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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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组织职责5第三章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6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处理规程6第一节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6第二节 异议的内部核查7第三节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7第四节 个人声明8第五节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档案管理8第五章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安全管理9第一节 用户种类和权限管理9第二节 用户职责9第六章 个人征信用户创建和管理10第一节 各级用户的创建原则10第二节 用户管理10第七章 罚则12第八章 附则12附件:12附件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13附件2
2、.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14附件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14附件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16附件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17附件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18附件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备案表19附件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
3、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遵循理使用、准确及时、有效保密等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及营销中心(以下简称经办行)及总部对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数据的核查、更正,异议信息数据的处理;接受经办异议信息的上报;在线报送报文,数据报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4、负责经办行用户管理员增加及设置,配合对经办行客户经理的培训。第六条 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错误数据的更正处理。第七条 经办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受理个人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反馈。第三章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第八条 数据报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九条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十条 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及时与联系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
5、由数据报送人员报送征信服务中心。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处理规程第十一条 总部异议处理人员由负责安排。各经办行应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日常异议申请受理工作,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总部备案,由总部统一报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第一节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个人可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办行提出质询。经办行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受理后报总部,由处理。经办支行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总部反馈的异议信息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四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
6、请时,应当填写个人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查。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查。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经办行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经办行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十八条 经办行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
7、申请登记表(附件3)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进行核查处理,若本行权限内无法解决的上报总部由总部处理,总部无法解决的报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第二节 异议的内部核查第十九条 经办行应积极协助征信管理部门做好协查工作。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附件4)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报送更正信息。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供能够证明
8、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第三节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5),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转交查询申请的经办行,在接到征信部门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二十二条 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应当在异议回复函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再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9、。第四节 个人声明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经办行领取个人声明表。第二十六条 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经办行或征信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由征信管理部门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第五节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第三十条 接受异议申请的经办行负责保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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