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V2.0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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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村镇银行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起草部门 信息科技局、市场与投资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村镇银行集中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村镇银行核心业务信息化和规范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村镇银行管理办法(开行发2011310号),并结合村镇银行独立法人特点和系统“技术托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村镇银行为使用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的村镇银行。第三条 集中综合业务系统是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要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的涵盖村镇银行所需的柜面业务和账务处理为主体,
2、承担生产任务的信息系统。第四条 本办法包含村镇银行集中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参数管理、数据管理、需求管理、变更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管理、附则等内容。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章规定的参与集中综合业务系统运行生产和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系统使用部门。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局是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持续完善的规划、需求、开发、运维和应用支持管理。第七条 总行市场与投资局是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的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与村镇银行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相关的业务管理,协调总行业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第八条 总行营运管理局负责对村镇银行提出
3、的涉及柜面业务、支付结算业务的需求进行审核认定。第九条 各村镇银行所属地分行是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汇聚层网络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第十条 各村镇银行是集中综合业务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本部门的内部管理流程,规范系统操作。第三章 权限管理第十一条 权限管理旨在对系统使用部门的用户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进行规范。第十二条 权限管理内容包括系统用户新增、用户删除、用户基本信息修改、用户部门调整、用户级别调整、用户权限调整等。第十三条 系统使用部门通过系统功能自行完成权限管理工作。第四章 参数管理第十四条 参数管理旨在规范系统使用部门对系统中参数进行增加、删除
4、和修改的操作。第十五条 已有系统功能可实现的参数(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调整由系统使用部门负责完成。系统使用部门应先与应用支持团队(联系方式见附件五)沟通调整方案,明确方案后再具体操作。第十六条 除上述参数外的其他参数(例如:产品属性、会计模型、机构属性、交易属性等)调整由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申请流程为系统使用部门发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单(申请类别为参数变更),盖经办人所属部门章,提交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经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批后,提交技术主管部门实施。第五章 数据管理第十七条 数据管理旨在规范系统使用部门对系统中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以及导出的操作。第十八条 数据所有、使用和保管的部门及
5、职责。(一) 集中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按照所属村镇银行不同,归各家村镇银行所有。各村镇银行对本行的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数据保密职责。(二) 集中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按照所属村镇银行不同,归各家村镇银行使用。同时,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使用。所有可使用数据的部门均承担相应的数据保密职责。(三) 集中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由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第十九条 系统使用部门应通过系统提供的数据调整功能进行数据增加、删除及修改。对于系统功能不支持的数据调整,系统使用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需求管理流程,提出系统功能完善需求,待系统功能达到后再进行数据调整。第二十条 对于系统功能不支持
6、,且无法等待新功能上线的紧急数据调整需求,按照下述申请流程进行数据调整。(一) 影响重要监管指标或违反监管要求的数据(例如:影响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率、贷款质量等)变更需求,申请流程为系统使用部门发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单(申请类别为数据变更),盖村镇银行行章,提交所属地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提交牵头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技术主管部门实施。(二) 涉及账务调整但不影响重要监管指标的数据(例如:由于用户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帐务差错)变更需求,申请流程为系统使用部门发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单(申请类别为数据变更),盖村镇银行行章,提交技术主管部门实施。(三) 不涉及账务调整的数据(
7、例如:客户及账户的资料信息、状态信息等)变更需求,申请流程为系统使用部门发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单(申请类别为数据变更),盖经办人所属部门章,提交技术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一条 系统使用部门应通过系统功能进行数据导出。对于系统功能不支持的数据导出,系统使用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需求管理流程,提出系统功能完善需求,待系统功能达到后再进行数据导出。第二十二条 对于系统功能不支持,且无法等待新功能上线的紧急数据导出需求,申请流程为系统使用部门发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单(申请类别为数据导出),盖经办人所属部门章,提交技术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三条 除牵头业务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厅局提出数据导出需求,申请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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