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项目贷款评估偿债能力评价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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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贷款评估偿债能力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各级行做好项目贷款评估中的偿 债能力评价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基本参数》、我行《银行项目贷款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版)》、《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代客投资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偿债能力评价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时点所掌握的客户或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在合理设定未来情景和谨慎选取评估参数的基础上,通过现金流预测,从项目财务强度、项目偿债能力、综合偿债能力等定量角度,对融资方的现金流状况和偿债能力做出的总体评价。 第三条 偿债能力评价工作是项目贷款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价结论是评定项目贷款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 开展偿债能力评价工作时应坚持客观、谨慎、配比和一致性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对未来情景的预测和基础参数的选 取应在具备相应客观依据的基础上进行。(二)谨慎性原则。在现金流预测时,应谨慎确定建设期、产品方案、负荷率、价格、增长率、成本费用等相关基础参数。 (三) 配比性原则。在预测融资方和项目的收入与成本、 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时,应充分考虑实现预测收入或现金流入所需的成本与现金流出,把握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间的匹配关系。 (四) 一致性原则。在确定计算期、基准折现率、行业基准期限等基础参数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使预测结果在同行业项目或企业中具有可比性。 第五条 根据融资方和拟融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偿债能力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分为企业投资项目和事业单位投资项目;按照项目与融资方原有资产及业务的关系,分为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照融资方是否有其他经营业务与收入来源,分为项目类法人和综合类法人;按照融资时点项目的建设状态,分为建设投资项目和资产(收益权)支持类融资项目。 第六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具体评价重点应按如下原则掌握: (一) 对于不直接产生新增收入和现金流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教育、医院等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一般不进行项目财务强度评价和项目偿债能力评价,直接进行综合偿债能力评价。 (二) 对于融资方在项目实施前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和现金流的综合类法人,一般应进行综合偿债能力评价。 (三) 对于资产(收益权)支持类融资项目,不进行项目财务强度评价;可视情况简化综合偿债能力评价部分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纳入集团管理的境内外附属机构。 第二章 项目现金流预测 第一节 项目现金流 第八条 项目现金流包括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现金流入主要是营业收入,也包括补贴收入等其他来源,在计算期的最后一年,还包括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及回收流动资金;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财务费用及税费,如运营期内需要发生设备或设施的更新费用以及矿山、石油开采项目的拓展费用等,也应作为现金流出。 第九条 项目现金流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估算项目总投 资、预测项目收入和运营期支出。对于资产支持类融资项目,项目总投资可参考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中的投资总额确定;对于收益权支持类融资项目,不计算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项目现金流预测应首先确定项目计算期。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应结合项目计划工期与施工进度合理确定,运营期应结合项目主要建筑和设备的经济寿命期确定。各主要行业项目运营期由总行统一定期公布(见附件一),对于未统一规定项目运营期的行业,评估时可按上述原则参考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确定。 第二节 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所需要的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和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四部分组成。 流动资金是项目运营后用于营业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 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和建设进度计划等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资料、方法与参数,确定项目总投资金额,并测定建设期内分年资金投入量的过程。投资估算主要依据包括: (一)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投资额测算办法和估算指标; (二)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定额和安装工程定额; (三) 项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及工程量清单; (四) 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办法和 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 估算固定资产投资时,工程费用、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采用概预算指标法进行估算,即按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和单项费用,分别使用概算指标或系数估算。如项目已编制施工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应根据施工预算和相关合同进行调整。如有必要,也可使用扩大指标估算法(即使用原有同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对比估算)对所估算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校验。