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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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QC-N-3154 xx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操作规程 版次:O/A 1 目的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的操作,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制定了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横向联网业务的操作。 3 术语与定义 3.1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税务、国库、银行等单位的联网系统,实现税款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对账等全流程的网络化、电子化,是一个满足信息化社会发展需要的信息交换系统。 3.2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是指参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3.3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为TIPS系统):为更好地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原来运用计算机处理本部门业务的基础上陆续开发了横向联网软件,以实现税票信息的电子化处理。为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财税库横向联网工作,并使其朝着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为此,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开发了全国统一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4 职责 4.1 会计结算部负责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2 各分支行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指导和管理。 4.3 各分支行负责按规定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 4.4 异地分行会计部门负责按照当地人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管理要求的制度,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核;负责分行辖内横向联网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横向联网业务的账务核对及款项统一划转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业务分类 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可分为自缴入库方式和划缴入库方式,一般采用划缴入库方式,不具备划缴入库条件的,采用自缴入库方式。 5.2 业务办理 5.2.1 自缴入库业务办理 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纳税款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至前台办理缴税业务,可支持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缴税,现金缴税可不在我行开立账户,转账缴款应在本行网点开立账户,缴款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柜员可采用“5671-国库资金凭证下账”交易,为纳税人办理缴税业务。下账成功后,在缴款书上加盖分支行业务清讫章,第一联交纳税人,第二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其余联随交换提交国库。 5.2.2 划缴入库业务办理 划缴入库缴税方式由纳税人与开户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税务机关根据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TIPS系统将信息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校验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协议,及时将款项从纳税人账户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并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5.2.2.1 协议签订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和银行签订一式三联《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a) 纳税人持银行开户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三方协议,税务机关人员辅导纳税人当场在协议中乙方填写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名称、扣款账户名称、纳税人扣款账号。 b) 税务机关人员在协议中甲方填写栏填写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所属税务机关代码。并在三联协议书上盖章。 c) 纳税人将一式三联三方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协议到开户银行。 d) 经办柜员收到纳税人交来三方协议,使用“8982—三方协议维护交易”将账号、纳税人编码、签约税务机构等要素录入核心系统,打印一式二联通用凭证,一联分支行留存随传票送事后监督,一联交纳税人。 e) 经办柜员在一式三联三方协议中丙方填写栏填写我行清算行号及开户银行行号,(我行清算行行号应填写清算中心清算号313701098010,开户行行号指各行大小额支付行行号3137010XXXXX)并在三联协议书上加盖分支行公章,第三联丙方留存联由银行留存,并按月装订后入档专人保管。第一、二联及打印的通用凭证交纳税人送征收机关,由税务人员在税务系统中录入三方协议,协议验证通过后正式生效。 f) 三方协议需修改、查询或删除,分支行柜员可使用“8982—三方协议维护交易”进行操作。用“8986-三方协议模糊查询”交易进行三方协议查询。(具体操作可参照5.5条)。 5.2.2.2 划缴入库扣款 a) 单笔实时扣款:本行系统收到税务征收机关通过TIPS系统发来的纳税人的实时税费扣款信息后,检查纳税人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可用余额,根据协议将纳税人应缴税款实时扣至相应的账户内核算,同时将扣款结果回执实时通过TIPS系统转发至征收机关;如经核实可用余额不足时,则将该笔税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退征收机关。 b) 定时批量扣款:批量划款业务是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和本行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由征收机关将征收纳税人的税(费)款信息批量通过TIPS系统转发至本行。本行收到批量扣款信息后,首先检查纳税人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可用余额,检查余额足够的将纳税人可用余额实时扣至相应的账户内核算,同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批量转发至征收机关;检查中发现该批税(费)款信息中的某一或某几个纳税人账户的可用余额不足时,则将某一或某几个纳税人的税费信息通过TIPS系统退征收机关,该批量中的其他税(费)款信息应按正常情况完成扣款过程,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批量转发至征收机关。 5.2.2.3 电子缴款凭证的打印 a) 柜员可通过“8980-付款凭证打印”交易,用一联通用凭证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款书,作为纳税人缴款凭证。 b) 电子缴款凭证打印原则上只能打印一次,如客户需要二次打印,需由税务局出具相关证明,业务监督经理授权补打印。 5.3 对账 5.3.1 TIPS系统与商业银行对账交易主要是为了保证TIPS系统与本行之间扣税信息的一致性,保证及时、准确将资金划转至国库。 5.3.2 对账业务由系统自动发起对账,由TIPS系统分别与本行和征收机关进行对账。对账分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5.3.3 TIPS系统支持一个工作日内多次日间对账的功能,每次对账生成的对账单报文将赋予不同的对账批次。所有参与对账的税票信息均为本行已返回“扣款成功”回执的税票信息。 5.4 划缴国库 5.4.1 TIPS系统和商业银行之间对实时扣税、批量扣税二种业务中已扣款成功的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准确后,我行应根据核准的金额按照清算(或收款)国库向国库汇划资金。 