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代物流事业部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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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5 - 第三章 非标债权(含比照非标债权管理的)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 7 - 第一节 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 7 - 第二节 非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 12 - 第三节 合作机构风险监控 - 13 - 第四章 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监控 - 14 - 第五章 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 - 16 - 第六章 报告体系 - 18 - 第七章 考核及问责 - 19 - 第八章 附则 - 20 - 附件: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期监测报告书(本行公司授信项目) - 21 -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期监测表(非本行授信项目) - 21 - 3.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统计台帐(本行/非本行授信项目) - 21 - 4.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报告 - 21 - 5.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报告 - 21 - 6.非信贷资产季度监控报告 - 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构建分类管理、层级监测、定向报告、责任到人的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规范非信贷资产业务发展,提高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物流事业部”)非信贷资产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及政策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管理是指非信贷资产存续期的风险监测、预警、控制、报告、处置和统计等多项职能的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非信贷资产业务是指由物流事业部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传统信贷业务,以及由物流事业部提供基础资产或而可能对本行声誉风险产生影响的业务。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非标准化债权(以下简称“非标债权”) 资产投资业务,包括通过同业投资、理财投资、代销渠道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或基础资产为金融机构的授信/融资项目的业务。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同业资金、理财资金、他行同业资金、代销募集资金等,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包括本行授信项目和非本行授信项目; (二)比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包括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其它总行要求比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管理的业务; (三)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包括自营债券业务、理财投资标准化资产业务(不含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四)中间业务,包括黄金租赁、债券承销、代客金融衍生交易等业务; (五)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等; (六)其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兴表内外非信贷资产业务。 第五条 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参与主体一般包括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和投资客户。本办法重点规定对融资客户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控: (一)融资客户,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实际用款方,包括企事业法人、项目主体、债券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客户等。 (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下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六条 按照业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非信贷资产业务管理主体一般包括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 (一)资金提供方,即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出资单位,本行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事业部、金融同业事业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等业务专营部门。 (二)资产提供方,即投资标的基础资产(融资客户)所属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监控的风险类别主要为标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以及为防范信用风险过程中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的监控按照总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我部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非信贷资产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非信贷资产业务中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及合作机构实行统一授信(或限额)管理,在明确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主体前提下,占用其在我行的相关授信额度(包含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同业授信)及准入限额。 (二)“谁发起、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基础资产为本行提供的业务,基础资产风险监控职责原则上由基础资产提供方承担;对基础资产非本行提供的业务,风险监控职责由业务提供方承担。对分行(含行业事业部,下同)之间的联动业务,联动分行应参与风险监控工作。 (三)分类管理原则。即对非信贷资产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各类业务特点明确不同的风险监控管理要求。 (四)风险隔离原则。即在资产、账务核算等方面,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实现隔离。 (五)受托尽职原则。即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委托协议,尽职尽责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物流事业部在风险总监领导下,建立由总部资产监控部统筹管理、授信评审部和总部各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组成的多层次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体系。 第十条 总部资产监控部设置非信贷资产监控岗位,配备具有对公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统筹事业部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工作。总部资产监控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指导、考核、评价经营机构按规定开展各项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监控工作; (二)对出现风险预警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协调总部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收集本地区影响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的监测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并抄报总行资产监控部; (四)协调总部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意见; (五)事业部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六)非信贷业务放款、押品管理。 