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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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份利用人民银行推进的人民币跨境发展机遇,以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完善我行全球统一授信产品,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103号)、《关于跨境人民币对外保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及《**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关于政策的通知》(银发[*]168号)等外部监管资料文件及全球统一授信的有关管理安排,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下称“额度安排与切分”),指境内主办行(含总行、境内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下同)将客户(下称“切分申请人”)有效的人民币授信总量(含低风险授信)切分给海外机构,由海外机构给该客户或该客户关联公司(下称“授信使用人”)提供授信支持。 切分申请人与授信使用人为同一客户的,人民币授信总量可直接切分。授信批复中若明确了客户(“切分申请人”)总量可切分给其关联公司(“授信使用人”)使用,该类切分业务视同切分申请人与授信使用人为同一客户办理。 切分申请人与授信使用人为非同一客户的,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将切分申请人人民币授信总量切分予授信使用人使用,如授信使用人在我行有存量授信,额度的切分及使用应符合统一授信原则,避免多头授信及过度授信: (一) 流动资金性质的短期人民币授信总量和短期低风险人民币授信可直接切分给授信使用人使用; (二) 在切分申请人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情形下流动资金性质的中期人民币授信总量可切分予授信使用人使用: 1. 世界500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为BBB-级(含)以上; 2. 总行级重点客户; 3. 分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三)中长期低风险人民币授信在确保授信存续期间我行不直接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情形下可切分予其关联公司使用。 第三条 境内主办行通过《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对海外机构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第四条 原则**外机构在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授信支持,若需提供外币授信支持,授信金额应不高于切分总量,并利用外汇*场产品规避汇率风险。 第五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须遵循合规性原则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既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也应遵守海外机构所在国本地的监管要求,授信使用人在境内的,还应遵循国家关于产业政策及我行各类行业授信政策。 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有关担保应符合担保的法律与法规,其中应特别关注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56号)和《关于规范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20号)。 对于切分低风险授信的,应同时符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年版)》的要求。 境内主办行、境外行各自承担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责任,确保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中有关担保的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境内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海外分行及附属行。附属行应依据有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机构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将本办法中适用于本机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内部管理要求。建议***依据有关外部监管政策及内部管理规定选择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是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拟订和完善我行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管理办法,负责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的项目备案管理,研发额度安排与切分有关创新产品,沟通协调境内外机构叙做重点跨境项目等。总行公司金融部有权停止业务办理不规范、贷后管理不到位、履行责任未尽职的境内外机构该项业务。 第八条 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海外机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本行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的详细操作。 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是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接受客户的《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申请书》,在客户的总量内向海外机构出具《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开展贷后管理或协助海外机构开展贷后管理。 海外机构公司业务部门在境内主办行的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为客户提供授信支持,开展贷后管理或协助境内主办行开展贷后管理。 第九条 总行运营监控部负责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直接叙做的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发生垫款时的账务处理,境内主办行运营服务部门负责分行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发生垫款时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 总行会计信息部负责明确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账务处理可参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执行;境内主办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能比照执行。 第十一条 境内主办行额度创建、核准部门负责在核心银行系统中冻结、解冻额度。 第三章 客户准入 第十二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切分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客户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资质,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较好,具备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二)在外汇管理局、海关、工商、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三)对应授信总量有效且未被占用。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从发起至到期结清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境内主办行风险评估并与切分申请人签署《授信额度协议》。境内主办行履行风险评估后与切分申请人签署《授信额度协议》。 (二)切分申请人提交额度切分申请。切分申请人依照《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申请书》(附件1;该申请书为示范协议文本,需依照我行《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格式提交申请。 (三)境内主办行冻结授信总量并开出《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向本级额度创建、核准部门申请冻结(或削减)切分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境内主办行额度创建、核准部门在核心银行系统中冻结(或削减)相应额度后,境内主办行向海外机构出具盖行章的《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附件2,未经公司金融部书面同意《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内容不得更改)。 切分函应明确适用的授信产品和授信用途,如授信产品和用途发生改变,海外机构必须征得境内主办行的书面同意。单笔额度安排与切分对应单笔授信业务,不允许在一次切分项下叙做多笔业务。 (四)海外机构风险审批。切分申请人与授信使用人为同一客户的,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业务由海外机构自行审批。