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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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 业务操作规程(*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ﻩ1 第二章 产品要素 2 第三章 贷款担保ﻩ5 第四章 业务流程 9 第五章 附 则ﻩ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展中国**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抵押资产范围,规范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升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中国**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发〔*〕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水电抵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企业)以符合我行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名下的小水电资产(含房产及其他构筑物、机器设备等,下同)整体抵押,同时以小水电电费收益权质押(若本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可以办理此项登记,下同)的担保方式,向我行申请的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水电抵押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或非额度授信方式,其中额度授信可分为循环授信和不可循环授信。 第四条 本规程中有关用语含义: (一) 小水电:是指我行认可的单站装机容量在50000KW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 企业名下小水电:企业类型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电费收益权:是指按国家关于规定,经国家关于主管部门批准,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 (四) 电站收购模式:借款人贷款购置小水电整体资产并以新购置的小水电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在该模式下,借款人准入标准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借款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水力发电,但可适度放宽对借款企业设立年限的准入限制。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小水电抵押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产品要素 第六条 授信金额测算 (一) 风险额度测算 1.基于主营业务收入的风险额度测算 (1)若借款申请人与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为同一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借款申请人年主营业务收入×6 (2)若借款申请人与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非同一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 若借款申请人为小水电经营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借款申请人年主营业务收入×6,且同时满足:风险额度基准值≤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6。 ② 若借款申请人为非小水电经营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参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且需满足:风险额度基准值≤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6×70%。 2.基于现金流的风险额度测算 (1)若借款申请人与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为同一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借款申请人年现金流入×6。 (2)若借款申请人与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非同一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 若借款申请人为小水电经营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借款申请人年现金流入×6,且需满足:风险额度基准值≤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的年现金流入×6。 ② 若借款申请人为非小水电经营企业,则风险额度基准值参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且需满足:风险额度基准值≤小水电资产的抵质押人的年现金流入×6×70%。 贷款行应综合考虑本地水文特征、气象条件等有关情形,有针对性的合理选择近几年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入均值作为额度测算的依据。 3.基于可处置资产净值的风险额度测算 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单户授信金额≤抵押物评估认定价值×适用抵押率。 对于借款人在抵押小水电之外追加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率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单户授信金额≤抵押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商定的单笔对外担保限额。 (四) 对于电站收购模式,应综合计入借款人及被收购水电站两者的经营情形及财务数据进行额度测算。 第七条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额度使用期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单笔固定资产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二)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以下有效期:小水电开发使用权到期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期(若有)和小水电资产保险到期日(对于已办理抵押小水电资产保险,并签署续保协议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还款方式 小水电抵押贷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贷款。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宽限期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四)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贷款行应综合考虑本地水电行业丰枯水期的实际情形以及客户月度电费收入、现金流入、回款周期、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合理拟定客户的还本计划,不得一次性还本。 第九条 贷款用途 (一)借款企业日常经营性流动资金周转。 (二)借款企业新建小水电、购置小水电、小水电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归还小水电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有关用途。 (三)符合监管规定和我行制度要求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小水电抵押贷款以“小水电资产整体抵押+小水电电费收益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在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所有资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及为抵押小水电购买资产保险(强制)与工作人员保险(非强制)等必要的担保条件之后,方能发放贷款。