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保理业务作业指导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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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保理业务作业指导书 1、 目的和范围 为实现银行出口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开展,满足规范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有效识别和控制出口保理业务风险、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对本行出口保理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根据《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保理业务的处理,具体包括有追索权单保理业务、有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出口商或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进口商或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作业指导书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a)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 b)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c)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d) 其它。 (2) 供应商(出口商或卖方):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交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3)债务人(进口商或买方):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4) 出口保理商:是指与出口商(或卖方)签订出口保理协议,接受出口商(或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一方,在本作业指导书中即指本行; (5) 进口保理商:指根据GRIF(《国际保理通则》)或双方协议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一方; (6) 出口保理业务:本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或卖方)或卖方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或买方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向其提供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保理融资及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保理融资和信用风险担保只限于已核准应收帐款; (7) 保理业务分类:根据本行作为出口保理商承担的风险情况不同,分为: a)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 b)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 根据保理商参与数的不同:分为: a) 双保理; b) 单保理。 根据保理事项是否告知进口商(或买方)的不同,分为: a) 公开保理(明保理); b) 隐蔽保理(暗保理)。 (8) 有追索权单保理(回购型):是指在接受出口商(或卖方)转让给本行的应收帐款债权、扣减出口商(或卖方)在本行保理融资额度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或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和销售分户帐管理。在融资期限届满时,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向出口商(或卖方)进行追索,并根据出口商(或卖方)要求,协助出口商(或卖方)向进口商(或买方)追索帐款,追索成本由出口商(或卖方)承担; (9) 有追索权双保理(回购型):是指在接受出口商(或卖方)转让给本行的应收帐款债权、扣减出口商(或卖方)在本行保理融资额度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或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和销售分户帐管理。在融资期届满时,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向出口商(或卖方)进行追索。本行根据出口商(或卖方)要求,为出口商(或卖方)联系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代为向进口商(或买方)追索帐款,追索成本由出口商(或卖方)承担; (10) 无追索权双保理(买断型):根据出口商(或卖方)要求,本行为其联系进口保理商,出口商(或卖方)将应收帐款债权通过本行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或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本行在该信用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出口商(或卖方)提交的贸易单据(包括发票等),相应扣减进口保理商额度,向出口商(或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和销售分户帐管理。在融资期限届满时,发生进口商(或买方)信用风险,本行仅有权向进口保理商追索,但属贸易争议的除外。进口保理商办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项下的担保付款后,自行向进口商(或买方)进行追索,追索成本由进口保理商承担。如进口保理商发生信用风险,本行垫款,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后,余款入出口商(或卖方)帐户; (11)公开保理:指在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将保理的事实告知进口商(或买方),告知的方式包括:出口商(或卖方)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同时,向进口商(或买方)发出保理商规定格式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对应的每张发票上加注保理商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指示进口商(或买方)将货款直接付至本行(有追索权项下)或进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项下)指定账户; (12)隐蔽保理:指保理商在通常情况下不告知进口商(或买方)保理的事实,出口商(或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不向进口商(或买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也不在发票上注明转让事实,只是指示进口商(或买方)将应收账款付到出口商(或卖方)在保理商开立的特定回款账户内。