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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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 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 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 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 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 (二) 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 (三) 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 (四) 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五) 根据柜员岗位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业务印章、现金和凭证尾箱,以及其他必备的营业办公用具等。 第九条 营业机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综合柜员应具有本机构所有柜台业务的上岗资格; (三)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且符合岗位制约原则。 第十条 营业机构分设低柜的条件 (一)具备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二)低柜配备可运行柜台业务系统的相应设备; (三)低柜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域的监控设备,对于配有凭证尾箱实物的低柜按现金柜台标准配备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分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客户结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十二条 选择柜员制模式,由营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批。开设低柜还需分行个人业务管理部门参与审批。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设置柜员岗位,并配备合理数量的柜员。每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五名柜员(不含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标准。营业机构柜员数量应随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柜员的用工形式应符合分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营业时间内,营业机构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在岗或空岗现象。法定节假日营业时间,不得由两名相同的柜员连续临柜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 第三章 柜员管理 第十六条 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假钞识别等基本技能,并取得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三)专柜柜员应熟练掌握相应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柜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低柜柜员还应具有一定的个人业务营销经验,全面掌握个人业务产品和柜台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个人业务。 (四)综合柜员应全面掌握全部柜台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各柜台业务系统;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柜员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和总行组织的上岗考试。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柜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才能上岗。新柜员取得上岗资格后,至少实习一个月以上,实习期限由支行根据柜员的培训情况和上岗考试成绩确定,实习期结束,经营业部经理考核合格,填报《新柜员上岗鉴定表》,经分行审批后方可上岗。实习柜员、实习考核不合格柜员,一律不得独立上岗。 第十九条 柜员在柜台业务系统中的工号由分行统一注册、根据岗位角色分配柜员权限。 第二十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 严格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法律法规、我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办理业务,不同岗位柜员按《xx银行营业机构柜员岗位设置指引》具体履行相应职责; (二) 参加业务培训、考试和技能考核; (三) 接受主管柜员和上级行的监督检查,如实上报业务差错和业务风险隐患,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 按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 (五) 按日做好柜员轧账; (六) 办理营业部经理和营业机构负责人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柜员对本人柜员号负责,不得混用、借用柜员号。柜员应妥善保管各业务系统柜员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 在岗柜员应参加分行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和竞赛。分行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后一个月内组织一次补考,考核科目同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内容侧重新产品新业务,确保柜员素质、业务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柜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一切活动。柜员休假、请假或调离,必须经营业部经理同意、营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柜员可以报名参加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考试。 (一)银行柜台工作三年以上且在我行柜台工作一年以上;或在他行担任营业部经理一年以上; (二)取得综合柜员资格; (三)最近一年内工作中未发生重大业务差错。 第二十五条 低柜柜员属于个人业务条线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总行个人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应保持柜员的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柜员,应征求营业部经理的意见,并向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分行应根据柜员取得的业务资格及工作表现、辖内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模式及柜员结构等情况,在辖内组织柜员轮岗,原则上柜员在同一机构营业部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柜员在营业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年。营业部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安排柜员在前台与后台、低柜与高柜、综合柜与专柜等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岗。 第四章 尾箱管理 第二十八条 柜员领用现金和凭证(特指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下同)尾箱后方可从事现金、凭证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柜员对与其柜员号相关联的尾箱及尾箱中的现金和凭证负责,不得共用尾箱,不得挪用尾箱中的现金和凭证,严禁白条抵库。柜员尾箱内只能存放现金、假钞、凭证、业务印章等办理柜台业务必需的物品,不得存放客户和个人的物品。 第三十条 柜员办理现金和凭证业务,应遵守《xx银行出纳制度》、《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柜员对超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上缴现金库管员。柜员日终平账后尾箱限额应为各币种现金合计5万元等值人民币。分行可自行确定具体限额,但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下一当班日为节假日时,柜员尾箱允许超限,但但他日终平账后必须由营业部经理或主管柜员进行查库。