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凭证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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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凭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编制部门: 审 核: 批 准: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5 第三章 业务凭证的分类及编号 6 第四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7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管理 9 第六章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管理 15 第七章 凭证中心日常管理 16 第八章 附 则 17 附件一:xx银行业务凭证分类表 18 附件二:xx银行新增凭证信息申请表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业务凭证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会计业务凭证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凭证分为六大类: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 一、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金额的特定权益类凭证。包括:国债、金融债、代理发行的企业债、各类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或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二、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本身无面额,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结算凭证,包括:存单、存折、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付专用凭证、印鉴卡、存款证明书、假币收缴凭证、USBkey以及其他控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等。 三、 银行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结算支付工具。 四、 业务印刷品指用于会计核算,使用时不需进行凭证控号,不纳入表外账务核算的会计结算空白凭证。 五、 临柜业务器具专指用于临柜业务的耗材、仪器等。 六、 其他业务凭证指本行发放各类贷款等所用的空白信贷合同以及信贷资料等。 第四条 除有价单证外,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均纳入本行凭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同时,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纳入本行核心系统进行核算管理。 第五条 业务凭证的检查监督 业务凭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库检查。 一、 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每月应对总行金库有价单证、总库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进行盘库检查;每年不少于对1家分行进行盘库检查,并至少应抽查分行下属一家支行;每年不少于对xx地区50%分支机构进行盘库检查。 二、 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每月应对分行现金库有价单证、分库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进行盘库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下属支行进行盘库检查。 三、 支行分管行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进行盘库检查。营业主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进行盘库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有价单证进行盘库检查。 第六条 严禁支行自行印制各类业务凭证,严禁支行自行销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 第七条 分支机构之间不得互相调剂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如发生急需情况,应报上级库,由其协调解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业务凭证格式的统一管理,负责xx地区分支机构及部分分行业务凭证的印制、申领配送和销毁,负责对全行业务凭证管理与操作业务进行指导与检查。总行业务运营中心内部设立总行现金中心和总行凭证中心。总行现金中心负责对有价单证进行管理,总行凭证中心负责对业务凭证实物进行管理。 第九条 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分行辖内业务凭证的印制、申领配送和销毁,负责对分行业务凭证进行指导与检查。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内设分行凭证中心,负责对纳入分库管理的业务凭证实物进行管理。 第十条 支行设立机构凭证尾箱,并明确专人对业务凭证从入库、保管、发出、领用、签发、核算、上缴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支行临柜人员设立柜员凭证尾箱,负责对领用的业务凭证出售、签发等使用环节进行控制。 第三章 业务凭证的分类及编号 第十二条 纳入凭证管理系统的业务凭证分类 一、 重要空白凭证可分为:人民币会计重要空白凭证、人民币储蓄重要空白凭证、国际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等。 二、 银行卡可分为:借记卡空白、借记卡预制、贷记卡空白、贷记卡成品、其他卡类、作废卡等。 三、 业务印刷品可分为:人民币会计基本业务凭证、人民币储蓄基本业务凭证、人民币会计业务印刷品、人民币储蓄业务印刷品、业务登记簿、国际业务印刷品、会计业务申请书、储蓄业务申请书等。 四、 临柜业务器具包括票据鉴别仪、各类印章箱、各类色带、支付密码器等。 五、 其他业务凭证可分为:公司业务合同文本、零售业务合同文本、公司业务其他类、零售业务其他类等。 第十三条 纳入凭证管理系统的业务凭证编号规则: 业务凭证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编号规则:“1”代表重要空白凭证,“2”代表银行卡,“3”和“4”代表业务印刷品, “5”代表临柜业务器具,“6”代表其他业务凭证。第二位数字编号规则以业务凭证小类为依据。第三、四位是业务凭证顺序号。业务凭证分类情况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 一、 总行现金中心有价单证的领用 (一) 总行现金中心向人民银行或相关单位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双人领用,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有价单证应按种类、券别、金额、号码按序摆放整齐。 (二) 总行业务运营中心根据现金中心有价单证入库回单进行表外记账处理。 二、 分支行有价单证的领用 (一) 分行、xx地区分支机构在总行现金中心预留印鉴,用于有价单证申领依据。 (二) 分支行申领有价单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总行现金中心根据领用单所列有价单证的种类、券别、金额进行系统内凭证调出记账处理。 (三) 分支行收到有价单证,应核对种类、券别、金额、页码并进行系统内凭证调入记账处理。整箱申领,必须拆箱查验捆号、拆捆查验扎号、拆扎查验本号;若整本申领,必须逐页查号。发现多、缺、漏张、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的封签等留存,并及时与总行现金中心联系。 第十五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 有价单证纳入核心系统进行表外核算,采用收付记账法,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 二、 有价单证应与现金隔离存放和保管。