仅在出口商(或卖方)与保理商约定的特殊情况下将保理事实通知进口商(或买方); (13)GRIF: 《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英文简称; (14) 进口商信用风险:是指进口商(或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超过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能全额付款的风险; (15)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经进口保理商核准,为进口商(或买方)信用风险提供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若进口商(或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未能按时付款(包括对进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或其破产管理人中的任何一方的付款),保理商按约定的比例,履行担保付款责任(简称“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核批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分为预评额度和正式核准额度两种,只有正式核准额度才构成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或买方)信用风险的确定承诺。进口保理商正式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应当在我行给予其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否则该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无效; (16) 已核准应收账款:是指出口商(或卖方)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债务人发运货物所产生的符合额度使用条件的应收账款; (16) 出口保理融资额度:是指本行受让出口商(或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发放的保理融资的最高限额; (17) 融资期限:本行融资期限为帐款到期日加宽限期。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宽限期最长为30天,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宽限期(即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期限)为90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帐款到期日加90天,如进口商(或买方)仍未付款,第90天当天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项下,进口保理商将办理担保付款; (18) 间接付款:有追索权保理项下,是指已经转让给本行的应收帐款,进口商(或买方)未通过本行,而是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或卖方)或其代理人的付款;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是指已通过本行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进口商(或买方)未通过进口保理商,而是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或卖方)或其代理人、本行的付款; (19)反转让:即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一方在一定情形下将应收账款债权再行转让回转让方的一种行为; (20)争议:一旦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则视为发生争议; (21)贷项清单:是指由出口商(或卖方)向进口商(或买方)出具的,用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应收账款的一种单据; (22)出口保理融资:指本行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之后,向出口商 (或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又称保理预付款; (23)保理专户:出口商(或卖方)在本行申请开办出口保理业务需要开设保理专户,主要用于进口商(或买方)应收账款回款以及到期融资还款等资金划转,原则上在保理存续期内该账户资金只进不 出,未经本行同意,出口商(或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置。 5、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不相容岗位 客户经理岗 1) 2) 3) 4) 5) 6) 7) 负责保理业务目标客户的选择、营销及市场拓展;负责客户关系维护; 按规定进行保理业务贷前调查,搜集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保理业务方案的设计;负责保理业务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工作; 应收账款催收与通知客户;受理时,向系统操作岗申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出口商(或卖方)的质押、转让情况及拟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查询,并记录查询结果。 审批岗、系统复核岗、放款审查岗、融资审查岗 产品经理岗 1) 2) 营销支持职责 协同客户经理走访客户,挖掘保理业务需求;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适用产品,并从产品与技术层面解答客户疑问支持; c) 协助设计保理业务方案。 产品推广职责 细化梳理每项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市场定位、竞争优势; 协助客户经理制定各项产品的销售方案,对本行现有产品暂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要及时反馈产品研发经理; 组织新产品的宣传推广。 3) 产品研发职责(总行或有条件的分行配备即可)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不相容岗位 a) 需求分析工作: 进行市场调研与客户需求分析,提出产品研发思路与初步设计; 跟进销售情况与客户反馈意见,提出现有产品的改进需求。 b) 产品设计工作: 对产品设计思路与框架进行可行性论证,完善并形成可行的设计方案; 对现有各项产品存在功能不足或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研究设计具体的改进方案与解决措施。 c) 功能评审工作: l 对新产品设计方案与产品改进进行评审,向总行出具评审意见,并进一步提出销售策略及定价原则。 d) 售后管理工作: l 对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记录市场反映及客户意见,监测统计产品销售数据。 e) 其他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完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负责行内保理业务培训工作; 对业务营销、管理和操作给予必要技术支持,提供业务指导意见。 审批岗 客户评级工作: 参与客户的评级,协助客户经理进行客户及交易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及评级预案的制订。 