(总行复:应为假前查库) 第三十二条 凭证库管员应根据柜员的凭证使用量及库存情况及时办理凭证领介和调拨。柜员之间调拨现金和凭证的,应由主管柜员监交。 第三十三条 柜员尾箱如需交接,应在主管柜员的监督下,当面核点尾箱实物,与尾箱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在柜台业务系统中办理尾箱交接。交接双方应在打印出的尾箱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尾箱明细单随当日传票整理。柜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五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的,应将尾箱内现金、凭证等全数上缴库管员。 第三十四条 营业中,尾箱应置于营业室监控范围内,柜员如需临时离柜,应将现金、凭证、业务印章等锁入尾箱,对系统做锁屏或临时签退处理。同时妥善保管锁箱钥匙。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结束,柜员应盘点尾箱中现金和凭证是否账实相符,无误后方可进行平账处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库管员尾箱日终应换人复点并双人共同封箱。 第三十七条 营业终了,柜员现金和凭证尾箱应封箱寄库。尾箱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 柜员应按《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要求,领取、使用、保管、交接、作废、上缴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含个人业务名章,以下统称“业务印章”),严禁柜员私自刻制业务印章。营业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业务印章管理员应保管《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薄》,岗位变动时,应在营业部经理的监督下办理交接,并在《xx银行重要物品保管和交接登记薄》上登记。 第三十九条 柜员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时,应遵循章、证、押三分管原则。 第四十条 营业机构应为柜员配备带锁的印章保管盒(袋),柜员业务印章存放在保管盒内。柜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将印章盒存放现金尾箱内锁好,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无尾箱柜员印章盒加锁后,存放在抽屉锁好。营业终了,印章盒(袋)加锁后统一放入印章保管柜。 第四十一条 柜员不得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一般凭证和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备用;不得在未办毕的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制造虚假回单;不得违规对外盖章签发证明、保函等文件。 第四十二条 嵌有日期的业务印章应每天更换日期,保证印章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 第六章 柜员身份认证 第四十三条 柜员登录业务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认证。 第四十四条 新柜员经批准上岗,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新柜员上岗鉴定表》和《柜员工号信息维护申请表》,亲自到分行会计管理部门采集指纹,办理柜员注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因技术等原因,柜员身份指纹认证未通过的,应由主管柜员授权,临时改用密码认证方式登录系统办理业务。临时改用密码认证方式当次有效,柜员应尽快到分行会计管理部门重新采集指纹。 第四十六条 不具备指纹认证条件的柜员,原则上由分行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业务凭证,按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交易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如有需要复核或授权的业务,均应将相应的业务凭证按规定的传递手续提交给具有相应权限的柜员或主管柜员,进行审核或授权。 第四十九条 柜员不得擅自办理抹账、冲补账等业务。确有需要办理的抹账、冲补账等业务,应由主管柜员审批并授权后方可操作。 第五十条 柜员不得经办本人名下的业务,如有需要,应以客户的身份在柜台外办理。柜员不得代客户办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打印柜员轧账单,核对当日处理的账务是否平衡,尾箱是否账实相符,并按交易流水整理当日业务传票并装订成册,连同交易流水清单交指定人员统一上缴事后监督部门。 第八章 授权、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二条 主管柜员应按照《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和柜台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审核、授权、监督和检查职能。 第五十三条 主管柜员在行使授权职责时,必须认真审核相应的业务凭证,确认真实、准确后方可授权,并对授权业务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主管柜员授权应通过指纹认证。指纹认证失败的,当日经分行会计管理部门临时修改认证方式后,通过密码认证方式进行授权。临时修改认证方式当日有效,主管柜员应尽快到总行(或分行)会计管理部门重新采集指纹。主管柜员应保管好业务系统授权密码,严禁将授权密码交柜员掌握和使用,输入授权密码时应注意遮挡。 第五十五条 营业部经理临时离岗时,可使用转授权交易,将授权权限临时转给业务主管,营业部经理应对转授权期间的授权业务负连带责任。转授权业务比例和转授权业务量纳入营业部经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适量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营业部经理因故离岗半天以上等情形的,应通过向分行申请修改柜员角色的方式,实现营业部经理与业务主管之间授权权限的转换,授权权限转换后,业务主管对授权业务负责。 第五十六条 分行和营业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柜员业务处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分行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范围和交易限额进行控制。 (二)事中监督:营业机构应当采用复核、授权等控制方式对柜员处理的风险业务、超权限业务进行把关。大额资金汇划业务应安排非经办柜员进行电话核实。必要时,对当日其他重点业务由主管柜员或柜员之间交叉进行事中监督。 (三)事后监督:营业机构应当将业务传票及时送交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应当于次日进行集中审核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柜员应当对自身业务处理情况和现金、凭证、业务印章等管理情况及其他履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营业机构负责人、营业部经理对柜员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xx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对营业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五十八条 分行和营业机构应制定柜员绩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柜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总行和分行业务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十条 营业机构不符合实行综合柜员制标准、开设低柜标准而批准实行综合柜员制、开设低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分行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总行相关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实施。 附件:新柜员上岗鉴定表 新柜员上岗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实习单位 参加工作 时间 入行时间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 原单位及职务 自 我 鉴 定 签字 : 年 月 日 上岗考核成绩 基础知识 键盘录入 点钞 翻打传票 反假货币 实 习 单 位 鉴 定 及 聘 任 建 议 营业部经理签名: 行长: 管辖行部门意见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 管 辖 行 负 责 人 意 见 管辖行负责人: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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