5.4.2 TIPS系统已扣款成功的对账信息包发送成功后,运营部柜员与本行系统已扣款明细金额、合计数金额及“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相关账户余额核对相一致后,使用“8988-查询/打印汇总对账清单”交易打印对账清单,作账户核对、资金划转的依据,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5.4.3 运营部柜员使用“9987-账务预处理交易”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及时划至应缴国库,并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对账清单附通用凭证后交事后监督。 6支持性文件 6.1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6 支持性记录 6.1 税收通用缴款书 BGY-QC-N-3154-01 6.2 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BGY-QC-N-3154-02 7.3 通用凭证 BGY-QC-N-3301-02 编制:向 荣 日期:2013年07月02日 审核:zz 日期:2013年07月08日 批准:xx 日期:2013年07月10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操作流程图 客户申请 签订协议 税务机关发送扣款信息 N 银行扣款 Y 打印凭证 BGY-QC-N-3154-01 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BGY-QC-N-3154-02 协议号:152**00##000001 甲方(税务机关) 名称: 地址: 乙方(纳 税 人) 名称: 地址: 丙方(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联网电子缴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实时缴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使用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及甲、丙方共同使用的“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实时划款方式进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两证收费,下同)的缴纳。 扣税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用于实时缴税的唯一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相关信息确认 本协议涉及的联网电子缴税相关信息由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在下表中填写,各方自行确认涉及本方信息的合法有效。 甲方(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所属市(县)级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所属市(县)级税务机关名称: 乙方(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开户银行名称: 纳税人扣税账户名称: 纳税人扣税账户账号: 丙方(开户银行)填写 纳税人清算行行号: 纳税人开户银行行号: 第三条 乙方适用实时缴税的范围 除甲方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向乙方征收的税款以外,其他情形不适用实时缴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乙方的税款缴纳申请,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由丙方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2.为乙方的申请资料和实时缴税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丙方,停止向乙方提供实时缴税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Ctais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5.对乙方提出终止实时缴税方式的请求,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丙方,如丙方无异议,甲方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6.保证Ctais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在Ctais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各联网系统出现问题,造成不能实时扣税的特殊情况下,甲方应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7.因甲方错误发送扣款指令,导致错误扣划乙方税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实时缴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实时缴税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指定扣税账户可正常使用,纳税人名称与指定付款账号名称一致。乙方授权丙方直接依据甲方指令对其扣税账户进行划扣税款,保证扣税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乙方扣税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扣税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丙方划款不成功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有权提出终止实时缴税方式的请求,但需提前三十日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并到甲方和丙方办妥相关手续后,中止执行本协议。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名称、注册地址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或指定扣税账户的,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丙方同意后终止执行本协议。变更后如需继续进行实时缴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丙方,造成未按期缴税或错误划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6.因甲方或丙方各相关联网缴税系统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实时缴税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或丙方提出的合法方式缴纳税款,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实时缴税的需要,对丙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出现时,丙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 2.在签订本协议时应确认乙方提供的指定银行扣税账户合法有效。并对乙方填写的缴税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3.在接到甲方有效的划款指令后应查验乙方扣税账户不小于划款金额,按指令要求即时从乙方指定扣税账户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即时发送给甲方,再由甲方将划款信息发送给乙方。丙方划转税款成功后,应为乙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未接到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甲方指令对乙方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扣税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指定扣税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Ctais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1.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将长期有效。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三方协调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本协议。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书面提出变更、解除的除外。终止协议时,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携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和本协议书,提前壹个月办理协议解除。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第一份甲方留存、第二份乙方留存、第三份丙方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次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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