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内控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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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交易监测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洗钱活动,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反洗钱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条 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三条 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十一)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手机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大额交易的免报情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但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反洗钱报告员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系统未提取但符合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报送大额数据。报送后未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校验的,反洗钱报告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 总行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报表,将大额交易数据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次日下载回执,对回执提示错误的数据,分解到各报送机构,反洗钱报告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录大额数据,重新上报总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运营管理部要加强对各报送机构大额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各报送机构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大额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报送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三章 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第七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十九)各村镇银行自定义异常情形;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各报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八条 可疑交易的甄别 各报送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在报告可疑交易时,应分析、审核和判断本行系统自动抓取的异常交易数据是否存在“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原因不明”等可疑情形,进行甄别后决定是否上报。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人行所规定的异常特征,但报送机构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填写不上报原因,保留审核记录和详细的调查证据。 如果报送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报送机构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检查机构不得将此情形认定为违规。 报送机构柜面人员等办理业务时发现异常交易时,应当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客户身份背景等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进行人工补录、报送。 运营管理部要加强对各报送机构可疑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报送机构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可疑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可疑交易的报送 报送机构报告员根据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或通过网点工作人员识别的符合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经分析判断后确定为可疑的,于可疑交易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后未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校验的,报送机构报告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正确补录。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报送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分行报告员进行跨网点的交易分析判断,发现交易存在异常的,与客户所属网点沟通后,认为可疑的,应于可疑交易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总行运营管理部。 总行报告员进行跨分行的交易分析判断,发现交易存在异常的,与客户所属网点沟通后,认为可疑的,应于可疑交易行为发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运营管理部次日下载回执,对回执提示错误的数据,报送机构报告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并重新报送给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送程序 报送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总行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识别为重点可疑交易,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自接到报送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认定为重点可疑交易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运营管理部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一条 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标准 报送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报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报告及处理程序 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发现上述情形,认定客户属于制裁名单的,应当立即采取资产冻结措施,拒绝为其提供一切金融服务,并立即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发现上述情形,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属于制裁名单的,但不能确认的,应立即对该客户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并于当日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与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 客户可疑行为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以下行为的,报送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于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运营管理部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账户; (三)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四)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五)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 (六)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七)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发现上述第(一)项情形的,报送机构还应中止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发现上述第(二)项情形的,报送机构还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立即停止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 发现涉嫌犯罪的报告程序 报送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除按本制度报告可疑交易外,还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与总结 各报送机构应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开展的甄别、报送活动进行总结,并根据总结修改与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交易纪录保存 第十六条 交易记录保存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采取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总行及各分(支)行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总行由运营管理部反洗钱人员担当,各支行由专业部门专职人员担当,如会计主管,风险监控管等。各级行应保持反洗钱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反洗钱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信息科技部应当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交易记录保存范围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包括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和报告资料。