支行一般不保留有价单证的实物库存余额,支行领用后应及时与临柜人员办理发出、领用有价单证的手续。 三、 每日营业终了,支行临柜人员应对有价单证进行轧库盘查,随现金尾箱入库保管。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使用 一、 支行临柜人员对外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时,应按号码顺序发售或签发,不得跳号发售或签发。签发时还应进行销号控制。在临柜发售或签发时如发现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总行现金中心联系。 二、 支行临柜人员在兑付有价单证时,应审核有价单证的真伪性,审核无误后予以兑付,付款时在有价单证上加盖清讫章,同时,在兑付的有价单证左下角切角或打洞,兑付的有价单证在次日随当日业务凭证上交总分行事后监督。 第十八条 有价单证的上缴 分支行对发行期内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应根据要求及时上缴总行现金中心,在上缴未发行的有价单证时,应按规定进行账账、账实核对,核对一致后与总行金库办理交接。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管理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印制 一、 对全行通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由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设计种类、格式、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由总行指定厂家统一印制。重要空白凭证由印制厂家送达指定地点,银行卡送至总库。 二、 对区域性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设计种类、格式、联次、颜色及防伪要求等,报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备案后,由分行指定厂家印制并送货。 三、 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集中管理全行凭证资料的基本信息,新增凭证首次申印时,凭证申印单位须填写《xx银行新增凭证信息申请表》(附件三)报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在凭证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登记。 五、 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总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签批的申印发票,按照“谁申印,谁结账”的原则,分别与印制厂家结计申印费用。 第二十条 重空凭证在核心系统编号规则 一、 本行印制的重空凭证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 XXXX XXXX + XXXXXXXX 批次号(8位) 序号(8位) 二、 凭证批次号是为管理全行重空凭证唯一性,而在核心系 统定义的编号。凭证批次号由8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版本号。 9999 + 0001 地区号 版本号 (如:地区号9999代表全国,版本号0001代表第1版) 三、 凭证序号由8位数字组成,从00000001 按顺序编号。 为方便操作,核心系统中临柜柜员只需录入凭证后8位序号。 四、 在重空凭证使用过程中,如某种重要空白凭证因使用量 较大,凭证序号段长度超出设置的最大值时,号码将重新排序,新增凭证批次版本号,保证重空凭证号码在系统中的唯一性。 五、 对于支票、汇票(含承兑汇票)、本票等按人民银行统 一要求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遇人民银行统一改版,对于改版后的支票、汇票、本票等凭证,在核心系统中新增凭证批次版本号,以便与旧版凭证进行区分,保证重空凭证号码在系统中的唯一性。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在核心系统的核算处理 一、核心系统中,重要空白凭证通过交易联动进行备忘科目账务处理。以下8种重要空白凭证需要通过【90324凭证表外付出】交易手工进行备忘科目付出,主要包括: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单位存款证明书、单位资信证明书、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同城交换专用凭证、领缴现金凭证、通用发票。 二、对于无凭证编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在核心系统中应先通过【90421内部账基本信息查询】交易,按户名或尾箱编号,查询出该凭证对应的内部账账号,再通过【80259原表外/备忘账务处理】进行备忘账务收入或付出账务处理。此类重空凭证包括:机构代码信用证、作废卡、吞没卡、空白借记卡、空白贷记卡、成品贷记卡。 第二十二条 凭证尾箱的设置和管理 一、机构凭证尾箱的设置和管理 1、支行应设置机构凭证实物尾箱用于保管、存放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机构凭证实物尾箱可为专用库房或放置在安全地方的保险柜,设置的位置必须严格遵守监保部门安全保卫的规定。 2、机构凭证实物尾箱与核心系统中的机构凭证虚拟尾箱相互对应,机构凭证中心管库员应与核心系统中的机构凭证尾箱操作员建立对应关系。 3、机构凭证尾箱管库员变动时,必须对机构凭证尾箱保管的重空凭证办理交接,交接时要逐号清点,保证账、实核对相符。 二、柜员凭证尾箱的设置和管理 1、柜员应设置柜员凭证实物尾箱,用于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纳入核心系统管理的作废凭证、自助设备吞没卡等。 2、柜员凭证实物尾箱与核心系统中的柜员凭证虚拟尾箱建立对应关系。 3、各分支行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定柜员日终持有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限额。 4、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凭证、自助设备吞卡等,营业日终须装箱加锁后,入机构凭证中心或保险柜自行保管。 5、柜员凭证尾箱操作员变动、离岗时必须办理交接,交接时对重要空白凭证要逐号清点,保证账、实核对相符。 6、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日清日结。柜员日结时,必须核对柜员凭证实物尾箱库存是否与核心系统虚拟尾箱试算数据相符。柜员凭证尾箱要求换人复核,复核人员在柜员凭证尾箱日结报表中进行复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领用 一、 分支行通过凭证管理系统领用业务凭证。各级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 二、 总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因业务培训或测试等需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总行须经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单独向总行凭证中心领用;分行须经分行分管行长批准同意后,单独向分行凭证中心领用。总分行凭证中心管理人员在发出时应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按销毁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使用 一、 支行应设立对外出售凭证专柜(人),出售凭证专柜(人)在出售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出售,不得跳号。开户单位申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空白凭证请购单”,同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支行临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二、 支行应合理控制开户单位重要空白凭证购买份数。可根据开户单位日均存款余额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存款余额较少的可以按份购买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 三、 支行临柜人员对外签发重要空白凭证,应按凭证号码顺序签发,不得跳号。