切分申请人与授信使用人为非同一客户的,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的短期业务由海外机构自行审批,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的中长期业务由海外机构按授信审批授权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海外机构批准的授信总量不得超过境内主办行切分的授信总量,期限不得长于切分总量的使用期限。海外机构的风险审批可以境内主办行的额度安排与切分为前提条件,与境内主办行的程序同步进行。 若海外机构风险审批未通过,海外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盖行章)将总量归还境内主办行(附件3)。 (五)签署授信协议并提供授信支持。海外机构履行授信审批后,与客户签署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的交叉违约条款中应包括实际信用风险承担方(即切分申请人)的违约亦构成授信使用人违约的内容,交叉违约的范围可视详细情形为该切分申请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对外签署的所有其他协议(可商定最低协议金额)项下违约。 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业务,境内主办行应负责该笔业务符合批复要求,以及贯彻批复条件,并将有关要求和条件明确在切分函中,如有需海外机构贯彻的批复条件,应做出明确要求。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业务的发放审核,由海外机构依据有关要求办理。 (六)信息报备。境内主办行需在开出《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的当天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额度切分函有关信息(2122报文,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并报备总行公司金融部。 (七)贷后管理。在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业务的贷后管理中,境内主办行负责实际信用风险承担方(即切分申请人)的贷后管理。若切分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境内主办行应第一时间通知海外机构,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境内主办行的垫款债权(不管是否已经发生垫款)。 授信使用人在境内的,境内主办行应与海外机构共同负责授信使用人的贷后管理,境内主办行应承担主要贷后管理责任,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及资金流向符合监管规定及我行所有授信政策要求;授信使用人在境外的,海外机构负责授信使用人的贷后管理。 有关担保的贷后管理依据有关所在地原则由境内主办行或海外机构负责贷后管理。境内主办行与海外机构应定时(不少于每季度一次)进行贷后管理情形的沟通与交流,对发现的业务机会、风险问题进行共享。境内主办行与海外机构都有义务支持对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对于贷后管理发现的违约行为,境内主办行与海外机构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采取宣布授信立即到期、要求增加抵质押品等手段维护我行授信安全。 (八)总量年审。境内主办行应依照现有的授信年审制度对境内客户进行正常年审,年审时需包括已切分给海外机构的总量。 (九)额度归还及解冻。海外机构的授信正常到期结清后,若切分的总量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可继续使用,海外机构需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盖行章)将总量归还境内主办行,境内主办行额度创建、核准部门在核心银行系统中解冻(或增加)相应额度。 第五章 垫款 第十四条 如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海外机构授信出现逾期,境内主办行应按海外机构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垫付海外机构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垫款流程如下: (一)海外机构出具索赔通知。海外机构授信出现逾期后,出具书面索赔通知。 (二)授信解冻。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海外机构的索赔通知书后,向本级额度创建、核准部门申请解冻已冻结授信;额度创建、核准部门在核心银行系统中解冻相应额度。 (三)垫款。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收到额度创建、核准部门的额度解冻通知书后,通知运营服务部门放款,向海外机构支付有关费用。 (四)信息报备。境内主办行垫付海外机构费用后,需在当天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备;同时向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报备。向人民银行报备有关信息时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2123报文,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向外汇管理局报备有关信息时使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境外汇款申报信息)。 第十六条 垫款后的处理措施 (一)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垫款形成的不良,应纳入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处置管理。 (二)境内主办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切分申请人还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 (三)对发生垫款的切分申请人,在其全额偿还我行垫款前,原则上不得再为其授信办理任何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和其它公司贷款业务。如遇特殊情形,需经授信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境内主办行叙做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一)开立《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时,需向系统报送切分函有关信息,使用报文为2122报文“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附件4)。 (二)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若出现履约,需向系统报送履约信息,使用报文为2123报文“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附件5),对外汇款时使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境外汇款申报信息)向外汇管理局报备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主办行公司业务部门每月以NOTES方式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送业务信息(附件6),并按有关要求定时在CCMS系统中更新贷后管理报告。 第七章 手续费、资本占用 第十九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境内主办行为客户安排海外授信,可与客户签署有关咨询顾问协议收取财务咨询顾问费。 第二十条 额度安排与切分项下的收费综合考虑客户的综合贡献及风险缓释手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主办行与海外机构应依照**银监会及本地监管要求计量资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管理办法(试行)(*年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说明。 ﻬ附件1 示范协议文本版本信息 名称 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申请书 文本性质 示范协议文本 生效日期 *-04 拟定行 总行 拟定部门 公司金融部 编号: 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申请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Y行: □ 依据有关切分申请人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编号: )/□ 依据有关授信使用人业务需要,切分申请人特向贵行申请切分 人民币额度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详细如下: 切分申请人 公司 切分金额 人民币 大写: 授信 使用期限 自20 年 月_日至 20 年 月_日 授信使用人 公司 授信品种: 用途 1、授信使用人承诺:在该切分额度项下,申请贵行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的授信提供担保,如切分额度项下授信出现逾期,而致使贵行承担担保责任偿付费用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授信使用人将在 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费用。贵行有权从偿付之日起对偿付费用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切分申请人承诺:为贵行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偿付之日起两年。