第十一条 总部授信评审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审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敞口授信规模控制; (二)协助、配合事业部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总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总行对口条线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按总行对口条线管理部门要求推动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系统建设,实行系统化管理; (二)按照职能分工监督、指导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开展; (三)按照总行对口条线管理部门要求对管理范围内的非信贷资产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对管理范围内出现风险的业务提出处理建议方案,并落实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处理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处理举措; (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合作机构的风险监测;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基础数据的维护整理; (七)负责总行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对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风险监控职责的经营机构应为每笔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其经办非信贷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风险监控责任人是其分管客户(业务)的贷(投)后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总行、总部有关非信贷资产监控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终审批复要求,履行贷(投)后管理职责; (二)对分管客户(业务)开展日常和定期监测工作,识别和发现风险预警信息; (三)定期撰写、提交分管客户(业务)监测报告(表); (四)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以及影响我行或客户资金安全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落实总行、总部风险管理要求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 非标债权(含比照非标债权管理的)资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一节 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十四条 该类业务的投资标的基础资产为本行有权审批人已批准但没有(或没有全部)通过传统信贷出账的对公授信,本行通过安排理财资金、同业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为其提供资金融通。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为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要求。资产提供方要按照传统信贷授信合同签署要求,派双人(应有一名风险经理)参与或见证相关授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股权回购协议等与融资客户签署的合同,下同)及其担保合同的面签,并落实终审意见要求在授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资金提供方(仅指本行资金提供方,下同)相关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补充协议等)面签要求参照我行对公授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执行,投行业务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抵押办理要求。对有抵质押物的业务,资产提供方要按物流事业部对公信贷押品管理办法规定,派人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资产提供方要与合作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其将抵质押权证委托我行保管;抵质押权证未委托我行保管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出具加盖合作机构公章的保管确认文件,或由我行经办人员在抵质押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相关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放款要求。业务出账须经过总部资产监控部及分行放款中心审查,由资产提供方落实授信项目终审意见、相关授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经总部资产监控部及分行放款中心审查同意后,资金提供方方能出资。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要求。对投资标的基础资产即融资客户的贷后管理具体由资产提供方指定的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并按照我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控制度相关规定做好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总部非信贷资产监控人员要及时对风险监控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导。 (一)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资金用途监管、授信条款落实、到期本息管理、风险信息监测等。日常监测管理有关要求如下: 1.资金用途监管。 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无论是否通过本行放款,融资客户均应在本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通过第三方出账的,原则上授信资金应及时划转至本行监管账户。 资金支付管理。授信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后,由本行按照监管规定、本行要求以及协议约定监控使用。授信资金应收集相关凭证、业务合同并经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同意后支付。 资金支付后管理。支付后还应通过凭证查验、账户分析、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资金最终流向,并将实际资金用途及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在贷后报告中反映。监测发现授信资金未按照审批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后续资金的划付,并查明原因发起预警报告,同时督促合作机构、授信企业纠正并追回挪用资金。 2.授信条款落实。 落实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条款以及授信合同条款,并将落实情况逐项在贷后报告中反映。授信条款落实相关资料应收集归档。 发现融资客户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应立即停止额度下业务继续出账,同时立即查明原因并发起预警报告。 3.到期本息管理。 对需分期还款、定期付息的业务,应至少在分期还款到期日或结息日前五个工作日与融资客户联系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提前三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即将到期的业务,至少提前三个月与融资客户落实还款来源,并对到期能否正常还款进行预判;到期前一个月,对授信能否按时收回做出判断;到期前五个工作日,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 对于可能出现逾期、欠息或不能全额偿还的,立即发起预警。 4.风险信息监测。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融资客户及其担保人(物)、合作机构信息,对其中影响本行授信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立即发起预警报告。 (二)定期监测工作。包括客户财务信息收集及分析、客户实地检查拜访及记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客户现金流监测、押品管理、定期监测报告等,其中: 1、实地检查要求。客户实地检查拜访频率为按季,但问题授信(包括关注类授信、出现重大预警信号的授信、不履约授信,下同)客户,应按月进行实地检查。客户经理应于实地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客户贷后拜访报告。 2、定期监测报告要求。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定期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1,下同),并按总部要求的时间将贷后管理期间收集的客户财务报表、征信记录查询结果、客户账户流水、押品状态查询结果等资料随同定期监测报告一并报送总部资产监控部审核后归档。总部资产监控部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在审核定期监测报告前,可先提请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审核。定期监测报告报风险总监审定。 定期监测报告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季后30天,各经营机构在季后30日内统一汇总上报至总部资产监控部。总部资产监控部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应于每年2、5、8、11月末前将上一季度经风险总监审定的定期监测报告逐户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即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于符合本行低风险业务界定的融资客户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监测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中除押品管理外的其它各项定期监测工作。 (三)风险监控责任人应根据所管融资客户特点及业务特点的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切实做到风险预警信号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四)风险监控责任人或总部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或突发风险事件,经评估后认为对客户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发起风险评级调整申请。 第十九条 融资客户风险预警报告与处理 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的信号、审批流程及审批时效要求,比照现行传统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标准执行。 客户经理和总部监测人员对于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在发现预警当日或最迟次日发起预警,填写《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同时发送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行资产监控部。预警审批流程及审批时效参照传统信贷客户预警。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后报送总部资产监控部。 对于不能在信贷系统中发起的预警,客户经理可以在EOA中发起,审批完成后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同时经审批程序后抄送本行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资金提供方应根据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产监控部等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协议约定与合作机构一起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授信使用、提前收回授信、要求客户追加抵押物或增加其它担保、收取违约金或向客户发出书面警告等措施。 