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反洗钱调查和协查资料,总行运营管理部及报送机构应按年汇总装订,妥善保存纸质资料。 对大额交易和一般可疑交易报告资料,总行信息科技部要负责对每天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备份、保管。 第十八条 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本行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交易记录: (一)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三)如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报送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各报送机构对按规定保存的交易记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九条 用语含义 本制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未成立运营管理部的村镇银行,由承担运营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相应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十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 关于[ ]可疑交易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 近日,我行发现***** [简洁概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发现情况 *****[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 二、***** [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从开户资料看,*****[账户基本情况:开户资料,特点,活动情况] [实践中还要看是否为同一人代理开户,代理人信息] 三、资金交易情况 (一)总体情况 ***** [时间、笔数、金额等] (二)资金来源情况 ***** (三)资金去向情况 ***** 四、可疑点分析 *****[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 五、判断 ***** [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 特此报告。 ***** [报告行] ****年**月**日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报表文件检查规则--九类数据要素格式检查说明: (一)人民币大额转账业务报送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付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3 付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4 付款人名称 M/O 60 当结算方式不为51时,付款人名称不能为空 5 付款人账号 M/O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6 付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7 收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8 收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9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10 收款人账号 M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11 收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2 货币符号、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带“-” 13 付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4 收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5 用途 O 20 16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17 凭证代码 M/O 32 18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19 扩展 O 20 (二)人民币现金存入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缴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3 缴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4 收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5 收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6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7 收款人账号 M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8 收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9 收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0 收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11 货币符号及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带“-” 12 收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3 现金来源 O 20 14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15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16 扩展 O 20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付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3 付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4 付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5 付款人账号 M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6 付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7 付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8 付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9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10 收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11 收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12 货币符号及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 13 付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4 用途 O 20 15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16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17 扩展 O 20 (四)其他人民币现金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付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3 付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4 付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5 付款人账号 O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6 付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7 付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8 收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9 收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10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11 收款人账号 O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12 收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13 收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4 货币符号及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带“-” 15 付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6 收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7 用途 O 20 18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19 凭证代码 M/O 32 20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21 扩展 O 20 (五)涉及个人的人民币转账票据业务的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付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3 付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4 付款人名称 M/O 60 当结算方式不为21时,付款人名称不能为空 5 付款人账号 M/O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6 付款人证件号码 O 22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为数字或字母 7 收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8 收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9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10 收款人账号 O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11 收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2 