现票据本金)) 7.2.6.5.3 利息分摊分支行贴现息(每日) 借:129(企业定期回购贴现利息调整)—(贴现日到回购到期日) 贷:50107(5018贴现利息收入) 7.2.6.6 贴现归还分录 借:收入专户 贷:12901(148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48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7.2.6.6.1 利息摊销: 借:129(141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129(1418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 贷:50107(5018贴现利息收入) 7.2.6.6.2 表外账: 贷:701(7002 有价单证(贴现票据本金)) 8 重要凭证管理 8.1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8.1.1 分支行总库库管向总行运营部申领空白商业汇票时按总行会计结算部相关规定办理领用和保管。 8.1.2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票据补录岗根据业务需求向分支行总库库管申请领用空白商业汇票。 8.1.3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票据补录岗人员每日日终与票据审核岗人员在监控范围内核对当日承兑数量,营业终了,在核心系统中核对空白凭证及实物票据,做到帐实相符。核对一致后,交库管人员送库房保管。 8.1.4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票据补录岗对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按总行会计结算部要求进行保管、处理。 8.1.5 每月定期由票据审核岗与票据补录岗核对空白商业汇票余额,核对一致后由核对人在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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