发起预警后,客户经理、总部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资产监控部人员应及时跟踪风险事项进展情况和风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定期向总行资产监控部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直至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 第二十条 资金提供方应对投资业务的还本付息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应及时向资产提供方或合作机构了解原因,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节 非本行授信项目的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该类业务投资标的为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项目且由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该类业务的核心风险是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的真实有效性,风险监控的重点为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以及项目所属金融机构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交易合同面签按照现行xx银行同业投融资业务法律文书面签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为每笔业务指定风险监控责任人,具体负责该笔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风险监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投后管理工作: (一)资金用途监管。资金支付后通过收集、审核相关资金走款凭证,核实资金最终流向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监管规定。 (二)审批意见落实。逐项落实本行终审意见要求贷后落实的条款和授信合同条款,并将落实情况在贷后监测表中反映。 (三)到期本息管理。对需分期还款、定期付息的业务,应至少在分期还款日或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与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落实还款来源并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对即将到期的业务,至少提前一个月与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落实还款来源;到期前一周内,逐日跟踪还款资金到位情况。还本付息凭证应收集归档。对于出现逾期的或不能全额偿还的,立即发起预警。 (四)项目所属金融机构风险监控。包括项目所属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是否有违约信息、主要负责人变动信息、市场是否存在不利传闻等。 (五)定期贷后管理报告收集。按季向项目行或合作机构索取其关于融资客户及其担保人(物)的贷后管理报告,了解是否存在影响融资客户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 (六)定期监测表填写。根据投后管理情况,按季填写定期监测表(格式见附件2,下同),提交业务团队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落地分行风险管理部非信贷监控岗人员审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控责任人在监测中发现影响业务正常还本付息的风险信息,应在发现当日或最迟次日发起预警,填写预警报告报送总部业务管理部门和总部资产监控部;由总部资产监控部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和公司授信审批部。 第三节 合作机构风险监控 第二十五条 总部同业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业务,应在合作机构准入到期日前办理出账。对准入即将到期的合作机构,需要继续与其办理合作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在准入到期日前一个月发起准入申请。 第二十六条 总部同业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应对合作机构的合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在监测中发现合作机构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到位、履约合作不到位的,或出现资质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暂停业务资格或所发行产品涉及兑付风险等严重影响其市场信誉的事项,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发起填制《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提交总部资产监控部;经事业部有权人审核后向总行金融同业事业部报告,同时抄送总行资产监控部、公司授信审批部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合作机构负责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存续期管理的,总部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与合作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融资项目经营建设情况,并协商解决存续期间出现的问题,必要时与合作机构一起加强对融资客户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和总部同业业务管理部门在对合作机构的后续管理中,发现合作机构出现不履行合作协议、资质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暂停业务资格或所发行产品涉及兑付风险等严重影响其市场信誉的事项,应及时发起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并视情况调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内容和策略。风险提示或预警同时抄送总部资产监控部和公司授信审批部。 第二十九条 总部资产监控部在监测中发现合作机构出现风险信号,有权视情况提出调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内容和策略的建议。 第四章 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自身经营的需要,从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入黄金以及向境内外金融同业或企业租出黄金的业务。目前我行黄金租赁业务主要采取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实物抵押模式(以物抵物)和信用敞口三种模式。 第三十一条 黄金租赁业务核心风险是黄金租赁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事业部黄金租赁客户信用风险监控由经营部门具体实施,总部监控部负责按总行资产监控部统筹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客户日常信用风险监管。 第三十二条 黄金租赁业务须按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要求,由事业部放款管理岗和分行放款中心按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放款流程逐笔进行放款审查。事业部放款管理岗和分行放款中心应做好额度管控,防止超额放款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黄金租赁业务租后管理按照本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黄金租赁业务租后各项定期监测工作,包括客户财务信息报表收集、客户实地检查拜访、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贷后定期监测报告等,相关收集、查询信息以及拜访报告要及时完成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按时完成定期监测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描述黄金租赁业务出账情况(包括金额、出账笔数、借金重量、期限等)及报告期末余额情况等。 黄金租赁业务如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监控责任人员应当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总部资产监控部;经营机构和资产监控部均可发起黄金租赁业务预警;预警生效后由总部资产监控部立即以邮件形式通知总行资产监控部对口的非信贷资产监控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租赁黄金后变现的客户,经营机构应通过实地检查、查证发票、查询账户资金流向等途径,跟踪监测客户变现后资金的最终用途,防止黄金租赁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市场风险的黄金租赁业务,总行金融市场事业部经监测达到本行规定或与客户约定的追保条件之后,经营机构应按总行金融市场事业部要求向客户追保,如客户未在规定日期前追加新的担保措施,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章 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险事件是指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行金融资产损失的事件;或由于本行未能按约尽职或尽职行为存在瑕疵,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投资客户资产损失的事件,将对本行声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客户、合作机构、项目所属金融机构未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导致不能按约定的预期收益向投资客户兑付。 (二)融资客户、合作机构、项目所属金融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歇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社会上出现有关本行非信贷资产业务的负面报道,导致本行声誉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四)融资客户发生本行对公信贷监测预警办法列明的重大预警信号。 (五)出现其它可能严重影响本行非信贷资产业务声誉需要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风险事件。 第三十七条 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为应对非信贷资产业务管理中的突发重大风险事件,事业部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资产监控部、授信评审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员。突发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设在总部资产监控部。 第三十八条 应急处置小组职责 (一)统一组织授信管理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资金提供方、资产提供方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提交重大处置措施、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至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组织执行; (四)负责提交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至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组织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风险事件产生的原因,分别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牵头做好风险事件应急管理。 (一)投行业务由于融资客户因素触发的风险事件,由总部投行业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二)投行以外的业务,由于融资客户因素触发的风险事件,由总部资产监控部牵头、相关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合,制定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三)由于合作机构、项目银行风险触发的风险事件,由总部业务管理部门牵头、总部风险管理部门配合,制定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四)其他风险事件,由总部资产监控部牵头、授信评审部和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制定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十条 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流程 (一)各部门发现风险事件后,应当立即口头向总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启动应急管理预案。 (二)接到风险事件报告后,应急处置小组研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报有权人审批。 (三)业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小组确定的应急管理方案,并定期向应急处置小组反馈应急管理方案落实情况。 (四)应急处置小组牵头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应急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直至风险事件消失或其影响发生根本好转或业务终止。 第六章 报告体系 第四十一条 非信贷业务资产风险监控报告体系由客户定期监测报告(含本行项目和非本行项目,下同)、客户和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报告、业务台帐报告、业务定期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组成。其中,客户定期监测报告、客户和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报告的报告要求和报告流程按照前述相应条款执行,业务台帐报告、业务定期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按照本章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业务台帐报告 总部资产监控部非信贷监控岗应建立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台账,及时掌握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情况、资产质量情况。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后3日内向总部资产监控部报送上月末《非标债权业务统计台帐》(格式见附件3);总部资产监控部于每月首5日前按规向总行资产监控部进行报备。 第四十三条 业务定期分析报告 经营机构应定期(按季)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影响部内非信贷资产质量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其作为重点反映在《非信贷资产季度监控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6)中,并于季后首月10日内将电子版和纸质签字版报送总部资产监控部。 总部资产监控部审核后于季后首月15日内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 第四十四条 其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一)事业部总部业务管理部门对行内、行外监管部门提交的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总部资产监控部,并配合总部资产监控部的风险监控需要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二)总部资产监控部建立非信贷资产业务动态监控机制,对事业部内各部门报送的预警、不履约信息,及时提供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总行监测中发现并反馈给事业部的预警信息,由事业部资产监控部及时发送部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七章 考核及问责 第四十五条 事业部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非信贷资产业务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报备总行资产监控部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 总部资产监控部可根据总部业务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检查情况定期对事业部内非信贷资产质量及管理情况进行考评、通报。 第四十七条 按照“尽职免责,违规问责”的原则,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发生的具体环节,问责该环节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级风险监控人员在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中的不尽职行为,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的大小,依据本行违规违纪亮牌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同时,对及时发现业务中的风险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监控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事业部应加强对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客户经理(风险监控责任人)的考核问责,对客户经理(风险监控责任人)的违规行为,除按亮牌制度给予处罚外,视其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还可采取暂停业务办理资格、取消业务办理资格以及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非信贷资产业务贷/投/租后管理中收集的相关凭证、报表报告等监测资料、线下完成的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均应进行归档保管。相关贷后管理工作报告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完成的,无需打印存档。 第五十一条 对在本行同时办理了信贷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的客户,其贷后管理工作可一并进行。 管户客户经理应在贷后报告中详细描述非信贷资产业务额度审批情况、出账及报告期末余额情况、非信贷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资金用途、风险情况等。对办理了本办法规定的非标债权(含比照非标债权管理的)资产业务的客户,资产监控部非信贷资产监控岗须将贷后监测报告提请风险总监审阅。 第五十二条 对仅办理了投行业务的非信贷客户,月度回访、季度检查、预警环节可按照投行业务资产监控管理办法进行投后管理,其他投后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本行已转让收益权的对公存量贷款,由管户客户经理按本行对公信贷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该类业务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对在信贷管理系统上发起的预警生效后,资产监控部应立即以邮件形式通知总行资产监控部对口的非信贷资产监控人员。 存量贷款为零售和小微贷款的,按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债券承销、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监控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办法进行管理;对于我行不提供基础资产的代理理财业务风险监控按照《关于加强代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为本行内部管理文件,其中任何关于职责、流程、规定等表述,均不构成本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现代物流金融事业部资产监控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参照本行对公信贷风险监控制度执行。 附件: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期监测报告书(本行公司授信项目)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定期监测表(非本行授信项目) 3.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统计台帐(本行/非本行授信项目) 4.非信贷客户风险预警报告 5.合作机构风险预警报告 6.非信贷资产季度监控报告 - 1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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