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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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部分 账户管理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更换预留银行印章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见附件一)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七、银行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八、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总行会计结算部是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部门。 九、总行会计结算部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综合业务系统、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十、各营业网点须明确两名账户专管员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及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及复审,负责具体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等手续,以及申报账户信息、报送、保管账户资料、账户年检、久悬账户处理、银企对账等相关工作。 十一、规范对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的处理。 (一)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总行会计结算部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支行应立即停止为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立即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支行,总行会计结算部应依据《办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十二、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十三、存款人进行账户年检,应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公司存款人应出具(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复印件; (二)行政机关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 (四)其他组织应出具由国家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件或主管部门批文、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其复印件; (五)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正本及其复印件; (六)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 存款人除出具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四、存款人未在规定年检时间内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手续,银行机构应停止为其办理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 十五、存款人未参加年检,且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银行机构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十六、银行在为机构客户办理基本账户开户核准时,代理客户到人民银行征信柜台办理信息补充、代码生成及代码证申领工作,再将代码证转发给客户。 十七、银行机构为机构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比对各项信息(不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比对),并留存查询记录;如查询不一致,要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报告异议信息。银行机构对机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时,可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身份信息,留存查询记录。 十八、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异议信息由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统一处理。 十九、营业网点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管理空白机构信用代码证,对代码证流通过程要专簿详细登记,授权人员签字要求清晰、完整,确保责任到人。 二十、人民币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按开立时间先后顺序入柜摆放,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簿》形成一一对应。账户档案袋封页须详细逐项记载袋内物品名称、数量及开户时间,账户档案柜由账户专管人负责保管,人离落锁。 二十一、账户信息变更,账户档案袋封页加记新入物品名称、数量及变更时间。 二十二、账户一年无往来转为久悬,须将账户档案袋逐一抽出,另行入柜摆放,与结转的《不动户处理情况登记簿》一一对应;账户档案袋封页记载转久悬时间,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簿》备注栏注明“转久悬”字样及结转时间。 二十三、账户撤销,账户档案袋封页加记撤销时间;账户档案袋及时抽出,按销户时间先后顺序归入当年账户档案袋,与《**年度对公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登记表》一一对应,落锁保管。 二十四、次年一月份,账户专管员向分、支行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上年度销户的对公结算账户档案袋。账户档案资料销户后保管十年。 二十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资料必须先报总行会计结算部账户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办理;异地分(支)行、分行县域支行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本机构直接向当地人行银行办理,但须制定相应标准化操作流程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二十六、支行账户专管员负责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由指定人员进行已录入信息的复核。 二十七、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全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行考核,目的和宗旨是提高全行的结算账户管理水平,保障我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依法、合规、健康开展。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 账户的开立 二十八、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 (一)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 13、其他组织。 (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银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存款人已取得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出具机构信用代码证。 存款人证明其组织机构类型的,应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二十九、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存款人为预算单位,应出具财政证明。 三十、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 (一)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 4、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5、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6、存款人资金属财政拨款的,应出具财政证明。 本条第2、3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三)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三十一、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及证明文件。 (一)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资金。 16、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资金,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 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五)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可为XX项目部,开户程序参照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机构)名称办理。 三十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及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第2、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三十三、存款人若存在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十四、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与其提供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三十五、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三十六、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 三十七、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凭工会法人证书、工会自身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会法人身份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前已开立工会专户存款人有需要的可销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将隶属单位作为上级法人,无社团法人资格工会的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十八、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国有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异地只能以总公司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十九、预算管理的单位(含全额和差额拨款)不论开立什么性质的账户都需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十、存款人开户时,应严格审查单位客户填写的开户信息资料,并依据客户填写的开户信息资料如实录入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机构信用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十一、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预留印鉴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三部分 账户的使用 四十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四十三、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十四、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四十五、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十六、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比照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四十七、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四十八、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四十九、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含)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可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可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 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 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 出,过渡性质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 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 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以情况。 五十、我行应按照“对账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第四部分 账户的变更及撤销 五十一、存款人变更户名、法人的,将相关证明文件和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密码不变)和变更申请书一同交人民银行审核后重新核发新开户许可证;只变更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只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同时将相应证明文件交人民银行审核变更。 五十二、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五十三、对公结算账户信息变更须提供该类账户变更后的全套开户资料及工商等部门提供的注册信息变更表。 