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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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5第三章 授权授信6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6第五章 业务办理7第六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10第七章 附则10附件11附件1: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12附件2: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19附件3:信托收据21附件4: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25附件5: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27附件6: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33附件7:进口代付业务参考报文格式34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促进进口代付业务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三)进口T/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
3、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指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代理行作为代付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
4、、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一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审议和审批。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进口代付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的进口代付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进口代付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与代付行之间的报文往来和所有联系工
5、作。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进口代付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进口代付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进口代付到期付汇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后管理
6、。第二章 授权授信第十四条 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客户准入条件、授权授信及有关担保要求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进口T/T融资项下代付业务的授权、授信、准入、审查、审批要求分别按照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和进口T/T融资业务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六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1)。在申请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2)及以下资料:(一)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1 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7、;2 信托收据(附件3);3 信用证、商业发票、货运单据;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1 进口代收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2 信托收据;3 商业发票、货运单据;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1 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或报关单电子上网核查单、商业发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附件4);(二) 本行
8、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信托收据应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盖经审核与本行预留印鉴相符的有效签章,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清楚、合理。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核认可。第四章 业务办理第十九条 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 客户向经办行申请叙作进口代付业务,并与经办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二) 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和有关单据;(三) 经办行和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同时按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管理规定对业务进行审查和审批;(四) 审批通过后,向本
9、行代理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五) 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报文格式见附件71);(六) 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七) 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八) 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九) 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
10、知书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递交客户;(十) 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十条 融资到期日,经办行要提前督促客户备款归还本行融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对客户到期无法还款的,应先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并及时采取措施向客户追偿。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需提前偿还进口代付融资款项的,本行提前通知代付行后方可办理,具体流程为:(一) 客户向本行提交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6);(二) 本行须在提前偿还日前通知代付行,代付行最迟须于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回复中告知客户提前偿付所需支
11、出的费用;(三) 本行收到代付行回复后,在提前偿还日之前通过加押报文正式通知代付行提前偿付(报文格式见附件73),并按照约定向其一并支付付汇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同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出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要提前征得代付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并须按照与代付行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及费用。具体流程为:(一) 付款到期日前,客户向本行提出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向代付行征询其对付汇展期的意见;(二) 代付行最迟于收到征询的下一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三) 本行收到代付行同意展期的回复后,审查客户提交付汇展期资料,同时按照进口押汇展期或进口T/T融资展期的规
12、定对相应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进行审批;(四) 付汇利息按照代付行提供的付汇利率计算;(五) 本行于原付款到期日之前向代付行发送付汇展期加押报文(报文格式见附件74);(六) 代付行收到付汇展期加押报文后,对原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展期,并向本行发送付汇展期确认加押报文(报文格式见附件75);(七) 付汇展期到期日,本行向代付行进行本息偿付,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建立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本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要件类档案除单笔信贷业务要求归档的资料以外,还应包括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如有)、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
13、(如有)、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如有)等。第二十四条 进口代付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监测。经办行要随时了解客户进口货物后的生产销售与经营情况,特别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信息,跟踪监控货物销售后的资金流向,对出现市场风险和财务隐患的客户,要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并将相关情况同时书面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进口代付逾期的企业,立即停办其新增业务,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行资金安全。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垫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报送材料中,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以及后续
14、提前偿付和业务展期的过程中如和代付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5)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2.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3. 信托收据4.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5. 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6. 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7. 进口代付业务参考报文格式附件1: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 编号: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
15、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进口代付”是指乙方作为进口商,在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T/T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申请由甲方通过其境内外代理机构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罚息等。甲方所选择代付行的付款通知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依据。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代
16、付业务和进口代付展期业务。每笔进口代付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逐笔申请。每笔进口代付展期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第三条 对甲方授权偿付行为乙方办理的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货到付款项下偿付款,乙方承诺按甲方出具的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中所规定的付款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甲方实际融资款项、利息。第四条 融资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融资管理的工作便利。第五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
17、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等,乙方同意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对于进口信用证项下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代付业务,乙方须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甲方可随时取回。乙方保证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号: 。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最高额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
18、物应为经甲方认可的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还款:乙方保证到期按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的还本付息金额归还甲方付汇本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办理提前还款或展期。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按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还欠款;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4.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5.经甲方同意,乙方办理提前还款或展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逐笔在业务
19、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中加以确定。提前归还付汇的利率或展期后付汇利率按照甲方规定的付汇利率执行。6.采取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任何措施。第七条 保险: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进口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投保,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融资款本息。第八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融资的资料都是真实、合法的。4.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1)在还清本融资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
20、担保;(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甲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5. 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1)在甲方对外付款后,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到期应偿还给甲方的代付款项及有关利息、费用,以任何理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上述款项、利息及费用; (2)因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3)将上述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4)从事有损于或可能妨害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行为。第九条 违约责任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违约:(1)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3)以
21、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5)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违法活动或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8)本协议项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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