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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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控制度文件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操作手册 文件编号:xxx 编制部门: 审 核: 批 准: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2 目 录 0 修改记录 3 1 目的 4 2 适用范围 4 3 定义、缩写和分类 4 4 职责与权限 5 4.1 柜员 5 4.2 营业主管 5 4.3 不相容岗位 5 5 基本规定 6 6 操作流程 8 6.1 客户签约操作流程 8 7 检查监督 10 8 合规文件索引 11 8.1 外部合规文件 11 8.2 内部合规文件 11 8.3 相关内控制度 11 9 附录 11 10 记录表单 11 0 1 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风险控制,降低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柜面业务操作和控制,包括客户签约、自由格式报文、纸质商业汇票查询业务等。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见《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流程操作手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贴现业务见《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会计核算流程操作手册》。 3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与本行签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以电子介质形式存在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3)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承兑、收票三个环节。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4)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6)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7)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系统内转贴现是指本行受权机构在自有流动资金紧张时,可持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总行资金营运部申请转贴现以解决头寸短缺的融资行为。 (8) 电子商业汇票的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9)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10)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11)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12)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13)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4 职责与权限 4.1 柜员 (1) 负责受理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签约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核心系统; (2) 负责各类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查询操作; (3) 负责纸质商业汇票查询。 4.2 营业主管 (1) 负责审核柜员(受理岗)受理的客户签约资料。 4.3 不相容岗位 (1) 本文件无不相容岗位。 5 基本规定 (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分为营业前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日终处理四个阶段,只有在日间营业状态(每天8:00—20:00,实行7×12小时运行)可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本行柜面只在营业时间内受理客户业务申请。 (2)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分为5部分,共30位,第1位表示票据种类,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第2至13位表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第14位至21位表示出票信息登记日期(即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出票信息登记的日期,非票据出票日期);第22位至29位为当天流水号;第30位是校验码。 (3)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票面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上限不得超过10亿元(不含)。 (4) 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 (5) 本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 (6) 电子商业汇票分出票阶段和流转阶段两部分。出票阶段由出票信息登记、承兑、收票三个环节组成;流转阶段由转让背书、贴现(含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含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再贴现(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票、质押、质押解除、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通知、追索同意清偿等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组成。 (7) 除出票信息登记和追索通知外,其余各环节均可细分为申请和回复两个步骤,即必须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向收票人(或指定接收人)发起申请,收票人(或指定接收人)在收到该申请,并查看票据出票信息和流转信息后,将作出同意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回复发回给原申请人。 (8)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或持票人)发起申请后,票据状态变更为“XX待签收”(“XX”为对应的具体业务)。接收人作出同意签收的回复后,票据状态变更为“XX已签收”。接收人作出拒绝签收的回复后,票据返回上一票据状态(即持票人发起该申请前的状态,各票据状态详见附录一)。 (9) 除出票信息登记、撤票外,出票人(或持票人)发起申请后,接收人未作出回复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可发起撤消,撤消成功后票据返回上一票据状态。 (10) 除出票信息登记、撤票外,出票人(或持票人)发起申请并被接收行接收后,若接收人账号、户名、开户行号中任意一项输入有误,接收行将自动向本行返回“清分失败”信息,该笔申请业务失败,票据返回上一票据状态。 (11) 在大额支付系统日间营业状态(8:00—17:00),电子商业汇票可选择发起线上或线下清算业务并签收;在大额支付系统非日间营业状态(17:00—20:00),电子商业汇票只可发起线下清算业务并签收。 (12) 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本行机构或本行客户,或一方为本行机构,一方为本行客户的采用线下清算,通过行内系统划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机构或本行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 (13) 客户账户下如存在电子商业汇票的,或该账户用于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责任未解除的,客户不得办理解约,且该账户不得销户。 (14) 各网点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业务后,系统在次日上午自动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 (15) 各网点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可在核心系统使用“纸质票据查询”交易(操作码27123),系统自动反显查询行行号及行名,输入票据号码、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承兑行行号后,发起查询。查询发起后,可在核心系统使用“电票业务查询”交易(操作码27124),选择“纸质票据查询结果查看”,输入票据种类、票据号码、起止日期,查询人行返回的票据查询结果,包括票据的所有登记信息以及历史查询记录。历史查询记录包括历次查询的查询行行号和查询时间。 (16) 各网点在核心系统使用“电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操作码27120),输入接收行行号及报文内容,发送自由格式报文。可通过“电票业务查询”交易(操作码27124),选择“自由格式报文查询”,系统自动反显本网点行号及行名,输入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业务类型“全部”、“发送”或“接收”,可查看本网点发送或接收的自由格式报文。 6 操作流程 6.1 客户签约操作流程 节点 部门/岗位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操作风险提示 ⅠA1 客户 客户申请 客户提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修改或解约申请。 ⅠB1 受理岗 受理审查 (1) 柜员(受理岗)根据客户的申请要求客户提交材料: 1) 签约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① 服务协议 ② 《签约申请表》(记录表单一)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修改签约信息,提交《签约申请表》 3) 申请解约,提交以下材料: ① 《签约申请表》 ② 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柜员(受理岗)对客户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服务协议和签约申请表内容完整、有效,签章齐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名称与签约申请表填写是否一致; 3) 是否在本行开户; 4) 服务协议、签约申请表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风险点1:未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客户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 控制措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控制岗位:柜员(受理岗) ⅠB2 受理岗 是否为签约申请 如是签约申请转ⅠC2,如不是签约申请转ⅠB3。 ⅠC2 营业主管 审核 营业主管对于柜员(受理岗)受理的申请业务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 服务协议和签约申请表内容完整、有效,签章齐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名称与签约申请表填写是否一致; (3) 是否在本行开户。 风险点2:未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客户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 控制措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控制岗位:营业主管 ⅠB3 受理岗 系统录入 (1) 签约:柜员(受理岗)使用“电票客户签约”交易(操作码27113),输入账号,系统自动反显户名、开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号等信息。柜员(受理岗)核对组织机构代码号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首先使用“单位账户维护”交易(操作码10302)进行修改。然后录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提交。 (2) 修改签约信息:柜员(受理岗)使用“电票客户签约修改”交易(操作码27114),系统反显原签约信息,根据签约申请表对联系信息进行修改后点击修改。 (3) 解约:柜员(受理岗)使用“电票客户解约”交易(操作码27115),系统反显原签约信息,点击解约。 ⅠB4 受理岗 打印回单 柜员(受理岗)打印一式二联业务凭证(专用)(记录表单二)并加盖业务公章,一联交还客户,一联机构留存。 柜员(受理岗)在签约申请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和营业主管名章,一联交还客户,一联机构留存。 ⅠA4 客户 收到回单 客户收到一联签约申请表及业务凭证(专用)。 7 检查监督 (1) 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对本文件规定的过程/活动实施检查监督; (2)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本文件规定的业务活动及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监督; (3)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本文件规定的业务内部控制各环节进行稽核监督。 