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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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实施细则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xx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总行颁布的《xx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的有效补充和说明,与之重复的内容本细则将不再赘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各级xx管理机构和xx营业网点。 第一部分 基础管理 第四条 新增/变更/撤并xx网点应采取逐级上报、省分行审批的方式。处理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对新增/变更/撤并网点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省分行上报新增/变更/撤并请示,上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新增/变更/撤并网点的原因,新增网点的可行性报告; (二)变更/撤并网点的金融许可证扫描件; (三)若为代理网点,需附省公司关于新增/变更/撤并网点批复扫描件。 二、各二级分行按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政事项的报批或报备工作。 三、待当地监管部门批复后,按要求严格执行审批事项。 四、新增/变更的网点,待领取新的证照(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后,由二级分行在机构管理系统提交新增/变更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新增/变更网点信息申请,实现三方信息一致性,即网点实地信息与邮政金融机构管理系统及人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 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机构管理系统新增/变更处理单,新增审批完毕后,由一级分行书面通知会计运营部进行机构建帐工作。 第五条 我省xx营业机构认证方式为指纹+密码方式,若网点指纹因特殊原因(指纹未采集成功、指纹无法认证、授权柜员无法正常指纹授等)导致网点无法正常登录的,可用一级支行(市县)业务管理员身份登录图形终端在同上级主管授权下通过机构身份认证方式(500728)交易,临时将密码+指纹认证方式修改成密码认证方式。 第六条 各级业务人员身份维护管理上报及审批规定 (一)审批流程及规定 1、网点支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相关信息维护应上报市(县)、一级支行业务主管审批。由市(县)、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填制《xx省xx系统人员信息维护报备表》(以下简称报备表,详见附件1),经市(县)、一级支行业务主管审核批复后,由管理员在市(县)、一级支行图形终端中进行支局长、营业主管、普通柜员信息维护,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连同《报备表》一同存档。 2、市(县)、一级支行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员信息维护应上报州(市)、二级分行业务主管审批。由市(县)、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填制上报《报备表》,经州(市)、二级分行业务主管审核批复后,由州(市)、二级分行管理员经主管授权完成各部门主管身份的维护;市(县)、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经主管授权进行同级各部门管理员身份信息维护,维护后打印柜员维护清单连同《报备表》一同存档。 3、州(市)、二级分行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员信息维护应上报省分行业务主管审批。由州(市)、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填制《报备表》,经省分行业务主管审核批复后,由省分行业务管理员经主管授权完成州(市)、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身份的维护;州(市)、二级分行局业务管理员经主管授权进行同级各部门人员身份信息维护,维护后打印柜员维护清单连同《报备表》一同存档。 第七条 人员信息维护补充规定 (一)对新增注册人员的信息录入要求 1、各级业务管理人员的 “密码使用周期”为90天; 2、网点人员的“密码使用周期”为60天。 以上人员“密码使用周期”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时限录入系统,并在系统提示密码到期时进行修改。 (二)对网点柜员调整规定 1. 新增柜员:储蓄系统新增柜员需人力资源部的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然后由市县或地市(一支或二分)的业务管理员按照新增柜员的操作,在储蓄业务系统中进行柜员注册,分配柜员角色和权限,次日生效。 2. 柜员调整不涉及跨机构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县或地市(一支或二分)的业务管理员在储蓄图形终端进行注册后对柜员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次日生效。 3. 柜员调整涉及跨机构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柜员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提交人员变动审批申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先由人力资源部在柜员管理系统完成人员信息调整,次日生效后,再由市县或地市(一支或二分)的业务管理员根据人力资源部调整结果在储蓄图形终端进行柜员注册、角色及权限的调整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次日生效。 (三)柜员权限设置规定 1、柜员信息修改前,柜员必须正式签退,柜员尾箱必须上缴。业务管理修改时必须确认后才能修改。 2、柜员权限设置要求 (1)普通柜员无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标准权限集、国内汇兑业务标准权限集、管理类业务权限集。 (2)综合柜员选择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同普柜,授权权限集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授权集、国内汇兑业务授权集、管理类业务授权集。 (3)支局长选择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同普柜,授权权限集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授权集、国内汇兑业务授权集、管理类业务授权集。 (4)各级业务主管选择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同普柜,授权权限集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标准权限集、国内汇兑业务标准权限集、管理类业务授权集。 (5)各级业务管理员无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目前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标准权限集、国内汇兑业务标准权限集、管理类业务权限集。 (6)各级司法主管选择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同普柜,授权权限集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授权集、国内汇兑业务授权集、管理类业务授权集。 (7)各级司法操作员无授权权限集,交易权限集勾选同普柜,勾选本币储蓄业务标准权限集、国内汇兑业务标准权限集、管理类业务权限集。 (四)人员信息维护的其它规定 1、各机构如有跨机构人员调整需求,应至少提前两天完成柜员系统和图形终端的系统内相关操作后方可进行实际人员的调整工作。如有同机构人员岗位调整(如普柜改综柜)应至少提前一天在图形终端的系统内完成柜员注册及权限的调整。 2、柜员顶岗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柜员暂时到其他机构顶替工作,申请开通在其注册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登录办理业务的操作权限。如柜员因特殊原因(柜员疾病、生产等)无法正常上班影响网点正常营业的,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可临时调配其他柜员(需相同身份柜员)到该网点进行临时顶岗。(注:该方法仅限紧急情况下相同岗位人员调配时使用) 第二部分 客户、账户管理 第八条 账户群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州市邮政分公司、二级分行可针对特定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执行区域性的账户群资费优惠活动。 (一)省内区域性账户群报送材料 1、由各州市邮政分公司、二级分行分别向省公司金融业务局、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提交《xx省账户群设立申请表》(附件2)。 2、账户群设置的营销活动方案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或拟与委托单位订立的代收付协议等。 3、账户群特征分析及效益分析。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省内区域性账户群审批单位及流程 1、省公司融业务局对各州市邮政分公司提交的《xx省账户群设立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后传真至省分行个金部,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管理员经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在储蓄业务系统中进行操作及维护。 2、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对各二级分行提交的《xx省账户群设立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在储蓄业务系统中进行操作及维护。 (三)对于因周期性营销活动建立的账户群,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根据《xx省账户群设立申请表》中所申请优惠有效期,在营销活动结束后,在系统中对账户群进行撤销。 第九条 账户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对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如本人尚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网点应主动商请学校提供有效证明。 (二)受理中职卡业务时,按照《关于对中职学生资助卡注意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下发<xx银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三)授理军人保障卡业务时,按照xx银行军人保障卡业务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新农保业务试点地区,在受理新农保业务时按照总行及省分行下发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十条 账户开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 xx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柜员需将证件号码所有字符(中英文)完整输入到系统中。对于身份证号码末位为“X”的,柜员应录入为大写“X”。 (二)对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姓名中带“点”(“.”)的输入步骤见附件11 (三)开户证件类型选择户口簿时,证件号码须输入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证件到期日输入到年满16周岁。 (四)客户在xx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请书时,必须填写的项目有:客户的姓名、姓名拼音、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证件到期日等九项十一种个人信息。其中姓名拼音柜员录入系统时应录入大写拼音,国籍如勾挑“其它”项则还需勾挑居住是否满一年选项,职业可以书写工作单位名称也可以直接书写标准的职业分类,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书写时应详细到省、市(区)、街、路、段、门牌号(对于农村地区可以写到村即可。地址可以填写与身份证件上不一致的现住址。),联系电话至少填写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其一(对于本人办理开户业务时,应同时录入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并首选录入手机号码。对于代理人办理开户业务时,系统内应只录入固定电话)。 (五)由代理人办理结算账户开户,除按规定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手续的,柜员还应电话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除在《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核实时间及电话号码外,还需填写《被代理人核实情况表》(见附件3)将核实情况上缴省分行稽核中心。 (六)代理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开户的,监护人除出具监护人的有效实名证件、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外,还需出具“监护关系证明”。 1、“监护关系证明”种类包括:出生证、户口册、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监护内容的证明、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其它法律及监管部门认可的材料证明;如客户提供的材料不属于上述种类之列的,可参照附件10 《监护人及监护关系问题说明》 2、对于远离家乡异地上学的学生可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情况证明(应注明学生家长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原因、本学校教师身份说明、本学校学生情况说明等)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其学校教师持有效证件代理开户。 3、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需要办理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时(如挂失后续处理等特殊业务),在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的情况下,可由其监护人持监护关系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其它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参照我省下发《关于作为特殊客户群体延伸服务工作的通知》(云xx{2014}102号)中《特殊客户群体延伸服务内部操作指引》执行。 4、批量开户的中职卡应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和学生证到网点激活后方可使用。对于学校没发学生证或无法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办理激活时,可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应注明学生不能办理学生证的原因、学生身份的说明、持本证明办理何业务等)并加盖学校公章,代替学生证办理业务。 (五)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下同)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1)只有中国籍华侨,才可出具中国护照。华侨身份的认定凭借以下材料之一认定:一是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居住证原件;二是所在国居住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 (2)军人证件分类 士兵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休证; 军官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证、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证; 文职干部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退休证; 武警士兵证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休证; 警官证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学员证。 (六)对于需要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业务,如客户确实无法提供的,可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客户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户籍证明”,柜员在系统中进行联网核查核实客户信息为真实有效的,可视为有效实名证件供办理业务时使用。 (七)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时,需要修改或补录客户信息的,代理人不允许对手机号码进行修改和录入,联系方式只允许录入和修改固定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补充规定 (一)“xx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应遵循公安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网身份核查的有关规定。”新增储蓄网点营业前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到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申请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上报省行,由省行业务人员维护到联网核查系统中。未在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维护的网点不能进行联网核查业务操作,不得对外营业。 (二)客户在同一网点连续办理多笔需要联网核查及留存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业务时,网点柜员可只对其中一笔进行联网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打印在身份证复印件正上方(具体参照附件4关于上交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身份证复印件规范的通知),复印多份后附于相应交易凭证后上缴省分行稽核中心。 (三)我省《联网核查手工登记簿》于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修改的补充规定 针对个别情况及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如客户的证件非实名、证件号码错误、姓名与证件号码非同一人等),或由于原柜员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户名、证件不一致的, 为了保证客户利益,现有柜员可以在以下条件下进行特殊处理,不算现有柜员差错。 (一) 2007年4月1日(不含)以前开立的账户 对于存量非实名开立的账户,按照“谁持有、谁主张” 原则执行,即:客户出具存款的凭证上的户名与其持有的证件户名不一致的 。 1、在密码正确的情况下,对客户提供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在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修改户名或证件号码。