客户授信工作: 对于本行有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项下出口商(或卖方)的保理融资额度、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进口保理商授信额度的审批; 出口保理业务方案的审批。 客户经理岗 系统操作岗 应收账款相关单据真实性、完整性依规范进行审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出口商(或卖方)的质押、转让情况及拟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查询;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受让的应收账款。 负责供应链金融系统保理业务基础信息维护、系统交易操作:客户信息、发票录入、放款、进口商(或买方) 还款、出口商(或卖方)还款、应收账款调整等操作; 按要求上报保理业务的数据、统计、报表等。 系统复核岗、放款审查岗、融资审查岗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不相容岗位 系统复核岗 1) 负责供应链金融系统中操作的复核: a) 对系统操作岗录入的保理业务基础信息、交易操作,例如发票录入、进口商(或买方)还款、出口 商(或卖方)还款、应收账款调整等进行复核放行。 客户经理岗、系统操作岗 放款审查岗 1) 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调查影像资料,对放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表面真实性审查: 资料的完整性,即所报资料必须齐全,不得漏报,内容填写完整、规范、正确; 资料表面真实性,即对提供的资料的对应关系:即合同与附件关联性的审核; 资料的合规性,即符合审查审批意见的要求。 客户经理岗、系统操作岗 融资审查岗 1) 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对保理业务放款操作进行复核放行。 客户经理岗、系统操作岗 在业务开展的初级阶段,系统操作岗和系统复核岗设在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部,放款审查岗地区设在总行放款中心,异地分行设在分行风险管理部,融资审查岗统一设在总行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在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业务开展的初期运作情况进行审查,判定业务操作规范,可以作为正常业务推广后,上述四个岗位以及对应的职责权限将视情况交由分支机构承担。 4、 基本规定 (1)总体规定,包括: a) 出口保理业务办理依本作业指导书执行,若有超出本作业指导书外的个案报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单独审批; b) 一般不予支持办理无追索权隐蔽保理,特殊情况下可个案处理; c) 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有明确的到期日或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进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天且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 d) 本行对单个出口商(或卖方)的保理融资期限应实行帐款到期日加宽限期组合管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 e) 办理保理业务的出口商(或卖方)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停办其保理业务,并报告上级行。情形包括: l 保理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坏账等不良行为; l 应收账款逾期连续两次以上; l 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l 间接还款达三次; l 本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f) 在保理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以下情形,本行可以立即解除保理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出口商(或卖方)。情形包括: l 出口商(或卖方)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回购应收账款义务; l 依据法律规定出口商(或卖方)申请任何破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 l 出口商(或卖方)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出口商(或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g) 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项下,本行在选择进口保理商时,优先选择世界排名前100家银行下属的全资保理公司、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进口保理商排名前20位,或国际评级为投资级的保理公司。进口保理商的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参照本行现行同业审批流程。 (2) 业务营销阶段,规定包括: a) 对于申请保理业务的出口商(或卖方)、进口商(或买方)需符合《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的要求; b) 原则上对于《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的不在办理保理业务范围之内的应收账款不予核准; c) 出口商(或卖方)在向本行申请出口保理业务时,应提交本行规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d) 出口商(或卖方)申请保理业务的,经办行客户经理需对出口商(或卖方)送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向系统操作岗申请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出口商(或卖方)的质押、转让情况以及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并记录查询结果,以避免重复质押或转让的风险; e) 若同一(笔)批应收账款已在他行办理出质或转让的,不得受理该应收账款项下保理业务。 (3) 额度审批阶段,规定包括: a) 额度:出口商(或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有追索权国际保理额度)、进口保理商授信额度分别纳入出口商(或卖方)、进口保理商在本行的统一授信管理; b) 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4) 应收账款转让阶段,规定包括: a) 出口商(或卖方)与某一进口商(或买方)的应收账款尽量全部转让给本行,对于没有转让的应收账款也不得另作其他用途的转让与质押。 (5) 放款阶段,规定包括: a) 国际保理业务的限额按进口保理商为不同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分别计算,不得串用。