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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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及时、全面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规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与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风险抵补机制,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经营行、部(室)、中心(以下简称各经营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信贷资产是指我行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 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各项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等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分类认定等工作;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开展、分类认定等工作。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支行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初分工作,保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反映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对与风险管理部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项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支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总体评价。 第七条 总/分行金融市场部及计划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非信贷资产业务进行风险初分工作,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与风险管理部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项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综合分析非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查找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辖内非信贷资产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初评,撰写非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报告; (四)组织全辖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及交流。 第八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1.牵头起草我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规章制度、制定非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计划与考核要求; 2.对全辖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实施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工作;对各经营行上报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存在异议的分类结果上报总行风险分类委员会终审认定; 4.对直属支行在日常监管、检查和认定审批中发现的分类不实、违反规定或其他非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督促整改; 5.根据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实际状况,按季统计监管报表,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的建议; 6.对分行每半年实行一次业务抽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并以此作为外派风险监控官的考核依据。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辖内支行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初审;对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应要求其进一步核实、补充和完善;对有异议的分类结果上报分行风险分类委员会审批; 2.对在日常监管、检查和认定审批中发现的分类不实、违反规定或其他非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督促整改; 3.在规定时间内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及分行有关部门报告(提供)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4.根据分行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实际状况,按季统计监管报表,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的建议,上报至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九条 总/分行风险分类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全行非信贷资产管理的整体协调和决策; (二)审议重大政策、发展规划、重要事项及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 (三)执行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四)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审批; (五)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条 初分人员与初审人员分类意见不一致的,以总/分行风险分类委员会确认意见为准。 第三章 分类目的及原则 第十一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分类方法。通过风险分类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经营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风险、真实、审慎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并结合我行对于集团内部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时,重点关注同一集团内各关联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互相担保、非正常交易等业务关系、涉嫌以资产重组等形式逃避债务,并在风险分类时应予以重点关注;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第四章 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方法 第十三条 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如下: (一)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二)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三)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四)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第十四条 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存放同业款项、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及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我行风险分类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现金类资产 现金类资产指库存现金,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现金类资产属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范畴: (一)一般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损失部分,按损失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第十六条 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存放同业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 (2)拆借未到期; (3)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我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我行积极合作; (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 (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我行足额收回债权; (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 4.可疑类是指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我行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 (2)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4)我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5)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我行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我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我行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 (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 (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二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 (二)存放同业款项 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我行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一天至三十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三十天以上至九十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分为损失类; 2.我行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 3.我行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4.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 (三)买入返售资产 1.正常类:回购方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类的特征: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回购方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回购方正常经营产生,但回购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回购方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履行回购协议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回购方回购意愿差,合作不积极; (4)回购方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正常履行回购协议,但可通过出售所购债券保全债权; (5)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权保全; (6)回购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 3.次级类的特征: (1)回购方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回购方正常营业收入和变现回购债券都无法保证足额保全债权; (3)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需对回购合同作出较大调整; (4)回购逾期至5至60个工作日(含)。 4.可疑类的特征: (1)因回购方财务状况恶化,经对回购协议作出调整后,回购仍然逾期或回购方仍然无法执行回购合同; (2)回购方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回购债券无法变现或变现后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回购方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违法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以及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 (4)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5)回购逾期60个工作日以上。 5.损失类的特征: (1)回购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回购方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务; (2)回购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或债券无变现价值),未能收回的债权; (3)回购方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回购方进行清偿和变现债券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回购方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回购方强制执行,回购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上述(一)至(五)项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回购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第十七条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是指我行发放的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结果。 凡表内应收利息在九十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 风险分类资产对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待结案诉讼费 账龄≤3个月 3个月<账龄≤1年 1年<账龄≤2年 账龄≥2年 案件挂账 账龄≤1年 1年<账龄≤2年 账龄≥2年 其他 账龄≤3个月 3个月<账龄≤6个月 6个月<账龄≤1年 1年<账龄≤2年 账龄≥2年 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一)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 (二)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三)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四)因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 (五)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 第十九条 投资类资产 投资类资产指各类债券投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 (一)债券投资 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 (2)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 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三十天(含)以上; 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三十天以上至二年(含)以内; 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二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 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100%)进行分类: 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 若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 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二)股权投资 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 正常类:公允价值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公允价值虽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损失类:公允价值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 预计损失率=[(投资的账面价值 - 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投资的账面价值] ×100%; 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 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含)以内; 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 3.