8 合规文件索引 8.1 外部合规文件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起实施)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 8.2 内部合规文件 无 8.3 相关内控制度 (1)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9 附录 附录一:票据状态 附录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行为规定 10 记录表单 记录表单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申请表》 记录表单二:业务凭证(专用) 附录一:票据状态 序号 票据状态 1 出票已登记 2 提示承兑待签收 3 提示承兑已签收 4 提示收票待签收 5 提示收票已签收 6 票据已作废 7 背书待签收 8 背书已签收 9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10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11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12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13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14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15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16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17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18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9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20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21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22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23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24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25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2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27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28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29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30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31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32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3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34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35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3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37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38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3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40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41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42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43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44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45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46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47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4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49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50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51 质押待签收 52 质押已签收 53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54 质押解除待签收 55 质押解除已签收 56 保证待签收 57 提示付款待签收 58 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59 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60 票据已结清 61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62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63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64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65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66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67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68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69 拒付追索待清偿 70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71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72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73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74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75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76 央行卖票待签收 77 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78 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79 央行卖票已签收 80 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附录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行为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行为规定 (1)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2)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3)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 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出票人名称; 5) 付款人名称; 6) 收款人名称; 7) 出票日期; 8) 票据到期日; 9) 出票人签章。 (4)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出票人记载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6) 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收三个必要流程。 (7)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交由本行各分支机构进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签发并承兑。 (8)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承兑”的字样; 2) 承兑日期; 3) 承兑人签章。 (9)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人记载自身评级信息的,承兑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0)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出票人应向本行提交真实、有效的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本行应负责审核办理承兑的相关资料。 (11)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12)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背书人名称; 2) 被背书人名称; 3) 背书日期; 4) 背书人签章。 (13) 背书人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14) 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票据前一手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继续背书转让。 (15)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本行,本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16) 转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17) 系统内转贴现是指本行受权机构在自有流动资金紧张时,可持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总行资金营运部申请转贴现以解决头寸短缺的融资行为。 (18) 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19) 央行卖出票据是指央行根据货币及宏观政策调控需要,通过再贴现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本行卖出一定利率、期限和金额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 (20)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票据行为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21)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22)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可将票据背书给第三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23)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本行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做相应记录,本行应负责审查。 (24)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贴出人名称; 2) 贴入人名称; 3)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日期; 4)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类型; 5)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率; 6) 实付金额; 7) 贴出人签章。 (25) 贴现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26)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1) 原贴出人名称; 2) 原贴入人名称; 3) 赎回日期; 4) 赎回利率; 5) 赎回金额; 6) 原贴入人签章。 (27)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利息和利息支付方式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 (28)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29)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30)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出质人名称; 2) 质权人名称; 3) 质押日期; 4) 表明“质押”的字样; 5) 出质人签章。 (31)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2) 质押解除日期; 3) 质权人签章。 (32)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33)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34)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2) 保证人名称; 3) 保证人住所; 4) 被保证人名称; 5) 保证日期; 6) 保证人签章。 (35)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36)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本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37)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本行应按与承兑人签订的《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 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本行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 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本行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38) 本行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银行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39) 持票人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0)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提示付款日期; 2) 提示付款人签章。 (41)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承兑人名称; 2) 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3) 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付理由。 (42)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 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43)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44)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45)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1)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2) 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6)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追索人名称; 2) 被追索人名称; 3) 电子票据号码; 4) 票据金额; 5) 追索通知日期; 6) 追索类型; 7) 追索金额; 8) 追索人签章。 (47)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追索人名称; 2) 清偿人名称; 3) 同意清偿金额; 4) 清偿日期; 5) 清偿人签章。 记录表单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申请表 记录表单二:业务凭证(专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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