在出口保理业务中,保理融资的金额根据出运单据金额计算,不应超过单据金额的80%,同时也不得超过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或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限额;本行赊销项下形式单据应扣除预付款、尾款、质保金的金额; b) 无追索权项下,多个出口商(或卖方)对应同一进口商 (或买方)时,出口商(或卖方)累计融资金额必须低于进口保理商为该进口商(或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c) 现阶段仅办理同币种保理融资,即融资币种须与发票币种一致。 (6)贷后管理阶段,规定包括: a) 应收账款到期日未能收回的保理融资转入宽限期; b) 融资到期日按照放款时一批发票中最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确定; c) 应收账款回购需逐笔(批)处理; d) 公开保理,有追索权项下,进口商(或买方)在融资到期日(宽限期到期日)当天仍未按时付款的,本行应及时向出口商 (或卖方)追索融资本息;无追索权项下,进口商(或买方)或进口保理商在融资到期日(宽限期到期日)当天仍未按时付款或办理担保付款的,本行垫款,并同时向进口保理商催收; e) 隐蔽保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当天转为公开保理并进行催收。 (7)其他规定,包括: a) 所有岗位均需指定专人操作,禁止供应链金融系统ID转借他人或借用、盗用他人ID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操作; b) 本行认为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本流程包括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办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放款、还款、贷后管理等子流程。 5.1 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办理流程 本流程包括业务受理、额度申请审批和签署协议等阶段,具体 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Ⅰ - 业 务 受 理 Ⅱ - 额 度 申 请 和 审 批 Ⅲ - 签 署 协 议 F - 系统复核岗 E - 系统操作岗 B - 客户经理 / 产品经 理 / 风险经理岗 步骤 C - 分析评价岗 D - 审批决策岗 A - 出口商 1 2 申请 业务受理 实地调查 撰写方案提 出申请 分析评价 额度审批 系统录入 系统复核 3 4 5 6 7 8 9 协议签署 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办理流程图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ⅠA1 业务 申请 出口商 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和《进口商基本情况表》,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ⅠB2 业务 受理 客户经理岗 3) 客户申请后,客户经理岗需收集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调查客户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撰写调查报告: 已填妥本行规定格式的《保理业务申请书》; 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 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 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本行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果客户属于本行原有客户的,且客户信息未发生任何变动的,可以不必重复提交第2)款的有关资料。 客户经理岗需根据行内对客户的准入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做出口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项下:出口商(或卖方)准入要求; 无追索权项下:联系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债务人所在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选择合适的国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开展征信调查,总行国际业务部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征信结果,包括进口保理商核准的债务人初步信用额度(预评额度,如有,金额必须在进口保理商在我行的授信额度范围内)、进口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 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模板和转让条款。 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查: 必须是真实的商品交易或提供相应服务,才能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要调查确认客户所提交的上述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需判断是否适合做出口保理业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风 险点1. 客 户准 入 、贸 易背 景真 实性 、是 否适 合出 口保 理业 务;关 键控 制措 施:由 客户 经理 根据 行内 保理 业务 的相 关规 定进 行初 步判 断并 进行 把控 控 制岗 位 :客 户经 理岗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商品有较强的适销性,且不易引起商业纠纷; 根据贸易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无相关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能保证应收款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 不涉及非法交易和不公平交易; 交易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ⅡB3 实地 查核 客户经理 /产品经理 / 风险经理岗 客户经理岗在受理客户的保理申请后,可由产品经理/风险经理岗配合进行相应查核,具体查核内容如下: 实地查核: 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手、交易商品、贸易术语、贸易习惯等进行审查。 实地考察目前交易状况: 考察近来某段时间内的交易金额、业务比重、付款是否准时; 抽样核对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账单及账龄是否与报表数据吻合。 实地考察以往交易产生交易纠纷的比例与处理方式; 考察交易年数、近来某段时间内发生争议(如退货)的频率、如何处理; b) 考察目前有无待解决的纠纷、是否造成大量应收账款迟延付款等。 分析账龄与付款纪录 最近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分析,以确认与客户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是否吻合。 