贷款行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股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针对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资产,抵押人须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在贷款存续期间,不得将电站内尚未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资产抵质押或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并在满足抵质押条件时,将有关资产一并抵质押给我行;在发生符合协议商定情形需要处置小水电有关资产时,抵押人承诺贷款行可以对抵押小水电进行整体处置,并就抵押资产优先受偿。贷款行应参照本地抵质押登记管理情形及同业做法,视情形对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资产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物。用于抵押的小水电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抵押小水电所有权清晰无争议,所有资产能够合法使用、流转,不存在查封、扣押或其他形式的限制。同时,抵押小水电原则上应与借款企业在同一个地*(或直辖*、计划单列*,下同)。抵押小水电与借款企业分属一级分行辖内不同地*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押小水电与借款企业分属不同一级分行辖区的,应报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 (二) 抵押小水电正常发电经营1年(含1年)以上,并取得与电力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售电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对于电站收购模式,抵押小水电正常发电经营时间应不低于3年。 (三) 抵押小水电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小时,总装机容量不得低于250KW。 (四) 抵押小水电已使用年限(一般自建成投产日起计算,若存在扩容改造情形的,自扩容改造后投产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0年(含30年)。针对申请贷款时已取得国家技术改造批文,授信用途明确用于小水电技术改造的,其使用年限可放宽至40年(含40年)。 (五) 以自然人名下小水电抵押的,抵押小水电应为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配偶所有或共有,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出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30%,若小水电股东持股情形较为平均,在全体股东同意进行抵押的前提下,这一比例可放宽到20%。同时,抵押人及共有人年龄为18岁(含18周岁)至65岁(不含65周岁)之间,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且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六) 以企业名下小水电抵押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若借款人与抵押人非同一企业,则借款人与抵押人应归属于同一实际监控人,且抵押人的股权结构中,借款企业的实际监控人、配偶及股东在抵押企业出资比例合计不低于30%。若小水电股东持股情形较为平均,在全体股东同意进行抵押的前提下,这一比例可放宽到20%。 2. 抵押小水电所属企业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其他有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无严重违约行为。 3. 抵押行为应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并向我行出具同意抵押的决策原件。 (七)抵押小水电依法取得水利厅(局)、发改委(局)、环保厅(局)等关于部门关于兴建小水电的立项批复资料文件等合法经营手续,无较为明显的生态环境危害或其他重大风险,与小水电站所在村委关系良好,无争端。 (八)抵押小水电不存在拆迁风险,抵押小水电未对外出租、出借或抵押。 (九)抵押小水电所有资产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无质量缺陷。 (十)贷款行须积极争取与电网公司、抵押人签署三方协议,商定将抵押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抵押小水电唯一的电费收入结算账户。电网公司无法与抵押人及贷款行签署三方协议的,贷款行须要求抵押人签署承诺函,承诺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抵押小水电唯一的电费收入结算账户,未经我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该账户。 第十二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级分行应参考总行《中国**银行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发〔*〕67号)等有关规定,合理拟定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对评估机构进行准入,由准入后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抵押率 小水电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形、授信期限,抵押小水电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资产成新率、年发电量、年结算电费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率不得超过60%。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险 抵押人必须为抵押给我行的小水电所有资产在我行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足额的资产保险。贷款行应依据有关本地实际情形自行决定是否为站内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产保险期限原则上应覆盖贷款期限,若无法覆盖的,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到期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保证保险不断档,并且贷款期限内各年资产保险均以贷款行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十五条 质押物。为防止贷款风险,小水电抵押贷款在以小水电资产抵押的同时,还须追加小水电的电费收益权质押,借款人在我行开设的放款账户应与电费收入结算账户保持一致,并参照小水电资产抵押的流程进行操作。 若电费收益权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或者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质押登记部门暂未能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须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不得将电费收益权质押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满足质押条件或者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时,将电费收益权一并质押给我行。 第十六条 保证人 小水电抵押贷款原则上须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追加企业实际监控人等作为保证人。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等为总行授权书中电力行业重点客户、*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含下级子公司)、国家政府机构的除外。