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主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和需缴纳的税费确定。 第十四条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基本预备费以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一定比率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基本预备费率一般取 5%-10%;在初步设计阶段,基本预备费率一般取3%-5%。 涨价预备费一般以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一定比率估算。计算公式为: Mt为第t年涨价预备费;It为第t年工程费用;f为建设期价格上涨指数,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取值;t从评估年份开始至建成运营年份结束。对于评估时点已完成投资、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设备购置合同等已确定投资金额的部分,在预备费测算基数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五条 建设期利息指筹措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在运营前资本化的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假定融资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融资当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年利息公式: Qt为第t年建设期利息,Dt-1为第t-1年末融资本金累计额,Dt为第t年新增融资额,I为评估时点确定的融资费 率。 分期建成运营的项目,应按各期运营时间按相应比例停止融资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估算方法主要包括扩大指标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 扩大指标法即参照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或者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 分项详细估算法是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主要构成要素即存货、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及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等几项内容分项进行估算,按照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计算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中已估算铺底流动资金的,在评价其估算方法和过程谨慎合理的基础上,流动资金可参考可研报告取值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方案与批复(核准)方案无重大变化的项目,如按我行相关规定测算的项目总投资与有权部门批复(核准)总投资的差额对项目偿债能力无实质重大影响,且属于以下情形,可直接采用批复(核准)总投资金额进行偿债能力评价。具体包括: (一) 实行审批制项目; (二)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 (三) 非我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 (四) 竞争性投标项目。 第三节 项目收入预测 第十九条 项目收入预测是在客观分析市场供需、产品(或服务)价格、竞争结构和项目优劣势等历史变动及现行状况,谨慎预测行业趋势的基础上,结合项目产品(或服务)方案,合理估算项目建成后各年的负荷率、产品(或服务)价格等参数,进而确定项目各年收入的预期水平。 第二十条 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方案时,应以项目所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为基础,结合目标市场有效需求的分析,根据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开发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期运营负荷率应结合产品的寿命期、需求量的增减变化等因素,结合行业和项目特点,通过制定运营计划,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开始运营时负荷率低,以后有所提高,达到稳定期后其增减变化的幅度取决于对市场、项目性质、产出特性和市场开发程度等因素的分析结果。 第二十二条 分年运营量可根据经验确定负荷率后计算或通过制定销售(运营)计划确定。 (一) 按经验确定负荷法:按照市场分析的结果和项目具体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和趋势判断直接确定分年的负荷率。 (二) 制定销售计划法:根据市场分析的结果,结合项目性质、产出特性和市场开发程度制定分年度运营计划,进而确定各年产出数量。 第二十三条 预测收入时采用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应在考虑市场供需状况、市场定价机制、参考同类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趋势基础上审慎确定,应确保所采用价格基点、价格体系、价格预测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预测收入时采用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应 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部分项目还应按有关规定估算企业得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定期给予的定额补助,以及财政扶持给予的其他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主要用于设备更新重置和提高竞争力而不新增产能的改建项目,一般不考虑新增收入,如具备明确、权威、量化的资料可证明项目运营后对融资方原有产品(或服务)的收入、成本状况的改善程度,可适当调整融资 方原有产品(或服务)收入、成本指标参数。 第四节 项目运营期支出预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期支出包括总成本费用和税费,其中总成本费用系指在经营期内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经营成本、折旧摊销和财务费用。折旧摊销属于非现金支出,其余属于现金流出。 第二十八条 经营成本是指在不考虑财务费用情况下,经营期内实际发生现金支出的成本费用,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营成本估算应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同类项目成本费用水平以及项目竞争优势等情况,在评价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中的成本费用构成完整性和各项费用取值合理性的基础上,谨慎取值。 第三十条 估算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需要根据外购原材料和燃料动力年耗用量(包括环保节能消耗),乘以在选定价格体系下的预测价格得到,该价格原则上应按入库价格取值,即到厂价格并考虑途库损耗。采用的价格时点和价格体系应与营业收入的估算一致。 第三十一条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动和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 工资及福利费按项目全部人员数量估算,需考虑项目性质、项目地点、行业特点等因素。