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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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415号, xx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固定资产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我行有关区域、行业及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用固定资产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办理用信业务,但不得循环使用固定资产授信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需的其他资金基本落实;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我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贷款额度较大或期限较长的固定资产贷款应测算贷款的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并订立各期的明细计划。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我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抵质押物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物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办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利率方式也可与借款人谈判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目前制定的《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附件1)进行办理,应按照信用评级评估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二十二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办行、风管部、授信部相关人员应按照我行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按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调查报告,由经办行相关责任人审核。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风险评价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 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第二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报告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部、授信部应对风险评价进行重估复测,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价审查报告。 第三节 审批与签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我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以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我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我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我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我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帐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变更与撤销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要求。 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 第三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帐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三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相关审核人审核;对超过规定额度应由总行放贷中心审核的,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均应报总行放贷中心审核。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帐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贷款入帐通知单和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帐号、金额;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帐号、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帐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除提交第三十五条(一)、(四)、(五)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附件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贷款入帐通知单,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贷款发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4),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五节 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抵质押品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若遇到抵押物到期(如土地使用权)或担保变更,可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转贷,贷款资金无需转入前手。 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我行应经重新审批决定是否追加贷款。 第五十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帐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帐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帐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五十一条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由经办行移交特殊资产管理部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五十五条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十六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五十七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五十八条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五十九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我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六十条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六十一条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帐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帐户,帐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帐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帐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我行有关房地产业务的规定,二者存在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xx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 2.贷款人受托支付通知书 3.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 4.实际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 5.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6.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融资贷款借款合同 附件1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固定资产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 第三条 本规程是为了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结合我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着重从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三个方面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一节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申领了经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三)拥有法定资本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实行独立核算;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八)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其金额应在符合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单一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要符合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防止贷款集中度过高。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二节 明确责任、尽职调查 第八条 由经办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的管户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并按相关规定约定承担的责任权重。 第九条 确定管户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后,由管户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开展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单个客户或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在本行授信总额(剔除临时授信和低风险业务授信数额)达到总行规定限额的需总行公司部一同深入借款人实地查看,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授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出具独立调查审核报告、业务准入书面意见书。 第十条 经办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审批流程,由调查人对固定资产贷款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形成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实行逐级审批。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将意见及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管部作风险评价、授信管理部作授信审查。 第三节 分支行调查内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贷款卡的复印件; 7、机构信用代码证; 8、公司章程的复印件,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或要求,审批人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示,明确放款时满足的前提条件和有关要求等; 9、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10、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11、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向我行申请授信的决议的原件; 12、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材料清单: 1、固定资产或项目融资贷款的材料清单: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如环保、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批复的复印件; (4)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文件; (5)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材料清单: (1)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2)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保证人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4、贷款卡的复印件; 5、公司章程的复印件,章程中有特别规定或要求,审批人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示,明确放款时满足的前提条件和有关要求等; 6、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7、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8、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向我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决议的原件;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抵押材料清单: 1、土地抵押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抵押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时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4、机器设备抵押时需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 5、交通工具抵押时需提供交通工具的权属证明、证件; 6、抵押物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的原件及复印件; 7、抵押人(法人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出具身份证)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8、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的原件; 9、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提供抵押的决议的原件;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质人(法人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自然人出具身份证)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的原件; 5、有权管理机关批准出质人拥有质物的文件(如涉及收费权、经营权、福利机构等质押)的复印件; 6、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等)出具的同意提供质押的决议的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并且我行经办人员须与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经办行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的资料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分别满足本规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实力及财务情况; (五)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景,投资回报率及行业和产业情况; (六)固定资产贷款的抵押、担保手续,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的充足率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材料和调查情况撰写授信风险调查报告。授信风险调查报告撰写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背景分析 1、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状况、所有权关系等;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同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况; 4、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二)行业风险分析 1、市场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健因素。 (三)经营风险分析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及其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4、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5、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6、设备状况; 7、技术状况。 (四)财务状况分析 1、核对有关财务信息和材料; 2、核实财务报告是否经过独立、合法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 3、财务报告所反映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关注任何高估资产、净资产及利润或低估负债的情况。 (五)现金流量及还款能力分析 1、现金来源; 2、现金运用;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量和净流量; 4、现金流量结构。 (六)管理层分析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所有权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5、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6、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七)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1、客户与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 2、客户及其集团公司的控股架构; 3、关联业务; 4、资金往来关系。 (八)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分析 了解客户的授信申请,调查分析其真实的借款原因,及其借款用途的合法性。 (九)对客户信用状况分析 1、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查客户在其他银行的信用记录; 2、商业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状况和往来关系; 3、近来还款付息的逾期情况和应对客户帐款的按时支付情况。 (十)对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1、对保证人的调查 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对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客户的调查方法,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重点考察其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 2、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1)对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的调查,实地考察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2)验证产权证明。核实抵(质)押物或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质)押物的情况等; (3)对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和评估; (4)其他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分析。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房地产和政府性项目及商业服务行业项目的调查按其特性进行产品、行业和市场调查。 第十五条 经办行在尽职调查基础上,要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作出明确的授信经营结论,按总行调查报告相关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 第四节 分支行上报资料 第十六条 经办行同意后将下列材料上报风管部与授信部: (一)本规程第十一条(一)至(五)款客户提供的清单材料; (二)本规程第十三条(一)至(十一)款和第十四条对客户授信风险调查报告材料; (三)分支行授信上报表,上报表中明确管户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抵押或担保情况、还款计划、上报材料目录等情况。 第三章 贷款审查 第十七条 总行风管部与授信部收到经办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评价和授信审查。 第一节 风管部风险评价 第十八条 总行风管部根据《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实施办法(暂行)》及《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价操作细则(暂行)》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评价。 第二节 授信部初审 第十九条 授信部根据上报固定资产贷款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条件符合的应尽快提交贷审会讨论;对条件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项目返回给经办行,补充材料或对某些项目重新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授信部首先应对固定资产贷款上报意见表进行审查,是否明确管户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调查人是否为双人签名,固定资产贷款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十一条 授信部根据本规程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和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授信部根据支行上报材料及授信调查报告重新进行评估测算,对借款人、项目及担保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总行初审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第十三条(一)至(十一)款和第十四条内容。同时审查授信额度是否超过银监部门对我行授信集中度要求的额度,项目投放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支持行业,信贷投放地区是否符合我行信贷区域规划。 第二十三条 授信部初审风险报告应作出初审结论,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的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内容;明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明确贷款发放的条件。 第三节 贷审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经过总行贷审会讨论同意后,形成贷审会决议(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明确授信种类、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抵押担保、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起付金额标准、贷款发放的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经办分支行、授信管理部、总行放贷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低于浮动下限需上报总行审批。 第四节 审批与签约 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或项目融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开立专门账户或一般帐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我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六) 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五节 放贷中心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支行、总行营业部固定资产贷款经授信同意后,限额以上(总行规定进入放贷中心办理的贷款限额客户)通过放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才可发放贷款。限额以下(非总行规定客户)贷款由支行独立审查岗审核后发放。 第三十条 县域支行/分行固定资产贷款由独立审查岗进行审查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 放贷中心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查,根据总行放款中心各岗位职责及审查重点的工作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节 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或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变更与撤销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四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设立独立岗位,可以由非信贷客户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 (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 (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核人员签字的贷款入帐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二)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凭证;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即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二)银行汇(本)票 1、办理贷款发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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