若切分申请人或授信使用人发生贵行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本反担保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切分申请人、授信使用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切分申请人、授信使用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之间的任何协议项下发生违约,贵行有权要求,且切分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说明:据实选择,若授信使用人与切分申请人为同一人时不适用,需删除) 2、□ 授信使用人、切分申请人承诺:在切分额度项下,为承担第1条所述责任,兹此授权贵行在偿付费用后有权将授信使用人、切分申请人在贵行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费用扣划以清偿所有或部分债务,账户中未到期费用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说明:选择性条款)。 3、本申请书项下申请、承诺等的做出已取得我司内部充份授权,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我司章程,一经做出不可撤销。 4、本申请书项下□授信使用人/□切分申请人依据有关第1条商定对贵行承担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说明:据实选择,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 本申请书构成□《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编号: )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属于 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协议》/□《最高额质押协议》/□《最高额保证协议》项下的主协议,纳入其担保范围。(说明:适用于《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存在为切分申请人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且该情形需由担保人在本申请书中确认) □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的 协议。 切分申请人/反担保人名称:ﻩ ﻩﻩﻩﻩ 担保人名称: 日期: 日期: 盖章: 盖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授信使用人名称:ﻩﻩ ﻩﻩ ﻩ 日期: 盖章: 有权签字人: ﻬ附件2 编号: 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 XX行: 为发挥**银行海内外一体化优势,促进跨境发展,为跨境集团客户提供整体性授信支持,依据有关《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申请书》(编号: ),我行特向你行切分下述授信总量,并为该授信总量项下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 ,有效期: 。我行负责该授信总量的总量年审,确保总量有效。请你行按照**银行授信管理的关于规定,详细办理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的详细内容如下: 切分申请人 XX公司 切分金额 XX人民币 大写: 授信 使用期限 自20XX年X月_日至20XX年X月_日 授信使用人 XX公司 授信品种: XXX 用途 XXXXX 切分类型 □同一客户切分/□授信批复已经明确调剂原则切分/ □非同一客户切分 管理要求 1、我行与你行的贷后管理职责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管理办法(*年版)》确定。 2、该切分项下业务到期或减额时,你行需将返还相应额度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你行应切实做好该授信业务的管理工作。其它要求按**银行授信额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授信批复如附件 我行已贯彻授信批复要求如下: 待贵行负责贯彻的授信批复要求如下: 联系人 XX 联系方式(电话及NOTES)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 年 月 日 附件:原授信批复 附件3 编号: 授信额度归还函 XX行: 你行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出具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现 □该切分函项下授信已正常到期结清; □该切分函项下授信未通过我行风险审批,我行决定不叙做本项目; 我行特将该安排与切分函项下额度归还你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 年 月 日 附件:原《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函》(编号: ) ﻬ附件4 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2122号报文)及填报说明 一、2122号报文格式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名称 申报号码 债务人名称 操作类型 债务人国别 修改/删除原因或申报无误理由 反担保人机构代码 报送银行机构代码 反担保人名称 报送银行机构名称 反担保人国别 担保方向 担保种类 业务属性 反担保方式 担保人机构代码 担保金额 担保人名称 担保生效日期 担保人国别 担保到期日期 担保权人机构代码 担保协议编号 担保权人名称 担保登记编号 担保权人国别 银行业务编号 债务人机构代码 交易附言 二、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信息(2122号报文)填报说明 1、申报号码 24位申报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2、操作类型 新增登记信息选择“新增”,变更登记信息选择“变更”。 3、修改/删除原因或申报无误理由 如需修改或删除登记信息,填写修改或删除原因,新增信息填写申报无误。 4、报送银行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12位银行组织机构代码。 5、报送银行机构名称 填写境内境内主办行机构全称。 6、担保方向 填写“境内对外”。 7、业务属性 填写“负债”。 8、担保人机构代码 填写境内境内主办行11位机构代码。 9、担保人名称 填写境内境内主办行全称。 10、担保人国别 选择“156-**”。 11、担保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海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12、担保权人名称 填写海外机构全称。 13、担保权人国别 填写海外机构所在国家。 14、债务人名称 填写切分申请人全称。 15、债务人国别 填写切分申请人国别。 16、反担保人机构代码 填写为境内主办行提供担保的企业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 17、反担保人名称 填写为境内主办行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全称。 18、反担保人国别 填写为境内主办行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国别。 19、担保种类 选择“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或“其他”。 20、反担保方式 选择“质押”或“保证”。 21、担保金额 填写担保金额。 22、担保生效日期 填写担保生效日期。 23、担保到期日期 填写担保到期日期。 24、担保协议编号 填写担保协议编号(银行自定)。 25、担保登记编号 24位担保登记编号,同申报号码。 26、银行业务编号 填写15位银行业务编号(银行自定)。 ﻬ附件5 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2123号报文)及填报说明 一、2123号报文格式 数据项名称 申报号码 操作类型 修改/删除原因或申报无误理由 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名称 境外银行SWIFT BIC 原担保登记申报号码 担保履约金额 担保履约比例 银行业务编号 交易附言 二、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2123号报文)填报说明 1、申报号码 24位申报号码,系统自动生成。 2、操作类型 填写“新增”。 3、修改/删除原因或申报无误理由 如需修改或删除登记信息,填写修改或删除原因,新增信息填写申报无误。 4、银行机构代码 填写境内主办行12位组织机构代码。 5、银行组织机构名称 填写境内主办行全称。 6、境外银行SWIFT BIC 填写海外机构SWIFT BIC。 7、原担保登记申报号码 填写与此业务对应的2122号报文中的申报号码。 8、担保履约金额 填写履约金额。 9、担保履约比例 范围0%-100%。 10、银行业务编号 填写15位银行业务编号。 