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可视情况选择按项目全部人员年工资平均数值计算或者按照人员类型和层次分别设定不同档次工资进行计算。依托原企业的项目,参考原企业工资水平。 第三十二条 修理费是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 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必要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修理范围的大小和修理时间间隔的长短可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修理费可直接按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所含的建设期利息)的一定百分数估算,百分数的选取应考虑行业和项目特点。在生产运营的各年中,修理费率的取值一般采用固定值。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间断性地调整修理费率,开始取较低值,以后取较高值。 第三十三条 经营成本中的其他费用是指从总成本费用中扣除了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以后的其余部分,包括其他制造费用、其他管理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其他制造费用通常按固定资产原值的百分比估算;或按人员定额估算。 其他管理费用通常取工资及福利费总额的倍数估算;或按人员定额估算。如管理费用中的技术转让费、研究与开发费、土地使用税等数额较大,应单独核算后并入其他管理费用,或单独列项。 其他销售费用通常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估算。 出口退税和减免税项目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包括在经营成本的其他费用中。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测算中,通常只考虑利息支出,包括长期融资利息和短期融资利息两部分。 在不能获得准确的融资方偿债计划的条件下,为简化计算并基于谨慎原则,可根据项目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每年融资偿还次数及金额。 第三十五条 测算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对于销售类房地产项目,主要税费还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种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减免方式、有效期限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运营期总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属于非现金支出,需要依据项目建设期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分类的差异分别进行测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核 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等也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商誉等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可计入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等。 第三十九条 如固定资产投资中包含可在经营期内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估算折旧时固定资产原值应扣除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经营期的应缴增值税确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金额。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费用从投入运营开始,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费用。法律和合同规定了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从其规定。无形资产、其他资产费用的摊销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不计残值。 第四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运营期支出主要包括由项目开发成本结转的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可参照行业水平、企业和项目特性等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估算。 第三章 项目偿债能力评价 第一节 项目财务强度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财务强度评价是指在项目计算期内,在投资估算、收入预测、成本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项目损益预测和全投资税后口径(融资前)的项目现金流预测,并通过计算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动态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等指标评价拟融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财务强度评价时,不考虑项目资金来源及相应融资成本等的差异,即项目现金流出中不考虑建设期利息和运营期财务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财务强度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 财务内部收益率(IRR)是指在项目计算期内,项目各年净现金流累计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是反映包含货币时间价值在内的项目实际投资收益率。 式中:CI为现金流入;CO为现金流出;为项目计算期内第i年的净现金流;n为项目计算期。 (二) 净现值(NPV)是指以基准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各年净现金流折现值之和。 式中:CI为现金流入;CO为现金流出;为项目计算期内第i年的净现金流。 r为基准折现率,取值标准为: 基础产业类项目取综合筹资成本加1个百分点,其中综合筹资成本=融资总额/项目总投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非基础产业类项目取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2个百分点。 基础产业类项目和非基础产业类项目划分标准参见年度基本授权文件规定。 (三) 动态投资回收期(Pt)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时,收回项目总投资所需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 式中:t为财务净现值(NPV)首次为正或零的年份数;为第t年的财务净现值。 (四) 总投资收益率(ROI)反映项目总投资的盈利水平,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 第二节 项目偿债能力 第四十五条 项目可偿债现金流等于现金流入减运营期内的现金流出,也可通过运营期内的净利润、折旧摊销、其他来源之和扣除运营期间增加的投资支出得到,其中其他来源包括补贴资金、股东支持性资金、项目投产后因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产生的现金流入等,运营期间增加的投资支出主要包括维持运营投资费用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偿债能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最大偿债能力期限、项目偿债保证比等。 (一) 项目最大偿债能力期限是指项目各年可偿债现金流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本金直至全部偿还完毕所需的年份数(含宽限期)。偿债能力期限越短,项目自身的偿债能力越强。 式中:t表示全部债务都已偿还完毕并首次出现盈余的年份数;为第t年所需偿还的债务本金;为第t年项目可偿债现金流。 (二) 项目偿债保证比是指融资期内项目累计可偿债现金流对债务本金的覆盖程度。原则上,项目偿债保证比计算分为行业基准期限下、客户申请期限下、压力情形下三种情形,分别从行业同类项目比较、申请偿债方案评价、不利变化影响分析的角度综合考察项目偿债能力。 式中: 为第i年项目可偿债现金流; 为第i年需偿还的中长期项目债务;t为行业基准期限或者申请期限。 行业基准期限下的项目偿债保证比主要用于比较同行业项目法人之间的项目偿债能力相对强弱,各主要行业基准期限由总行统一定期公布(见附件一)。 客户申请期限下的项目偿债保证比主要用于评价申请偿债方案的合理性和实际偿债强度。如未约定年度偿债计划,可在根据项目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每年融资偿还次数及金额基础上计算偿债保证比。 压力情形下的项目偿债保证比主要是在客户申请期限下的项目偿债保证比的基础上,通过假设影响偿债能力敏感因素的不利变化幅度,评价项目偿债的抗风险能力。压力情形是指针对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考察项目销售收入、投资、成本、利率等敏感性参数在预期的基础上向负面不利方向发生变动的情况。 除计算总的项目偿债保证比外,应同时通过计算和比较年度偿债保证比,评价可偿债现金流稳定性与揭示年度偿债资金缺口情况。 第四章 综合偿债能力评价 第四十七条 融资方综合偿债能力评价是通过计算综合偿债保证比,考察融资方综合可偿债现金流对拟融资项目融资期限内所需偿还债务的覆盖程度。对于除项目自有现金流外没有其他补充偿还资金来源的项目法人,项目偿债能力即为其综合偿债能力。 第四十八条 对于事业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偿债能力评价时在考虑拟融资项目建设对融资方在运营能力等方面综合提升作用基础上,要通过合理估算融资方在融资期限内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基础上,选取其中非限定性用途的结余资金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第四十九条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偿债能力评价主要是在合理估算拟融资项目现金流、融资方原有业务现金流、其他在建项目现金流和已列入计划拟建项目现金流的基础上,合并计算综合可偿债现金流。融资方原有业务指在评估时点融资方拥有的,已处于经营状况并能在未来带来可靠和持续现金流的业务。 第五十条 在进行综合偿债能力评价时,应合理确定融资方在拟融资期限内需要偿还的债务总额。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对外担保额度高的企业法人,应谨慎估算其代偿可能性;对于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依靠项目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性资金,需纳入偿债范围。对于长期债务,有明确偿还计划的,按计划安排;对于短期债务,应考虑其实际用途,对于短期债务资金实际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应在拟融资期限内合理安排偿还。 第五十一条 综合可偿债现金流中的其他在建项目和已列入计划拟建项目可偿债现金流的计算参照前述方法进行。对于所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于自身积累的企业,需要将需投入资本金数额从原有业务可偿债现金流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原有业务现金流预测应在评价融资方现行经营表现及其历史变动的基础上,结合其资产质量、战略规划、经营环境、市场地位等情况,分析其经营状况和现有业务的持续性和可靠性,合理估算预测期内融资方原有业务的各年可偿债现金流。评价时应注意分析所依据财务报表、纳税等基础数据的真实合理性。 对融资方原有业务可偿债现金流的估算,首先应进行业务组合分析,按照行业和业务特点合理划分业务单元,然后根据各业务单元所处行业及融资方业务自身特点进行合理预测。 (一) 如业务单元所处行业属于成熟期,融资方现有业务基本稳定,可以外部经营环境不变和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取过去三年的平均可偿债现金流作为预测未来状况的基础; (二) 如业务单元所处行业属于成长期,融资方现有业务快速发展,可以最近一个年度的可偿债现金流作为预测未来状况的基础,并基于对市场的分析,合理确定适当的增幅; (三) 如业务单元所处行业属于衰退期,融资方现有业务处于逐步萎缩状态,可根据过去三年企业收入和成本的变动趋势,确定适当比例,在测算年度内对企业最近年度的可偿债现金流逐年调低。 (四) 如业务单元所处行业周期性较强,融资方历史经营和财务状况波动性较明显,可结合过去一个行业周期可偿债现金流状况的波动情况,预测未来原有业务可偿债现金流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在建项目是指在评估拟融资项目之前已确定投资计划,完成报建手续并已开始建设,但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在预测其他在建项目的现金流时,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分析其投资、收入及支出基础上,确定该项目每年需支出的自筹资金、需偿还的到期债务以及新增可偿债现金流。如果其他在建项目的新增可偿债现金流难以有效预测,在定性判断其新增收入可覆盖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可仅考虑新增折旧摊销作为还款来源,谨慎确定该在建项目每年需支出的自筹资金、需偿还的到期债务以及新增折旧摊销。 第五十四条 已列入计划拟建项目是指在评估拟融资项目时已基本确定投资计划但尚未开始建设并且建设计划有可能发生调整的其他项目。融资方已列入计划拟建项目财务现金流预测应在评价融资方战略规划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计算期内各年所需筹集的自有资金,不考虑新增现金流及其债务偿还。 第五十五条 融资方综合偿债保证比计算分为客户申请期限下、压力情形下两种情形,分别从申请偿债方案评价、不利变化影响分析角度综合考察融资方偿债能力。 式中: 为第i年融资方综合可偿债现金流;t为本 次融资申请期限; 为第i年第j笔 债务需要偿还的额度。一般情况下,我行可接受的融资期限应能保证该期限下的综合偿债保证比在1.0以上。 在计算综合偿债保证比时,应具体结合融资方债务结构和流动资金再融资能力,合理考虑需要偿还的短期债务。除计算总的综合偿债保证比外,应同时通过计算和比较年度偿债保证比,评价可偿债现金流稳定性与揭示年度偿债资金缺口情况。其余原则参见项目偿债保证比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于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代客投资项目评估中的债权投资项目偿债能力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我行境外项目贷款评估中的偿债能力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所在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会计、税务等方面差异进行调整。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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