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借款人除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抵押有关材料 1.抵押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共有权证(若有)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抵押小水电机器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购买发票、收据、安装或施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 3.抵押人同意抵押的决策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小水电合法经营手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般包括抵押小水电依法取得的水利厅(局)、发改委(局)、环保厅(局)等关于部门关于兴建小水电的立项批复资料文件等合法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小水电站与供电局签订的并网协议、购销电协议、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小水电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等,详细以地方小水电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为准。 对于由于历史原因致使抵押小水电未能办理以上部分手续且目前无法进行补办,而有关政府部门也无法开具备关证明的,各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地实际情形,对抵押小水电的有关材料进行适当增减。 5.抵押小水电调查时点近12个月电费结算收入单据。 6.对于电站收购模式,还应提供抵押小水电最近三年的电费结算量证明以及借款人与出售人签订的交易意愿书。 (二)质押有关材料 1.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用于结算电费收入的拟质押的结算账户户名、账户号码; 2.出质人与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电协议、法定注册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出质人须提供同意质押的决策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客户经理还应重点关注以下调查要点: (一) 小水电经营的业务收入情形,如年发电小时数、年或月电费结算收入、电价波动情形、电费结算周期、发电“丰枯峰谷”期等。 (二)抵押物信息。客户经理应当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抵押物有关信息,详细内容如下: 1.核实抵押小水电的真实性,所有权是否明晰,抵押人主体资格/资质是否合规、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2.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协议(若有)的有效期限,确保贷款期限的合法有效。 3.抵押小水电是否未能强制执行或处理,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采取其它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是否依法不得抵押,仔细分析该小水电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抵押物当前状况。了解抵押物是否满足我行准入条件,当前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出借情形,是否重复抵押登记。 5.抵押小水电现状是否与批文、准建协议等注明的要素一致,不一致的,应了解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影响权属及核实是否能办理抵押登记。 6.若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为评估机构出具,则核实出具机构是否为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客户经理通过本地抵押物价格水平判断估价的合理性,对抵押物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形都要予以特别说明。 (三) 影像信息。客户经理应留存小水电照片,如抵押小水电和拟购置、建造小水电的坐落位置、机器设备、水库等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 (四) 对于电站收购模式,还应核实小水电交易行为是否真实、有效,价格是否合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抵押小水电经营收入和成本结构,对小水电未来收益进行预估。 第十九条 审查审批 小水电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依照分行已有授权执行。特殊审查审批要点如下: (一)判断抵押小水电所有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二)判断抵押小水电经营权到期日是否能够有效覆盖我行贷款期限; (三)判断抵押小水电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四)信贷资金用于置换股东借款的,要严格审查借款真实性,防止股东利用置换贷款抽逃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担保条件贯彻 (一) 抵押登记和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 在为小水电内所有资产办理抵押登记和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前,贷款行应建立《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用于登记小水电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抵质押人及共有人(若有)、授信金额、期限、抵押权类型、申请登记日期、他项权证领证日期、抵押权利到期日等有关信息。 在为小水电内所有资产办理抵押登记和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前,贷款行可先在本地水利局、工商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国土或房管部门查询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所有权情形(查册)。经查实无误后,依据有关本地抵质押登记主管部门(可能为工商管理部门、国土或房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等,以本地政府实际规定为准)要求筹备相应的抵质押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参考):动产抵押登记书、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抵质押物饰清单、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银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及担保协议以及抵质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 贷款行在领取《动产抵押登记书》(以下简称登记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以及其他他项权利证明(书)后,应仔细核对登记书、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所有要素是否与担保协议相符,包括抵质押权人、抵质押人、抵押小水电营业执照注册号、坐落办公地址、权利种类、权利价值、债权金额、权利范围、抵质押期限等。确认无误后,及时办理原件入库手续。 (二) 抵押小水电保险 对于需要进行投保的抵押小水电,若抵押小水电保险赔偿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是贷款行,应由抵押人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变更为贷款行。各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地实际情形,对有关的保险办理流程及续保管理事项进行适当细化。 第二十一条 电站收购模式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一)签约条件 1.借款人与电站出售人签订正式的电站收购协议; 2.