11、交易附言 写清某业务项下的担保履约 ﻬ附件6 人民币授信额度安排与切分业务报备表(境内机构填报) 机构信息 客户信息 费率信息 联系人信息 序号 境内机构 境外机构 切分申请人 切分申请人内部评级 切分申请人外部评级 RCPMIS编号 切分函编号 切分总量 贷款金额 切分授信品种 授信使用人 额度切分费率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ﻬMeasures for RMB Credit Line Arranging and Splitting Management of Bank of China Limited (Version 2014)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o make full use of opportunity of RMB cross-border development facilitat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perfect the Bank’s global unified credit products using RMB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these Measures are hereby worked out according to the extern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such as the Circular Concerning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for Managing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Yinfa [*] No. 103), the Reply to Issues about Cross-border RMB Guarantees and the Circular Concerning Simplifying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Process and Improving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Yinfa [*] No. 168) and relevant internal management arrangement for global unified credit. Article 2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of RMB credit line”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mentioned herein refers to domestic lead banks (including the Head Office, domestic tier-1 branches and directly-controlled branches, hereinafter the same) splitting customers’ (“splitting applicant”) valid RMB credit line (including low-risk credit) and transferring them to overseas institutions which will in turn provide credit support to the customers or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credit user”). Where the splitting applicant and the credit user is the same customer, the RMB credit line can be split directly. If it is explicitly stated in the credit approval that the credit line of the customer (“splitting applicant”) can be split and transferred to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credit user”), such splitting shall be handled in the same way as the splitting applicant and the credit user is the same customer. Where the splitting applicant and the credit user is not the same customer and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the relevant RMB credit line of the splitting applicant can be split and transferred to its credit users. If the credit users are existing customers and have existing credit lines with the Bank, then the splitting and use should also follow the unified credit principle to avoid credit facilities by more than one bank to single customer and excessive credit. i. Short-term RMB working capital credit line and short-term low-risk RMB credit can be split and transferred to the credit users for use; ii. Where the splitting applicant meets one of the following standards, mid-term RMB working capital credit line can be split and transferred to the credit users for use: 1. Among the Global 500 and with BBB- rating or above granted by external rating agencies recognized by the Bank; 2. Key accounts of the Head Office level; 3. Key accounts of branch level and with credit rating of A or above; iii. With regard to mid- and long-term low-risk RMB credit,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Bank will not be directly subject to the customer’s credit risk exposure during the credit term, the credit line can be split and transferred to its credit users for use. Article 3 In principle, domestic lead bank provides overseas institution with unconditional and irrevocable guarantee by means of the credit line arranging and splitting letter. Article 4 In principle, overseas institutions shall, under RMB credit line arranging and splitting, offer RMB credit support for the customers; if overseas institutions offer credit support in foreign currencies, the credit amount shall be no higher than the credit line and exchange rate risk should be solved through foreign exchange product. Article 5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shall follow relevant compliance principl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business shall follow not onl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PBOC and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but also the local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overseas institution is located. In addition, where the actual credit user is in China, the relevant industrial policies of China and credit policies of BOC for various industries shall be observed. Guarantee related to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business shall conform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guarantee, especially the Circular Concerning Several Issues on Regulating the Fund Flow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and Affiliates as well as External Guarantee of Listed Companies (Zhengjianfa [*] No. 56) and the Circular Concerning Regulating External Guarantee Behaviors of Listed Companies (Zhengjianfa [*] No. 120). With regard to splitting low-risk credit,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Low-risk Credit of Bank of China Limited (* Version) shall be met at the same time. Domestic lead banks shall check agains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ensure relevant guarantees in credit line arrangement and splitting are compliant and enforceable. Article 6 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Head Office, domestic tier-one branches an-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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