除此之外,网点柜员还需查询该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并将所查信息进行屏幕打印后上缴省分行稽核中心。 2、如客户遗忘密码的,柜员应查看存折是否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特别要检查存折户名、印刷号和账号三处位置。经检查确定存折/单无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现象的,对客户提供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为其修改户名或证件号码后,再办理挂失销户手续。除此之外,网点柜员还需查询该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并将所查信息进行屏幕打印后上缴省分行稽核中心。 (二) 2007年4月1日(含)以后开立的账户 1、柜员在核对账户户名与客户持有新证件上户名一致(包括同音不同字)情况下修改客户证件号码的,可由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直接为客户办理“修改实名证件—客户修改”业务,留存客户新证件复印件并且要进行联网核查,日终上交省分行稽核中心。办理业务的范围是通存通兑网点。 2、由于代发单位当时未提供有效实名证件造成批量开立非实名开户的,可由代发单位给客户出具证明,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持代发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修改实名证件/户名—客户修改”业务,留存代发单位证明、客户新证件复印件并且要进行联网核查,日终上交省会计稽核;也可由代发单位统一出具证明并且附账户清单,由开户网点通过“修改实名证件/户名-柜员修改”交易统一进行修改,留存代发单位证明,并由支行(局)长和营业主管在证明上签字确认(打印的修改分户账通知单上无需另行签字),日终上交省会计稽核。 3、如客户持有的凭证信息与系统内记录的户名或证件不符的,除客户应提供其有效实名证件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或更改证件号码的证明。网点柜员对客户提供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在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修改户名或证件号码。 (三) 对于发生非实名账户已挂失等无法正常办理客户实名信息修改的情况,可先按系统内显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后(填写的相关申请书上要写明有效的实名证件,留存有效的实名证件复印件),再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如网点可以对该账户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应立即当场按规定为其办理修改证件或户名业务。 2、 如网点无法对该账户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应上报上级管理机构,由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执行非实名账户强制修改(代码:060115)对非实名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对于需客户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如因特殊原因客户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参照我省下发《关于作为特殊客户群体延伸服务工作的通知》(云xx{2014}102号)中《特殊客户群体延伸服务内部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账户管理费的补充规定 (一)我省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对象为季度统计期内账户日均存款余额小于100元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二)我省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范围 1、代发工资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代发低保、社保和养老金等社会福利性资金账户等代发账户)。 2、办理委托扣费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代缴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性费用等委托扣费账户)。 3、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信用卡自动还款的活期账户。 4、用于购买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国债、保险产品的活期账户。 5、签订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通、银保通等协议的活期账户。 6、当季新开的活期户/卡户,在第一个征费季度内免征;在当季收费期内存在过本、外币子账户的绿卡通活期主账户。 7、 VIP客户名下的所有活期账户。 8、经总行批准的区域性联名卡/认同卡活期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凭单上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对于未打印柜员号、柜员姓名信息的交易凭单则需在空白处加盖办理柜员个人名章。 第三部份 业务规定 第十六条 xx机构给客户签发存折/单时,按照《xx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加强xx银行存折业务风险防范的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定的要求。 (一)在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款凭证的真伪。客户在窗口持存折/单办理取款、销户、汇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以及紧急折取款、急付款、重新写磁、可疑凭证解锁定、随机换折/单等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荧光丝防伪特征。经检验,确认客户所持存款凭证不符合防伪特征,不得为其办理业务。对于确定符合短波荧光丝防伪特征的存折/单,柜员还要查看存折/单是否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特别要检查存折/单户名、印刷号和账号三处位置。经检查确定存折/单有被刮补、挖补及涂改痕迹,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掌握开户、换折、重新写磁等交易的操作流程变化 1、开户流程(包括活期开户、定期一本通开户) 写磁→打印存折→打印凭单 2、换折流程 打印旧存折→打印新存折→写磁→打印通用凭证 3、重新写磁流程 写磁→(打印存折)→打印通用凭证 (三)办理存折开户、批量领取凭证、随机换折、自动换折、挂失补发新折、卡加办折和重新写磁等业务时,须刷折写磁,同时在存折首页印刷号下方打印“PVN”字样。 (四)客户凭存折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检查存折首页是否有“PVN”字样,如无此字样,应提示客户携带与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办理重新写磁或随机换折交易。 (五)办理存折交易时储蓄系统默认刷磁读取账户信息,如刷磁读取账户信息失败,或是刷磁成功但柜员手工输入存折印刷号与磁道读出的印刷号不一致,柜员应严格执行存折真伪鉴别操作流程,确认存折真实有效且为客户本人持有的,应提示客户提供与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办理重新写磁或随机换折交易。 第十八条 不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密码办理的业务,若密码正确,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时,代理人应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完整填写,并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实名证件原件证明代理关系;交易办理后须由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署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十九条 储蓄网点手工登记簿将按照省分行2015年修订规范的种类、登记内容、填写要求、处理流程、装订标准统一设置并严格执行。 各州、市分行也可根据各自区域性业务特点、营销用途及当地监管部门的需要,在全省统一使用的2015版登记簿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本区域内的储蓄营业网点登记簿种类,新增或减少的登记簿须上报省分行个人业务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启用或停用。 第二十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xx绿卡。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缴回绿卡与活期存折。生肖卡清户或换卡时,如客户提出留存生肖卡废卡的,需请客户填写《生肖卡换卡留存申请书》(附件5),连同生肖卡复印件上交省分行稽核中心,生肖卡在破坏磁条信息、芯片信息、登记卡号等相关账户信息后可交由储户保管,交由客户保存的生肖卡废卡不得剪角。 第二十一条 客户清户或换折交回活期存折时,客户若有需要,可以当场打印交易明细,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将存折内页交客户收执留存,xx机构仅将旧存折封面(包括盖有日戳或业务公章的封二)收回保存,在回收的存折封二加盖“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并请客户在戳记的空白处签字确认,如为代理人代办时,代理人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存折内页由储户本人保存”戳记由各分行自行制作。 第二十二条 整存整取转存审核的补充规定: (一) 整存整取普通定期存单到期后可进行转存,在客户未选择约定转存服务的情况下,我省xx机构可对所有整存整存款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对于自动转存的存单在自动转存期间,如客户需提前支取的,只需客户提供开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即可为客户正常办理支取业务,无需客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除大额需进行客户识别的交易外)。 (二) 因省分行会计稽核无法对本外币定期一本通中的整存整取子账户转存类型是否为“自动转存”进行审核,因此,此类账户如遇提前支取的,需在凭单背面对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进行背书,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存取款免填单的补充规定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卡/折办理50000(含)以下的活期存取款业务(含活期销户)。开户、汇款、挂失以及50000元(含)以上的存取款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第二十四条 个人存款证明补充规定 (一)个人存款证明原件未遗失的 在时段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客户在申请撤销存款证明时,除需出示客户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和有效实名证件外,还需在原受理网点填写《撤销个人存款证明书申请书》(附件6),随同相关附件上缴省分行稽核中心。 (二)个人存款证明原件已遗失的 客户在申请撤销存款证明时,如客户在我行所开立的个人存款证明原件已遗失的,原则上网点不授理客户提出的撤销存款证明申请,待存款证明到期自动解止付后方可为其办理账户其它交易。如客户确实因特殊原因急需用款时,在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省分行稽核中心审核同意并留存相关证件及资料后,酌情进行特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批量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 各级xx机构在为单位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时,应按省分行下发云xx[2014]2号通知中《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代收业务协议书》的范本样式与单位客户签订协议。 (二)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除留存企业法人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外,还要留存交易授权书原件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复印件。 (三)开户机构应按月与批量委托机构完成代收代付资金对账,对账结果双方签章确认后按月存档备查。 (四)批量开户交易完成后,开户机构应于委托机构清点核对后,核对无误后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五)批量开户的所有客户的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定要收集完整且通过联网核查,严禁出现违规批量开户的情况。 (六)批量开户文件格式需严格批量开户流程操作流程(附件7) 文件格式说明进行文件制做及上传。 第二十六条 大额交易的补充规定 (一)客户在县以上xx网点从存款账户上一次性支取现金超过10万元(含),在农村xx网点从存款账户上一次性支取现金超过5 万元(含),应提前一天向储蓄网点预约,网点柜员应在储蓄系统内完成大额预约信息录入。