借款人支付不低于电站交易总价(含过户税费)50%的首付款,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发放条件 1. 抵押小水电需履行所有过户手续,并变更办理以下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协议、购电协议。对于过户前经营手续未齐全的抵押小水电,过户后新业主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证照。以上有关手续的办理以地方小水电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为准,各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地监管要求对有关手续办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2.贯彻小水电资产整体抵押以及小水电电费收益权质押等有关担保手续以及资产保险手续。 3.抵押小水电在办理履行所有过户手续之后,原则上并网发电应不少于3个月(含3个月),且较最近同期的发电量偏差不得超过20%。贷款行可综合考虑抵押小水电资质、本地水电行业丰枯水期的实际情形以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对发电月数、发电量要求进行适当调减。 第二十二条 凭证保管 登记书以及其他他项权利证明(书)、保险单(若有)等重要权利证书原件须与业务档案分开,单独保管。权利证书的入库、保管、出库、查阅依照《中国**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年版)》(**发〔*〕93号)执行。 对于小水电所有资所有权属原件是否收回贷款行保管,由贷款行视本地商业银行通行做法确定。若收回我行保管,贷款行应当向抵押人出具相应的《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 (一) 贷款行应逐月检查小水电电费收入结算账户的电费结算情形,关注电费结算是否及时、正常,是否发生账户变更。 (二) 对于借款人与抵押人为同一小水电的,贷后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 对于借款人与抵押人为不同小水电的,贷后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若借款人将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其唯一的电费收入结算账户,现场检查频次可放宽至一年一次。 (四) 对于借款人为非水电企业的,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参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制度执行。 (五) 对于汛期等自然灾害多发时期贷款行应加强对抵押小水电运行情形的监测,密切关注小水电是否出现毁损等情形。 (六) 各分行可依据有关本地的实际情形,对贷后检查等有关事项进行适当细化。 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警。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贷款行应及时发起风险预警: (一) 抵押小水电运营环境变化,如抵押小水电电费结算收入出现非季节因素的大幅下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小水电行业政策导向、同业小水电抵押贷款司法判决及执行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 (二) 借款人在我行账户变化的信号,借款人在我行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其他地方转移等。 (三) 抵押小水电价值或评估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周边地理环境恶化、突遭重大旱灾、洪灾、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出现毁损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年版)》(**业〔*〕115号)同时废止,其他关于小水电抵押贷款业务的规定和要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总行另有批复的除外。 附件:1.承诺函 2.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 3.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附件1 承 诺 函 中国**银行 行: 因本人/企业以营业执照编号为 的小水电站内的所有资产为 (借款人)向贵行申请 元(大写)的授信提供整体抵质押担保,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权利人承诺营业执照号码为 的抵押小水电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为该小水电与电网公司结算电费的唯一账户,该账户真实有效,未经贵行书面许可,权利人承诺不会变更该结算账户,并依照贵行要求积极协助办理该抵押小水电的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 二、抵押小水电站内电费收益权等尚无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资产,在具备办理抵质押登记条件时,权利人承诺将积极协助配合贵行办理抵质押登记。 三、权利人承诺,在解除抵质押登记前,电费收益权等抵押小水电内所有资产不得向其他银行或单位设定抵质押或转让、出租。 四、如在贷款到期或贵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或者出现未经我行书面许可变更电费收入结算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协议行为的,贵行可以采取冻结账户或处置小水电站内所有资产等资产保全措施。 抵押人/出质人(法人): (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抵押人/出质人(自然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小水电抵押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 序号 借款企业 名称 抵质押人及共有人 (若有)姓名 授信金额 (万元) 授信期限 (年) 抵质押价值 (万元) 抵质押权利 类型 抵质押登记日期 抵质押登记证明领取日期 抵质押权利到期日 登记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注:(1)抵押权类型是指《动产抵押登记证》等他项权利证书(明)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面注明的类型,若未注明,可不填写;(2)抵押权利到期日是指《动产抵押登记证》等他项权利证书(明)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上注明的抵押权到期日,若未注明,可不填写。 附件3 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一联,贷款行留存) 编号: 兹收到抵(质)押人 交来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上述抵(质)押物凭证原件是中国**银行 行小企业贷款(借款人 名下,协议编号为 )的担保条件之一。上述贷款存续期间,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已交中国**银行 行代为保管。上述贷款结清后,抵(质)押人可持该收单证明到中国**银行 行换取上述抵(质)押物凭证原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贷款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二联,抵(质)押人留存) 编号: 兹收到抵(质)押人 交来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原件 份,权证编号为 。 上述抵(质)押物凭证原件是中国**银行 行小企业贷款(借款人 名下,协议编号为 )的担保条件之一。上述贷款存续期间,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已交中国**银行 行代为保管。上述贷款结清后,抵(质)押人可持该收单证明到中国**银行 行换取上述抵(质)押物凭证原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贷款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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