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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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对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规范贵州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化发展规划及贵州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贵州银行向承担城镇化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城镇化建设的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建设,新城区建设,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城镇化建设贷款须符合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信贷政策,做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二)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客户(项目)好中选优、收益覆盖风险、联动效益明显,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慎选择客户(项目),优选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业务发展。 第四条 管理要求 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借款主体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主体 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借款主体包括: (一)依法成立,经政府批准或明确其承担城镇化建设职能、按商业化规则运作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符合国家及监管要求,通过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以BT或委托代建方式,承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和适用范围 试行期间,符合条件的城镇化建设贷款适用于以下六类: (一)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征收、平整和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建设。 (二)用于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居民和农民拆迁及安置房建设。 (三)用于新城区建设中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写字楼、商业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用于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原有旧城镇和旧厂房进行建设改造等。 (五)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专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厂房建设、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开发以及产业园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六)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相关的,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水电气暖、生态环保、信息通讯、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学校、医院项目建设。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区域条件 贵州银行支持城镇化建设贷款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城市群,列入贵州 “五个100工程”中100个产业园、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旅游景区。 (二)地区经济基础较好、财政实力较强,原则上一般预算收入增速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不低于上一年全国平均水平。 (三)地方政府支持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地产业支撑能力较强,就业条件较好,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 第八条 客户条件 (一)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股权关系清晰,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规范。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 (五)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六)对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除外)。 (七)贵州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或省级政府关于城镇化发展的相关制度规定。 2.符合国家规划、土地、环保等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 3.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城镇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取得相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须取得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 5.项目有明确的还款来源,贷款期内项目自身现金流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6.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列入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项目资本金应同比例或先于贷款到位。 7 . 对于采取BT方式建设的项目,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BT项目的承建方资金实力雄厚、项目经验丰富、与我行合作关系良好、综合贡献度高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同时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有相关项目的实施经验,并落实相应的还款资金来源。 8.贵州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园区建设项目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中明确的,引导产业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聚,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重大项目,优先在中西部布局。重点支持产业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土地集约高效、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建设。 2.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准确,与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结合紧密,积极创建国家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示范基地。 3. 入园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实力强,资源消耗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选择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优质客户和项目,落实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及可靠还款来源作为有效补充,做到收益全额覆盖贷款本息。 2. 对于采取BT方式建设的项目,BT合同项下销售收入可作为现金流测算依据,同时应综合考量项目业主的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且有充足还款来源的项目业主承担的BT项目。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风险状况,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5%。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土地综合整治,拆迁及安置房建设,新城区建设,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 产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期限,可根据项目现金流及综合效益还款情况确定还款来源,最长期限放宽到十年(含)。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状况及当地同业价格水平,合理定价,不得下浮。 第十三条 核算科目 新的核心系统上线前,全部城镇化建设贷款均在“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新的核心系统上线后,设置“短期城镇化建设贷款”和“中长期城镇化建设贷款”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本行为城镇化建设项目发放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第五章 还款要求及担保 第十四条 还款要求 城镇化建设贷款要严格落实还款来源,确保项目自身现金流以及项目之外的补贴收入、其他合法收入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还款资金来源应包括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项目经营收入、项目资产租售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偿债基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文件,明确项目建设期间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税收返还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偿债基金等款项及时存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监管专户,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还要项目业主出具文件明确项目还款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城镇化建设贷款采用按季还息方式,项目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城镇化建设贷款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优先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符合我行信用担保条件的除外)。