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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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完善我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规范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我行出质,我行向申请人提供融资的业务。 第二章 专有名词解释 仓单,是指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一)根据仓单流通性不同,仓单可以分为普通仓单和可流转仓单: 普通仓单,是指依据仓储合同,由仓储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不可转让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可流转仓单,是指因仓储物物权发生变化,经仓单持有人背书和货物保管人确认后可依法转让的仓单。 (二)根据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纸质仓单和电子仓单。 1.纸质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纸质单据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2.电子仓单是仓储保管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向存货人出具的存储仓储物的凭证。 第三条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借款申请人在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 业务品种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项下产品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等。 第五条 授信期限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一年(含)。授信项下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含),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第六条 质押率 质押率是授信敞口与质押物价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采用上限管理,原则上不超过70%。具体业务办理参照《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1.0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分类 (一)根据我行授信资金用途不同,可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授信分为先质后贷业务和先贷后质业务: 1.先质后贷业务 是指借款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仓单质押至我行名下,我行根据仓单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其提供融资。 2.先贷后质业务 是指借款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仓单时,在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交易市场对现货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由交易市场或我行认可的公司对仓单交割、质押等进行管理的前提下,我行按仓单履约价值或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为借款申请人提供融资专项用于购买仓单项下货物,并将所购买仓单质押给我行。 (二)交割结算业务包括买入交割与卖出交割两种方式。 1.买入交割结算业务 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先贷后质”方式在我行申请授信业务,在交易市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仓单时,我行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授信资金发放、划转、监控,以及仓单的质押登记、仓储费代缴等服务。 2.卖出交割结算业务 是指借款申请人办理仓单“先质后贷”业务后,通过交易市场销售质押仓单并以交割款归还我行授信时,我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划转、监控,以及仓单质押解除等服务。 (三)根据还款来源的不同,可分为“第一还款来源为客户自身营运资金”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情况下,以变现仓单所得资金偿还本行授信”两种模式 1.第一还款来源为客户自身营运资金 是指客户以自身营运资金偿还本行授信,本行解除仓单的质押。 2.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情况下,以变现仓单所得资金偿还本行授信。变现仓单的方式分为以协商转让方式变现仓单和以交割方式变现仓单两种: (1)以协商转让方式变现仓单 是指借款申请人、受让方和本行根据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协商转让的方式将仓单变现的行为。 (2)以交割方式变现仓单 以交割方式变现仓单是指借款申请人向本行提出已质押仓单销售申请,由交易市场或我行认可的公司协助本行进行资金和仓单的有效锁定,即本行将仓单的质押解除后,交易市场或我行认可的公司将本行解除质押的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并将交割仓单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供应链金融部职责 总行供应链金融部是全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负责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制订、修订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及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系统营销、产品创新和组织推动,对分行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制定仓储公司的准入标准; 4.负责组织对全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信息。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制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三)授信审批部职责 1.负责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受理、审查,按程序报有权机构(有权审批人)审议、审批; 2.其他与授信审查审批相关事宜。 (四)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放款管理; 2.负责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五)法律保全部职责 1.负责对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 2.负责受理并解答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 (一)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辖内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协助辖内经营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项目的客户营销、业务方案设计等; 3.负责辖内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市场研究、产品创新、客户经理培训及业务统计分析等; 4.负责对分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总行供应链金融部。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组织并参与辖内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核保工作及放款审核; 2.负责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3.分行放款中心依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前审核、放款工作; 4.设置价格管理岗,负责核定仓单价值,负责仓单盯市管理等工作; 5.设立巡库管理岗,负责仓储公司巡库工作,负责我行在押仓单查询查复工作。 第十条 经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授信调查,对申请人授信相关资料及质押物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发起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申请; (三)负责对申请人、仓储公司等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进行贷后检查。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仓单准入标准 (一)质物准入标准 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为质物主要包括: 1.大宗农产品(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 2.黑色金属(如冷热扎卷板、带钢、镀锌板、螺纹钢、建材等); 3.煤炭(煤、焦炭); 4.有色金属(阴极铜、铝锭、锌锭、铅锭等); 5.其它价格波动小、品质稳定、易于变现处理的商品或行业。 (二)我行不接受下列仓单 1.仓单项下货物与申请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 2.有权属争议的仓单,或受到相关部门釆取限制处分措施的仓单。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人基本准入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1年(含)以上; (二)授信申请人与仓储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从事与仓单所载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或贸易活动; (四)符合我行授信政策的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仓储公司准入条件 仓储公司须按先准入后办理业务的原则执行,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储场地为自有仓库或租用独立第三方仓库,租用仓库或场地不得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自有库;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具备一定违约赔偿能力; (三)仓储经营持续经营二年以上;仓储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原则上要求经营至少一年以上(与总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仓储集团公司的合作名单内分、子公司除外); (四)符合条件的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仓储公司优先。 