ⅡB4 撰 写方 案 、提 出申请 客户经理岗 撰写保理业务方案: 保理业务方案由客户经理岗撰写,产品经理岗/风险经理岗提供协助; 保理业务方案的内容需包含对客户的需求分析、基础交易的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撰写保理业务方案需同时考虑行内对保理业务的条件控制:无追索权保理不适合办理隐蔽保理; 应收帐款非全部转让的业务需了解详尽原因; 出口商(或卖方)额度、进口保理商额度信息也应包含在保理业务操作方案 风 险点2. 方 案可 行性;关 键控 制措 施 :实 地查核控 制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中; 具体根据是有追索权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提出对应的保理额度申请: a) 有追索权保理: 出口商有追索权国际保理额度,重点审核出口商(或卖方)的授信风险,纳入出口商 (或卖方)在本行的统一授信管理; b) 无追索权保理: 进口商(或买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进口商(或买方)不付款的风险,重点审核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纳入进口保理商在本行的统一授信管理; 5) 撰写保理业务方案需关注不适合承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条件控制: 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产生的应收账款; 所有权归属或金额不确定的应收账款; 出口商(或卖方)和进口商(或买方)之间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 d) 出口商(或卖方)与进口商(或买方)之间存在未偿付的已到期或逾期应收账款; 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g) 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承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销售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合同中包括了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等;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产品; 建筑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等非赊 销、非一般贸易形成的债权等 。客户经理岗出具《出口保理业务方案》,将方案上报给权限内的分析评价岗。 岗 位 :客 户经理/ 产 品经 理岗 /风 险经 理岗 ⅡC5 分 析评价 分析评价岗 对《出口保理业务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并签字确认。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ⅢD6 额 度与 方案 审批 审批决策岗 1) 在权限内对保理业务方案及保理专项额度进行审批,包括业务方案、出口商(或卖方)额度、进口保理商额度;审批关键控制措施包括: 依本行统一授信审批流程,核定出口商 (或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或进口保理商授信额度; 结合交易贸易背景核定每一对进口商 (或买方)和出口商(或卖方)的关联额度,用于一对多、多对一模式中的区别管控; 保理业务方案可行性的审批。 2) 额度变更: 额度有效期内,若出口商(或卖方)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出口商(或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及时通知出口商(或卖方); 若进口保理商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进口保理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并及时通知出口商(或卖方); 出口商(或卖方)也可以向本行申请调整保理融资额度和(或)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大小和期限,经审批后新额度生效。 3) 出口商(或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和进口保理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继续受让出口商(或卖方)申请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但本行不再对这部分受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但仍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 风 险点3. 客 户信 用状 况;关 键控 制措 施 :按 要求 进行 审核控 制岗 位 :审 批岗 ⅢA7 协议 签署 客户经理岗 额度审批后,本行需与出口商(或卖方)签署相关的保理服务协议; 签署保理协议前,需对协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签约。 ⅢE8 信息 录入 系统操作岗 1) 签署保理协议后,系统操作岗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录入保理基础信息:客户账户、客户利率、客户额度信息等.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 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ⅢF9 系统 复核 系统复核岗 1) 系统复核岗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对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放行。 5.2 应收账款转让流程 本流程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和应收账款受让等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应收账款转让流程图 Ⅰ -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受 理 Ⅱ - 发 票 转 让 D - 系统复核岗 步骤 A - 出口商 B - 客户经理岗 C - 系统操作岗 应收账款转 让申请 申请受理 应收账款转让通 知书 账号更改通知书 通过出口商提示 进口商转让事项 是否明保理 明保理 暗保理 单证审核 质押查询与登记 录入发票 发票录入复核 收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ⅠA1 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 出口商 签订保理协议后,出口商客户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及以下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 商业发票;在每一张商业发票的空白处,应按进口保理商提供的样本,加注“Assignment Clause”(转让条款),并明确注明付款期限及到期日; 商业汇票(D/A项下); 货运单据; 报关单(如有); 装箱单(如有); 保险单或保险证明(如有); 质检单(如有); 融资或定金证明(如有); 进出口贸易合同副本; 进口保理商要求的其它单据。 