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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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341号,xx年10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业投资业务,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及监管要求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除信贷业务外,由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通过运作我行自有资金或向金融市场融入资金,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同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投资计划等投资业务。 第三条 理财业务、代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间业务等涉及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同业投资业务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任何同业投资业务都应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 (二)盈利性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在无法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开展同业投资业务。 (三)有限风险承担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可以承担有限风险,但不得为了追求收益而过度承担风险。 (四)流动性原则,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在资产配置时应考虑项目本身的流动性及对我行整体流动性管理的影响,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条 对于有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同业投资业务,应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产品结构、增信措施、还款来源等,能够由我行独立、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对于无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同业投资业务,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等,则主要根据同业投资业务实际管理人管理能力、规模、过往业绩等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六条 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应以自有资金、长期稳定资金或期限匹配资金为主,控制对银行间市场短期融入资金的依赖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是本行金融市场业务的最高审议机构,主要审查同业投资范围是否符合本行有关政策,审查同业投资产品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同业投资产品的风险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八条 金融市场部是同业投资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部门,根据全行资金头寸情况、盈利要求和风险偏好,确定和实施外部融资的具体业务,负责建立有效、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措施,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均衡。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测同业投资的业务风险,独立开展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评价。 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是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对同业投资业务的资金调拨、清算和记账。 第十一条 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牵头对违约项目投融资主体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稽核监察部是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的稽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业投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各环节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同业投资按投资标的分为免风险审查低风险业务和中高风险业务。除以下情形为免风险审查的低风险业务外,其余均按中高风险业务审查: (一)投资于标的为国债、金融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票据、质押式回购、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项目。 (二)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金融产品或优先级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我行应就同业投资产品开展独立、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风险程度及可行性,具体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免风险审查的低风险业务以非现场相关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审查为主,但同时应严格开展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评估,有条件的鼓励开展现场调查;对长期合作的融资主体或发行人,应适时开展现场走访、交流,了解、评估风险状况。 (二)中高风险业务,除以上非现场审查要求外: 1、行内项目 参照本行信贷类业务进行审查,由发起分支行开展实地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后向总行提出授信申请,由授信管理部进行审查后报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出具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超过总行规定额度授信还需由公司业务部按照大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开展贷前调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需报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价。具体贷前操作流程和风险审查可参照本行相关信贷制度办法。 金融市场部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贷款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和投资项目等相关资料开展业务合规性和操作可行性审查、评估。 2、行外项目 行外项目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开展调查,重点考察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融资主体、增信措施、产品结构、合法合规性、地区风险等内容,审慎开展可行性判断,撰写完备详实的调查报告,充分、全面评估风险程度,审慎开展可行性判断。 (三)我行应积极、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索取相关资料,以充分获取客户信息并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四)调查人员应按我行制度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保证调查相关报告、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融资公司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1、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工商所基本情况表、验资报告、年度检验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2、相关行业资质证明。 3、调查公司股东、关联关系、管理层信息。 4、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5、调查公司征信报告(如有)。 6、评价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调查业务经营情况 1、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计划。 2、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市场竞争及行业管制状况等。 3、调查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 4、公司现金流及各类债务的偿还计划。 5、调查公司融资情况、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 6、调查项目用途证明文件,同时调查与核实还款来源资金。 (三)调查公司近三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信息,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四)调查担保人同意担保文件,分析项目担保人担保意向;调查担保人经营情况或者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分析担保措施足值、有效性、合法合规性。 (五)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及地域风险等其他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分析项目预期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中高风险同业投资业务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风险审查应按照如下流程开展: 1、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含)以下的,金融市场部原则上应就拟投资项目的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项目基础资料(附件2)及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附件4)报告至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 2、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以上的,金融市场部原则上应就拟投资项目的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项目基础资料(附件2)等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价(已做风险评价的行内项目除外),风险管理部应出具独立、客观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附件3),对信用风险等风险进行揭示。 