重要空白凭证在核心系统使用操作错误,应通过重空凭证作废处理。作废凭证数量与当日实际使用凭证数量之和应等于备忘科目付出汇总数。 四、 支行临柜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做到“证、印分管”。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存款人签发,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留会计业务印章。 五、 若重要空白凭证需打印,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作废、上缴 一、 因本行更名、业务变更等原因停用或换版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总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应尽早将停用或换版凭证名称、停止发售时间、过渡期的使用、剩余凭证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辖内分支行。通知时间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 二、 存款人办理账户撤销时,应将剩余的重要空白凭证,连同“xx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承诺书”一并交回支行登记注销。存款人应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承诺书”上填写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数量,并加盖公章。 三、 支行对存款人销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切角或打孔作废,在明显处加盖作废章。交回凭证的份数、号码必须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承诺书”账实核对相符,核对无误后在核心系统进行重空收回处理,同时在凭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收回信息登记。 四、 总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应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理。支行接到上缴通知时,应按规定进行账账、账实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核心系统和凭证管理系统中进行上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的缴销 总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前,应造具会计凭证销毁清单。总行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统一销毁,销毁时,应由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稽核检查部共同派人监销;分行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统一销毁,销毁时,应由分行业务运营管理部、稽核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要进行清点核实,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章。分行应将销毁情况上报分管行长和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将销毁情况上报总行分管行长。 第六章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的印刷 一、 对全行通用的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由总行设计种类、格式、联次、颜色等。分行根据总行设计模板,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印制厂家,总行原则上不再配送。其他业务凭证由总行指定厂家统一印制。 二、 对区域性使用的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由分行设计种类、格式、联次、颜色等,报总行备案后,由分行指定厂家印制并送货。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的领用 分支行临柜人员通过凭证管理系统领用业务凭证。 第二十九条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的保管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应与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卡分库管理。支库的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应放入铁皮柜(箱)保管。 第三十条 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的使用 一、 属于银行签发的业务印刷品,严禁由存款人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二、 若业务印刷品需打印,只能在原有业务印刷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七章 凭证中心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行凭证中心负责保管全行统一印制的纳入凭证管理系统的业务凭证,分行凭证中心负责保管向总库申领的或分行统一印制的纳入凭证管理系统的业务凭证。 第三十二条 总分行凭证中心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必须集中存放于专门设立的库房,业务印刷品、临柜业务器具及其他业务凭证不得与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卡混淆保管。 第三十三条 总分行凭证中心必须设专人管理,至少设立两名管库员,坚持双人同时开库,双出双入。除有权查库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出库房。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应经分管行长同意后,由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库房。 第三十四条 总分行凭证中心应防火、防盗、防治有害生物,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水、监控等设备,基本达到无安全隐患,整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三十五条 凭证中心库容合理。保持合理的凭证周转次数,保证业务凭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第三十六条 业务凭证存放有序。在凭证中心内设置固定的货架,按凭证种类顺序统一编号,做到存放合理、货位清楚、标志明显、便于提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xx银行业务凭证分类表 xx银行业务凭证分类表 种类 凭证代码 凭证种类 重要空白凭证 1100 人民币会计重要空白凭证 1200 人民币储蓄重要空白凭证 1300 国际业务重要空白凭证 银行卡 2100 借记卡空白 2200 借记卡预制 2300 贷记卡空白 2400 贷记卡成品 2500 其他卡类 2600 作废卡 业务印刷品 3100 人民币会计基本业务凭证 3200 人民币储蓄基本业务凭证 3300 人民币会计业务印刷品 3400 人民币储蓄业务印刷品 3500 业务登记簿 3600 国际业务印刷品 4100 会计业务申请书 4200 储蓄业务申请书 临柜业务器具 5100 临柜业务器具 其他业务凭证 6100 公司业务合同文本 6200 个人业务合同文本 6300 公司业务其他类 6400 个人业务其他类 附件二:xx银行新增凭证信息申请表 xx银行新增凭证信息申请表 支行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凭证全称* 凭证使用说明* 凭证大类* 凭证小类* 生产厂家* 入库单价(元)* 出库单价(元)* 纸张 尺寸规格 每本(刀)份数* 是否属于重空凭证* 使用区域 凭证影像 新增凭证理由* 备注 总行业务运营管理部审批意见 注:打*为必填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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