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一)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优先选择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不得接受空置三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两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我行强担保相关要求或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贷款用于产业园区建设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可由入园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 (三)采取BT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或承建方母公司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于个别风险可控的优质项目,可适度放宽。 借款人须向我行书面承诺:城镇化建设贷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如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在建工程且符合当地抵押登记条件的,应一并抵押;贷款存续期间,不得以该项目资产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抵押或质押;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对外新增担保、不以该项目向第三方融资;借款人的股权转让或变更须事先得到我行书面同意。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贵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应按我行有关规定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贵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须根据城镇化建设借款人及项目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贵州银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才能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开展贷前调查。城镇化建设贷款按照我行有关规定,除对借款人的资金实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调查、审查和分析: (一)项目所属区域是否列入城镇化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二)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城镇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取得相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政府有权部门是否出具相关文件,明确建设项目所获得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四)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费用测算依据、安置措施等内容);贷款发放前应提供项目拆迁建筑面积90%(含)以上的业主同意拆迁改造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需建造安置房的,应审查项目土地性质,是否取得土地规划指标;借款人自建安置房项目的,还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委托代建的需提供委托代建协议)。 (六)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营运能力。 (七)对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分析。 产业园区建设项目除调查上述内容外,还须审查:是否取得国家、省同意设立园区的批复文件,以及是否符合当地园区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规划;涉及厂房、办公楼和商业物业建设的,应具备相应项目建设的合法手续。 第十九条 客户(项目)名单管理 总行对城镇化建设贷款客户(项目)实行名单制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在地区或县财政综合实力及综合偿债能力、借款人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经营状况等情况,突出重点、好中选优。其中:用途为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工业(产业)地产开发、旅游地产开发、小城镇建设,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列第70大类界定的“房地产业”定义的客户(项目),由总行地产金融部管理;其他客户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管理。 第二十条 授信管理 城镇化建设贷款纳入额度授信管理。根据贷款用途,分为项目建设类和经营周转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一)城镇化建设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担保有关规定,签署书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条件。 (二)城镇化建设贷款发放与支付应按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执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中,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1.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2.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3. 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或项目拆迁遇到重大纠纷; 4. 项目总投资出现较大资金缺口,或资金使用计划出现不利于还款的重大调整; 5. 拒绝或阻碍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6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7. 贵州银行认为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三)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 拒绝接受贵州银行贷后检查的; 2.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 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4. 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 5. 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的; 6. 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封闭管理 城镇化建设贷款实行封闭管理,经办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与借款人签订《城镇化建设贷款项目封闭管理合作协议》(另文下发),作为城镇化建设贷款主合同的补充;并新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项目资产租售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偿债基金、综合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涉及本项目资金的存款账户。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对城镇化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监控,逐笔对贷款资金进行支用审核,建立贷款资金支用台账,密切关注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用款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匹配。对于我行城镇化贷款置换前期借款人自筹资金的项目,须落实项目资本金足额或按比例到位,自筹资金已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我行贷款资金与申报用途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贷后监管 (一)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当对全部信贷业务按信贷业务种类、按客户逐笔建立信贷业务台账,跟踪监测客户授信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并依据会计、结算的账务处理信息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落实贷后管理人员对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或有信贷余额的客户和担保人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客户及担保人情况: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体制改革、重大人事变化等。 2. 债项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及用途情况,其他银行贷款及用途情况。 3. 抵质押品情况:抵质押品价值登记变动情况、价值重估情况等。 4. 持续条件落实情况:包括贷款持续条件落实情况、信贷审批附加条件落实情况、授信申报书中关键授信风险点发生情况等。 5. 对项目建设类贷款,要重点检查资本金到位情况,到位资本金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来源,项目形象进度与计划进度和投资比例,有无资本金抽逃现象等。 6. 其他情况:包括资产分类、本息回收、以往检查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我行账户大额支付情况等。 (三)经办机构开展贷后监管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客户月度走访、定期检查、日常跟踪监控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担保管理 (一)各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抵质押权的变更、押品权证保管、押品监控、押品价值重新评估、押品的返回与处置管理。对于发现押品出现风险隐患的,按照我行押品管理规定执行,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管理。 (二)经办机构可根据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状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对需要办理公证的,经办机构应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公证手续。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并及时从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 (三)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保证人的贷后管理,如发现保证人出现代偿能力下降及可能影响我行贷款代偿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时,应采取追加其他抵质押担保、变更担保人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 14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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