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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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存放、管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账户,是指用于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清算业务适用于除QDII、QFII等业务外的基金业务,QDII、QFII等业务的基金清算业务规则由公司另行约定。第二章 销售账户管理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
2、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二)建立与公司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三)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四)与公司签订监督协议。第六条 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销售账户只能由运营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八条 公司作为
3、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一)注册登记账户是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公司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二)募集验资账户是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处于同一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公司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公司开立募集验资账户时,须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第九条 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公司方可启用该销售账户。第十条 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管理部自变更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撤销销售账户,客户管理部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第十二条 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第十三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须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
5、的方案;(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五)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制度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六)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要求。第四章 销售账户运作规范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遵循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人
6、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变更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公司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公司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第二十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二十二条 公司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须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划往账户的基本信息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向各销售机构预留募集验资账户、注册登记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如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
7、知各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应向公司预留其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如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第五章 清算账户的利息处理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账户与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的资金利息,直销业务除份额确认日至划入托管账户期间孳生的利息归基金资产外,其余归公司所有。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利息归入基金资产。第二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发行成功后,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资金在设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因违规原因产生的无效认购情况,其无效认购款本金退回认购人资金账户。第二十六条 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公司承担,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8、。第六章 销售机构资金划拨流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T+1日12:00前处理T-1日15:00至T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T-1日17:00至T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T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认购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一)T日:提交认购申请。(二)T+1日:读取TA确认数据,将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将直销确认报表和资金存入报表与清算系统中的直销数据报表相核对。核对后在T日交割汇总报表上加盖资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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