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金融市场部提交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附件4)、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及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至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 (二)同业投资业务如无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等,金融市场部调查可直接将报告递交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评审,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经总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应与同业投资业务批单(附件5)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作为决策依据。 (三)业务操作审批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根据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交易员出具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业务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分管行领导审查/审批-总行行长审批。 (四)金融市场部应提前将风险审查需要的各项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或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存在疑问或资料不全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 (五)对我行信用风险相关审查机构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其相关流程、条件和要求,提交审查、审议。 第十七条 为提高投资效率,金融市场部可就特定同业投资业务种类向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申请投资额度,在批准额度内参照低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审批和操作流程。额度申请、审批流程参照同业投资单笔1亿元(含)以下的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为提高风险审查、审批效率,符合以下条件的同业投资业务可免风险审查,具体审批流程如下:交易员撰写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填写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业务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总行分管行长审查/审批-总行行长审批。 (一)免审查低风险业务。 (二)中高风险业务中投资标的为本行已授信项目,即由分支行发起、授信管理部、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风险审查并出具授信批复书的项目。 (三)第十七条中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已审批投资额度内的特定同业投资业务。 (四)以过桥为交易目的的同业投资业务。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必须进行风险审查,并报总行有权人审批。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职能部门应联合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适时跟踪、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除免风险审查外的中高风险项目,应至少每年开展1次风险投资后评估,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投资项目的进度、财务状况、融资主体的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形成投后评估报告。 对存在风险隐患或发生影响偿还我行投资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及时采取恰当、有效处置措施,防范风险或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同业投资业务在完成风险审查和业务审批后,按如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同业投资交易员与对手方签订合同,确认交易利率、期限和交易时间等因素,原件未送达前,双方以传真文本暂代原件做有效文本,原件送达后传真件自动失效,原件办公室存档。 (二)同业投资交易员将所需划拨的资金报备给流动性/头寸管理岗,用于匡算头寸余缺,确保我行流动性。 (三)同业投资交易员填写资金划拨单,逐级上报业务审查、部门审批。 (四)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岗根据资金划拨单和同业投资合同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流动性/头寸管理岗负责记录资金进出。 (五)同业投资到期清算日交易员及时与对手方和我行运营管理部资金清算岗核对到期收款业务并计算本息,资金清算岗根据合同办理收款手续,流动性/头寸管理岗跟踪资金到账情况。 (六)交易员在每笔交易后登记台账,并将审批单、合同、资金划拨单等留底归档并定期与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核对财务账。 第四章 风险限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行同业投资各项表内业务(不含基础资产由金融机构履行偿还义务的同业投资业务)以本金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 第二十二条 我行对同一个融资主体(不含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以本金计算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按投资标的行业分类的同一行业(不含金融业)以本金计算的同业投资业务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的25%。 第二十四条 我行投资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项债务为基础资产的产品(如融资平台贷款、债券、信托计划等)以本金计算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末全行资本净额的25%。 第五章 同业投资产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我行各项同业投资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投资以股权、私募基金、提供第三方全额不可撤销担保的担保人主体评级在AA+级以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高风险债券为基础资产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股权收益权类投资主要是投资公司股票收益权,或受让以公司股票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财产信托受益权项目。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及质押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收益权类投资项目相应的股权仅限于银行类股权、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股票。 (二)股权收益权项目相应的股票必须同时为该产品以全额质押的方式提供信用增级,且其发行企业在行业内应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较好的市场份额,过去2年经营业绩稳定,市盈率不高于30倍,市净率不高于3倍。 (三)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质押股票,要求在项目正常到期前,质押股票为可流通状态。 (四)在标的质押股票,每股融资额不超过以每股净资产计算的90%或以公允价值计算的50%。对3个月内股票公允价值大幅上涨的应审慎选择。 (五)对以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质押股票的预警、平仓线分别为不低于每股融资额的1.1倍、1.0倍;对以公允价值计算的,质押股票的预警、平仓线分别为不低于每股融资额的1.5倍、1.35倍。 (六)股权收益权类投资项目,除股权质押外,应增加第三方信用担保增级、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其它抵质押等措施。 (七)标的股票为S、ST、*ST、S*ST、S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股票的,禁止介入。 第六章 融资主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明确可辨的融资主体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营运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中高风险同业投资业务,融资主体准入基本原则如下: (一)主营业务突出,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定,各项主要财务指标正常,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经营及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二)融资主体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实力,所属行业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 (三)融资主体所在地区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二十九条 融资主体准入基本要求 (一)成立时间超过3年。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资产负债率应在合理范围内,且最高不得超过65%。 (四)或有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 (五)最近3年连续盈利,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六)对于新成立的融资主体,其母公司符合以上条件,且提供全额不可撤销担保的,可视同该融资主体也符合以上条件。 (七)对于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承诺、回购或全覆盖风险处置措施等有效风险缓释措施的,可视同该融资主体符合以上条件。 第三十条 关于融资主体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别规定 (一)不得投资监管分类为现金流未完全覆盖类政府融资平台。 (二)应选择所在地区区域经济相对发达或发展潜力大、财政收支平衡、状况良好,负债合理,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政府资信体系的融资主体。 (三)抵押担保符合现有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符合监管要求。 (四)贷款发放后,该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符合各项相关监管制度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融资主体审慎准入要求 (一)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产能过剩行业或潜在产能过剩行业,如房地产、纺织、餐饮娱乐等行业的融资主体,应审慎介入。 (二)对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一般企业类融资主体,应审慎介入。 第三十二条 融资主体禁止准入要求 (一)公司治理结构混乱,股东与管理层或股东之间因为经营决策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引发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层因涉及犯罪被调查或被逮捕,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禁止介入。 (二)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人行信贷政策法规等列入禁止、限制类、淘汰目录的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的建设融资主体,禁止介入。 (三)存在可预期的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兼并、重组以及整体搬迁等影响融资主体经营的重大事项,禁止介入。 (四)公司陷入重大诉讼纠纷,预期在短期内无法结束,并且诉讼结果可能严重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禁止介入。 (五)出现延迟支付本息情形或其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被一家或多家银行认定为不良或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历史上存在较严重逃废债记录的融资主体, 禁止介入。 (六)对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政府信用类融资主体, 禁止介入。 (七)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产能过剩行业或潜在产能过剩行业,如光伏、钢贸、造纸、造船、水泥及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融资主体,禁止介入。 (八)对于经营行业和区域跨度大、主业不突出,在经济高峰期投资过大、战线过长、财务负担沉重的企业,尤其是一些集团性客户、关联关系隐密的企业,禁止介入。 (九)对近两年来有大规模投资于房地产、股权投资、证券衍生产品交易的主体,禁止介入。 第七章 增信措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应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要判断依据,增信措施为贷款偿还的重要保障,同时,我行不得开展无任何增信措施的信用类同业投资业务(除机构理财外)。 第三十四条 对土地抵押的管理要求: (一)土地性质必须为出让用地,且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必须是已缴清出让金及相关交易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明确,不存在争议事项。 (二)要求一个完整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整体抵押,有地上建筑物的要求土地与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抵押率设置不超过70%。 (四)抵押的土地不得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 (五)评判标的物业的抵押价值应充分考虑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消费者购房优先权、买卖不破租赁等受偿顺序在抵押权之前的各种情形,避免抵押率严重失真。 第三十五条 对权利质押的管理要求。 (一)以大额存单及等价物为质押标的的,质押率不得超过95%。 (二)以债券为质押标的的,鼓励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作为质押标的物,且质押率不得超过净价金额的100%;以信用债为质押标的物的,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评级、信用评级均不得低于AA级,质押率不得超过净价的80%。 (三)以股权为质押标的的: 1、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经营情况、标的股票价格稳定性及流动性。 2、可以资质较好的银行类股票或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质押物,同时,质押率不超过以每股净资产计算的90%或以公允价值计算的50%。 3、审慎选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且质押率不超过以每股净资产计算的80%或以公允价值计算的50%。 4、质押股票的股数单笔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0%,如为流通股股票质押,质押股票数不超过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对应股票流通盘的15%。 5、不得以除上述三类以外的股权质押;标的股票为S、ST、*ST、S*ST、SST类股票或已经停牌的股票,不得质押;近半年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处罚,对股票价格、流动性有重大影响的股票,不得质押。 第三十六条 对保证担保、出具保函等的管理要求。 (一)参与保证担保的企业应优先选择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有充足代偿能力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主体的控股股东、优质大型企业等,杜绝没有担保能力、现金流紧张、融资能力有限的企业作为担保人。 (二)民营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融资项目,应将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等关键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纳入。 (三)保证担保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出具有权对外担保的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四)对出具承诺函、保函等的,鼓励办理公证手续。 (五)谨慎开展信用、保证类政府融资平台类同业投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同一项业务存在多种本办法认可的抵质押担保的,应以某一种抵质押标的为主要判断依据,其他抵制押措施作为补充,抵质押率要求可在主要判断依据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 参与项目抵质押的,应签订合法、有效地法律合同文件,且必须在国家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齐备的抵质押手续,并鼓励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建立专人、专档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投资业务,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应按照我行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金融市场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项目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 [xx]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格式 2. 同业投资业务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3. 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 4. 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 5. xx银行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 附件1 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格式 一、方案介绍 1、同业投资对象 2、同业投资金额 3、同业投资期限 4、项目担保方式 5、资金投入与回收计划 6、预期收益率 二、投/融资对象分析 1、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2、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分析 (1)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计划。 (2)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市场竞争及行业管制状况等。 (3)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盈利状况等。 (4)公司现金流及各类债务的偿还计划。 (5)公司融资情况、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 (6)项目用途证明文件,同时调查与核实还款来源资金。 3、公司财务情况分析 公司前三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信息,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4、增信措施分析 5、分析项目预期综合效益 6、资金投放及具体回收计划 三、投资风险分析 1、介绍本项目优势与劣势,风险是否可控。 2、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可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角度出发考虑风险点。 3、应对风险所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 4、投资后风险监控方案。 四、调查结论 对整个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结论性的概括。 附件2 同业投资业务所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 2、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评价表 3、其他同业投资业务的相关资料 二、投/融资对象基本资料 1、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副本上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贷款卡、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年度检验、工商所基本情况表等文件 8、相关行业资质证明 9、公司近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10、调查公司征信报告(如有) 11、资金募集说明书(如有) 12、融资主体评级报告(如有) 三、担保人基本资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副本上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贷款卡、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年度检验、工商所基本情况表等文件 8、相关行业资质证明 9、公司近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10、公司征信报告(如有) 11、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评估报告,未能提供评估报告也可使用出让金缴款凭证、房产权证(如有) 12、质押物凭证、股权凭证、债券凭证等有权凭证(如有) 13、担保公司评级报告(如有) 14、同意担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书 附件3 同业投资业务风险审查评价表 年 第 号 项目名称: 联系人: 签收日期: 审查意见: 贵部提交的项目文件已收悉,根据贵部的同业投资业务调查报告及业务基础资料,现出具以下风险审查评价: 一、业务描述 二、业务风险分析 三、风险应对措施 四、风控意见与建议 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人: 复核人: 负责人: 附件4 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送报部室 报送事项 报送时间 调查人意见: 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xx银行同业投资业务审批单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项目期限: 项目模式: 交易员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意见: 业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意见: 分管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行长意见: 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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