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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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xx总发〔xx〕401号,xx年12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本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并协助管理、协助收回委托的贷款,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各级分支行(部)。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行各级分支行(部)开办委托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业务办理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委托贷款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 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的资格 (一)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二)委托人应在本行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 第七条 委托资金来源 (一)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 (二)不接受资金来源不明确的委托贷款。 (三)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 (四)禁止将本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同时禁止协助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资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资格 (一)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还应开立委托贷款账户,个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资金用途 (一)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委托贷款申请。 (三)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外。 (四)对借款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其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本行审查时也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条 委托贷款的费率 委托贷款手续费可根据客户要求,选择按月(季)或在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各分支行(部)根据实际委托贷款数额、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确定,并与委托人通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1)约定。 (一)客户选择按月(季)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月手续费率为实际贷款余额的0.4‰-3‰。 收费标准采用分级授权,其中:月费率执行0.6‰(含)-3‰的,由各分支行(部)自行审批;月费率执行0.4‰-0.6‰的,贷前报总行相关部门和分管行长审批。 (二)凡在本行各分支行(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新客户;或在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累计已超过5000万元(含)的老客户若选择按月(季)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其月手续费率可执行实际贷款余额0.1‰(含)-0.4‰(不含)的优惠标准,但业务办理前需事先报总行相关部门和分管行长审批。 (三)对本行业务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客户,手续费不得全额减免,需特别优惠的,各分支行(部)需事先报总行相关部门和分管行长审批。 (四)客户选择在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但实际优惠幅度不得超过20%。 (五)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年收取。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担保 (一)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二)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方与借款方协商确定,但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利率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委托贷款期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利率调整。如需调整贷款利率的,应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调整利率时,委托人须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填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见附件2),并在该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本行方予以办理。 (三)担保。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由委托人、受托行和借款人三方协商办理。 第十二条 每份协议约定下的委托资金不得循环使用。即在该协议项下,实际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发生额不得超过该协议记载的委托资金金额。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及修改委托贷款业务相关操作管理制度。 公司业务部会同个金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包括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个人客户委托贷款、外币委托贷款运行情况,及手续费和利率管理等)。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分支行(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 总行法规与合规部负责审核、协助修订委托贷款合同文本,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全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信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部)是其对应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辖内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对日常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 有权审批人由各分行和一级支行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十一条 放款中心(或人员)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托关系 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简称委托存款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5),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见附件6、7、8)及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 (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上一级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和审批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发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 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委托贷款合同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 (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 (二)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和二十七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 (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9)。 (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九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应及时登记委托贷款台账,台账基本内容包括委托人、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手续及手续费等。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 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0),交所在行(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行(部)审批。 (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1),经所在行(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三十一条 到期通知 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12),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三十二条 还本付息 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本行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委托人之委托,代为从委托方账户扣缴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贷款归还时,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13)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14)。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15),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经办行还应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日为准,掌握实际逾期明细情况,设立“逾期委托贷款明细账”进行专项管理。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6、17、18),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行(部)应切实加强委托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归档管理的委托贷款业务资料主要包括: (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 (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五)《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六)《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八)《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 (九)《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十)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业务申请至收回的全部资料)。 第三十七条 对委托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参照《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视情节给予有关行包括取消委托贷款业务授权资格等在内的处罚。 (一)经检查发现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二)对违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 (三)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未切实履行起业务管理职责的。 (四)未严格落实委托贷款放款约束条件即办理放款并形成风险的。 (五)未及时、准确地上报委托贷款有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细则》(xx总发[xx]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 5.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6.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7.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8.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10.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 1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1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1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1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 15.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委托人) 16.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借款人) 17.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保证人) 18.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抵/质押人) 1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质押物(权证)保管协议 附件1: 【xx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xx(委托)借第 号 甲方(委托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方(贷款人)(受托行):xx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丙方(借款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委托贷款,根据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贷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为:□短期委托贷款□中期委托贷款 □长期委托贷款。 第二条 委托贷款币种与金额 2.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 □人民币 □美元 □其它币种 。 2.2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金额为(大写)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仅限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不得改变委托贷款用途。 第四条 委托贷款期限 4.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按如下约定方式发放: □对于流动资金类贷款项目,如果丙方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 ____万元(含____万元)人民币,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即乙方将贷款资金经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发放至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由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丙方交易对手;如果丙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由乙方将贷款资金经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至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支付符合约定用途的丙方交易对手; □ 对于固定资产类贷款项目,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丙方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 5%且未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单笔支付金额虽 超过丙方实施的单个项目总投资 5%但小于 50 万元人民币,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 即乙方将贷款资金经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发放至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由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丙方交易对手;其他情况下,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即由乙方将贷款资金经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至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支付符合约定用途的丙方交易对手; □本项目“贷款”资金全部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即由乙方将贷款资金经由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至丙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款账户支付符合约定用途的丙方交易对手。 