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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反洗钱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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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反洗钱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二、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一)设立反洗钱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3、和办公室,各分、支行(部)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构架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反洗钱报告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分、支行(部)应当以正式文件向所辖机构下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所辖机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内容以及本行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报告流程,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
4、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为机构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客户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比对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各项信息(不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比对),并留存查询记录(注:查询后做好留痕工作,截屏拷贝的查询页面按用户、查询时间分类保存)
5、;如查询不一致,要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证件原件、查阅工商税务部门公开信息等),并按照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报告异议信息。 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3、对于存在代理关系的业务,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其中:(1)自然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核实记录。 (2)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
6、账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如果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时,应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取款业务时,对于他人代为办理的,应严格审核存款人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7、种类、号码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并留存存款人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对机构客户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客户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并留存查询记录。 5、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按照我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相关内控制度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为机构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业务权限时,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8、,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并留存查询记录。6、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7、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
9、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各级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7)各级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对机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身份信息,留存查询记录;如原未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应要求客户补充相
10、关资料,并补充登记机构信用代码。 8、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9、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不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身份证件,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客户身份进一步确认:(1)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即在办理开户等业务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当完整,
11、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核实,定期通过客户留存的电话号码进行回访。(2)采取提供辅助证明材料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3)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应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还可请求境外代理行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10、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我行承担未履
12、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1、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12、各分、支行(部)应在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三)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1、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2、按照
13、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四)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1、各分、支行(部)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总行会计结算部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机构。我行大额交易报告为“总对总”报告模式,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由总行通过系统自动提取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确认流程为“支行+分行”模式,各支行为可疑交易报告机构,分行(反洗钱报告员)为可疑交易复核确
14、认机构。2、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总行规定的报送内容与程序,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对于可疑交易,异地分、支行在向总、分行报告的同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五)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关信息,主动沟通,争取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配合其进入营业机构进行检查。2、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
15、说明。3、按要求提供、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协助其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检查。(六) 履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义务 1、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工作流程以及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案例、经验等,明晰反洗钱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责任,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2、反洗钱培训实行逐级培训制,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编制相应的
16、教材进行培训。总行负责对总行本部、分、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支行负责对本级及所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机构应做好全体员工反洗钱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签到等记录工作,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3、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反洗钱培训。新行员入行培训必须包括反洗钱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培训。4、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分、支行应当按照总行、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客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反洗钱宣传活动,让客户了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氛围。 (七)履行保密义务
17、 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3、以接入金融城域网的方式联网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信息,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以反洗钱工作的名义,将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作招揽客户、投资理财等其他商业目的。(八)履行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的义务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协助人民
18、银行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核实,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交以下信息资料并提供资料封存、账户临时冻结等支持。如我行各级机构涉及反洗钱调查涉案的,应立即报告总行。1、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2、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3、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4、 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九)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的义务1、各分、支行(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当逐级、及时书面上报至总行,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三、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19、工作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如有信息变更,及时报告更新情况;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各分、支行(部)对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要定期进行总结、分析,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检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总行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按年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2、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
20、位设立情况。 3、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4、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5、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上述第1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上述第2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二)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1、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2、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3、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三)当地中国
21、人民银行有要求时,应向其按季度汇总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1、报告可疑交易情况。2、配合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3、执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4、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况。5、其他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和反洗钱信息。四、组织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各级检查人员,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分、支行(部)和全行的反洗钱业务检查工作。五、 反洗钱报告员的管理(一)反洗钱报告员配备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至少应配设1名以上反洗钱报告员,分、支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应配设2名以
22、上反洗钱报告员(A、B角),履行相应职责,处理反洗钱事务。(二)反洗钱报告员任职资格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有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3、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反洗钱制度。(三)反洗钱报告员职责1、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报告员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收集、提供本部门和业务条线涉及的反洗钱信息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将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信息报告部门负责人。 (2)负责组织开展对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检查。 (3)负责确认审核或协助总行报告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事项。 (4)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拟开发和推广的新产品、新业务可能隐含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23、。 (5)负责参与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宣传、培训。 (6)本部门反洗钱报告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7)负责按反洗钱保密原则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8)完成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反洗钱及其他工作。 2、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主要工作内容:(1)负责及时将上级管理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信息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领导和总行。 (2)负责本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确认或审核报送工作,定期检查营业网点大额交易补录情况;每个工作日登陆反洗钱监测系统查看大额和可疑交易错误数据补正讯息和可疑交易自动提取一览表,对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正并提交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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