五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五十五、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支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比照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五十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五十七、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五十八、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十九、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资料。 (一)一般存款账户销户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其他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三)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查询密码单;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账户信息或上级主管部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六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账户款项必须转入其基本账户,基本账户销户必须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账户。 六十一、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六十二、自转入久悬未取专户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 第二节 操作流程 一、账户开户的流程 (一)核准类账户 第一,支行办理手续: 1、开户单位有权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简称有权人员)填写“开户申请初审情况表(简称初审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简称开户申请书)” 、“机构信用代码申请书”(仅限开立基本账户),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简称账户管理协议)”。开立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账户不需填写初审表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2、账户专管员和网点结算监督员(或指定人员)对“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事项和开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同时由经办员自行复印留存,并在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和两人个人名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开户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行政公章予以确认。 3、账户专管员先目测有权人员与提供的身份证件照片是否同一人,再通过身份证鉴别仪判断真伪,最后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与账户资料一并保管;如有不符或不准的,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4、结算监督员根据“初审表”与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电话核实,并在“初审表”上注明“已确认开户事宜”字样。 5、账户专管员和结算监督员在“初审表”相应栏内签字并加盖网点业务公章,视同对客户开户资料的“三性”审查。 6、账户专管员操作“预开户”交易,依据审查合格的书面资料,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产生客户号和账号。打印“开户申请书”银行留存联、一式二联印鉴卡片。印鉴卡片上预留与账户全称一致的单位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但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7、印鉴卡片客户联交开户单位有权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 8、账户专管员对开户单位的公章及预留印鉴章在验印系统中及时建库,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大额支付确认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经“1”级别柜员复核后,印鉴卡片立即入册保管并登记《印鉴卡片保管登记簿》。 9、登记《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 10、账户专管员按下列要求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信息,形成待核准数据库开户信息记录。 (1)必须录入项 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 (2)或有录入项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其经营范围、行业归属、注册资金币种及注册资金金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的,应勾选“未标明注册资金”选项;存款人属多种经营的,应依据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行业类别的先后顺序选择多个行业归属。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存款人类别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应录入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资料。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单位的,应录入该法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录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录入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负责人的姓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录入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3)自动显示项 存款人类别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但存款人名称前不含“个体户”字样的,系统自动在存款人名称前面加上“个体户”字样。 开户日期默认为系统当前日期,如开户日期为历史日期的,可对默认的开户日期进行修改,但不得大于系统当前日期。 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名称根据操作员所属的银行机构自动显示,且不得修改。 存款人注册地为本地的,地区代码自动显示。 产业分类根据行业归属自动显示,并可根据多个行业归属自动显示相应的产业分类。 11、指定人员须根据开户资料对账户专管员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进行认真复核。 12、账户专管员登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http://9.136.47.12”。输入“机构代码”、“用户ID”和“密码”后,进入“机构信用代码管理”,务必先用机构名称查询该机构(不能选择行政区划)是否已经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录入,如果查询该机构已经录入,则进入“代码信息维护”,输入机构信息,点击“重新生成机构信用代码”,重新生成代码。否则进入“柜台新增代码”,在“录入数据项生成机构信用代码”页面输入“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外的全部数据项,点击“信息保存并生成代码”。 13、账户专管员操作“结算账户清理”交易将账户状态修改为“支行清理”。 14、支行指定人员将审核盖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初审表”总行会计结算部留存联、“机构信用代码申请书”(仅限开立基本账户)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于次日前(含)报总行会计结算部,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在《银行账户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三联)上签字确认,一联返回支行,一联账户集中处理小组留存,一联随同开户资料送人行核准。《银行账户资料交接清单》按年装订,单独保管3年。 15、账户专管员收到人行已核准的账户资料后,操作“公司客户维护”交易录入开户许可证号码等基本账户信息;同时登陆人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进行信息比对,保留查询记录。 16、“开户申请书”等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一户一档作会计档案保管。 17、核准类账户经人行正式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解控账户,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除外。 18、开户许可证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存款人查询密码单登记《资料交接登记簿》交开户单位有权人员,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总行会计结算部办理手续: 1、总行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收到支行审核合格的报送资料,将再次审核,审核合格后,操作“结算账户清理”交易将账户状态修改为“待人行核准”,未审核合格的资料将对支行下发《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差错通知单》,随同资料一并退回支行。 2、总行会计结算部指派专人将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3、人民银行审核成功的账户,在开立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核发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上报书面资料。 4、总行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根据人行审核资料,对成功办理开户许可证的账户予以核准,操作“账户开户核准”交易将账户状态修改为“已核准”,将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资料交予支行指定人员签收。 (二)备案类账户 1、备案类账户参照核准类账户开户流程办理。 2、备案类账户开户流程与核准类账户开户流程不同之处: (1)开户单位开立备案类账户除按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开户报告。 (2)账户专管员须登陆人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进行信息比对,保留查询记录。 (3)支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申报。总行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登陆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对支行上报书面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申请书(一式三联)加盖“已备案”戳记,操作“账户开户核准”交易将账户状态修改为“已核准”;办理不成功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上报资料退回支行。 (4)备案类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已办理备案的,从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账户撤销的流程 (一)核准类账户 1、账户专管员审查销户单位有权人员填写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简称销户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片客户联、开户许可证正本、支付密码器、回单柜操作卡等,并在“销户申请书”上详细注明,若存款人遗失各种重要凭证,应出具遗失证明。客户交回的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当面剪角,加盖“作废”戳记,登记造册,由结算监督员保管,定期交支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库管员。销户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办柜员自行复印留存。 2、账户专管员主动与销户单位有权人员核对账户存款余额,要求客户在“销户申请书”上注明“账务已核对清楚”字样,以明确责任。 3、账户专管员先目测有权人员与提供的身份证件照片是否同一人,再通过身份证鉴别仪判断真伪,最后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如有不符或不准的,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4、账户专管员登陆人行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存款人查询密码查询存款人是否还有其它账户未销(转户除外)和是否有久悬账户,如有存款人必须先撤消此类账户再撤消核准类账户。 5、结算监督员认真复核销户单位账务核对情况、重要单证收回情况后,在“销户申请书”银行留存联上签字确认,注明“已核、姓名、日期”等字样。 6、支行指定人员将“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总行会计结算部。 7、总行会计结算部经办人员将书面资料交人行办理销户手续。 8、人行对核准类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在申请书一、二联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退回,留存申请书第三联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9、支行收到总行会计结算部返回的已核批的“销户申请书”后,确认无未结算的债权债务事项,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办理账户销户。 10、经办柜员操作“账户销户”交易办理销户。 11、账户专管员对开户单位预留的公章及印鉴章在验印系统中及时做“销户”处理,印鉴卡片立即出册并登记《印鉴卡片保管登记簿》。 12、印鉴卡片、“销户申请书”复印件作为销户凭证的附件。 13、“销户申请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放入账户档案袋一并保管。 (二)备案类账户 1、备案类账户参照核准类账户销户流程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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