4.3 实际委托贷款期限起止日,以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委托贷款期限起止日为准。 第五条 委托贷款利率 5.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利率按如下约定执行: □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上浮 %/下浮 %。 5.2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选择如下方式中的一种: □ 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 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 按半年结息,付息日为每半年末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 按年结息,付息日为每年末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 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付清。 5.3 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 □ 本合同利率不变; □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利率按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利率按季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 按半年结息的,本合同利率按半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 □ 本合同利率按年进行调整。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一月一日适用新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5.1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4 依5.3款约定进行调整时,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下浮 %确定。 5.5合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6 根据上述约定进行的调整,甲方无须另行征得丙方的同意。 5.7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 借款到期前,对丙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5.8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的;套取委托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委托贷款的,按照贷款利率上浮 %计收罚息及复利; 第六条 委托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6.1 甲方保证在上述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委托贷款按时发放时,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6.2甲方出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并加盖甲方单位预留印鉴,乙方凭此将委托贷款资金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若由于甲方拒绝出具该通知导致影响委托贷款按时发放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委托贷款的偿还 7.1 丙方应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息,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 7.2 丙方选择如下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本金: □ 一次还清。丙方于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贷款本金。 □ 分次还清。丙方按下列次序、时间、金额,分次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贷款本金: 第一次: 年 月 日,金额 ; 第二次: 年 月 日,金额 ; 第三次: 年 月 日,金额 ; 第四次: 年 月 日,金额 ; 第五次: 年 月 日,金额 。 7.3 丙方应于还款日(付息日、还本日)将应还款项(利息、本金)足额存入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划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7.4 乙方有权就应还款项划收未得或不足部分,从丙方在xx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划收款项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币种不同时,以划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7.5 委托贷款本金结清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 8.1 对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乙方根据委托贷款手续繁简、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等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按如下约定办理: □ 由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 由甲方每(月/季)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费率为每(月/季) ; □ 由丙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年费率为_____; □ 由丙方每(月/季)支付一次,付费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费率为每(月/季) 。 8.2 由甲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由丙方支付手续费的,甲方负责督促丙方按期支付,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中直接扣收;丙方不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九条 委托贷款风险责任 9.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代为还本付息或其他任何风险责任。 第十条 委托贷款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1)由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 (2)由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 (3)由 (出质人)提供 (质物/出质权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 甲方、乙方与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按约定办理相关的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有关的资料。 11.2 甲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丙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债务纠纷等情况。 11.3 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其应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1.4 当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1.5 当丙方或本合同担保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或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质)押财产损毁、灭失或明显减值,以及发生其它危及委托贷款安全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1.6 当丙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危及委托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 11.7 甲方应对丙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11.8 甲方委托乙方在丙方归还利息时,由乙方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税率从甲方账户代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有权按甲方委托从丙方账户中扣收本合同项下其应还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或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存入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所需的资金。 12.3 乙方有权按甲方委托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或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 12.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委托贷款发放和协助收回手续。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委托贷款。 13.2 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 (1)不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2)不用委托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3)不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不将委托贷款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5)不将委托贷款投向国家各主管部门、政府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企业和项目; (6)委托贷款所用于的项目已经取得相关批复并符合监管要求。 13.3 丙方应按甲方和乙方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3.3.1 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委托贷款证(卡); 13.3.2 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委托贷款余额情况; 13.3.3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3.3.4 生产经营计划、统计报表、工程预决算资料; 13.3.5 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13.3.6 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的情况; 13.3.7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 其中,应按要求提供 (年度/季度/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13.4 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13.5 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并落实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活动。 13.6 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全甲方的债权。 13.7 丙方应在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或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保全甲方的债权。 第十四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14.1 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经营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相关的业务,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4.2 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4.3 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14.4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尚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及时提供委托贷款发放所需的资金而导致委托贷款不能按时发放的,除应足额存入资金外,须根据拖欠金额和延迟天数,按年利率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6.1 在甲方按时提供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所需资金且本合同项下担保手续已办妥的情况下,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将委托贷款放出,除应足额发放外,须根据违约金额和延迟天数,按年利率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委托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数额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17.1 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且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7.1.1 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隐瞒重大财务、经营活动; 17.1.2 不如实向甲方和乙方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担保情况等资料; 17.1.3 拒绝接受甲方和乙方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17.1.4丙方或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甲方或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7.1.5丙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丙方财务指标未能持续符合要求;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丙方任一帐户内资金出现异常波动,甲方或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7.1.6 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可能危及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7.2丙方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按约定通知甲方和乙方,未落实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且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17.3 丙方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且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17.4 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违反担保合同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停止发放委托贷款,并且甲方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按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17.5 因丙方违约给甲方或乙方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18.1 丙方提前还款,应在还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提前还款,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8.2 对提前归还的委托贷款,根据该部分委托贷款金额和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展期 19.1 委托贷款到期,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委托贷款展期。 19.2 丙方应在委托贷款到期日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出委托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和本合同担保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9.3 甲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和丙方共同向乙方出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加盖有效印章,乙方据此同甲方和丙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20.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征得乙方同意,但无须丙方的同意仅须通知丙方。本合同生效后,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事先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并提交担保人同意转让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提供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20.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征得各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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