各二级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辖内储蓄营业网点大额取款金额,并上报省分行备案。 (二)授权方式及金额的补充规定: 1、采用网点授权方式: 10万元(含)以上的柜面交易,网点支行长、营业主管应进行现场授权。 2、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根据总行《xx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规定,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三)所有需要授权的大额交易,授权柜员均需完成以下核对后方可进行授权。 1、核对身份证是否用户本人,代理人是否持账户所有人及代理人证件,账户所有人或代理人是否在场。 2、授权人员应核对经办人员操作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流程操作。 3、核对用户填写金额与授权金额是否相符。授权人审核无误后,必须亲见授权交易发送完成,并在相应业务凭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授权人如果因外出不能实施现场授权审核工作的,应按照转授权流程办理,做好转授权信息登记(以系统登记的授权登记簿为主,但需在授权人签字认可),出现问题以便于分清责任,办理转授权时严禁授权人将本人密码告之他人。 第二十八条 入账汇款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 在为客户办理从一个或多个账户取款或清户后随即转存入另一个账户时,应注意两个账户间收/付款方式的类别选择上应保持前后一致,(即取款账户的付款方式如选择“现金方式”,则存款账户的付款方式应对应选择“现金方式”;如选择“转存”方式则对应转存)。 如选择错误发生挂账的情况,普通柜员在日终轧账时应检查转存业务平衡表(交易代码300933),使用转存现金收付交易(交易代码300930)进行账务调整后再进行正常的轧账交易。 (二)我行个人跨行汇款业务内容包括:账户跨行汇款、现金跨行汇款、退汇挂账核销及相关事务类交易。目前仅开办储蓄业务柜台办理的账户汇出方式跨行汇款业务。(即从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向他行账户汇款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绿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由省分行或二级分行发行的绿卡(区域性联名卡),版面由当地自行设计经省分行审批后,统一上报总行报备或报批,在总行指定厂家生产。 (二) 绿卡因破损、磁道信息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可为客户办理换卡。更换卡时,应验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卡密码,并收回旧卡(生肖卡除外)。收回的旧卡当场剪角(磁条卡)或打洞(IC卡)作废。换卡不得代理。 (三) ATM机具所隶属的一级支行凭证管理机构负责暂时保存网点上缴来吞没卡作废卡片,每三个月对作废定期销毁一次。 (四) 我省ATM终端、存取款一体机终端单笔出钞上限为3000元(含),但自助机具出钞功能不能满足的除外。 (五) 客户持卡在自助机具(含ATM、存取款一体机)终端上每日取款上限为2万元(含),取款笔数不限。 (七) 基金账户账单业务由基金公司制作寄递、信用卡账单由总行统一制作寄递。 (八) xx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xx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奖励,每张50元,奖励费用由发卡机构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机构支付。 (九) 相关POS特约商户及收单业务管理规定,以《xx银行特约商户及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十)客户领用绿卡时,柜员应提示客户在卡背面签名条上书写卡片所有人姓名。对于卡背面无客户签名的,原则上不允许做柜面交易。柜员在办理卡存款业务前,应根据卡背面签名主动询问客户是否确认用该卡办理业务。 (十一)代理人代为办理绿卡开户的,《个人账户申请书》上“ATM自助转账”必须选择“不开通”。单位代个人批量开立借记卡时,如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必须在与单位签订的代收付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代理开户和开通自助设备转账功能前已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确定单位有权代为办理。 第三十条 跨行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农民工卡:客户使用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可到我行指定网点柜面通过刷卡方式办理取款(操作代码:020118)及查询(操作代码:020119)业务,办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网点为已完成跨行汇款业务准入的网点。 (二)跨行扣划:办理跨行司法扣划的网点为已完成跨行汇款业务准入的网点。 第三十一条 查询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客户查询 1、分户账查询:客户对5年内已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同县市内任一网点查询;未销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全国任一网点查询。 2、交易明细查询:已销户账户的交易明细在5年内可在同县市内任一网点查询;未销户账户的交易明细在5年内可在全国任一网点查询。 第三十二条 挂失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办理凭证挂失(交易码:040201)、密印挂失(交易码:040202)、凭证密印双挂失(交易码:040203)、挂失事项更改(交易码:040204)、再挂失(交易码:040205)交易时不再授权。将所有挂失的授权移至后续处理。 (二)挂失后续处理,包括:人工解挂失、密码重置、挂失补发新折/单、挂失补发新卡,由综合柜员核对后授权办理。挂失销户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综合柜员授权;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行(局)长授权。 (三)双挂失的后续处理,包括:人工解挂失、密码重置、挂失销户、挂失补发新折/单、挂失补发新卡及挂失销户只能由支行(局)长核对后授权办理。 (四)凭证挂失交易取消挂失种类中的函电挂失,将原口头挂失改为临时挂失。密码挂失交易取消挂失种类中的临时挂失。 (五)紧急挂失在第一步通过客户信息查询该客户名下账户时,需要支行长授权。 (六)临时挂失和紧急挂失可以办理人工解挂失,也可办理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正式挂失只能办理再挂失。 (七)客户到网点办法业务时,如提示凭证已挂失的,但又查询不到该凭证的的挂失信息时,网点首先应查询账户是否为卡折合一户,并查询另一凭证的状态是否正常(在储蓄2.0系统中如其中一个凭证办理了正式挂失,则在逻辑集中系统中另一个凭证也无法使用)。 (八)xx机构对客户挂失时提供的账户信息和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详细核对相符无误后,请客户确认其账户资金余额后在挂失申请书“账户余额”栏内填写后方可办理挂失。 (九) 挂失申请书中涉及客户账户余额、账/卡号、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需请客户亲自填写并确认,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 (十) 储蓄网点柜员在为储户办理完挂失业务后,无需再进行大额核保 。 第三十三条 止付业务的补充规定 (一)办理止付/解止付时,需支行(局)长或业务主管授权,在《止付/解止付通知单》填写相应内容及止付原因即可,无需再单独向省分行会计稽核中心提交情况说明。 (二)发现差错交易后,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告知差错情况和处理措施。无法联系上客户时,对于差错交易发生时的情况有监控录像的,必须保存至差错交易处理完毕为止,以利于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取证。 第三十四条 扣划业务的补充规定 扣划后产生的新存折/单应网点应主动联系客户前来领取。对于已联系到客户的,网点营业主任应请客户交回原凭证后,在《扣划存单/折移交登记簿》(附件8)登记相关信息后,请客户本人签字接收。对于无法联系上客户的,网点应于日终后在《扣划存单/折移交登记簿》逾期未领交接栏中登记后上交至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市、县邮政局金融业务部(如无金融业务部的市县,交同级市场部)进行妥善保管,待该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时,通知客户到市、县行(市、县局)主管部门,客户凭原存单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领取。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用户遗失在网点的存折、卡、证件等物品,网点要建立《xx银行营业网点客户遗失物品登记簿》(附件9)进行登记,用户15天以后仍未领取的,要编制“捡拾凭证上交清单” 分别上交到市、县行(市、县局)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登记保管,保管一年后可以集中销毁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我省网点暂不使用ATM冲正交易进行冲正。 第三十七条 我省借记卡申请、补发、换卡等费用,需按照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做好服务价格公示工作的通知》(云邮银办发(2014)672号)收费通知和网点收费公示内容执行,任何机构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十八条 部分单式使用说明 一、业务单式: (1)个人账户申请书 ①涵盖的业务内容及相关交易 本币活期储蓄账户申请(活期开户)、本币定期储蓄账户申请(定期开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本币通知存款账户申请(通知存款开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本币定活两便账户申请(定活两便开户、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本币结算账户申请(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开户)、借记卡申请(卡申请)、ATM自助转账开通及限额设置(活期开户、自助交易限额设置、卡申请)、电子银行开办(开户时同时开通电子银行渠道相关交易)。 ②单式填写及章戳规定 对于客户开户时同时申请办理开通ATM自助转账、自助交易限额设置、电子银行开办等业务时只需勾选《个人账户申请书》对应选项即可。对于客户以后加办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仍使用《xx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 开立活期结算单折时,客户应在“结算账户”选项中的“其它”后面下划线上手工填写“活期存折”字样;开立活期储蓄单折时,客户应在“储蓄账户”选项中的“其它”后面下划线上填写“活期存折”字样。 《个人账户申请书》的客户填写联和银行打印记录联需要客户签名确认(签名可以套签),同时要注明年月日。 交易完成后《个人账户申请书》客户填写联每联均应在右下方空白处加盖业务章戳,如未打印经办人姓名的,需同时在最下方加盖经办人名章。银行打印记录联每联均应在右下方空白处加盖业务章戳。(2)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 ①涵盖的业务内容及相关交易 客户信息修改(客户信息录入/修改、修改户名-客户修改、修改实名证件-客户修改)、换卡、密码管理(加办密印、更改密印、撤销密印)、ATM转账功能及限额设置(自助交易功能设置、自助交易限额设置)。 ②单式填写及章戳规定 对于客户手持已开立的账户申请办理客户信息修改、密印管理、换卡、ATM转账设置等业务时需要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 修改户名、修改证件等特殊业务需在《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申请事项”中的“其他业务”栏进行标明(“修改户名”、“修改证件”),同时在其后注明原户名、原证件等信息。《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的下方需要客户签名确认(签名可以套签),同时要注明年月日。 交易完成后《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的客户填写联每联均应在右下方空白处加盖业务章戳,如未打印经办姓名的,需同时加盖经办人名章。 (3)挂失申请书 ①涵盖的业务内容及相关交易 凭证挂失、密印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紧急挂失、挂失后续处理(挂失事项更改、再挂失、人工解挂失、密码重置、挂失补发新折/单、挂失补发新卡、挂失撤销凭证)。 ②单式填写及章戳规定 对于办理凭证挂失、密印挂失、凭证密印双挂失、紧急挂失、挂失事项更改、再挂失业务时客户需填写《挂失申请书》。填写挂失申请书时应写明挂失事项、挂失种类、户名、账/卡号、账户余额、开户日期、挂失日期、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证件地址、发证机关、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若为代理人代办还应同时填写代理人姓名、发证机关、证件种类、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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