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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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村镇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
2、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申报单位是支行(部)及资金营运部等部门。第五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指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上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申报单位申报后,风险合规部集中对呆账进行初审,总行稽核团队对呆账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总行风险合规部对上报的呆账进行复审后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集中报村镇银行风险授信部进行审批,最后报
3、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及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各申报单位应当随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本项工作属常规工作,特别是税前核销工作,凡当年发生的损失,必须当年核销,各申报单位应及时上报材料,确保当年核销工作顺利完成。如当年未申请的,逾期不能申请税前核销。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第六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认定为呆账进行税前核销:(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进行财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
4、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本行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
5、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
6、,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十)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一)因本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中应由本行承担的金额;(十二)因刑事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应由本行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 2年以上,本行仍无法追回的
7、金额;(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四)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第七条 符合财政部呆账认定条件(财金2013146号文、财金200912号文和财金200913号文)但不符合本办法税前核销标准的,或是符合本办法税前核销标准,但核销资料不全的,可进行税后核销。第八条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本行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方式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已通过专项票据置换的呆账贷款不列入申请核销范围;(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
8、债权或股权。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第九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和审核,集中审批。 第十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为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呆账材料(原件各支行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章)连同拟核销呆账明细报送总行风险合规部。 (二)审查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对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查,具体负责审查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损失是否确已形成等。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报送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稽核部门对风险合规部提交的拟核销呆账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
9、,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四)报批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根据总行稽核部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信贷资产审查委员会进行表决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总行风险合规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作清单申报。(五)账务处理阶段 总行风险合规部和计财运营部根据税务机关的预审核批复将准予核销的呆账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 (六)税务抵扣阶段 (税前核销适用)各申报单位应会同总行计财运营部,根据税务机
10、关的最终审核结果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时机。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呆账损失1、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1、2)。封面中“审批类型”填“呆账损失”。2、呆账核销情况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其中的还贷记录必须填写完整,与还贷凭证相一致。3、呆账核销申请。本申请必须以电脑打印,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申请的主要内容及书写顺序是: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的发放时间、金额及贷款方式,形成呆账的原因及过程,我行的催讨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11、,催收的结果,借款人(担保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财产受偿及变现情况,损失形成的事实,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核销的请求等,并加盖公章。4、支行(部)申明(格式见附件4)。5、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同缺失的,不能申请税前核销。抵押贷款须一并提供抵押物清单。6、借款借据。借据日期应当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借款期间内,借据应当能够与借款合同相对应。借新还旧贷款还需提供前一期及第一期的借款合同、借据、还贷凭证。7、还贷记录、凭证。主要指现金解款单、还贷证明、传票等。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要一并提供,且均需反映借贷双方。其记载的还款金额、日期应当与借据上记载的还款金额
12、、日期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或有所出入。8、借款人、保证人存、贷款分户账对账单。一般存款账户余额应当为零;如不为零,应当清零,作利息收入,相关凭证请一并附上。贷款账户余额一般应当等于申请核销的金额。如果打不出对账单,可机器查询后屏幕打印。借款人、保证人无存款账户的,申报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9、申报单位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书面记录。一般包括债权申报及确认债权的材料、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律师公函等;无书面记录的需提供催讨人员的情况说明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要求时效衔接。10、申报单位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清算的材料。包括破产清算小组出具的破产清算材料,由借款人(担保人)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
13、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小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对借款人、担保人通过诉讼并终结执行的,可不提供本项材料。11、我行对呆账的审批情况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对未实行责任人制度以前发放的贷款,如当时对相关人员有过处罚的,请如实反映;如没有处罚记录的,请书面说明我行当时未执行相关的责任人制度。对实行责任人制度后发放的贷款,应当提供对责任人处罚情况的书面说明。12、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情况附报(格式见附件5),每笔申请应当一并提交。13、下列外部法律证明材料:(1)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a、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
14、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b、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c、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d、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e、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f、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g、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文书。h、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提交院驳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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