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参会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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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参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含收展)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的个险渠道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含营销人员和收展人员,以下统称“营销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参会是指营销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和销售活动等。 第四条 总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参会制度的制定、参会系统的搭建;各分支机构个险销售部负责参会制度的落实与参会系统的推广;各营销职场负责参会制度的执行和参会组织。 第二章 营销员参会规定 第五条 营销员参会分为正常参会、异常参会。 正常参会是指营销员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全程参加会议、培训或销售活动。 异常参会是指营销员在参会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等情况。其中,晚于公司规定的参会开始时间10分钟出席的为迟到,早于公司规定的参会结束时间10分钟离席的为早退。 第六条 营销员免参会包括因事、因病、因婚、因生育和因丧免参会以及年度免参会等。 (一)因事免参会 1、因事免参会是指营销员因个人事务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申请不参会的情况; 2、因事免参会每月不得超过1天,超过天数按无故缺席计。 (二)因病免参会 1、因病免参会是指营销员本人因生病需治疗或休息申请不参会的情况; 2、因病申请免参会,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并附病历等相关证明;因病免参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30天的,依据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降低委托报酬。 (三)因婚免参会 1、因结婚事由可申请因婚免参会3天。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可申请5天免参会; 2、因婚免参会不得分次申请,法定节假日不顺延,申请必须提供结婚证材料。 (四)因生育免参会 1、女性因生育可申请免参会的天数为90天(含生育前免参会14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在内,下同)。剖腹产者,可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难产者另外增加15天; 2、男性在其配偶住院生育期间可申请7天免参会; 3、女性怀孕流产的,可申请15天免参会; 4、因生育免参会必须按公司要求提供医疗机构的生育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五)因丧免参会 因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可申请5天免参会。 (六)年度免参会 1、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连续年限满一年的营销员每年可申请5天免参会;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连续年限达到五年(含)及以上的营销员每年可申请10天免参会;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连续年限达到十年(含)及以上的营销员每年可申请15天免参会。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连续年限的计算是以营销员最后一次签约日期起至申请免参会之日的周年数; 2、免参会期可选择分段申请、连续申请两种方式,但累计天数不能超过规定天数; 3、在申请的免参会时间内,若遇节假日,则节假日天数也包含在免参会期内,不予顺延; 4、年度免参会必须当年度使用,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到次年; 5、营销员已经以其他理由申请免参会的,不能变更为使用年度免参会。 第七条 营销员免参会申请 (一)申请流程 营销员因故申请免参会,必须依照第六条相关规定,提交免参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二)审批权限 营销员申请免参会天数在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职场负责人审批。县公司营销员申请免参会天数3天(含)至5天(含)的由县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审批;申请免参会5天(不含)以上的,由县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市区专业化营业单位营销员申请免参会天数3天(含)以上的,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批。 连续申请免参会以合计天数确定审批权限。 (三)申请时效 除因突发情况或紧急事故免参会,应及时电话或口头告知所在职场参会管理人员并事后补申请,其他所有免参会申请都必须先办理申请手续,否则视同未参会。事后补申请免参会的,应在免参会请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申请表。 (四)未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免参会申请的,视同未参会。 第八条 营销员应参会天数 营销员应参会天数是指营销员按照公司规定每月必须参会的天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收展职场、营销城区职场人员 月度应参会天数原则上为当月工作日天数。 (二)两乡营销职场人员 月度应参会天数由各分公司确定,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两乡营销职场人员应参会天数为8天及以上,其中月度应参会天数为8天的营销职场原则上比例不得超过20%,月度应参会天数为12天的营销职场原则上比例不得超过30%,其他两乡营销职场的月度应参会天数不低于12天。 (三)特殊参会人员 分公司可设定部分营销员为特殊参会人员,其月度应参会天数原则上为8天。特殊参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分公司营销员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参会考评规定 第九条 参会率是参会考评的重要指标,根据考评对象不同分为营销员个人参会率,营销团队、职场、机构参会率。 (一)个人参会率 个人季度、半年、年度参会率为统计区间内月度参会率的算术平均值。 (二)营销团队、职场、机构参会率 营销团队、职场、机构季度、半年、年度参会率为统计区间内月度参会率的算术平均值。 以上公式中的当月免参会天数是指营销员当月所申请的免参会日期为其所在职场安排的应参会日期的总天数。 (三)特别约定 1、在计算参会率时,营销员当月应参会天数减去当月免参会天数等于零时,参会率计为100%; 2、新签约营销员开设代码次日起纳入参会管理考核; 3、新签约营销员开设代码当月应参会天数为其所在职场的自营销员开设代码次日起至月末的应参会天数。 第十条 营销员参会管理与委托报酬发放 (一)营销员如果未按要求参会,公司将按照其代理合同约定,降低手续费(佣金)给付标准。具体降低手续费(佣金)标准详见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第十二条。 (二)营销员个人和营销主管的团队参会率纳入营销员品质管理考核;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委托报酬项目的调整比例。 (三)营销员月度参会率与业务推动活动奖励、荣誉评比相挂钩,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业务竞赛期间内,个人月度平均参会率低于60%的,取消业务竞赛活动获得的相关奖励; 2、在荣誉评比期间内,个人月度平均参会率低于80%的,取消参与各项荣誉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按照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附件《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营销员未经公司批准,一个月内连续未参会天数超过5天(含)以上或全年未参会天数累计30天(含)以上不参会的,解除其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营销员参会管理与职级考核 (一)经公司批准,营销员因生育、因病等原因申请免参会时间达到一定天数以上的,可以提出申请职级维持免考核。晋升考核不因申请免参会而降低标准。具体要求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和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级考核计算任职时间时,不扣除申请免参会时间。 (三)营销员个人参会率纳入职级考核的综合测评指标,主管系列在考核期内月均参会率低于80%的,业务系列在考核期内月均参会率低于40%的,视为综合测评未通过。 第十三条 营销员申请免参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申请免参会天数无效,依照无故未参会处理并取消业务竞赛活动获得的奖励,取消参与各项荣誉评比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参会管理办法(试行)》(x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总裁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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