ⅠB2 申请 受理 客户经理岗 1) 确定受理保理业务且对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审核批准后,客户经理岗向出口商(或卖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和《受让清单》,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确认。 ⅠB3 通知进口商 客户经理岗 受理申请后,需将相关事项通知进口商 (或买方)。 ⅠB4 是 否明 保理 客户经理岗 是,转ⅠB5 否,转ⅠB6 ⅠB5 通知进口商 (明 保 理) 客户经理岗 受理申请后,明保理项下需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宜通知进口商(或买方): 无追索权项下,客户经理岗敦促出口商(或卖方)根据进口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模板,向进口商(或买方)发送以出口商(或卖方)文头纸出具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进口商(或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进口保理商账户; 有追索权项下,客户经理岗督促出口商(或卖方)向进口商(或买方)发送以出口商(或卖方)文头纸出具的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进口商(或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本行的保理专户。 ⅠB6 通知进口商 (暗 保 理) 客户经理岗 受理申请后,暗保理项下需要将收款账号变更的事宜通知进口商(或买方): 1) 客户经理岗督促出口商(或卖方)向进口商(或买方)发送以出口商(或卖方)文头纸出具的《账号更改通知书》,指示进口商(或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出口商(或卖方)在本行开立的保理专户。 ⅡC7 单据 审核 产品经理岗、系统操作岗 取得相应资料后,客户经理岗将资料提交异地分行产品经理(异地分行业务)或总行国际业务部(地区业务)进行单据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1) 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审核: 表明已装运货物的细节描述是否与发票和货运单据的描述一致; 进口商(或买方)名称和货物名称记载是否正确等。 2) 对发票的审核: 是否载有债权转让条款; 发票抬头、品名、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贸易合同约定的相符; 应收账款到期日的计算是否准确等; 发票抬头不符的,不能转让; 应收账款到期日及品名与保理额度核准条件不符的,可以转让但是不予担保和放款。 对货运单据的审核: 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该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的货物等。 对销售合同的审核,应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在审单过程中,如发现运输单据、或货物签收单等第三方出具的单据真实性可疑,需要现场调查核实; 若确认贸易背景不真实,需现场调查核实,依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放款或担保。 风 险点4. 单 据审 核要 点把 控;关 键控 制措 施 :根 据审 核要 点对 单据 进行 审核 控 制岗 位 :产 品经 理岗 、系 统操 作岗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 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异地分行产品经理审核单据无误后,将单据扫描后发给总行国际业务部。 ⅡC8 人 行系 统查 询及 登记 系统操作岗 1) 单据审核无误后,系统操作岗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中查询发票是否已转让,如没有,则在系统中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 ⅡC9 发 票录入 系统操作岗 1) 系统操作岗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录入发票信息。 Ⅱ D10 系 统复核 系统复核岗 1) 系统复核岗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对录入的发票信息进行复核放行,放行的同时扣取保理手续费。 5.3 融资放款流程 融资放款流程图 Ⅰ - 融 资 放 款 流 程 E - 融资审查岗 A - 出口商 B - 客户经理 C - 系统操作岗 D - 放款审查岗 步骤 保理融资申请 受理申请 供应链系统中 操作放款申请 放款审查 融资审查 、 下账 1 2 3 4 5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 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ⅠA1 融 资申请 出口商 出口商客户向客户经理岗提交《保理融资申请书》 ⅠB2 融 资申 请受理 客户经理岗 客户经理岗整理融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要点包括: 审查近期客户的财务变化情况、买卖方交易往来情况是否有出现异常; 审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与回执事宜是否已经落实; 审查授信额度是否启用; 审查是否存在根据本行规定应当暂停放款的情形; 审查保理业务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审核转让债权的累计放款余额是否超过核准的保理融资额度(有追索权)或保理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无追索权),超过部分的应收账款暂不办理保理放款; 若确认贸易背景不真实,立即终止发放保理融资; 若发生严重欺诈行为,须立即取消相应额度。 风险 点5. 资料 审 查;关 键控 制措 施 :按 规定 要求 进行 初审 控制 岗位:客户经理岗 ⅠC3 放 款申请 产品经理岗、系统操作岗 初审无误后,客户经理岗将融资资料一并提交异地分行产品经理(异地分行业务)或总行国际业务部(地区业务),由其将资料扫描进供应链系统; 系统操作岗在供应链系统中操作放款申请。 节点 任务 名称 部门/ 操作 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 要求 内部合规 要求 内部尽职标准 违规处罚标准 操作风险 提示 ⅠD4 放 款审查 放款审查岗 1) a) b) c) d) 放款审查岗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查询相关的影像资料,根据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 资料的完整性,即所报资料必须齐全,不得漏报,内容填写完整、规范、正确; 资料表面真实性,即对提供资料的对应关系:即合同与附件关联性的审核; 资料的合规性,即符合审查审批意见的要求; 审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含受让清单)、保理业务方案、出口保理业务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核准表、出口保理服务协议;申请人基础资料、决议。 风险点6 融资 审 查;关 键控 制措 施 :按 规定 要求 进行 融资 审查 控制 岗位:放款审查岗、融资审查岗 ⅠE5 融 资审查 融资审查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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