收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13 个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14 货币符号及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带“-” 15 付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6 收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7 用途 O 20 18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19 凭证代码 M/O 32 20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21 扩展 O 20 (六)涉及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转账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 付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3 付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4 付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5 付款人账号 M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6 付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7 付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8 付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9 收款行行号 M 12 数字或字母 10 收款行行号类型 M 1 枚举,参见第3条 11 收款人名称 M 60 参见2.4 12 收款人账号 M 40/32 数字、字母、“-”,长度为40或者32 13 收款人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4 收款人类型 M 2 01:单位;02:个人枚举,参见第3条 15 收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M/O 2+20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 16 货币符号及金额 M 3+15 3位币种枚举,参见第3条、15位金额数字或“-” 17 付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8 收款日期 M 14 参见第2条 19 用途 O 20 20 结算方式 M 2 枚举,参见第3条 21 凭证代码 M/O 32 22 交易类型代码 M 10 数字或字母 23 扩展 O 20 (七)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序号 M 32 数字、字母或“-” 2 填报单位编码 M 20 参见第2条 3 填报单位 M 60 不检查 4 企业代码 M 20 数字或字母 5 企业名称 M 60 参见2.4 6 交易发生日 M 14 参见第2条 7 报告标准编码 M 4 枚举,参见第3条 8 交易编码 M 32 不检查 9 资金收付情况 M 1 0为收款,1为付款枚举,参见第3条 10 银行账号 M 32 数字、字母、“-” 11 交易方向 M 8 枚举,参见第3条 12 对方银行编码 M 20 数字或字母 13 对方银行名称 M 60 14 对方姓名或名称 M 60 参见2.4 15 对方账号或卡号 M 32 数字、字母、“-” 16 对方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7 对方交易日期 O 14 参见第2条 18 交易币种 M 3 枚举,参见第3条 19 交易额(原币)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0 交易额(折合美元)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1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2 用途或备注 O 20 23 扩展 O 20 (八)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序号 M 32 数字、字母或“-” 2 填报单位编码 M 20 参见第2条 3 填报单位 M 60 4 身份证件号 M 22 前两位按规则填写证件类型:01-05 5 姓名 M 60 参见2.4 6 国籍 M 5 枚举,参见第3条 7 交易发生日 M 14 参见第2条 8 报告标准编码 M 4 枚举,参见第3条 9 交易编码 M 32 10 资金收付情况 M 1 0为收款,1为付款枚举,参见第3条 11 银行卡号 M 32 数字、字母、“-” 12 交易方向 M 8 数字或字母 13 对方银行编码 M 20 数字或字母 14 对方银行名称 M 60 15 对方姓名或名称 M 60 参见2.4 16 对方账号或卡号 M 32 数字、字母、“-” 17 对方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8 对方交易日期 O 14 参见第2条 19 交易币种 M 3 枚举,参见第3条 20 交易额(原币)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1 交易额(折合美元)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2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3 用途或备注 O 20 24 扩展 O 20 (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业务报送要素及数据格式 序号 要素名称 强制\可选(M/O) 长度 (字节) 检查说明 1 序号 M 32 数字、字母或“-” 2 填报单位编码 M 20 参见第2条 3 填报单位 M 60 4 证件号码 M 22 2位证件类型枚举,参见第3条、20位号码检查参见第2条,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为数字或字母 5 企业或个人名称 M 60 参见2.4 6 交易发生日 M 14 参见第2条 7 报告标准编码 M 4 枚举,参见第3条 8 交易编码 M 32 9 资金收付情况 M 1 0为收款,1为付款枚举,参见第3条 10 银行账号 M 32 数字、字母、“-” 11 银行卡号 M 32 数字、字母、“-” 12 交易方向 M 8 枚举,参见第3条 13 对方银行编码 M 20 数字或字母 14 对方银行名称 M 60 15 对方姓名或名称 M 60 参见2.4 16 对方账号或卡号 M 32 数字、字母、“-” 17 对方机构代码 O 20 数字或字母 18 对方交易日期 O 14 参见第2条 19 交易币种 M 3 枚举,参见第3条 20 交易额(原币)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1 交易额(折合美元) M 15 15位金额数字 22 业务标识 M 32 数字、字母或“-” 23 用途或备注 O 20 24 扩展 O 20 参见第2条 第二十二条 某些要素格式说明 (一)说明 1、报告标准中出现的空格均指半角空格。 2、除有特殊说明外,九类数据检查说明中的数字和字母只能为半角格式。 3、以下说明中的1.6.1至1.6.9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试行)》中的表1.6.1至表1.6.9对应。 (二)特殊字符检查 1、无意义字符串检查 对所有要素都进行无意义字符串检查,例如某条交易的某要素为“未知”,而“未知”属于无意义字符串。则退回此条交易。 规则解释: 在“filecheck V2.3.1.exe”同级目录有一文件名称为“filterstr.txt”的配置文件,该文件中内容为无意义字符串,在进行数据检查时,一旦某一要素的内容与“filterstr.txt”中某一项内容严格一致,则退回此条交易。例如,在本币取现数据中,如果收款人名称为“未知”,则打回此条交易;但是如果收款人名称为“王未知”,则可接收此条交易。 报告机构需登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在“公告信息查询”界面中下载并更新“filterstr.txt”文件。 2、无意义字符检查 除“用途”字段外,所有字段中均不能出现以下字符,否则系统不予接收: “?”、“!”、“@”、“$”、“%”、“^”、“*” 规则解释: 对标准中除用途字段外的所有字段进行检查。一旦某一字段中出现了上述的字符,则拒收该条记录。例如当收款方姓名为“李?明”时,拒收该条记录。在字符“?”、“!”、“@”、“$”、“%”、“^”、“*”中,除了“?”“!”为全角和半角字符外,其他字符为半角字符。 (三)不能填写“9”和“6”的要素项 1、1.6.2中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账号不能同时为“9”或“6”;1.6.3中付款人名称和付款人账号不能同时为“9”或“6”;其余4类人民币交易数据收款方账号、收款方名称、付款方账号、付款方名称四项不能同时为“9”或“6”。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系统不予接收。 在外汇数据中,以下字段不能同时为“9”或“6” 1.6.7:企业名称、银行账号、对方姓名或名称、对方账号或卡号 1.6.8:姓名、银行卡号、对方姓名或名称、对方账号或卡号 1.6.9:企业名称、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对方姓名或名称、对方账号或卡号 2、交易金额不得填写“9”或“6”,否则系统不予接收。 3、“业务标识”、“序号”不得填写“9”或“6”。 4、填报单位编码不可以为“6”或“9”。 (四)交易主体名称不能仅由数字组成 规则解释: 当交易中的收付款人名称(交易主体名称)为强制项,而且所填内容不为“9”或“6”时,对交易中的收付款人名称(交易主体名称)字段进行下列检查。 如果该名称全由数字(全角或半角)组成(例如11028767261),则退回此笔交易。 对于半角数字和其他字符混合的情况,例如(王001),系统正常接收。 外汇数据对以下交易主体要素进行检查:“姓名”、“企业名称”、“对方姓名或名称”。 (五)交易金额检查 人民币单笔交易(绝对值)最低不得少于20万元,否则系统不予接收。现金1000万和转账1亿元以上的交易需在检查工具中要求报告机构确认。 在外汇交易中,如果交易金额与证件号或账户号相同,则在检查工具中要求报告机构确认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可以报送,系统可以接收此类交易。 在外汇交易中,将原币金额转换为美元后如果小于0.01美元,则允许折算美元金额为0或0.01美元。原币金额不能为0。 外汇交易金额不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拒收此笔交易: 1、外汇折算为美元,当币种为非美元时,按照汇率表计算折合美元金额,交易给出的折合美元金额必须在计算出来的金额的130%到70%之间。 2、 如果交易原币种非美元,则原币金额不能与折算后的美元金额相同;如果交易原币种为美元,则原币金额与折算后的美元金额相同。 规则解释: 人民币交易金额必须为数字,且不能为零,也不能填写“6”或“9”表示无法获取。 人民币交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20万元的交易将被拒收。 1.6.2和1.6.3中的交易金额大于1000万的;其他四类数据中金额大于1亿的;则在使用工具进行检查时会提示警告信息。 外币交易中原币金额和折合美元金额必须为数字,且不能为零。也不能填写“6”或“9”表示无法获取。 当一条外汇交易中证件号字段不为空时,检查原币金额和折合美元金额是否与证件号(过滤空格后)相同,如果相同,则在检查工具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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