我行与上海期货交易市场、大连商品交易市场、郑州商品交易市场及其他我行认可的交易市场合作进行仓单质押业务时,可适当降低上述条件,仓储公司准入条件方式以合作方案约定为准。 第五章 质物管理 第十四条 质物权属 (一)出质人应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具体可为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入库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报关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的一种或多项凭证。 权属资料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的审核可参照如下方法进行: 1.购销合同:审查购销合同货权转移方面的约定,查看是否具有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查验销售产品的规格型号、价格等是否和质物相符,购销合同是否双方盖章签字等; 2.运输单据:运输单据收货人是否和出质人相符,交货型号、数量等是否和质物相符,其总数量应大于等于质物数量; 3.增值税发票:审查发票中货物品种是否与质物相符,提供的发票数量大于等于质物数量。购销合同的品种和金额应和增值税发票相对应,发票出票日期应不早于购销合同; 4.付款凭证:总金额应大于等于质物价值。如购销合同采用赊销方式且没有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可在日后补充提供付款凭证。 (二)经营机构收集货权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仓单出质时或业务放款前与价格管理岗人员到现场核查质物,核对仓单与其所载货物数量、类型规格等是否一致。 (三)分行可视业务实际情况及仓储公司资质、仓储管理情况,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委托仓储公司负责收集货权资料。 第十五条 品质 (一)仓单所载货物附带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证明,且生产厂家信誉良好,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与质物对应关系清晰的,本行可接受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作为品质证明文件。 (二)仓单所载货物附带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不符合(一)规定,或货物为出质人自产,且本行对其品质难以辨别的,则以我行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三)第三方质检机构须具备相关检验资质,且与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章 价格核定 第十六条 价格核定 价格核定是指本行综合考虑质物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价格变化趋势等对质物价格进行评定的过程。 (一)首次放款、新质物入库,以及质物价格下跌幅度超过约定时,价格管理岗人员需对质物进行价格核定。 (二)价格核定遵循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基本原则,购入价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同时可结合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对于运费占总成本比重较高的煤炭、铁矿石等物品,可将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计入购入价; 2.符合行业惯例的其他合理费用,可视具体情况计入购入价; 3.对于在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与该类产品市场价格孰低的方式认定,也可视同原材料处理,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核定; 4.对于产成品,按照生产成本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进行价格核定。 (三)经营机构对核定价格有异议或申请调价时,应由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价申请,详细说明调价原因,备妥近期发票、买卖合同等资料。价格管理岗根据市场价格信息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四)价格管理岗在价格核定时可适当考虑质物的市场变现情况及价格变化趋势等。 第七章 业务要点 第十七条 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及放款 客户发起授信申请,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拟质押仓单的购货发票、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对货物价值、市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包括仓单的所有权、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处置风险等分析。 审查人员对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仓单所载货物品种、质押率、授信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审查,应重点关注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生产经营规模与所申请授信额度的匹配程度、生产经营周期与授信期限的匹配程度。审查完毕后报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先质后贷模式下经办行凭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仓单、保单等文件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先贷后质业务模式下经办行凭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交易合同、配套资金到账证明等文件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签署协议 (一)仓单质押业务审批同意后,借款人、经办行、仓储公司签署仓单质押监管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仓单转移占有的实现方式,增加、释放仓单的程序、违约责任等。 (二)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等。 第十九条 费用及保险 原则上借款人申请人要预先支付仓储费用。 出质人或仓储公司需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相关保险。押品如已设保或保单标的不仅对我行押品,可由保险人出具仅对应我行押品的批单并变更受益人为我行。 第二十条 仓单质押、置换、解押 (一)仓单质押 经营机构安排双人与申请人一起至仓储公司办理质押背书、确认手续,并核实仓单项下货物匹配情况,仓储公司对仓单进行签章背书确认后原件交予我行办理质押手续。经营机构负责在人民银行中登网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其他业务办理按《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1.0版,2015)》执行。 (二)仓单置换 借款人需向我行提交仓单置换申请,列明拟置换入的质物详情等,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将新的质物按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办妥质押手续。借款人发起解押申请,经办行解押相应质物交付借款人。其他业务办理按《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1.0版,2015)》执行。 (三)仓单解押 借款人清偿信贷本息或提供我行认可的押品,借款人发起解押申请,经办行解押相应的质物。其他业务办理参照《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1.0版,2015)》执行。 (四)电子仓单的质押、置换、转让、解压等业务办理方案由经营机构发起业务申请,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报送总行供应链金融部审核。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 分行应做好风险监控及贷后管理工作,及时监测、分析客户异常情况,并积极釆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除按照公司信贷业务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外,分行信贷管理部建立盯市管理制度和巡库管理制度: (一)盯市管理制度 设立价格管理岗,定期盯市,了解仓单所载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区间、市场预期及走向,及时掌握已质押仓单的变现价值,对货物市场价格进行定期跟踪和动态分析。 如现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如当天价格下跌3%以上),应及时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出具建议或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决策,以便尽早釆取应对措施。 (二)巡库管理制度 设立巡库管理岗,制定具体巡库计划、合理确定巡库频率,加强对质物的现场核实。 第二十二条 预警管理 贷后管理以监控仓单所载商品的市场价格为主要手段,以质押率(重点关注预警线和处置线)为主要监控指标。 (一)预警线和处置线 贷款预警线的上限设定质押率为80%。 贷款处置线的上限设定质押率为85%。 (二)如已质押仓单跌价导致质押率达到预警线或处置线,分行应及时釆取以下措施: 1.如质押率触及预警线,应立即向授信申请人发出跌价补偿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 提前清偿部分授信、补足相应保证金或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跌价补偿时应补充保证金及质物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1)应补保证金=风险敞口余额/放款质押率-现有仓单所代表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可用保证金; (2)应补货物价值=风险敞口余额/放款质押率-现有仓单所代表货物数量*现核定价格-可用保证金。 2.如质押率触及处置线,应及时启动处置流程。若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授信本息,应要求授信申请人继续补足相关款项,否则应冻结授信申请人在我行的相关资产,或启动法律保全流程。 第二十三条 授信申请人出现下列违约情形的,分行应根据协议约定对已质押仓单进行处置: (一)未能在授信到期前清偿我行授信。 (二)我行向申请人送达跌价补偿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釆取措施保证质押率符合要求的 (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本行之前下发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供应链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申请表 附件2.跌价补偿通知书 附件3.变卖委托协议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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