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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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真伪鉴别能力,防范金融支付风险,确保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总行建立统一的电子验印系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电子化核印技术,通过高拍仪提取票据上的印鉴信息与电子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票据的印鉴图像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可应用于需要电子验印服务的各业务系统,根据业务需要支持直接登录电子验印系统、使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交易和联接接口方式调取服务,我行暂开通的是后两种方式。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物理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按所设层级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区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7*24小时运行,运行维护停运时间由总行科技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共同确定并向各机构提前发放通知。 第六条 总行为管理及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配备专用高拍仪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及设置。电子验印系统终端一旦发现病毒或其它故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联系总行科技开发部妥善处理。 第七条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采取“分散建库、联机验印”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应用电子验印系统对票据及其它凭证进行印鉴核验及管理的机构。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如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的账户进行管理,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一)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业务监测工作; (二)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的制订; (三)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岗位设置、角色设置、人员管理及验印规则设定等; (四) 负责电子验印采集设备高拍仪的采购和分配及联系厂家维护; (五)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对各分、支行的业务支持和督导; (六)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需求采集、功能和产品创新、业务功能测试工作; (七) 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培训与考核; (八) 负责电子验印业务报表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 (九) 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 (十) 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差错的处理。 第十条 科技开发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相关软件、硬件及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一) 负责电子验印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二) 负责电子验印业务功能的协调开发; (三) 负责电子验印相关系统软件、硬件系统的维护,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安装和设置。 第十一条 各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辖内机构硬件设备高拍仪的集中维修联系事宜和会计主管权限设置及调动人员调整。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为电子验印系统的主要使用者,可进行印鉴建库、电子验印等具体业务操作。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依据核心系统机构设置和我行实际情况,建立总行-分行-支行(或营业部)三级机构层级。 第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机构管理采取总行统一维护模式。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级分、支行机构(含分行营业部等,下同),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操作。 机构层级设置与归属关系在系统建立时一并完成。 第十六条 机构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依据核心系统机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提供机构迁移和撤并功能。 机构迁移用于机构的同级变动,改变当前归属关系,不支持跨级迁移。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辖机构进行迁移操作。 机构撤并用于两个网点合并为一个网点的维护。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辖内网点撤并进行维护。 第二节 权限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权限管理采用角色管理与岗位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电子验印系统主要功能与岗位牵制原则,在电子验印系统设置基本岗位:如支行柜员、支行综合员、支行会计主管、分行计财部管理员、总清柜员、总清复核员和总清管理员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同时各类角色可结合业务需要控制各岗位间不得兼容。 第十九条 电子验印系统上线时设置一个超级管理员,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系统人员初始信息设置,完成后即锁死此权限。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包括支行会计主管、分行计财部管理员和总清管理员等。管理岗位负责各分支行机构、柜员日常维护,并通过日志、通过率查询等功能对所辖网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岗位包括支行柜员和总清柜员。柜员岗位负责账户、印鉴资料增加、修改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综合员岗位包括支行综合员和总清复核员。综合员岗位负责对账户、印鉴资料增加、修改后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基本岗位的新增、删除和修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维护,维护后全辖生效。 第二十四条 角色管理用于权限的分配,支持不同权限的组合设置,与岗位对应达到权限的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系统人员角色设有总行管理员(总行计财部人员)、分行管理员(分行计财部人员)及支行管理员(会计主管)和建库录入员(柜员)、建库复核员(综合员)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节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员管理是指对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人员由各级管理员进行维护。总行可以管理全行人员,分行可以管理下属机构人员。 总行为分行增加分行管理员,分行为辖内机构增加支行管理员,支行管理员自行增加具体业务人员。 xx分行为虚拟机构,其人员管理由总行管理员担任,为xx辖内机构增加支行管理员。 机构间人员调动由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调整,需向上级机构提交《电子印鉴系统人员调动申请表》(详见附件1)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留存备查);跨级行间人员调动由总行管理员调整。新建机构增加主管,无需单独提交申请,但需在业务办理前电话告知上级机构,由其凭总、分行相应人事调整文件复印件或《电子印鉴系统人员权限申请表》(详见附件2)比照核心信息添加。 