对于无市场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4)被投资单位为列入人民银行清理范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需由本机构弥补损失的部分; (5)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 (6)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 (三)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分类方法同“应收账款”。 (四)应收款项金融资产 1.理财产品投资:分类标准比照“拆放同业”分类标准; 2.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 (1)正常类: 核心定义:融资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投资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特征: a) 融资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 b) 现金流量充足,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能保证债务的偿还; c) 投资未到期,能按时足额收到投资收益; d) 该笔投资资料齐全; e) 有把握收回全部投资本息。 (2)关注类: 核心定义:尽管融资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至少归为关注类。 a)投资本金或收益逾期90天以内; b)融资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所募集资金; c)融资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项目管理人积极合作; d)融资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贷周转率等)低于同业平均水平且出现不利变化; e)融资人对外担保额度超过自身总资产; f)融资人因对外担保等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被起诉; g)融资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核心管理层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h)融资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内,最近2个会计年度发生连续亏损; i)融资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凭、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该笔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j)融资人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息,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预计投资到期后90天内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投资本息; k)抵(质)押价值有下降趋势或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对投资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l)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融资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 m)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该笔投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 n)同一融资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o)本金或利息尚未逾期,但融资人有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 p)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 q)借新还旧,或者通过其他融资方法偿还的。 (3)次级类 核心定义:融资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a)投资本金或收益逾期91(含)天以上; 融资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营亏损,并且最近两年连续净现金流量、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都为负值; b)融资人该笔债务出现逾期或欠息,且他行有不良债务; c)融资人采用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融资; 融资人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d)担保的价值不足以保证投资本息的足额偿付; e)需要通过重组方式偿还债务的; g)预计损失率在30%以下的投资 (4)可疑类 核心定义:融资人无法足额偿还该笔债务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至少归为可疑类。 a)投资本金或收益逾期181天(含)以上; b)融资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业状态,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投资损失30%以上; c)融资人已经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难以获得新的资金补充,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投资损失率30%以上; d)融资人涉及重大不利事件,被有权部门勒令停止经营,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投资损失率30%以上; e)融资人所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项目处于非正常停建状态,预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预计投资损失率30%以上; f)重组后的如果仍然逾期,或融资人无法归还的。 (5)损失类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特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归为损失类。 a)融资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对融资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投资; b)融资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投资; c)融资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融资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投资; d)融资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融资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投资; e)由于融资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法院对融资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融资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投资; f)对融资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融资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投资; g)由于上述(a)至(f)项原因融资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资产金额小于投资本息差额,经追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投资; h)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i)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 j)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投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价值(此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 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 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 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 (二)以下项目预计损失率按照余额的100%计算,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3、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已形成损失的固定资产; 4、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我行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未达到使用状态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 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 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三个月(含); 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三至六个月(含); 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六个月至一年(含); 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一年; 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 (一)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 (二)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预计损失率分类见“固定资产”)。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 (三)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帐面价值100% 预计损失; (四)对其他无形资产,我行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 (五)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 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长期待摊费用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 第二十四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价值,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 (二)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帐面价值,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 (三)现金额小于帐面价值,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分为次级类;损失率在30%-90%(含)的,分为可疑类;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 第二十六条 特别规定 (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 第六章 分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应获得背景资料和附件材料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 背景资料。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我行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第七章 分类流程 第三十条 总/分行成立风险分类委员会,由风险分类委员会对非信贷资产分类认定有异议部分进行最终审核。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环节,具体为: (一)初分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人员指非信贷资产的直接经营行的管户客户经理、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及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初分事项主要包括: 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2.收集整理资料。每季次月初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3.提出初分结果。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综合评价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性,准确计量、评估预计非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初分人员填写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经支行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初分人员对初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并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分意见,确定初分结果; 4.上报初分结果。在每季次月25日前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初审。 (二)初审 1.审核初分结果。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审核,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 3.确定初审结果。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的初审人员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分结果有异议的风险分类进行调整,说明调整理由。 (三)认定 1.初审风险分类与初分风险分类一致由总分行风险管理负责人终审,如存在偏离或调级的则上报总/分行风险分类委员会进行终审; 2.风险分类委员会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召集,总/分行风险监控官逐笔逐户向风险分类委员会汇报风险状况、经营行分类意见及分类依据、审查意见和建议,风险分类委员会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标准,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审定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备查。 第八章 分类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各经营行对非信贷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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