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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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415号, xx年12月31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固定资产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我行有关区域、行业及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
2、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用固定资产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办理用信业务,但不得循环使用固定资产授信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
3、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需的其他资金基本落实;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我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
4、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贷款额度较大或期限较长的固定资产贷款应测算贷款的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并订立各期的明细计划。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我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抵质押物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5、,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办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利率方式也可与借款人谈判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我行现行规定执行。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目前制定的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附件1)进行办理,应按照信用评级评估和授信管理的相
6、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第二十二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办行、风管部、授信部相关人员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按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
7、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调查报告,由经办行相关责任人审核。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节 风险评价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 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二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报告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部、授信部应对风险评价进行重估复测,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价审查报告。第三节 审批与签约 第二
8、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我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以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我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我行提
9、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我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我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帐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变更与撤销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要求。 经办行
10、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 第三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帐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三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
11、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相关审核人审核;对超过规定额度应由总行放贷中心审核的,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均应报总行放贷中心审核。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帐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
12、或付款凭证等;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贷款入帐通知单和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
13、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帐号、金额;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帐号、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帐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除提交第三十五条(一)、(四)、(五)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
14、支付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贷款入帐通知单,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贷款发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4),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
15、应分析原因;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五节 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
16、贷后管理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抵质押品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若遇到抵押物到期(如土地使用权)或担保变更,可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转贷,贷款资金无需转入前手。 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
17、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我行应经重新审批决定是否追加贷款。 第五十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帐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帐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帐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由经办行移交特殊资产管理部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
18、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五十五条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
19、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十六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五十七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
20、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五十八条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五十九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我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
21、、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六十条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六十一条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帐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帐户,帐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帐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帐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应同时执行本办
22、法和我行有关房地产业务的规定,二者存在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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