第二十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是基于IE浏览器的全行性业务系统,采用核心系统单点登录方式,初次登录需修改原始密码。电子验印系统的初始密码为6个8,修改密码需满足系统密码设置要求。对于柜员错误录入密码次数每日超过5次的,系统予以锁定,柜员应向其相应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 第二十九条 业务结束或者柜员离岗时,应点击“退出”按钮,退出电子验印系统,超过设定时间未活动,系统自动退出。 第三十条 除分支机构外,行内其他部门如需登录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相应建库、验印或查询等操作的,应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为该部门设置人员岗位。 第三十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人员代码与核心系统柜员号要保持一致,各管理员设置其辖内机构人员权限时要与核心系统人员权限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要及时根据本机构会计岗位变动情况自行或向上级申请调整电子验印系统人员权限,以确保业务权限与实际岗位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每季度至少对辖属机构的柜员权限核对一次,确保人员岗位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印鉴采集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建库账户信息以核心系统开立账户信息为准。账户印鉴挂失和关联关系以核心系统记录为准,电子验印系统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电子验印系统建库时,账户信息自动从核心系统实时调取,账户变更和销户日终自动同步。变更印鉴造成当日建库时间差异的,通过验印系统“账户同步”操作实现实时同步。 第三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对建库账户、印鉴的真实性、印鉴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印鉴底章的使用、管理和注销等要遵照行内账户印鉴管理办法及规定。电子印鉴底章建立要遵照电子验印系统印鉴枚数和印鉴类型相应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根据预留印鉴相关规定,凭留存的印鉴卡片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库。业务人员要审核所盖印章是否符合建库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印鉴卡,应提请客户更换。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电子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四十条 各营业机构关门人员日终应检查是否有当日应建而未建账户,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建库。 第四十一条 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不得随意下载、导出和打印。 第六章 验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我行电子验印采用的是联接接口方式调取验印,即在核心、支票影像等系统相应业务操作中直接调用电子验印服务,部分系统业务采用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处理”交易先验印后,再登录相应系统进行后续操作的间接调取电子验印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后期其他业务系统如需要电子验印的,可以选择与电子验印系统联接接口直接调用服务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核心系统“公共验印处理”交易添加业务类型,间接调用服务方式。核心系统新增业务交易如需验印服务,应在新增交易上线前完成验印改造。 第四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通过核心业务和支票影像系统对相关业务的印鉴进行电子核验的,应遵照电子验印相应规则、方式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进行印鉴验印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票据、凭证和影像的合法性、真实性,无误后方可进行印鉴的核验操作。 第四十六条 电子验印规则分为预留印鉴、公章、公章和预留印鉴三种,对于交易界面直接调取验印的,总行按具体业务统一配置相应规则,可直接验印;对于异步验印或部分交易涉及多步验印的,要根据具体业务验印需要选择规则后再进行验印。 第四十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印鉴分为“单笔验印”和“批量验印”两种方式,可根据具体业务、系统情况进行选择设定。 “单笔验印”是指用于单笔凭证图像印鉴进行核验处理。“批量验印”是指用于多笔票据或凭证图像印鉴进行核验处理。核心系统业务设定为“单笔验印”,即一笔业务一验;支票影像系统设定为先进行“批量验印”,即多笔一同验印,“批量验印”不通过再使用“单笔验印”。 第四十八条 对于系统自动验印不通过的印鉴,应转入人工辅助验印进行核验。人工辅助验印不通过的印鉴,应转入人工判断验印,使用系统提供的各种模拟折角验印模式与被验印鉴进行比对,进行人工判断并给出验印结果。 “自动验印”、“辅助验印”是指系统通过对预留电子印鉴与被验印鉴进行自动比对后,系统自动判断给出的验印结果。 “人工验印”是指操作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模拟折角验印模式与被验印鉴进行比对后,业务人员人工判断给出的验印结果。 第四十九条 手工签字的印鉴卡纳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管理的,核验手签字印鉴时,系统直接进入人工判断验印,要求验印人员进行人工判断并给出验印结果。 第五十条 电子验印系统以验印业务凭证上打印的验印流水及结果作为已验印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对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监控,若同一账户电子验印通过率较低,应积极查找原因,必要时通知开户单位更换印鉴卡片或提示其规范票据签章行为。 第七章 日志查询 第五十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提供账户信息、业务、票据、登录日志和机构人员管理日志等查询功能,用于账户信息及底章、建库操作、验印操作及人员登录和权限调整等情况的查询。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总、分行负责对各营业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营业机构所配备的电子验印系统设备是否完好,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二)电子验印系统内各级机构设置是否完整、准确,人员设置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三)各建库机构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账户管理的各项操作,印鉴卡扫描质量是否符合建库标准要求; (四)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流程使用电子验印进行印鉴核验。 第五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严重程度对会计主管及相关操作人员予以通报或经济处罚。 第九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故障影响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时,总行计划财务部和科技开发部分别从业务和技术方面及时查找原因。 第五十六条 因电子验印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验印系统全行或某一机构全部柜面不能正常运行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启动应急处置,手工关闭核心系统具体交易或部分乃至全部机构的电子验印开关,启用原人工折角验印方式处理,待系统运行恢复正常后,重新启用电子验印方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电子验印系统试行期间相应规范同时废止,原制度办法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电子验印系统人员调动申请表 申请机构: 姓名 工号 岗位 调出机构 调入机构 备注 会计主管签字: 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电子印鉴系统人员权限申请表 工号 姓名 性别 核心系统权限 调整原因描述 机构名称: 会计主管签字: 重置密码人员签字: 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注:附件制式申请已挂到“OA办公网--文档中心--常用文档--报表下载中心”下,请自行下载。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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